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10/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MP/1

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7月22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李启明议员(主席)
刘千石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列席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朱幼麟议员
呂明华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国强议员
梁智鸿议员
单仲偕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祝建勋先生

教育统筹局署理首席助理局长
吴丽敏女士

政府经济顾问
邓广尧先生

劳工处处长
张建宗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曾健和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祝建勋先生

教育统筹局署理首席助理局长
吴丽敏女士

政府经济顾问
邓广尧先生

劳工处处长
张建宗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曾健和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就业)
周东山先生

雇员再培训局行政总监
邝胜仕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祝建勋先生

教育统筹局署理首席助理局长
吴丽敏女士

劳工处处长
张建宗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曾健和先生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祝建勋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曹振华先生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
苏锦成先生

劳工处处长
张建宗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曾健和先生

首席入境事务主任(签证管制)
欧卓联先生

参与议程第VII项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祝建勋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曹振华先生

劳工处处长
张建宗先生

职业健康顾问医生
梁礼文医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5
林培生先生


I. 确认通过1999年5月27日的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2587/98-99号文件及CB(2)2601/98-99(01)号文件)

1999年5月27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2. 委员察悉政府当局须采取的跟进行动。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2601/98-99(02)号文件)

3. 委员商定,在1999年9月20日上午8时30分举行的下次会议上,将讨论以下事宜 --

  1. 青年就业问题的跟进事宜及从內地新来港人士的就业问题;

  2. 有关规管黑色暴雨警告及台风期间的工作安排的跟进事宜;

  3. 改善工业安全的新建议及措施。

III. 最低工资制度的跟进事宜
(立法会CB(2)2601/98-99(03)号文件)

4. 应主席邀请,政府经济顾问向委员简介政府当局对"最低工资制度"研究报告的回应,该份报告由立法会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编制。他并特别提出 --

  1. 长久以来,反对实施法定最低工资的论点可概述如下:

    1. 在实施法定最低工资的行业中,实施该制度所造成的就业减少,可能会超过那些仍以最低工资雇用的工人的得益;

    2. 除非低薪工人来自贫穷家庭,否则从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中受惠的,可能是属于境况较佳家庭的低薪成员;及

    3. 实施最低工资的行业所产生的过剩劳工,可能会抑压未设最低工资行业的工资,因而抵销了实施最低工资行业在纾贫解困方面所取得的效盆。

    近年来,一些来自实际观察的研究均试图证明法定最低工资的效用,但着眼点不再是纾贫解困方面而转为经济效益。不过,最终却发现研究结果大多有缺陷,否则就是重新确定主流论据。

  2. 政府当局研究过该份报告、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近期对这个课题进行的综合研究,以及其他有关此课题的参考资料后,在其文件的第8至29段作出分析,并有如下的结论:

    1. 政府当局认为沒有论据改变其立场,即法定的最低工资制度不应在香港实施;

    2. 该份报告并无提供任何有力理据,支持香港设立最低工资制度;报告充其量说明该制度对经济的影响利弊参半,而其中所带来的不良后果不容忽视;

    3. 特别要关注的是,实施法定最低工资制度后,边际工人和低薪工人的就业机会可能最受威胁,这与设立法定最低工资用来保障和帮助这些工人的原意背道而驰;

    4. 其他研究,包括经合组织的研究,均重新确定法定最低工资对就业情况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对纾贫解困的效用不大;

    5. 为设立和执行法定最低工资制度而制定的架构和营运机制不单止复杂,亦会容易引起爭拗;

    6. 即使新加坡政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介入当地经济的运作,但仍沒有实施法定最低工资制度;及

    7. 过去数十年,香港经济能够强劲增长,大大提高市民的生活水准,实有赖市场力量的畅顺运作。要促使经济长时间持续增长,确保产品及生产要素市场(包括劳工市场)的复原力和灵活性,至为重要。

5. 陈婉娴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并无就委员在事务委员会1999年5月27日会议上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应。她补充,由立法会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拟备、题为"有关月薪于8,000港元就业者的概况"的资料摘要透露,在1999年2月至4月间,月薪少于8,000元的就业者有900 100人。由香港工会联合会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月薪少于3,000元的就业者约有90 000人。她表示,政府当局把工资交由市场的供求力量决定,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她并促请当局即时采取措施,以解决此问题。

6. 政府经济顾问在回应时请委员参阅政府当局就立法会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的资料摘要所作的回应(在会议席上提交委员省览,并随立法会CB(2)2625/98-99号文件送交缺席委员);他并表示,设立法定最低工资可能会有反效果,特别是在工人的工资水平高于其工作价值的情况下。如引入法定最低工资,雇主或可采取缩短工作时数而不减少工作量,或提高工作量而不增加工作时数的做法。除非当局同时就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施加限制,否则不能防止出现这种情况。不过,这样便会制造出一个全面受限制劳工市场的不理想情况。至于月薪少于3,000元的就职者人数,政府经济顾问表示,在共27 800名月薪少于3,000元并工作40小时以上的就职者中,只有9 800名为雇员。其余的是雇主、自雇人士或无酬家庭工作者。因此,只有少数人会从引入法定最低工资中真正受惠。

7. 陈婉娴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太快作出结论,断定香港难以引入最低工资制度。她认为政府当局应如新加坡一样,成立一个工资局,在作出任何结论前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政府经济顾问答称,政府当局并非妄下结论。事务委员会在1998年年中讨论此问题时,当局已自该时开始研究此问题。当局亦曾征询多名学者及经济学家的意见,他们均普遍认为引入法定最低工资制度并非解决问题的方法。月薪少于3,000元的雇员应接受再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生产力。

8. 政府经济顾问在回应李卓人议员时表示,从政府当局文件附件II可总结一点,就是以低薪工人在收入家庭较低组别所占的比例而言,香港较英国及荷兰为高,但较美国则低许多。

9. 李卓人议员表示,在研究过与此问题相关的文件和报告后,在这个问题上似乎并无主流的结论。虽然政府经济顾问表示,由经合组织进行的研究重新确定法定最低工资对就业情况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并对纾贫解困的效用不大,英国却重新引入最低工资制度。引入最低工资制度,至少会令该9 800名月薪少于3,000元的就业者受惠。即使沒有最低工资制度,雇员仍须承担很大的工作量。即使在接受再培训后,一名清洁工人可能仍继续担任清洁的工作。他补充,《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订明,工人应享有合理的工资。由于这些工人须工作非常长时间,但每月只赚取3,000元或以下,他质疑他们如何可以被视为赚取该公约所规定的合理薪酬。劳工处处长表示,政府当局已就此问题寻求法律意见,并获告知当局并无违反该公约第7条。李议员指出,即使政府当局并无违反该公约,但既存在不少人每月赚取3,000元或以下的情况,亦显示政府当局并无充分实施该公约的规定。

10. 政府经济顾问表示,上述的主流论据获得广泛接纳。他补充,经合组织的报告显示,英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对低收入工人有负面的影响。该国最近重新引入最低工资制度,可能是由于政治上的考虑。最低工资制度既有上述的负面影响,每月赚取3,000元或以下的9 800名就业者或会成为该制度的牺牲品。虽然一名清洁工人在经过再培训后,可能仍是从事清洁工作,但他或她可提高其工作效率,从而减少被取代的可能性。李卓人议员认为,若英国为了政治理由而重新引入最低工资,香港亦可以协助该9 800人作为政治理由而引入该制度。

11. 刘千石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应为本港工资持续下调的问题负责。他询问,在提供再培训后,倘月薪少于3,000元的就业者数目仍续有增加,政府当局会采取甚么措施。

12. 政府经济顾问答覆,政府当局无意压低港人的工资。当局仅认为,工资应由供求的市场力量决定。所有行业的工资普遍下调,反映经济状况低沉,而某个行业出现的工资下调,反映该行业的劳工供应超过需求。再培训可协助该行业的求职者转向其他行业求职。他补充,在出现通胀的时候,最低工资通常会向上调整。不过,最低工资或须在出现通缩的时候向下调整。教育统筹局副局长("教统局副局长")补充,工资的普遍下调,反映劳工供应已超逾需求。政府当局已在向市民提供培训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使他们可提高其资历和升上较高级的职位。

13. 田北俊议员表示支持政府当局的立场,认为工资应由供求的市场力量决定。他表示,一些海外国家主要是为政治或种族理由而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政府经济顾问认为,英国可能是基于政治考虑而重新施行最低工资制度,而美国则可能是基于种族理由而施行最低工资制度。他重申,最低工资制度会削弱工人参加再培训课程的意欲,因而亦会阻碍人力培训的工作。

14. 就田北俊议员有关施行最低工资国家有否失业津贴的问题,政府经济顾问表示,根据报告的表12,失业津贴额与最低工资水平之间并无直接关系。李卓人议员指出,失业津贴和最低工资制度在大部分国家均同时存在。

15. 委员察悉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发出的通函(在会议席上提交委员省览,并随立法会CB(2)2625/98-99号文件送交缺席委员),就政府当局在其有关最低工资的文件內所提问题作出回应。

IV. 老人就业问题的跟进事宜
(立法会CB(2)2601/98-99(04)号文件)

16. 教统局副局长向委员简介政府当局有关老人就业问题的文件。他表示,劳工处已进行一连串措施,协助长者寻找工作,并为长者提供合适的再培训课程。

17. 政府经济顾问表示,由于年长就业人士的教育程度及技能水平普遍较低,他们之中有较多人从事较低技能及较低薪酬的工作,如管理员及清洁工人一类工作。因此,他们的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会较整体就业人口者为低。另一方面,在年长就业人士中,任职经理及行政级人员的比例与在整体就业人口中的相应比例则大致相同。因此,他们的薪金中位数比社会上的低收入工人为高。

18. 陈荣灿议员指出,以60岁以上的人士而言,就业率达95.5%属偏高。据他所知,不少年老雇员属被迫退休。他质疑就业率因何会偏高。政府经济顾问答称,60岁或以上的人士一般被视为退休人士,而通常不会计入工作人口。在政府统计处进行的综合住戶统计调查中,退休年长人士若非正在求职,便不会被视为工作人口的一部分。长者因此有较高的就业率。

19. 主席表示,长者咭仅发给65岁或以上人士。强制性退休金(强积金)计划的退休年龄亦定于65岁。这些措施都反映政府当局的政策,是预计人们在退休前,工作至65岁。因此,综合住戶统计调查把60岁以上人士界定为退休人士的做法并不恰当。

20. 田北俊议员关注到,与整体就业人口比较,年长就业人士的薪酬中位数较低,工作时数则较长。关于政府当局文件第2段,劳工处处长表示,劳工处已推行一连串措施,以协助长者寻找工作。劳工处向50岁以上的求职者派发一份小册子(在会议席上提交委员省览,并随立法会CB(2)2625/98-99号文件送交缺席委员),介绍该处所提供的服务,使他们更了解可享有何种服务。劳工处处长并在会上提交一份概要,载述截至1999年7月16日止,相对于求职者人数,在本港就业辅导组登记的各工种/行业的职位空缺数字。有关资料可协助求职者在考虑到每个行业的申请者和空缺数目后,决定在哪一个行业登记求职。陈婉娴议员质疑该份概要是否有用。她表示,管理员/护卫员职位虽有大量空缺,但该等人士须依赖其雇主为他们申请相关的牌照。她询问这些人士可否自行申请牌照。劳工处处长表示,由于此问题属保安局的管辖范围,他会把问题转交保安局。

21. 陈婉娴议员指出,女性及年长人士通常会在经济低迷时被迫离开劳工市场。她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说明年长人士被迫退休或辞职的数目及理由,以及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的年长人士数目。她认为政府当局应重新考虑设立一个老年退休保障计划。政府经济顾问答允向政府统计处转达陈婉娴议员的要求。教统局副局长补充,当局已在1992年至1994年期间详细讨论过设立老年退休保障计划的问题,并已决定应制定一个强积金计划。由于强积金计划会于2000年12月设立,当局不宜引入另一个退休保障计划。有需要的年长人士可申请综援。

22. 罗致光议员有如下意见 --

  1. 60至69岁人士的劳工参与率在过去10年下跌约10%。55至64岁人士的劳工参与率如下:

    年龄组别 年份 劳工参与率
    60至64岁 1976 67.2%
    1996 49.9%
    55至59岁 1976 84.5%
    1996 77.2%

  2. 在综合住戶统计调查中,60岁以下人士会被问及他不求职是否因为他相信不会找到工作。若答案为是,回应者会被当为"沮丧工人",并列入失业人士的行列。该问题并不适用于60岁或以上人士。因此,在比较长者与整体人口的就业率前,应先在这方面作出适当的调整。

23. 政府经济顾问有以下回应 --

  1. 在综合住戶统计调查中,60岁或以上的人士亦如其他年龄组别的人士一样,会被问及是否属"沮丧工人"的问题;及

  2. 较年长人士的劳工参与率在过去10年不断下降,反映经济迅速发展和收入增加,以致一些人选择提早退休。

罗致光议员不表同意,他并表示,劳工参与率下跌的情况亦出现于55至59岁的年龄组别。由于这些人士未达退休年龄,劳工参与率下跌显然是由于年龄歧视所致。主席补充,劳工参与率下跌可能反映经济滑落及失业率上升,也可能反映年长人士是竞爭激烈的劳工市场中的失败者。政府经济顾问表示,过去10年內曾有多段时间出现劳工短缺及低失业率的情况,因此不宜把劳工参与率下降纯粹归咎于年龄歧视或被迫退休。

24. 李卓人议员指出,政府当局的老人政策令人混淆。当局虽然有协助老人求职的政策,但亦有一些职位,如大厦管理员及护卫员等,均禁止长者担任。他认为政府当局在协助65岁以下人士求职之余,应制定一项为65岁或以上人士提供退休保障的中央政策,并应针对年龄歧视制定法例。在沒有退休保障的情况下,当局应提高向老人发放的综援金额,使他们足以维生,而无需出外工作。教统局副局长表示,这个是涉及多个政策局的复杂问题。

25. 梁耀忠议员表示,虽然强积金会于2000年设立,市民要十多年后才能开始从该计划中受惠。为协助长者寻找工作,当局应考虑设立最低工资制度及对工作时数实施法定管制。更多就业机会可透过缩短工作时数上限而制造出来。他补充,政府当局数年前已答允研究对工作时数实施管制的问题。然而,该项研究一再受到阻延。教统局副局长答称,工作时数较适宜由雇佣双方考虑其实际情况及需要而决定。在经济低潮时就工作时数施加法定的管制,可能迫使一些公司倒闭或缩减其规模。主席建议,对工作时数施以管制的问题应列入待议事项,供日后商讨。

V. 工人罢工或采取工业行动的权利的跟进事宜
(立法会CB(2)2355/98-99(07)号文件)

26. 陈荣灿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何时会对《雇佣条例》 (第57章)("该条例")第9、31H、31X及32H提出立法修订。教统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表示,律政司正拟备建议的立法修正案,政府当局打算在1999年9月就修正案咨询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的意见。当局会在完成咨询劳顾会后才展开立法程序。陈婉娴议员表示,若政府当局未能就该条例第9条作出修订,她会提出一项议员条例草案,以修订该条。教统局副局长表示,当局会就该条提出立法修正案。

27. 李卓人议员指出,政府当局将提出的立法修正案,仅可令该条例不抵触《基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等修正案难以令工人享有罢工的权利。他表示,香港职工会联盟始终认为,为确保工人享有罢工的权利,应采取以下措施 --

  1. 在雇员合约內并入充分的保障,特别是复职权或冻结合约方面的权利;及

  2. "罢工"应作为某种形式的工会活动而获得保障。

28. 教统局副局长答称,该条例与《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并无抵触。后者已保证雇员享有罢工权利,而该项权利属个人权利。当局无需修改该条例,以明确规定雇员享有罢工的权利。他补充,由于罢工基本上不会在工作时间以外或在雇主的同意下进行,因此,"罢工"显然并不属于该条例第21B条所指的一种职工会活动。李卓人议员不同意罢工权利属一种个人权利的看法,他并表示,"罢工"必须是多名工人的集体行为。

29. 刘千石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即将提出的立法修正案,必须在该条例中加入有关复职权的条文。倘政府当局沒有提出加入该项条文,他希望陈婉娴议员会在她的议员条例草案中加入该项权利。

VI. 检讨外籍家庭佣工的驾驶职务
(立法会CB(2)2601/98-99(05)号文件)

30. 教统局副局长应主席邀请,向委员介绍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并特别提出以下各点 --

  1. 本地司机工会自1993年已开始投诉越来越多外籍家庭佣工被雇主调派执行全职驾驶职务;

  2. 容许外籍家庭佣工承担家庭职务所附带或产生的驾驶职务的现有条文,令执法人员在怀疑有外籍家庭佣工担任全职司机时,难以采取执法行动;因为"家庭职务所附带或产生的"这个用词,可能导致许多灰色地带;

  3. 当局利用入境事务处及运输署所备存的资料,最近完成一项核对工作,结果显示,截至1999年7月3日,本港共有2 367名外籍家庭佣工持有有效的本港驾驶执照。数字显示获发本港驾驶执照的外籍家庭佣工人数有上升的趋势;

  4. 在1999年首6个月,共有3 533名求职者到劳工处的本港就业辅导组寻求司机空缺,但只有306名求职者获安排找到工作;

  5. 政府当局建议全面禁止外籍家庭佣工执行驾驶职务。这项建议如能实施,可由入境事务处从生效日期开始,在外籍家庭佣工的护照签注,订明禁止执行驾驶职务。由实施日期起计的6星期亦会定为过渡期,期间入境事务处会继续接纳在生效日期前签署的现有标准雇佣合约;及

  6. 政府当局在作出最终决定前,会征询外籍家庭佣工雇主联会的意见。当局亦会咨询与此事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各方,包括外籍家庭佣工雇员组织。

31. 陈婉娴议员表示,虽然政府当局的建议来得比预期的迟许多,香港工会联合会仍欢迎该项建议。据她所知,当局原来打算在1998年年底左右提出该项建议。她询问,当局是否由于遭到社会上某些界别的强烈反对,因而迟迟不解决此问题。她并询问,倘社会上某些界别提出强烈反对,政府当局会否改变其立场。

32. 教统局副局长答称,政府当局的立场是建议全面禁止外籍家庭佣工执行驾驶职务。当局在决定应否就建议作出任何改变前,会考虑在咨询期间所接获的所有意见。劳工处处长补充,政府当局并无延迟解决此问题。虽然政府当局已在1998年决定建议全面禁止外籍家庭佣工执行驾驶职务,但需要更多时间征询律政司、保安局及入境事务处等部门的意见。

33. 刘千石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于何时实施该项建议,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在答覆时表示,政府当局需要两星期时间咨询有关各方。该项建议预计可于3个月內实施。刘千石议员表示,外籍家庭佣工担任司机职务的问题相当严重。他反对当局实施6星期过渡期的做法。教统局副局长表示,入境事务处需要6个星期的时间处理业已提交并在处理中的雇佣合约。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补充,外籍家庭佣工的最低工资在上次进行时亦有6个星期的过渡期。关于政府当局文件第8段,李卓人议员表示,在1999年首6个月,约3 000名寻求司机工作的求职者未能找到工作。因此,建议的禁止应尽早实施。由于现有合约并无载明外籍家庭佣工可担任司机职务,而实施禁止仅涉及入境事务处在外籍家庭佣工的护照签注,因此该项禁止应从实施日期开始生效。首席入境事务主任(签证管制)表示,在该项禁止开始生效时,当局会为外籍家庭佣工使用新的雇佣合约。由于把雇佣合约送往有关国家供雇员签署及有关当局核签需时约6星期,建议的过渡期属恰当。

34. 陈荣灿议员对此项建议表示支持。他并询问,6个星期的过渡期可否缩短。首席入境事务主任(签证管制)表示,根据以往经验,6个星期的时间属合理。若再缩短该段时间,会引起雇主的不满。

35. 何世柱议员预计建议不会遭到雇主的强烈反对。倘司机人手日后出现短缺的情况,当局可根据特别输入劳工计划输入劳工。

36. 主席总结时表示,事务委员会全力支持当局禁止外籍劳工担任司机职务的建议。

VII. 工作时需使用电脑的雇员的职业健康问题
(立法会CB(2)2345/98-99号文件)

37. 职业健康顾问医生介绍政府当局的文件。他表示,长时间操作电脑可导致肌肉骨骼及视力问题。虽然这类健康毛病多属暂时性质,可以在工余得到舒缓,但如不加理会,也可能恶化成为慢性疾病。在使用电脑时采用按人体功效学原理设计的工作站,并训练使用者把他们的家具调校至合适的位置,均有助预防这类健康毛病。为保障使用电脑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以免他们受到有关的危害,政府当局会建议制定《职业安全及健康(显示屏幕设备)规例》。劳顾会已通过一套遵从标准,当局就该套标准与受影响行业进行咨询后,会连同拟议规例一并发出。

38. 就李卓人议员有关立法时间表的询问,劳工处处长表示,政府当局打算在下个立法年度开始时向立法会提交此项规例。

39. 李卓人议员关注到当局任由雇主自我规管及自行进行风险评估的问题。他认为,有关的规定必须量化,例如规定雇员在工作一至两小时后便稍为休息若干分钟。职业健康顾问医生答覆谓,有关小休安排的问题正由劳顾会属下一个委员会进行商讨。他表示,进行风险评估是雇主的责任,雇主应就如何调校其家具至合适位置的事宜,为他们的雇员提供培训。

40. 职业健康顾问医生在回应陈荣灿议员时表示,一些电脑操作人员患上腱鞘炎,可能是由于长时间及快速操作电脑键盘所致。腱鞘炎与网球肘相似,同样是由于重复的动作所致,但发炎的部位并不相同。由操作电脑所致的眼部不适可透过稍作休息而得到舒缓。对于眼睛不会带来长远的负面影响。陈荣灿议员希望该规例可尽早提交立法会。

41. 何世柱议员表示支持该项建议。他希望有关的规定可得以实施。他补充,若雇员的健康问题是由于受雇前长期操作电脑所致,惩罚雇主则有欠公允。

43. 梁耀忠议员询问,一名电脑操作员应在工作多少个小时后才作休息。职业健康顾问医生表示,工作时数的长短会视乎工作的性质及操作电脑的速度而定。身为医生,他会劝谕病人在感觉疲倦时便稍事休息。至于其他国家的经验,职业健康顾问医生表示,海外其他国家所提出的建议与政府当局的建议相似。虽然在所作出的规定方面并不相同,但所采用的原则却一样,即操作电脑的人士应在感觉疲倦时便稍事休息。李卓人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在向立法会提交规例拟稿时提供资料,说明外国的有关规定。他希望当局可在该规例中订明已量化的各项规定。

43. 应委员的要求,劳工处处长答允加强为电脑操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的宣传和教育。他亦答允考虑委员的建议,向公众人士,特别是家长、教师及学生,发出有关电脑工作的指引。

44.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5时08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