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甲

业务守则
规管淫亵及不雅资讯的业务指引

前言

这套业务指引,旨在为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下文简称「协会」)会员建议守则
,使其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可依指引规管经互联网发送的淫亵及不雅资讯,从而
保护青少年及捍卫公众道德。

2.为免生疑问,这套业务指引并不免除协会会员遵守本港现行有关法例(包括淫亵
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和电讯条例)的规管,及电讯管理局局长所发出的公共非专利
电讯服务牌照內所订明的责任。

3. 如有需要,协会会检讨本业务指引。

术语

4. 在本业务指引內,

「执法机构」指负责执行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政府部门,包括香港海关、
香港警务处(下文简称「警务处」)和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下文简称「影视处」
);

「会员」指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的成员;

「划一资源定位」即互联网上內容档案(file of content)的网址;

「网页」指透过单一「划一资源定位」,所接达的网络內容档案(file of content);

「万维网络」指透过使用「超文本传输规约」(「http」)所接达的互联网內容网络
(network of content)。

操守

5.会员须采取合理步骤,防止互联网使用者在互联网上放置或发送一些根据淫亵
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可能被评定为第III类(淫亵)的资讯。

6.会员须提醒用戶,凡未满十八岁的人士,必须在年满十八岁人士的监管下方可
接达互联网。

7.会员须通知互联网使用者,不得向未满十八岁的人士发布或提供根据淫亵及不
雅物品管制条例可能被评定为第II类(不雅)的资讯。

8.会员须忠告本地资讯供应者及发放者,如他们所上网的资讯,根据淫亵及不雅
物品管制条例可能被评定为第II类(不雅),则必须在有关网页附加下列警告字句
,并先在萤幕上显示,方可让互联网使用者观看该网页的內容:

WARNING : THIS ARTICLE CONTAINS MATERIAL WHICH MAY OFFEND
AND MAY NOT BE DISTRIBUTED, CIRCULATED, SOLD, HIRED,
GIVEN,LENT, SHOWN, PLAYED OR PROJECTED TO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8 YEARS.

警告: 本物品內容可能令人反感,不可将本物品派发、传阅、出售
、出租、交给或出借予年龄未满18岁的人士或将本物品向该
等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9. 会员如采取下列行动,则可被视作已遵从上文第5段的规定:

  1. 会员已告知互联网使用者不得将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可能被
    评定为第III类(淫亵)的资讯上网,或透过互联网发送该等资讯;

  2. 当会员得悉互联网使用者已将可能被评定为第III类(淫亵)的资讯上网
    ,或利用互联网发送该等资讯,而这些资讯是存放在其管辖范围的网
    址或其他內容资料库(content datebase),便须:

    1. 立即封锁该个载有违例资讯的网址或资料库;

    2. 立即告知互联网使用者,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其行为可构
      成罪行;如该使用者为互联网用戶,有关行为是违反用戶服务条件;

    3. 如任何互联网用戶虽已获告知,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其行
      为可构成罪行并且违反用戶服务条件,但仍重复再犯,便应立即取消
      其戶口;

    4. 向协会报告其根据上文第9b(i)及b(iii)段所采取的行动。

10.如会员察觉互联网使用者未有根据第8段的规定显示警告字句,便在互联
网上存放或利用互联网发送可能被评定为第II类(不雅)的资讯,便须:

  1. 立即告知互联网使用者,必须根据上文第8段的规定在网上显示
    警告字句;

  2. 立即告知使用者,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其行为可构
    成罪行;如该使用者为互联网用戶,有关行为是违反用戶服务
    条件;

  3. 如会员已告知互联网用戶,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其
    行为可构成罪行,而有关行为亦违反用戶服务条件,但用戶仍
    重复再犯,便应立即取消该用戶的戶口;

  4. 向协会报告其根据上文第10(a)及(c)段所采取的行动。

11. 协会及其会员如对评定互联网上资讯的类别有疑问,可向影视处寻求协助。

12.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须就其会员根据上文第9(b)(i)、9(b)(iii)、10(a)和10(c)段所
采取的行动,按照附录II所载格式,向影视处提交每月报告。

13.会员须就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10条(刊载于附录III)所载有关「淫亵」及「
不雅」物品的法定指引,鼓励互联网使用者采用互联网资讯內容筛选标签系统或其
他的內容筛选标签科技。

14.会员须告知家长及其他负责人可采取的做法及预防措施,以确保未满十八岁的人
士不会接达互联网上的第III类(淫亵)或第II类(不雅)资讯。

15.会员会铺设一条划一资源定位链路,提供一些有助教育互联网使用者、家长及监
护人如何使用过滤软件的资讯(包括这类软件的名单),从而保护未满十八岁人士,以
免他们接达网上的第III类(淫亵)或第II类(不雅)资讯。

处理投诉的程序

16.公众人士、影视处或警务处均可就互联网上存有第III类(淫亵)或第II类(不雅)资讯
的问题,向协会及其会员提出投诉。

17.会员在接获公众人士、影视处或警务处的投诉后,须以书面通知协会,并立即采
取行动,务求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规定,解决有关问题。在处理投诉后,
会员须尽快以书面通知协会(包括解决问题的办法)。

18.如投诉是由公众人士、影视处或警务处直接向协会提出,协会便须将有关投诉转
交被投诉的会员处理。该会员在收到有关投诉后,应立即采取行动,务求根据淫亵及
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规定,解决有关问题。在处理投诉后,会员须尽快以书面通知协
会(包括解决问题的办法)。

19.如公众人士、影视处或警务处投诉某名会员并未就投诉采取行动或根据淫亵及不
雅物品管制条例的规定,解决有关问题,协会便须接手处理该宗投诉,并即时采取行
动,务求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解决有关问题。该协会须详细考虑有关投诉的性质和所
涉及的范围,并咨询有关会员的意见。该名会员须与协会衷诚合作。此外,协会有权
在作出有关投诉的裁决之前,咨询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协会亦会负责知会有关会员及
投诉人其裁决。

20.如公众人士所提出的投诉虽经某会员或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尽力处理,仍未能
解决,协会/该名会员可将该宗投诉转交影视处处理;而影视处可与其他有关的执法
机构合作,考虑对有关方面采取法律行动。

21.如影视处或警务处所提出的投诉虽经会员或协会尽力处理,仍未能解决,影视处
或警务处可考虑对有关方面采取法律行动。

22.上文第16至21段所述的处理程序,并不排除执法机构在有需要时,直接对有关方
面采取行动。

23.会员或协会可将有关个案转交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6条所成立的淫亵
物品审裁处,以评定网上所发送的资讯是否属于第III类(淫亵)或第II类(不雅)。

24.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每月须按照附录IV所载格式,向影视处报告其接获投诉个
案、已处理投诉个案及尚待处理的投诉个案的数目。

25. 协会承诺会按执法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尚待处理的投诉个案的资料。

制裁

26.会员必须遵从协会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包括即时封锁可能载有被评定为第III类
(淫亵)资讯的万维网址或资料库,或对违反本业务指引的会员加以制裁。

27.假如会员虽有能力按照协会的建议行事,但却不合理地拒绝执行,或再三违反
本业务指引,协会可对有关会员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28. 协会会定期检讨对会员的制裁方法。


附录

附录I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主要条文的撮要
附录II 有关互联网供应商协会会员对互联网上淫亵及不雅资讯所采取
行动的每月报告格式
附录III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10条
附录IV 有关处理互联网上淫亵及不雅资讯的投诉个案的每月进展报告格式


附录I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主要条文的撮要

  1. 物品可分为三个类别:第I类(既非淫亵亦非不雅);第II类(不雅);及第III类
    (淫亵)。

  2. 第I类物品供任何年龄人士观看,并可在不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发布。第II类
    (不雅)物品可向十八岁或以上人士发布,但须受到若干限制,例如附加警告
    字句,说明有关物品不得向未满十八岁的人士展示。第III类(淫亵)物品被禁
    止发布。

  3. 发布或管有淫亵物品以供发布,最高可处罚款100万元及监禁3年。不遵照
    法例规定发布或管有不雅物品以供发布,最高可处罚款40万元及监禁12个
    月;屡犯者最高可处罚款80万元及监禁12个月。

  4. 「淫亵」及「不雅」包括暴力、腐化及可厌。

  5. 任何人士,不论是否为了牟利,将物品派发、传阅、出售、出租、交给或
    出 借予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均属将物品发布。

  6. 物品可呈交属司法机构的淫亵物品审裁处(以下称「审裁处」)评定类别。审
    裁处在评定物品的类别时,须遵照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10(1)条所载
    的法定指引(见附录III)。

  7. 凡呈交审裁处评定类别的物品,均备存于储存库。公众人士只须缴付费用
    ,便可观看存放于审裁处储存库(地址:香港西湾河太安街29号东区法院大
    楼9楼)的物品。


附录III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

第10条

10. 审裁处指引

  1. 审裁处在裁定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或裁定公开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时,或
    在评定物品类别时,须考虑以下各项--

    1. 一般合理的社会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礼教标准,且就物品而言,考虑
      该等标准时并可考虑检查员根据《电影检查条例》(第392章)第10条就
      该条例第2(1)条所指的影片所作的决定;

    2. 物品或事物整体上产生的显著效果;

    3. 如属物品,其发布对象、拟发布对象或相当可能发布的对象是那些人,
      或是那一类别或年龄组别的人;

    4. 如属公开展示的事物,该事物正在或将会在何处公开展示,以及相当可
      能观看该事物的是那些人,或是那一类别或年龄组别的人;及

    5. 该物品或事物是否具有真正目的,或其內容是否只是掩饰,以使其任何
      部分成为可予接受者。

  2. 在审裁处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可就审裁处根据第(1)款必须或可以考虑的事
    项接纳专家的意见,以确立或否定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