立法会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电子交易的法律架构



引言

本文件向各委员介绍我们建议就电子交易制定的法律架构。

背景

2.为推动电子贸易在香港的发展,及协助推行公共服务电子化计划,以联机方式
为社会各界提供公共服务,我们认为有需要建立明确的法律架构,使电子交易在
明确和稳妥可靠的情况下进行。我们建议设立的法律架构十分重要,可以消除公
众就电子记录和数码签署在法律上是否得到认可、以电子方式传送的资料能否保
密及保持完整无缺,及以电子方式传递的信息是否真确及不容否定的疑虑。

3.我们建议在制定上述法律架构时,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

  1. 该架构应消除进行电子交易的法律障碍;

  2. 该架构应使电子交易在明确及稳妥可靠的情况下进行,从而加强市民
    对进行电子交易的信心;

  3. 该架构应在科技问题上保持中立,以配合科技的急速发展;及

  4. 该架构应尽量少加规管,以免不必要地窒碍了私营机构发展电子贸易

电子交易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


4.基于上文第3段所述原则,我们现正草拟条例草案,以达到下列目的 -

  1. 令电子交易中所使用的电子记录及数码签署,与文件交易的记录和签
    署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及

  2. 为设立核证机关作出规定,透过发出数码证书和利用公/私密钥科技确
    保电子交易稳妥可靠。

电子记录及数码签署

5.就给予电子记录及数码签署认可的法律地位而言,我们建议上述条例草案采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例委员会的电子贸易标准法例(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为蓝本,订立下列规定
-

  1. 不得纯粹因为有关资料是以电子记录方式备存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 若法例规定须以书面提供资料,则提交电子记录亦符合规定;

  3. 若法例要求提交或备存资料,则以电子记录方式提交或备存有关资料
    亦符合规定;

  4. 不得纯粹因为电子记录是以电子形式作记录而不准予用作呈堂证据;

  5. 不得纯粹因为有关讯息是以电子记录方式备存而否定其在订立合约方
    面的法律效力;及

  6. 若法例要求有关人士作出签署,则使用数码签署,亦符合规定,而数
    码签署与手写签署具同等法律效力(适用在下文第10段的情况下)。

核证机关

6.我们建议条例草案应就核证机关的运作订定法律架构,以建立本地的公钥基础
设施,及为进行电子交易提供一个稳妥可靠的环境。无论个人或工商机构,在参
予进行电子交易时,凭着核证机关所发出的数码证书,和使用数码签署及公/私密
钥编码,可确定交易对方的身分、认证所接收的讯息是否真确、确保电子讯息保
持完整无缺和不会外泄,及所传递的讯息不会被否定。

7.为鼓励尽早设立本地的公钥基础设施,政府会带头提供核证机关服务。香港邮
政署将以非专营的方式,在一九九九年年底前提供核证服务。本港核证机关的数
目将由市场需求决定。私营机构可因应社会上有关界别的特定需要,自由设立核
证机关。遵照我们尽量少加规管的原则,及为鼓励私营机构采取主动提供核证服
务,我们并不建议仿效某些地区(如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做法,在拟议法律架构
下设立任何形式的强制性领牌规定。

8.不过,为保障消费者利益、增加用者对电子交易的信心,我们建议实行一套制
度让核证机关以自愿形式向政府申请认可。这套制度亦有助本地公钥基础设施在
运作上达至互相配合。我们建议政府认可的核证机关,须符合以下条件 -

  1. 其可靠程度已达至政府认可的水平;及

  2. 在操作上采用共通及开放的标准,确保在本地建立的公钥基础设施下
    ,可与其他认可的核证机关互相配合运作。

9.核证机关如欲在上述的自愿制度下向政府申请认可,必须遵循以下规定(这些规
定将纳入建议的条例草案內) -

  1. 公布核证工作守则,清楚说明核证机关向用戶发出数码证书的程序;

  2. 提供核证机关服务时采用稳妥可靠的系统设施;

  3. 聘用获认可的电脑保安专业人员,每年就所提供的核证机关服务进行
    审计;及

  4. 遵守政府所发出的业务守则。

若核证机关违反上述规定,政府可撤回已发出的认可。透过上述制度,消费者可
自行评估个别核证机关的可靠程度,及根据有关资料选择合适的核证服务。

10.为鼓励核证机关在建议的制度下向政府申请认可,我们将在建议的条例草案
中订明,条例草案內所载有关承认数码签署的法律效力的条文(见上文第5(f)段),
将只适用经由认可核证机关发出的数码证书所作的数码签署。此外,我们会按照
国际上的惯常做法,制订法例条文,容许认可核证机关为其发出的数码证书建议
设定一个承担上限,并阐明该机关就其发出的数码证书而须负上的责任不会超逾
指定的承担上限。

11.至于沒有向政府申请认可,因而不受建议中的法律规定规管的核证机关及其
客戶,将以普通法原则为法律依据,提供及获取核证服务。

其他事项

12.我们亦将会在建议的法律架构內,就保密责任及防止提供虛假资料两方面,
订立一般性的条文。我们亦会相应修订有关法例,以便香港邮政署提供核证机
关服务及以商业原则订定收费。

咨询资讯基建咨询委员会

13.我们已就建议制定的电子交易法律架构征询资讯基建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该
委员会支持上述建议架构。

下一步工作

14.我们现正根据本文件所建议的法律架构草拟电子交易条例草案。我们拟于一
九九九年上半年內将该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