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52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MP/1
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1月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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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4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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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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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李启明议员(主席)
刘千石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李卓人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耀忠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列席议员 :
何秀兰议员
吴亮星议员
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
何敏嘉议员
呂明华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项的讨论
-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 祝建勋先生
-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 梁悦贤女士
- 候任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 吴丽敏小姐
- 雇员再培训局行政总监
- 邝胜仕先生
- 雇员再培训局高级副行政总监
- 黃锦国先生
- 高级劳工事务主任
- 梁棉章先生
-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 曹振华先生
- 劳工处副处长
- 李启发先生
- 劳工处助理处长
- 萧威林先生
- 劳工处助理处长
- 麦鸿骥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2)5
- 吴月华女士
在开始议事前,陈婉娴议员表示,鉴于近期有报道指当局拟放宽输入內地专才的配额
,她建议政府当局就此事提交资料文件,供事务委员会在1999 年1月28日的会议上讨
论。教育统筹局(下称"教统局")副局长将会知会事务委员会,政府当局是否已准备就绪
讨论此事。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表示仍在检讨此事,尚未制订方案。)
I. 雇员再培训局:未来路向
(立法会CB(2)919/98-99(05)号文件)
2.雇员再培训局(下称"再培训局")在席上提交该局的策略计划、使命宣言及宣传资料。
3.李卓人议员建议再培训局应著重改善所提供课程的质素,以期提高再培训学员的技
术水平。他要求该局订定策略计划,以协助再培训学员寻找工作。
4.教统局副局长答称,再培训局已制订新的策略计划,以提高再培训工作的质素及成
本效益。该局的长远目标是未雨绸缪,建立持久的培训制度,以尽量减少香港的失业
人数。他详述该局的策略计划如下 --
- 提高课程及服务的质与量
再培训局会为各培训机构订立更周详的评估制度及表现指标;统一同类的课
程、提高课程的质素及爭取雇主承认有关资格;
- 持续掌握市场的最新情报
再培训局会定期进行更多更有系统的研究,以探讨劳工市场的人力需求情况
,然后把研究结果分发给各培训机构,以方便对各项训练课程及有关服务作
出评估及改善;及
- 加强与雇主及有关人士的伙伴关系
再培训局会为不同类别的核心课程(软技术、资讯科技、语文、物业管理、
家务助理等)设立督导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从而促进该局与雇主组织/行
业团体、雇员组织、培训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并建立策略性的伙伴
关系。
5.主席关注再培训局的长远发展。教统局副局长表示,较长远而言,政府当局计划就
再培训局及职业训练局(下称"职训局")所提供的课程,订定资格审定架构,以便为在
职人士及失业人士建立架构完善和明确的教育及培训阶梯。随著他们在职业训练方面
所取得的资格有所提高,加上该等资格获得更广泛的认可,他们或会有更大机会找到
工作。再培训局行政总监提述该局的策略计划及使命宣言时补充谓,再培训局已推行
连串措施,以纾缓香港的失业情况。当中包括一些短期措施,例如安排就业服务,藉
以协助失业人士重投劳工市场。更长远而言,该局会开办课程,以提高失业人士的技
术水平,从而令他们在职业训练方面所取得的资格会获得承认及他们亦可以持续就业
。此外,该局会把课程统一,并提高课程的质素。
6.陈婉娴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协助失业人士在劳工市场保持竞爭力,以便他们可以找到
工作。就此,由于不少失业人士的教育水平较低,她建议为他们提供持续教育。
7. 教统局副局长回应时提出以下各点 --
- 根据对雇员再培训计划(下称"再培训计划")进行检讨所得的结果,再培
训局现正专注于为30岁或以上、学历不超过中三程度的失业人士提供
再培训,务求令他们可在市场找到工作及持续就业;
- 再培训局开创新猷,在1998年9月与职训局合办为期9个月的全日制服务
行业训练证书特别课程,为1 000名失业人士提供训练。再培训局会检讨
该项课程的成效,以确定应否开办更多此类课程;及
- 正如资料文件第9(c)及(d)段所述,再培训局专注于为个别雇主编排专门
设计的再培训课程,并为再培训学员编排专门设计的在职培训课程。
8.陈婉娴议员认为,应采取既长远又全面的措施,特别为学历较低的失业人士设计人
力再培训。教统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表示,再培训局会考虑该等意见。他重申,为了加
强再培训局与雇主组织/行业团体、雇员组织、培训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伙伴关系
,该局会为有关软技术、资讯科技、语文、物业管理、家务助理等不同类别的核心课
程,设立督导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再培训局行政总监表示,建议订立的资格审定架
构或许可解决陈婉娴议员所关注的问题。该局会分5个单元提供不同级别的技术训练,
并会采取灵活的做法。学员可按单元为基础及本身的需要,修毕该等课程。这样的安
排可为学员提供培训阶梯。
9.何秀兰议员提及为期9个月的全日制服务行业训练证书特别课程时表示,由于不少失
业人士的教育水平较低,他们即使找到工作,也可能难以持续就业。就此,她建议根
据人力再培训的需要检讨成人教育。
10.再培训局行政总监同意,教育基础较为薄弱的失业人士有需要接受成人教育及提高
本身的技术水平。上述建议涉及本地宏观层面的教育问题,此方面有赖政府部门及相
关组织互相合作。再培训局行政总监在答覆何秀兰议员就成人教育事宜的进一步提问
时表示,再培训局的工作重点是提供技术训练,这方面的训练有别于教育署所提供的
教育课程。他续称,该局将会评审为期9个月的全日制服务行业训练证书特别课程。
11.何秀兰议员坚称,当局应根据人力再培训的需要考虑成人教育的事宜。她建议再
培训局在再培训学员之间推广自学的风气。再培训局行政总监表示,再培训局可协
助教育水平较低的再培训学员加强自信心及激发他们的求知欲。
12.关于持续教育的事宜,陈荣灿议员建议,为了巩固教育水平较低的学员/再培训
学员的基础,以便他们接受进一步培训,当局应向他们提供协助,以便他们可在数
年內沿培训阶梯拾级而上。主席问及在职训练(例如职训局开办的课程)与再培训(例
如再培训局开办的课程)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如何分工。
13. 教统局副局长回应时提出以下各点--
- 再培训局所开办的课程可视为职训局所提供课程的延续;
- 学历较低的在职人士及失业人士,在修毕再培训局的课程后,也可修
读职训局的课程。这样,他们便可提高在职业训练方面的资格;及
- 提供延续课程的国家,例如新加坡及澳洲均设有类似的资格审定架构。
14.郑家富议员问及拟议资格审定架构的详情。他询问,除最近提供的5亿元拨款外,
是否还需要资源,以便进行该项计划及检讨再培训局的行政及财务管理事宜。他关注
会在何时完成该项检讨。教统局副局长在回应时,重申文件第12段所述有关资格审定
架构的运作安排。他表示会在1999年年底前订定初步建议。落实设立资格审定架构的
计划及进行检讨所需的开支已包括在上述拨款內。
15. 教统局副局长补充谓,为了进行该项检讨,再培训局已委托顾问公司进行两项研
究,探讨各种方法以精简及加强该局的整体财务管理及课程管理制度。该两项研究旨
在确定应如何采取最妥善的方法,改善再培训局与辖下各培训机构的拨款安排及课程
管理机制,藉此加强整体质素管理制度,并确保较长远来说,所提供的培训课程均属
物有所值。该项检讨会在1999年完成,所提出的建议会尽快落实推行。教统局副局长
答覆郑家富议员的进一步询问时表示,当局可能需要一些额外的财政资源,以落实推
行各项建议,但这方面须视乎检讨所得出的结果而定。
16.陈荣灿议员询问,修读再培训局所提供的部分课程,特别是电脑训练课程的学员
因何需轮候很长时间。他亦询问当局因何减少在1998至99年度为转业锦囊课程所提
供的培训名额。教统局副局长答称,为了尽量满足市民对再培训日益增加的需求,
再培训局已把1998至99年度所提供的培训名额总数增加6 000个,而培训机构的数目
亦由56个增至60个。透过重新分配资源,或可增加部分时间制及晚间课程的数目。
再培训局行政总监补充谓,透过电脑化程序,可以改善对课程的管理。不过,基于
种种原因(例如师资、上课场地等问题),不宜过速扩展各项课程。
17.关于减少培训名额一事,再培训局行政总监表示,开办转业锦囊课程时适逢劳工
市场畅旺。不过,考虑到目前的经济状况,当局已重新分配资源,以应付需求较大
的课程的需要。再培训局行政总监保证,该局所开办的所有课程均已加入教授软技
术的要素,务求令学员/再培训学员掌握所需的求职技巧、端正的工作态度及服务
文化等。
18.郑家富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减少现时向修读再培训局课程的学员所提供的财
政资助。他亦问及再培训局如何监察各培训机构的表现。教统局副局长表示,政府
当局在现阶段并无计划减少向再培训学员所提供的财政资助。鉴于当局会检讨再培
训局的行政及财务管理事宜,情况可能有所转变。不过,现时他无法预计会出现怎
样的变化。教统局副局长答覆郑家富议员的进一步询问时表示,对再培训局行政及
财务资助事宜所进行的检讨,目的是精简及加强该局的整体财务管理体制及课程管
理制度,而非减少向再培训学员所提供的财政资助。
19.至于如何监察培训机构的表现,再培训局行政总监指出,再培训局与各培训机构
是合作伙伴。该局已设立课程督导委员会,以便检讨有关课程的內容及修读期、师
资等方面的事宜。再培训局亦为各培训机构的导师提供在职训练。为了改善财务管
理,再培训局正尝试加强对各培训机构所进行的财政及审核监管制度。再培训局鼓
励各培训机构每年编制财政预算。该局亦会派员前往各培训机构进行实地审核。
20.身兼再培训局成员的何世柱议员认为,政府当局有需要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再培训
局的财政需求。教统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会联同再培训局研究此事。
21.何世柱议员建议,最理想的做法,是由其他专业组织为弱能人士提供再培训课程
。再培训局行政总监表示同意这点。
22.何秀兰议员提述文件附件B时,表示担心提供专门设计的在职再培训课程只会惠
及雇主,因为他们无须向替其工作的学员支付工资。教统局副局长表示,有关雇主
只会获资助3个月,其后便须支付工资。他补充谓,有关的培训机构已承诺为学员提
供12个月的就业后跟进服务,以期协助学员持续就业。
23.陈婉娴议员建议,事务委员会应跟进检讨再培训局行政及财务管理事宜的工作,
并评估各培训机构的意见。委员同意此项建议。教统局副局长同意日后向事务委员
会汇报检讨的结果。
II.简介《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及《工厂及工业经营
(安全管理)规例》
(立法会CB(2)982/98-99(01)号文件)
24.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应主席所请,向委员简介资料文件所概述的《1999年工厂及
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及《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
(下称"新规例")的內容。
强制性安全训练
25. 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虽然本港的工业安全纪录近年来有所改善,但工业意
外(尤其是建造业的工业意外)的发生率仍然偏高。为了推广为工人提供安全训练的做
法,政府当局建议修订《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加入提供强制性安全训练的条文,
并扩大劳工处处长在订立规例方面的权力。有关规定应首先适用于建造业及货柜搬运
业。而在宽限期过后,所有受雇于建筑地盘及货柜搬运仓库的人士,除了从事办公室
行政及与建筑或货柜搬运工作无关的人士外,均须接受基本安全训练。建造业训练局
(下称"建训局")及职训局为建造业和货柜搬运业工人开办的安全训练课程,以及向修毕
课程的学员所签发的证明书,均会获政府当局承认为符合新的规定。
26.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续称,当宽限期届满后,进行建筑工程和从事货柜搬运业务的
东主及承建商只可雇用持有有效证明书的工人。有关工人在工作时亦须携带该证明书
。东主/承建商及工人若违反该项法例,最高刑罚分别为罚款50,000元和10,000元。
27.关于签发证明书的制度,梁耀忠议员注意到,为期一日的安全训练课程所涵盖的范
畴会颇多。鉴于课程编排紧凑,他质疑该项课程能否达到目标。陈国强议员担心签发
证明书的制度会令工人不愿意投身建造业。他询问当局日后会否收紧签发证明书的规
定。劳工处副处长作以下回应 --
- 该项课程旨在提高工人对职业安全的一般意识,提倡东主/承建商与
工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概念。以往的经验显示,该课程的合格率超过90%
。只有少数修读的学员不合格,而不合格的学员可以重考;及
- 政府当局计划向工人灌输职业安全的概念,培养他们在这方面的意识,
使他们知悉在建筑地盘所需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设立签发证明书制度
并非有意阻碍任何人士投身此行业。
28. 劳工处副处长答覆梁耀忠议员的进一步询问时表示,安全训练课程(包括有关的评
估准则)需获劳工处处长批准。政府当局无意透过此举或任何其他方式,控制新入职工
人的数目。拟投身建造业的工人可修读由东主或承建商资助的安全训练课程,以便取
得有关证明书。工人亦可自行申请报读建训局的培训课程。
29.陈婉娴议员询问当局因何以不同罚则,对违反强制性安全训练法例及雇用非法劳工
在建筑地盘工作的法例的东主/承建商分别加以处罚。劳工处副处长解释,由于两者
的刑事法律责任不同,因此对有关东主/承建商所订的罚则亦有分别。
30.劳工处副处长答覆吴亮星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有关建筑地盘死伤情况的统计数字只
会包括与工作有关意外的数字。
安全管理制度
31.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待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后,劳工处处长将会根据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7条制定新规例,以便在获得立法会通过后,就选定的工
业经营引进安全管理制度。
32.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续称,政府当局建议订立新规例,初步规定雇用100名或以上
工人的建筑地盘、船坞、工厂及其他指定工业经营的承建商或东主,以及进行合约价
值为1亿元或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承建商或东主,必须采用安全管理制度 14项主要元素
的其中10项,以及对他们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审核。任何雇用 50 至99 名工人的
建筑地盘和工业经营,均须采用安全管理制度14项主要元素的其中8项,以及进行安
全查核。至于雇用不足50名工人的工业经营,则暂时可获豁免。政府当局会在新规例
生效日期起计的一年后,检讨实施拟议安全管理制度的事宜,然后决定适宜在何时实
施其余4项元素,以及把新规例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雇用不足50名工人的工业经营。
33.刘千石议员及陈荣灿议员问及将获豁免遵守新规例的建筑地盘及工业经营所涉及
工人的数目。刘千石议员亦质疑这样的划分是否恰当。他认为,应把分界线的下限
伸延至雇用不足30名工人的建筑地盘及工业经营,以加强职业安全。教统局首席助
理局长表示,政府当局的长远目标是把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雇用少于50名工
人的建筑地盘及工业经营。鉴于安全管理在香港属较新的概念,政府当局计划先行
在雇用50名及以上工人的建筑地盘及工业经营实施该项规定。
34.主席要求当局提供把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雇用少于50名工人的建筑地盘及
工业经营的时间表。劳工处副处长答称,当局会以雇主所聘用工人的总数计算,在
同一东主或承建商辖下不同建筑地盘或货柜搬运公司工作的工人,会被一并计算在
同一工业经营的环境內。虽然该两个行业有所不同,但两者均有需要推行安全管理
。首先在雇用50名或以上工人的建造业及工业经营中实施有关规定是合理的做法。
35.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答覆陈荣灿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有必要给予为期14个月的宽
限期,以便有关行业及工人为推行强制性安全训练作好准备。当局在订定所提供的
培训额时,已顾及新入职工人在受训方面的需要,而建训局准备在有需要时增加训
练的名额。劳工处副处长补充谓,新规例生效后,从事装修及翻新工作的工人如欲
在建筑地盘工作,亦须取得有效的证明书。
36.关于实施新规例的事宜,鉴于合约价值为1亿元或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采用安全
管理制度14项元素的其中10项,郑家富议员询问当局有何理由订明建筑工程所涉及的
金额。他询问安全审核员会获提供何种训练。他提及有关职业安全及健康的规例小组
委员会曾讨论《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并表示政府当局当时曾同意在根
据新规例制定的工作守则內加入条文,订明工人有权以其安全及健康受到危害为理由
,拒绝执行有关工作。
37. 劳工处副处长作以下回应 --
- 合约价值在1亿元或以上的建筑工程通常涉及操作重型机械的工作
(以土木工程项目为例,即使其所涉及在现场工作的工人数目较少
,但通常会使用重型机械。),因而发生工业意外的危险性较高;
- 现时由城市大学及理工大学负责为安全审核员提供训练。迄今已有
约225名合资格的安全审核员曾接受训练。加上在宽限期內会有120
名安全审核员接受训练,届时将有足够人手实施新规例;及
- 教统局局长就《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动议议案时,会
提及工人拒绝执行危险工作的权利。
38.席上提交了香港职工会联盟的意见书。应刘千石议员的要求,教统局首席助理局
长同意就该份意见书提供书面回覆。
39. 主席总结时表示,事务委员会一般而言支持条例草案及新规例的目标。
40.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6时4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