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
提供参考的文件
立法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有关在电影制作中使用危险品的检讨工作进展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各议员汇报政府检讨有关在电影制作中使用危险品的情况及制定
规管制度的进展情况。
背景
2.自一九六七年起,本港禁止使用烟火炮竹。不过,由于电影公司及电视台非
法使用烟火以营造特别效果的情况剧增,前行政及立法局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决
定实施一套规管制度,容许电影、电视节目及舞台表演制作使用烟火,但必须
事先向有关政府部门申领许可证。然而,电影及电视界却以制度不切合其运作
需要为理由,通常沒有依循法例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以致规管制度形同
虛设,这对公众及从业员的安全构成一定威胁。为正视这问题,政府在一九九
七年十月成立一个跨部门工作小组,全面检讨现行的规管制度。有关制度的扼
要资料,载于附件。该小组现由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亲任主席,成员包括土
木工程署、机电工程署、消防处、警务处、海事处和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
影视处)的代表。
进展
检讨结果
3. 跨部门工作小组经研究后,认为现行规管制度有以下地方需要改善:
- 混合使用烟火与其他危险品的问题
业界为营造特别效果,常有混合使用烟火及其他危险品(例如气体燃料、汽
油之类)的情况。管制烟火使用,属于土木工程署矿务部的职责范围,但管
制气体燃料的使用及气体装置,则由机电工程署署长负责。至于使用超过
豁免限量的其他危险品(例如使用超过20升汽油),则须向消防处处长申领
牌照。各部门的分工基本上十分清晰,但对于把不同份量的烟火及其他危
险品混合使用所产生的化学作用及特性,却未能完全掌握,故在处理有关
申请时,往往未敢轻易批准。这无疑影响现有制度的施行。
- 本地电影特别效果技术员的注册问题
现行制度订明,烟火必须经由矿务处处长注册的烟火技术员发放,否则不
会获批给烟火使用许可证。由于本港现时沒有本地烟火特别效果技术员的
发牌制度,本地烟火特别效果从业员必须持有由有发牌机制国家有关部门
发出的有效烟火技术员牌照,才可申请注册及申领许可证。大部份本地烟
火技术员即使具备相当经验,也会因为未具矿务处处长认可的海外资历而
无法成为注册技术员。电影公司若要符合法例规定,则要聘请具认可海外
资历的技术员从事爆破工作,这不单增加制作成本,亦影响本地从业员的
生计。
- 现行法例不足之处
烟火及其他危险品的使用,是受到《危险品条例》及《气体安全条例》规
管,但这两条法例均不是就该等物品在电影制作上使用而设。由于电影制
作使用烟火及其他危险品以营造特别效果的情况独特,因此有需要考虑制
订一套切合电影业运作的规管制度。
4.由于本地特别效果从业员大多数未受过认可的培训,而目前政府各有关部门对
于本地拍摄爆破场面应有的规管标准亦未能全面掌握,因此政府决定从美国聘请
两名顾问,协助推行现有的规管制度,为政府有关部门及本地特别效果从业员提
供培训,以及就新的规管机制向政府提供意见。为确保能在爆破这个课题上得到
全面的专业意见,政府已聘请了一位一级烟火(特别效果)技术员,从实际工作
角度就如何正确及安全使用烟火及其他危险品以营造特别效果,提供专家意见;
至于规管方面,则聘用了一位退休消防局长(Fire Marshal)作为顾问。
拟设机制
长期措施
5.经征询业界及电影服务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政府决定制订一套新的规管制度
,以切合电影业的运作需要。规管模式包括:
- 设立电影烟火(特别效果)技术员发牌制度,并实行分级制,规定各级别
的持牌技术员可负责的爆破场面;再透过考试制度,按本地电影特别效果
从业员的能力水平评级。至于发牌制度的细则,会由政府从海外聘请的顾
问草拟,而政府会因应本地电影业的运作情况,落实有关安排,并采用学
徒制度,以培育新血。
- 统一现行的发牌机制,并委任影视处作中央发牌机构,专责就电影及电
视节目制作使用危险品签发许可证。
中期措施
6.要落实新的规管制度,必须制订新法例。由于立法需时,我们会设立特别效果
技术员临时注册制度,暂时准许符合专业资格而未具认可海外资历的本地特别效
果从业员,在现行的制度下,有限度地从事爆破工作。政府会为本地从业员提供
适当的培训课程,并会安排海外顾问评估本地从业员的能力水平,以及安排从业
员参加考试。接受考试及评估的技术员如符合资格,矿务处处长会考虑为他们办
理临时注册,暂时准许他们使用指定类别的烟火设备及其他危险品以营造某些特
别效果。至于临时注册的具体安排,会由受聘的海外顾问向政府提出建议。临时
注册制度预计可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实行。
7.在未落实临时注册制度之前,为确保公众及从业员的安全,业界必须按照现行
规管制度的规定,聘请受矿务处处长认可的烟火(特别效果)技术员使用烟火及
其他危险品来营造特别效果。
未来路向
8.政府会继续与业界保持紧密联络,并征询他们的意见,务求能落实一套既切合
业界需要又能达到以保障公众安全和社会秩序为目标的规管制度。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
panel-dg-149
附件
在电影及电视节目制作中使用危险品的规管制度
在电影及电视节目制作中使用烟火,是受《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章)第
59条所规管。签发在陆上或海上发放烟火许可证的工作,分别由影视及娛乐事务
管理处处长 *及海事处处长负责。在发出许可证前,他们会先咨询有关部门(包
括土木工程署辖下矿务及石矿部、消防处、警务处及机电工程署),并因应防火
及保障公众安全的需要,订立发出许可证的条件。
2.负责发放烟火的技术员必须向矿务处处长注册,否则不会获签发有关发放烟火的
许可证。这安排是为确保烟火发放工作由有发放及制造烟火效果经验的烟火技术员
负责。储存及运送烟火材料,须由矿务处处长发出储存执照及运送许可证;至于船
只装载或运送烟火材料,则须由海事处处事签发认可声明书及搬运许可证。
3.摄制电影或电视节目时若使用气体燃料,必须遵照《气体安全条例》(第51条)
的规定。根据《气体安全(气体装置技工及气体工程承办商注册)规例》,气体装
置工程必须由注册气体工程承办商所雇用的注册气体装置技工进行。同时,凡用以
储存或发放气体燃料的气体装置或储存器,均须先获机电工程署署长批核。另外,
凡使用其他危险品超过豁免份量,须向消防处处长领取危险品牌照。
*过往,在陆上使用烟火的许可证由文康广播局局长负责签发。随着文康广播局于一九九八
年四月九日改组,发证的工作已改由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处长负责。
panel-dg-a-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