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65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MP/1
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10月1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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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3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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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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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李启明议员(主席)
刘千石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卓人议员
呂明华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列席议员 :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田北俊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耀忠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教育统筹局局长
- 王永平先生
-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 张建宗先生
-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4)
- 梁悦贤女士
-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7)
- 曹振华先生
- 劳工处处长
- 韦玉仪小姐
- 劳工处副处长(劳工事务行政)
- 陈永杰先生
- 劳工处副处长(职业安全及健康)
- 李启发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2
- 林郑宝玲女士
- 高级主任(2)5
- 吴月华女士
I. 教育统筹局局长就行政长官1998年施政报告作出简报
教育统筹局(下称"教统局")局长应主席邀请,向议员简报该局关乎就业、人力培训
及再培训的主要纲领范畴。他在席上提交其简报摘录。
(会后补注:教统局局长的简报摘录已于1998年10月14日随立法会CB(2)414/98-99
号文件送交当日缺席的委员)
纾缓失业
2.鉴于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及该局的纲领对失业问题均著墨不多,陈荣灿议员表
示关注是否有足够措施应付目前的失业问题。教统局局长回应谓,政府当局亦非
常关注失业问题,并为解决此问题竭尽所能。由财政司司长领导的就业专责小组
业已推行一系列合共19项措施,尽力应付失业及创造职位。劳工处于上一季度为
大约17 000人觅得工作。与此同时,职业训练局(下称"职训局")及雇员再培训局(
下称"再培训局")已分别增加培训名额,因而令所开办的课程数目有所增加。教统
局局长进一步表示,失业率上升反映了目前的经济状况。当局一直有提供各种计
划和服务,并主要透过协助个别人士重新进入劳动市场,从而纾缓他们的失业问
题。不过,要令目前的失业情况得到显著改善及失业率下降,很大程度上需依靠
经济复苏。
3.教统局局长在回应刘千石议员时指出,本港的劳动市场目前估计共有大约300
万就业人士,较去年的数字增加3%。然而,职位的增幅却较劳动人口的增幅为
慢,后者的增幅高达5.8%。过去数年,回流人数以及从內地新来港定居人士的
数目有所增加,均对劳动人口的增长带来影响。既然如此,再加上其他可能的
因素,例如雇主尽力减低成本,失业率将会继续高企。纵使本港由1998年年中
至1999年年底这段期间,主要由于政府推行的政策措施及作出的投资,将会创
造大约100 000个新职位,情况仍会是这样。关于未来一年预计有多少企业会裁
员,教统局局长表示,即时并未备有这方面的资料。他答允向其他决策局查询,
了解有否这方面的预测数字。
4.教统局局长在回应刘慧卿议员所关注的事项时指出,虽然现时的整体失业率颇
高,但有部分职位空缺,例如猪农、私营护理安老院起居照顾服务员及渔棚工人
等,于不同时间无法聘得人手填补。劳工处处长补充说,虽然求职者普遍更为愿
意参加工作面试,但求职者拒绝接受由劳工处根据就业选配计划为其安排工作的
数目亦有所增加。虽然此等求职者在前往参加工作面试前,已知悉有关工作的类
别及性质、工资、工作时间及地点,但他们拒绝接受的主要原因仍包括工作的类
别及性质、工资、工作时间不合意及工作地点较为偏远等。其他的情况则可能是
已登记的求职者自行觅得工作。
5.郑家富议员提及向失业人士提供财政援助的问题,教统局局长回应谓,当局不
打算为失业人士提供特别的财政援助或保险。失业人士若确实遇到财政困难,可
根据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申请给予援助。
雇主削减雇员的工资
6.关于减薪问题,司徒华议员认为,应透过立法而非制订指引保障雇员的权益。
劳工处处长在回应时表示,雇主若未经雇员的同意,不应单方面削减雇员的薪金
。她指出,雇员有权选择是否接受雇主提出的减薪建议。倘若雇员拒绝接受减薪
,随后即遭解雇,他们有权根据《雇佣条例》(下称"该条例")向雇主申索补偿,例
如遣散费。
7.劳工处处长表示,立法并非是处理减薪问题的唯一方法。劳工处正为雇主和雇
员拟备处理减薪事宜的实务指引。该等指引会著重提醒陷于经济困境的雇主,他
们应谋求其他可控制成本的措施,例如提高雇员的生产力,只有在别无选择的情
况下,才应考虑减薪及裁员措施。该等指引亦会解释在遇到雇主单方面实行减薪
时,雇员应该享有的权利。劳工处处长进一步指出,新加坡已采用该等指引,并
已证明行之有效。
8.司徒华议员就遣散费事宜提出跟进问题,劳工处处长在回应时表示,根据《雇
佣条例》,雇员可选择以受雇最后12个月的平均薪金计算遣散费。
9.陈婉娴议员同样觉得,涉及减薪的问题应以立法形式保障雇员的权益。她认为
,有关指引对于保障雇员免遭雇主单方面减薪的作用不大。主席指出,于1968年
制定的《雇佣条例》,在过去30年以来一直有助稳定本港的劳资关系。对于当局
认为立法将会引起更多劳资纠纷,他表示难以理解。劳工处处长回应说,在借助
立法措施前,应考虑多项因素,以法律规管减薪并非可取的方法。当局认为,雇
主与雇员应进行商讨,以便谋求彼此接受的解决方案,这点至为重要。在处理雇
主削减雇员薪金方面,进行教育及制定指引较立法更为可取。当局将需要更多时
间评估上述指引的成效。教统局局长补充说,除该项条例外,透过劳资及政府三
方组成的制度或透过三方的合作,亦有助维持和谐的劳资关系。当局就有关指引
进行咨询时,若能获得雇主团体及职工会的支持,个别雇主便会受到压力,促使
他们遵从有关指引。当局将会密切监察情况,并在有需要时承担更多责任。
10.刘慧卿议员询问,雇主曾否促请政府当局不要就减薪事宜立法。教统局局长解
释,减薪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包括给予雇员通知、遣散费及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
运作情况。政府当局虽然明白现时是艰难时期,却无意采取会引致劳资双方出现
对抗或关系紧张的行动。相反,劳工处可调解涉及减薪的劳资纠纷。鉴于当局将
制订指引,教统局局长表示,应给予当局更多时间,以确定该等指引能否有效达
至预期目的。若该等指引及劳工处所提供的调解服务经证实不能收效,政府当局
会另行制订措施。教统局局长补充谓,劳工顾问委员会(下称"劳顾会")会在下次
会议席上讨论该等指引。日后他会把劳顾会资方代表的意见告知议员。
11.劳工处处长回应刘千石议员时表示,劳工处旨在为雇主及雇员提供沟通渠道,
以便处理减薪事宜,对于雇主向雇员提出减薪建议的公司,该处不会查核其财政
状况。此种工作应由专业人士而非劳工处进行。鉴于雇员已得到该条例的保障,
当局不宜透过立法,对雇主削减雇员薪金的行动加以规管。
12.劳工处处长在答覆刘千石议员的跟进问题时重申,该项正在草拟的指引会建议
雇主在考虑削减雇员的薪金或裁员前,应先谋求其他方法。此外,雇主若因雇员
不接纳减薪建议而将其解雇,当局会鼓励雇主按照雇员减薪前的工资计算遣散费
。劳工处副处长补充谓,劳工处并非只透过立法处理劳资纠纷,而该处为雇主及
雇员所提供的调解服务一向颇为成功。根据以往经验,涉及雇主要求雇员接受减
薪建议的纠纷,劳资关系组人员的调解工作往往能成功令双方和解。
13.李卓人议员提及近期一间公司只给予雇员5天时间以考虑是否接纳减薪建议,
他就此询问政府当局是否认为这样的通知期已属足够。劳工处处长表示,她不宜
评论个别事件。不过,她认为雇主如拟削减雇员的薪金时,应预早通知雇员,让
他们有充分时间考虑。鉴于各方就该等通知期提出不同建议,期限由7天至4星期
不等,劳工处处长表示,劳顾会会在1998年10月23日的会议席上讨论此事。
14.劳工处副处长在答覆李卓人议员的跟进问题时表示,雇主就减薪建议给予雇员
的通知期是会引起爭议的问题。尽管如此,给予雇员5天时间考虑,对雇员而言似
乎不大足够。他重申,劳工处并非单靠立法处理劳资纠纷,该处亦为雇主及雇员
提供调解服务。在有需要时,该处会建议雇主应就减薪建议预早通知雇员。劳工
处有信心,劳资纠纷可获得解决。
15.身兼劳顾会委员的何世柱议员表示,雇主一般会遵从获劳顾会通过的任何指引
及建议。政府当局应鼓励雇主不要轻易放弃在香港经营业务。雇主如遇到财政困
难,在不得不削减雇员的薪金之际,雇主应与属下雇员磋商问题所在,寻求他们
的谅解,此点至为重要。政府不应只因少数无良雇主的行径而采取偏激的措施,
处理减薪的事宜。当局应致力吸引海外企业在香港投资,务求令本港经济尽快复
苏。
16.郑家富议员及何敏嘉议员表示,由于政府当局无意就减薪事宜立法,民主党打
算就此方面提出议员法案,就雇主给予雇员的通知期及遣散费的计算方法提出建
议。郑家富议员询问政府当局的立场,教统局局长在答覆时表示,倘若有议员就
减薪事宜提出法案,政府当局会从以下各方面研究该法案 --
- 法案的內容;
- 法案有否违反《基本法》第七十四条及《立法会议事规则》;
- 在研究《基本法》与《议事规则》的关系时,探讨两者有否差异;及
- 与该法案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
政府当局日后有机会研究该法案后,将会提出其观点。
训练及再培训
17.丁午寿议员在提及再培训局为雇员特别设计的再培训课程时,询问当局即将向
再培训局增拨资源以便其提供该等课程的情况,以及未来两年可以从中得益的工
人数目。教统局局长表示,政府会向再培训局拨款5亿元,以确保该局在未来数
年有足够的经费,用以增加为失业人士而设的培训名额及提高培训课程的质素。
再培训局经考虑各项主要因素,包括失业/在职人士对训练及再培训的需要和雇
主的回应后,会策划及开办该等特别设计的适当课程。再培训局所提供的课程及
服务,将会使更多人得益,而该局亦会为此加强宣传。
18.教统局局长在答覆丁午寿议员的进一步询问时表示,再培训局內有代表雇主的
成员。他欢迎雇主在该局为失业人士策划课程时参与其事。
19.陈婉娴议员询问,再培训局能否应付失业人士对再培训的需要。教统局局长在
答覆时表示,再培训局在策划及开办各类课程时,会考虑实际需求、现有设施及
师资。陈婉娴议员问及为期9个月的服务行业训练证书课程,教统局副局长解释
,该课程属试验计划,提供1 000名学额。由于收到数千份申请,因此在取录方
面的竞爭非常激烈。修毕该课程的学员会获颁发证书,因此其收生准则较普通的
再培训课程为高。该局处理报读申请时会考虑多项相关因素,包括申请人是否失
业及已失业多久等。虽然部分失业的申请人不获取录修读该课程,但在有空缺时
,该局会考虑让后补名单上的申请人填补空缺。教统局副局长进一步表示,年龄
在30岁或以上的失业人士会获优先取录修读再培训局所开办的课程。此外,随著
再培训局即将开办更多课程,将有更多失业人士有机会修读再培训课程。至于需
予放宽年龄限制的课程,该局将会适当地予以灵活处理。事实上,再培训局已放
宽对部分课程的年龄限制。
20.教统局局长答覆陈婉娴议员的跟进问题时重申,政府已为再培训局提供额外拨
款,以便该局可于未来数年开办更多课程。在1998至99年度,再培训局的课程会
提供约80 000个学额,其中三分之一会分配予失业人士。与此同时,政府亦有考
虑学员在修毕课程后的就业机会。
从內地招聘专才
21.教统局局长在答覆呂明华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创新科技委员会(下称"该委员会
")在向行政长官提交的首份报告中,就如何令香港成为华南及地区內的创新及科
技中心一事,提出多项建议。为此,当局将会设立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学院。该委
员会所提的建议包括香港工业界应加强与內地科技学院的联系,藉以妥善运用內
地在科研方面的优势,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商品。为建立一个不可或缺的专才宝库
,政府将会考虑采取措施,令雇主可从內地或世界其他地方聘请最优秀的专业人
士。多个决策局(包括工商局及保安局)将会参与落实此项建议的工作。教统局局
长进一步表示,教统局会参与该项计划,特别是参与策划阶段的工作。他向议员
保证,当局会不时把有关的进展情况告知事务委员会。
22.呂明华议员问及输入內地专才试验计划的推行情况。教统局局长就此表示,当
局较早时曾推行一项从內地招聘1 000名专才的试验计划,参与推行这项计划的部
门包括教统局、保安局及入境事务处。该计划业已完结。
23.会议于下午4时3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