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867/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MP/1

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3月3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李启明议员(主席)
刘千石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卓人议员
呂明华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单仲偕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智鸿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祝建勋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吴丽敏小姐

劳工处处长
张建宗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就业服务)
周东山先生

雇员再培训局行政总监
邝胜仕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祝建勋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吴丽敏小姐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曹振华先生

劳工处处长
张建宗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雇员权益)
左陈翠玉女士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曾健和先生

高级政府律师(国际法律)
张秀霞女士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祝建勋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吴丽敏小姐

劳工处处长
张建宗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曾健和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人权)
郑佩兰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5
吴月华女士
I. 确认通过1998年12月23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360/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1383/98-99(01)号文件)

2.事务委员会决定在1999年3月23日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以下事项 --

  1. 人口增长及就业情况;

  2. 基础建设项目的人力需求研究;及

  3. 老人就业问题。
(会后补注:应政府当局的要求,事务委员会将押后讨论第2(b)段的事项。)

3.事务委员会同意按呂明华议员的建议,在日后会议席上讨论香港输入內地专才的事宜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下称"教统局副局长")答覆呂明华议员时表示,政府当局正检讨输
入內地专才的政策。他承诺在下次会议席上告知委员该项检讨何时完成。

4.事务委员会亦应单仲偕议员的建议,同意讨论资讯科技业对人力及训练的需求,以及
工作时需使用电脑的雇员的职业健康问题。劳工处处长同意稍后就后者提供指引。

5.刘千石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按照以往惯例,向事务委员提供劳工顾问委员会(下称"劳顾
会")会议的议程。劳工处处长同意。劳工处处长应主席的要求,同意会考虑如何改善事
务委员会与劳顾会的沟通。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已澄清,当局以往并沒有向事务委员会提供劳顾会会议的议程,
但作为劳顾会主席的劳工处处长在每次劳顾会会议后,均就席上所讨论的事项向事务
委员会主席提供一份摘要。)

III. 开设职位及解决失业问题的措施的最新进展
(立法会CB(2)1383/98-99(02)号文件)

6.教统局副局长应主席的要求,在席上特别讲述有关开设职位及解决失业问题措施的
最新进展如下 --

  1. 关于提前展开公共工程及基础建设计划方面,政府当局会提前展开3项
    计划,包括青山医院重建计划、吐露港扩建道路计划及大屿山东涌发展
    计划。此举会为劳工市场创造约2 000个新职位。政府当局亦正研究可否
    提前展开更多计划,从而开设更多职位;

  2. 在雇员再培训方面,雇员再培训局(下称"再培训局")已把1998至99 年度
    所提供的日间训练课程名额及总训练名额分别增加80%及30%。再培训
    局会在1999至2000年度进一步把训练名额增至95 000个,所涉及的培训
    开支为4亿3,000万元;

  3. 当局已聘请约3 000名临时社区干事,负责推行3项有关推广私人大厦管
    理及防火安全,以及调查內地新来港定居人士的居住情况的社区建设计
    划;及

  4. 政府当局已就中小型企业特别信贷计划额外批拨13亿元。该项计划自
    1998年8月推行至今,已有1 000间中小型企业受惠。在1999年1月,成
    功获批贷款的申请个案已增加27%。
7.劳工处处长向委员概述文件附件一及二所载內容,当中除阐述政府当局最近推行一
系列措施,以加强劳工处所提供的就业辅导服务,及使这些服务更现代化外,亦说明
当局在加强家务助理再培训及就业选配服务方面的最新工作进展。他表示,当局已制
订及制备一系列新安排及新设施,包括采用新科技、推行具有目标的措施,以及提供
因应个人需要的增值服务。这些改善措施部分已在近期实行,其余将于未来数月陆续
推出。这系列新服务包括 --
  1. 透过电台广播积极宣传职位空缺;

  2. 「登记易」简易登记程序;

  3. 职位空缺处理中心;

  4. 电话就业服务中心;

  5. 互动就业服务网页;

  6. 地区性家务助理空缺一站式服务;

  7. 出版有关求职技巧的参考资料;及

  8. 加强劳工处电话普通咨询服务。
这些改善措施旨在因应需要,提供简便及现代化的就业辅导服务。換言之,当局旨在
推行以客为本的服务文化,兼顾各行各业求职者及雇主的需要。

8.劳工处处长及再培训局行政总监亦特别讲解文件附件二的內容,当中阐述劳工处及
再培训局最近曾采取措施,致力改善为本地家务助理提供的就业辅导服务及再培训。
他们表示,再培训局及劳工处就转介学员填补家务助理职位空缺的事宜及其他合作范
畴保持紧密联系。再培训局及劳工处会继续加强各方面(包括转介就业及宣传等方面)
的合作,务求为该行业的求职者及再培训学员提供更优良的服务。

9.再培训局行政总监续称,在1999至2000年度,再培训局会把家务助理特别再培训暨
就业选配计划的训练名额由3 700个增至5 200个。再培训局亦会开办有关老人个人护
理及资讯科技的新课程。由于资讯科技界有就业机会,再培训局会在1999年9月为资
讯技术助理员开办训练课程。

10.鉴于终审法院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出生的子女是否享有居留权问题所作的裁决
,陈婉娴议员及陈荣灿议员关注合资格人士来港后对劳工市场造成的影响。他们预期
失业率会攀升,因而建议当局制订额外措施,以解决失业问题。就此,郑家富议员提
议当局定期向事务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与就业有关的特别
专责小组的工作进展。

11.教统局副局长及劳工处处长作出以下回应 --

  1. 终审法院的裁决会带来深远的影响。为了准确评估有多少人已经或将会
    由于终审法院的裁决而合资格拥有香港居留权,政府统计处会在1999年
    3月至5月期间进行住戶统计调查,以确定香港居民在內地的配偶及子女
    人数;

  2. 住戶统计调查就上述人士的人数、年龄、教育水平等方面收集更多资料
    后,教育统筹局(下称"教统局")便会研究此事;及

  3. 政府当局非常关注失业问题,但这问题不能在短期內解决。劳工市场是
    否有新职位,主要视乎经济的复苏情况。劳工处会继续加强就业辅导服
    务,并尽可能找寻更多职位空缺。
12.主席及郑家富议员均认为,教统局应着手研究终审法院的裁决对该局提供的服务及
香港就业情况的影响,而不应留待 1999 年7月的住戶统计调查完成后才研究此事。教
统局副局长表示,各政策局会展开初步研究,探讨就中期以至更长远而言,各局需提
供何种服务,以应付內地合资格人士来港后的需求。教统局在研究此事时,会考虑住
戶统计调查所得的结果。

13.陈婉娴议员预期人口会因终审法院的裁决而有所增长,因而怀疑本港现时为解决失
业问题及开设职位而采取的措施是否足够。她提及劳工处采取以客为本的服务方式,
并考虑到本港对本地家务助理的殷切需求及求职者的种种需要,她质疑11间本地就业
辅导组(下称"就业辅导组")办事处所提供的服务能否满足市民的需求。此外,她询问该
处的电话热线服务为何须等候一段长时间才作出应答。

14. 劳工处处长作出以下答覆 --

  1. 以客为本的服务方式旨在加强劳工处的就业辅导服务。该处会透过推
    行以客为本的服务文化,满足求职者及雇主的需要;

  2. 劳工处主动为本地家务助理提供就业辅导服务,是一项创新的尝试。
    就业辅导组辖下各办事处均设有特别服务柜台,为寻找家务助理工作
    的本地求职者提供更优良的就业选配服务,并举办"家务助理讲座",
    协助求职者掌握求职技巧。劳工处亦提供有关市场情况的资料,并主
    动向所有有意聘请本地家务助理的雇主推介其特别服务,包括联同业
    主立案法团及各区民政事务处,印制有关家务助理就业服务的单张,
    寄往一些大型屋村,藉以发掘更多就业机会;及

  3. 政府当局会考虑就业辅导服务的实际使用人数,检讨就业辅导组办事
    处能否应付市民对该等服务的需求。当局将需更多时间推行各项新措
    施,才可作出结论。
15.丁午寿议员询问本地家务助理工作的雇用期。劳工处处长答称,雇用期须由雇主与
家务助理共同协定。不少家务助理为家庭主妇。他们虽然每天担任数小时兼职,但却
可赚取工资,帮补家计。这样亦会有助纾缓失业情况。就此,主席表示,部分准雇主
对于聘用他们不熟悉的人担任兼职家务助理沒有信心。如当局可就兼职家务助理的质
素向该等雇主作出一些保证,对兼职家务助理的需求会更为殷切。他要求政府当局研
究此点。

16.陈荣灿议员表示,上文第7段所述的新措施不能协助失业人士即时找到工作。关于
加快拨款进行政府小型维修工程的事宜,他询问,截至1999年1月31日为止所开设的
1 150 个新职位,雇用期为何。至于为求职者提供的电话转介服务,他关注作出转介
后的跟进服务。

17.教统局副局长答称,部分为政府维修工程而开设的职位是按工程聘用,平均雇用期
约为两年。关于电话转介服务,劳工处处长表示,该处会把求职者转介往已登记需要
该项服务的雇主。雇主可自行决定是否聘用有关求职者。求职者可能需要数次转介才
能找到工作。如求职者经多次转介仍未能找到工作,该处会为他提供就业选配服务。

18.呂明华议员提议,为了协助仍未能找到工作的人士,当局应把该等人士的资料输入
电脑网络,以便按职位空缺所需要求选配工作。劳工处处长重申,劳工处一直有为该
类求职者提供就业选配服务。呂明华议员补充谓,应鼓励失业人士以务实的态度寻找
工作。他们应考虑接纳工资较低的工作。

19.李卓人议员询问,虽然在1998年5月至年底共开设约 30 000 个新职位,为何建造业
现时仍有失业问题。他表示,由于越来越多建筑工程所需的现成产品在內地制造,因
此已影响到本地工人的就业机会。他建议政府当局日后就公共工程及建屋计划签订合
约时,应订明该等产品必须在香港制造。

20.教统局副局长同意把上述关注及意见转达有关政策局。他表示,当局可透过进行基
础建设计划人力需求研究解决开设职位方面的问题,而该项研究将在下次会议席上讨
论。主席认为,建造业现时所面对的失业问题,主要是公共工程以外的建造业零增长
所致。劳工处处长补充谓,室內装修工程数目减少亦导致建造业工人失业。

21.单仲偕议员表示,由于资讯科技界有大量就业机会,当局应致力提供这方面的再培
训,例如提供软硬件应用及维修、电脑动画制作等方面的再培训。他建议当局向事务
委员会定期汇报这方面的工作进展。

22.再培训局行政总监答称,再培训局会着手训练此方面的技术助理员。为了为学员建
立架构完善的资讯科技教育及培训阶梯,该局可就培训课程订定资格审订架构。随著
他们在职业训练方面所取得的资格有所提高,加上该等资格获得更广泛的认可,学员
或会有更大机会在这行业找到工作。单仲偕议员同意订立资格审订架构。他补充谓,
当局应为中学毕业生开办训练课程,使他们可在电脑科技(特别是动画)行业找到工作。

23.丁午寿议员关注评估'搵工热线'这个电台新节目是否成功的准则。劳工处处长表示,
经选出的职位空缺资料已透过香港电台播放,每星期5次,藉以协助求职者寻找工作。
求职者可致电电台查询详细资料。求职者的反应令人鼓舞。

24.郑家富议员询问当局何时完成检讨中小型企业特别信贷计划的工作。教统局副局长
承诺与工商局跟进此事。

IV. 国际劳工公约在香港的实施情况
(立法会CB(2)1383/98-99(03)号文件)

25.劳工处处长应主席的要求,向委员概述文件所载关于国际劳工公约在香港的适用情
况。

26. 劳工处处长表示,《基本法》第三十九及一百四十七条均保证国际劳工公约继续适
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目前,有46条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
在这46条公约中,31条在未经修改的情况下适用于本港(即公约內所有条文均在本港实
施 ),15条则经修改后适用于本港(即公约內若干条文为适应本地情况而经修改,继而
在本港实施)。

27.劳工处处长续称,1976年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公约第144号)经
修改后适用于香港特区。这条公约规定香港特区政府有义务运用各种程序,以确保政
府、雇主及工人三方的代表就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包括有关国际劳工标准的事宜)进
行有效协商。根据这条公约的条文,有关在香港特区实施国际劳工公约的事宜,会由
劳顾会辖下由三方代表组成的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委员会负责审议。

28.委员察悉,香港职工会联盟曾投诉香港特区政府制定《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
项修订)条例》,因而抵触1948年制定的《结社自由和保障组织权利公约》(公约第87
号)及1949年制定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公约第98号),而国际劳工组织
辖下结社自由委员会在1998年11月就此事发表报告及提出建议。不过,政府当局认为
,由于公约第87号经修改后适用于本港,香港特区政府并沒有违反该等国际劳工公约
的条文。

29.李卓人议员质疑为何不在香港特区实施公约第87号的所有条文。关于就集体谈判作
出规定的公约第98号,他认为,倘若政府当局仍拒绝就集体谈判立法,并拒绝承认职
工会在集体谈判行动中的地位,即不尊重国际劳工组织辖下委员会所作的结论及建议。

30.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答称,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各项国际劳工公约
可在经修改后才适用于香港特区,以切合其特别情况。就公约第87号所作的修改涵盖
职工会职员的资格及对职工会经费用于政治用途的限制。他续称,就资格而言,任何
人须从事或曾从事或受雇于有关行业,才能成为职工会的职员。未能符合资格规定的
人士必须向职工会登记局局长作出申请。过往,政府当局一直灵活处理及批准所有该
等申请。他强调,有关的修改并沒有影响职工会的发展。

31.关于集体谈判的问题,劳工处处长表示,根据公约第98号第4条,缔约国实施公约
的方式可以各有不同。该公约并沒有就实施公约的事宜订定严格规定。根据国际劳工
组织的决定,公约第 98号第4条并沒有订明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强制规定某组织进
行集体谈判,因为这种干预行动,会使谈判变质。因应有关国家的情况,劳资双方亦
可进行自愿性的协商,以代替集体谈判。劳工处处长续称,政府当局不反对在自愿情
况下进行的集体谈判。劳工处一直在香港提倡劳管双方沟通,并在有需要时,鼓励雇
主与雇员以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雇佣事宜或劳资纠纷。劳工处劳资协商促进组已在
这方面不遗余力地工作。劳工处处长应主席的要求,同意就该组的工作向事务委员会
提交报告。

32.李卓人议员仍沒改变其看法。他表示,国际劳工组织曾作出声明,促请所有缔约国
实施7条国际劳工公约的所有条文,包括公约第87及98号的条文。此外,他询问香港特
区在实施国际劳工公约方面的自主权。劳工处处长答称,正如《基本法》第一百四十
七条订明,香港特区可自行制定有关劳工的法律及政策。

33.陈婉娴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应整体实施关乎集体谈判的公约。她认为现时由政府、
雇主及工人三方代表协商的模式,未能有效解决劳资纠纷。

34. 劳工处处长重申,劳工处一直提倡劳资双方互相沟通,从而有助进行协商。香港有
不少行业(例如食肆及饮食业、印刷及水管工程等行业)已采用自愿协商的方法解决劳工
事宜,当局会进一步向其他行业推广这种方法。

V. 工人罢工或采取工业行动的权利
(立法会CB(2)1383/98-99(04)号文件)

35.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表示,自《基本法》在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后,香港居民
便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36. 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续称,由于《雇佣条例》第9条并沒有规定雇主可以雇员曾
参与罢工或采取工业行动为理由,在沒有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况下把该雇员解雇
,因此该条文与《基本法》第二十七条沒有抵触。若雇主以雇员曾参与罢工或采取工
业行动为理由,在沒有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况下把该雇员解雇,此举可能被视为
不合法。

37.鉴于由1997年7月1日开始,香港居民享有罢工或采取工业行动的权利,陈荣灿议员
怀疑《雇佣条例》第31H及31X条与《基本法》的条文有所抵触。他表示,根据经验,
确曾有雇员因参与罢工或工业行动而遭雇主解雇。

38.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答称,《基本法》在1997年7月1日生效前,《雇佣条例》第
31H 条的规定已经实施。这项及其他有关条文的意思是,凡已接获雇主通知终止其雇
佣合约的雇员,如在通知期届满前参加罢工,其领取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或根据《雇
佣条例》领取其他补偿的权利将不会受到影响。第31H 条旨在保障该等雇员所享有的
法定权利。她强调,由1997年7月1日开始,法律的应用及诠释应符合《基本法》的规
定。

39.陈荣灿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应考虑修订《雇佣条例》的有关条文,使其符合《基本
法》第二十七条。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答称,政府当局会考虑对《基本法》的诠释
,才仔细研究是否需要修订《雇佣条例》。

40.陈婉娴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应全面检讨《雇佣条例》的条文,并把那些与《基本
法》有所抵触的条文予以修订。就此,刘千石议员询问该条例第31H条在1997年7月
1 日前及之后的诠释,以及陈婉娴议员建议进行的检讨会在何时进行。他建议当局
检讨这事时同时研究复职权的问题。教统局副局长及劳工处处长承诺研究此事。主
席促请政府当局把检讨结果告知委员。

41.郑家富议员表示,为了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当局应检讨《雇佣条例》第31H及
32M 条(就不合理解雇的情况作出规定的条文)。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答称,雇员是
否合法行使其罢工及采取工业行动的权利及自由,以及解雇是否合理的问题,将须视
乎法庭的决定。法庭会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及有关法例的规定,审慎考虑有关
个案的事实及情况,然后作出裁决。

42.司徒华议员表示,由于自1997年7月1日起,工人享有罢工及采取工业行动的权利及
自由,当局应就此对《雇佣条例》作出相应修订。如不作修订,则有需要进行司法覆
核。陈婉娴议员表示,如有需要,她会考虑提交议员法案。

4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4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