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496/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MP/1

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9月24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李启明议员(主席)
刘千石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卓人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耀忠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呂明华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
单仲偕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II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张建宗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4
梁悦贤女士

劳工处处长
韦玉仪小姐

劳工处助理处长(就业服务)
萧何嘉玉女士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IV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张建宗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4
梁悦贤女士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7
曹振华先生

劳工处处长
韦玉仪小姐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曾健和先生

参与讨论议程项目V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张建宗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7
曹振华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职业安全及健康)
麦鸿骥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1
马淑霞小姐

高级主任(2)5
吴月华女士
I. 确认通过1998年7月28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266/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302/98-99(01)号文件)

2.主席告知委员,教育统筹局将于1998年10月12日,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向事务委
员会作出简报。

3. 委员同意在订于1998年10月29日下午2时30分举行的定期会议席上,讨论由香港
社会保障学会提交的《香港最低工资方案》研究文件。委员亦同意,应邀请雇主团
体及劳工组织的代表出席会议。

4.委员同意,若政府当局可及时提供资料文件,事务委员会将在订于1998年10月29
日举行的会议席上,讨论对本港劳动人口的工作时间安排所进行的检讨。政府当局
已应允在1998年10月中或之前,就能否提交资料文件一事向秘书处作覆,若当局届
时未能提交资料文件,该项目便须进一步押后至1998年11月的会议席上讨论。

5.事务委员会决定在订于1998年11月26日举行的会议席上,讨论以下事项:
  1. 刘千石议员拟就年龄歧视问题提交的法案;

  2. 公用事业机构的专营权变动后对现有雇员及将来的雇主的影响;及

  3. 检讨留宿家庭佣工的雇佣条件。
6. 关于上文第5段(b)项,政府当局答允向事务委员会提供关于与不同的公用事业构
机订定的现行安排的综合文件。陈婉娴议员就上文第5段(c)项建议,应检讨"家庭佣
工"的定义,以便对其他雇员(例如在家庭环境工作的司机)的情况亦加以考虑。委员
同意此项建议。

III. 就业专责小组的工作进展汇报
(立法会CB(2)302/98-99(02)号文件)

7.教育统筹局("教统局")副局长表示,本港的就业不足率已由2.6%下降至2.5%,而
失业率则为5%。失业率不断上升的趋势能否被扭转很大程度上视乎经济会否复苏。
不过,当局将会致力纾缓失业情况,及协助失业人士尽快重新投入劳动市场。

8.教统局副局长应主席的要求,特别介绍就业专责小组为创造职位和应付失业而采
取的各项措施所取得的下述进展:
  1. 迄今所宣布的措施大部分已对普罗大众产生效用。尤其值得一提的
    是,劳工处改善了就业选配服务,在透过为求职者提供电话转介及
    处理职位空缺服务,向市民提供职位空缺的资料,以及向可能成为
    雇主的人士进行宣传活动后,已有更多职位空缺获得填补;

  2. 为加强职业训练及雇员再培训工作,雇员再培训局和职业训练局已
    由1998年9月开始,合办一项为失业人士而设为期9个月的服务行业
    训练证书课程,获得良好的反应。与此同时,一项为航运业开办的
    特别训练课程将于10月展开。官立夜校的中五学额亦有所增加,而
    职业训练局将于1998年10月开始,为中五毕业生开办一项为期一年
    的全日制职业训练证书课程。此外,雇员再培训局亦已提供"一站
    式"服务,以加强为家务助理和保母设立的再培训暨就业选配计划;

  3. 为推广延续教育,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各所院校准备扩大研
    究生修课课程的学额。教统局将会就此事与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紧
    密联络;

  4. 至于创造职位方面,当局业已提前展开21项工务计划,因而可创造
    约3 000个新职位。当局预期到1999年年底时,本港的劳工市场将
    有100 000个职位空缺可供选择,而迄今业已创造大约15 000个新
    职位,当中3 000个属公务员职位。而在12 000个非公务员职位当
    中,6 000个来自基础建设工程,其余则来自范围广泛的其他界别
    ,包括教育界、医院服务等;

  5. 香港旅游协会业已在前添马舰用地举办首次活动。该次活动为一个
    大型流行音乐会,是名为"动感之都 -- 与星同游九八"宣传活动的特
    备节目。此外,香港工业出品展销会亦将于1998年年底在该幅用地
    上举行,这将有助在劳动市场创造新职位。另一方面,香港旅游协
    会和新城电台将由1998年10月11日至11月22日期间,合办一连串的
    海滨嘉年华会。而在该段期间每逢星期六,该幅用地将会开设时尚
    市场,提供摊位予有意售卖具创意及创新产品的人士使用;

  6. 抵港旅客的数目在1998年7月有所回升,酒店的入住率有所上升。
    而旅游业复苏肯定有助推动零售业;及

  7. 当局业已于八月底推行一项特别计划,以便协助中小型企业向贷
    款机构取得贷款。
9.教统局副局长在回应陈婉娴议员及陈荣灿议员时表示,在前添马舰举办活动的主
要目的是推广旅游业,所提供的就业机会主要是举办该等活动的结果。时尚市场是
旅游协会和新城电台合办的嘉年华会的组成部分,其构思取材自跳蚤市场。当局明
白到,就业不足率虽然已稳定下来,但失业问题仍然严重,当局将会竭尽所能,以
改善情况,并会采取一切可行的办法,纾缓失业问题。至于在该幅用地举办以推广
旅游业为主的活动,在吸引游客方面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则仍有待观察。教统局
副局长向委员保证,教统局将与经济局共同商讨此事,以便令该幅用地发挥最大作
用,以及为失业人士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10.李卓人议员提及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最近通过决议,支持部分雇主申请输
入外地劳工("外劳"),他质问当局在失业问题尚未获得解决时,为何仍容许输入外
劳。教统局副局长在回应时解释,现行补充劳工计划所依循的基本原则是,本地
雇员应获优先考虑填补职位空缺,但倘若某些职位空缺未能由本地人填补,雇主
应获准输入外劳,以填补有关的空缺。虽然本港的失业问题严重,但劳工处本地
招聘服务的结果显示,目前仍有相当数目的工种,包括猪农、私营护理安老院起
居照顾服务员及理发店洗头员等,未能在本地招聘得足够人手。当局是为了填补
此等空缺,才容许输入外劳。

11.本身亦为劳顾会主席的劳工处处长在答覆刘千石议员的跟进问题时重申,根据
补充劳工计划,本地工人会获优先考虑填补职位空缺,只有当某些指定职位未能
由本地人填补,才会透过输入外劳填补。她并详细讲述导致劳顾会支持雇主提出
53项输入外劳申请的理由。劳工处处长顺带举出一个例子,一名雇主虽然愿意给
予较工资中位数(即月薪约9,000元)为高的薪金,并打算全数聘用雇员再培训局特
别开办的两项建筑工地看守员课程的全部学员,但结果仍未能招聘足够的建筑工
地看守员。她强调,支持该等输入外劳申请是劳顾会內大多数成员的决定,并非
因她以主席身份投票赞成所致。她已接受劳顾会委员的意见,向教统局建议批准
该等申请。

12.劳工处处长在回应李卓人议员的进一步询问时指出,每当有职位空缺时,劳工
处会把有关资料送交雇员再培训局及职工会,后者然后向劳工处推荐再培训学员
及本地求职者进行就业选配。劳工处亦会采取主动,查核曾在本港就业辅导组及
就业选配中心登记的求职者,从中物色合资格的本地工人,然后为那些对补充劳
工计划中的空缺有兴趣的人士进行就业选配。此外,劳工处亦会与雇员再培训局
安排,特别开办例如建筑地盘看守员课程这样的训练课程。

13.部分委员对于劳工处处长在第11段所引述的例子表示惊讶。郑家富议员就此敦
促当局改善就业选配的机制。

14.本身亦为劳顾会委员的何世柱议员扼要覆述上文提及劳顾会在处理申请输入外
劳的个案时,所依循的原则。他补充说,劳顾会在审核申请时,亦会考虑拟议输
入外劳的方案会否有助维持或导致一定数目的本地雇员可在本地工作。在某些情
况而言,熟练外劳可协助训练本地雇员担当某些工作。

15.教统局副局长应主席的要求,同意以书面提供有关最近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获
批准输入外劳的行业和职位的详细资料。

16.教统局副局长在回应郑家富议员时表示,预计到1999年年底时可开设的100 000
个职位空缺,是政府推行重要的政策措施、基础建设及工务工程的结果。政府部
门及"西铁"工程(不包括在马鞍山、将军澳、尖沙咀、红磡及前启德机场进行的新
项目)亦有职位空缺。100 000个职位空缺的数字属保守的估计,因为当中并不包
括私人机构开展业务所创造的职位空缺,当局会于1998年年底向事务委员会提供
一份详细文件,说明根据1998年施政报告所公布的新措施更新对创造职位情况的
评估。教统局副局长在答覆郑家富议员的跟进问题时表示,当局将会在上述文件
內,向事务委员会讲述在创造职位方面得到反映的主要政策大纲的落实情况。

17.郑家富议员提出推动延续教育的问题,教统局副局长指出,包括公开大学及职
业训练局在內的培训机构会在1998至99年度冻结学费,此外,当局所推行的免入
息审查贷款计划,将会令包括公开大学的学生在內的更多大专学生受惠。

18.郑家富议员问及当局有何措施防止在建筑工地以外的工作地点发现的非法劳工
问题,教统局副局长在回应时指出,入境处将继续尽力采取执法行动,例如展开
大规模的扫荡,而劳工处亦会在工作场地加强巡查,以遏止非法劳工。他向委员
保证,教统局亦将继续就此事与保安局保持紧密联络。

19.教统局副局长在回应梁耀忠议员时表示,失业问题虽然严重,但应从长远的角
度加以解决。事实上,预计到1999年年底时可开设的100 000个新职位空缺,并不
包括私人机构的空缺在內。当局希望,所有这些空缺均能由本地雇员填补,但倘
若某些职位因其工作性质而在招聘方面遇到困难,便须输入外劳。教统局辖下设
有建造业培训及再培训四方工作小组,成员由各有关培训机构、政府决策局/部
门、以及行业商会和职工会的代表组成,该小组将继续致力协助失业者装备自己
,令他们掌握投身建造业所必须的技能。目前有5 000名半熟练工人(其中3 000名
来自建造业,2 000名来自机械工程业)需要安排就业服务。为确保本地雇员获得
更充分的就业机会,当局业已规定,负责政府房屋工程的承建商,其雇员当中应
有5%为半熟练工人,30%为熟练工人。至于建造合约方面,其雇员应有5%为半
熟练工人,10%为熟练工人。当局准备在有需要时提高上述限额,同时会致力
提高本地工人的技术水平。

20.教统局副局长在答覆梁耀忠议员的跟进问题时估计,倘若到1999年年底时可
全数开设该100 000个职位空缺,而其他因素保持不变,届时的失业率将会显著
下降。然而,主席指出,该项估计需作修改,顾及对本地雇员数目的增加构成
影响的其他因素(例如持单程证入境人士及回流人数有所增加)。

IV. 雇主单方面更改雇佣条件的事宜
(立法会CB(2)302/98-99(06)号文件)

21. 教统局副局长表示,根据《雇佣条例》(下称"该条例"),雇主不可无理更改雇
佣合约的条款。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就此向委员简介资料文件的內容。他
指出,只有在劳资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更改雇佣合约的条款。当更改协议条
款时,立约的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建议更改合约的任何条款,但另一方可决定是
否接纳该项建议。雇主如欲更改属下雇员的雇用条款,而有关条款一经更改,会
大大影响雇员的利益(例如减薪),则应先取得有关雇员的同意。雇主不应强迫雇
员同意对雇用条款作出任何更改,或在未经雇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更改条款。当
局鼓励雇主在更改条款前,先与雇员商讨,向他们解释更改条款的理由。如涉及
减薪,雇主更有必要与雇员商讨各项问题,谋求可行的解决办法。

22.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续称,雇员有权选择是否同意按雇主的建议更改雇
用条款。该条例为雇员提供保障,使雇主不得单方面和无理更改雇用条款。该条
例第VIA部订明,如雇主未经雇员同意而更改雇用条款,而有关雇佣合约中并无
明订条款,准许更改合约条款,则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即受雇4星期或以上,每
星期最少受雇18小时)的雇员,可就雇主无理更改合约条款向劳资审裁处申索补
救。

23.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补充谓,雇主如未经属下雇员同意,单方面减薪
,即属违反该条例。根据普通法,如雇主更改合约的条款(例如减薪),以致会大
大影响属下雇员的利益,则雇员可把此举当作雇主将其解雇,并申索终止雇用的
补偿。

24.李卓人议员认为,由于雇员并沒有咨询权及谈判权,现行条例未能为雇员提供
有效保障,防止雇主更改雇用条款。他在提述资料文件第5段时,质疑当中为何沒
有提及职工会的角色,却鼓励雇员先行征询家人或朋友的意见,才决定是否同意
按雇主的建议更改雇用条款。劳工处处长在回应时表示,当局认为,雇员若遇到
这种情况,其家人给予的支持非常重要,至于应否征询其他方面(例如职工会)的
意见,则由雇员自行决定。虽然这是劳资双方的雇佣问题,政府当局无意轻视任
何职工会。事实上,职工会经常参与涉及劳资关系的事务,而劳工处亦与各职工
会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政府当局并沒有歧视职工会。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补充谓,政府当局承认职工会担当重要的角色,并在调解劳资纠纷方面建树良多,
发挥作用。不过,他指出该条例并不适用于政府。

25. 杨耀忠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检讨职工会的法律地位。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
关系)回应时重申,政府当局确认职工会的重要作用。雇员可随意就涉及更改雇用
条款的事宜向职工会求助。劳工处绝不会加以阻挠。劳工处处长进一步表示,政
府当局确认职工会所发挥的重要功能,因此亦会邀请职工会的代表协助调解劳资
纠纷。此外,在劳顾会的12名委员中,6名为职工会的代表。劳工处助理处长(劳
资关系)补充谓,由劳工处主办的人力资源管理课程亦有介绍职工会的角色,该局
更邀请职工会的代表负责主讲该部分的课程。鉴于职工会在劳资关系方面贡献良
多,陈婉娴议员促请政府当局更重视职工会。

26.陈婉娴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曾采取何种措施,以保障雇员免遭减薪。劳工处处长
在回应时表示,该条例为雇员提供保障,令雇主在未经雇员同意更改雇用条款的
情况下,不得单方面及无理削减雇员的薪金。鉴于部分雇主在打算更改雇用条款
前,沒有预先发出通知,让雇员有充分时间考虑,劳工处处长表示,当局会拟备
一套指引,就如何处理更改雇用条款已属无可避免时的情况向雇主提供意见。该
套指引会著重提醒陷于经济困境的雇主,他们有必要谋求其他控制成本的方法,
减薪及裁员只应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才予考虑。

27.然而,主席认为有关指引并无法定效力,故难以保障雇员免遭减薪。他询问政
府当局,在这个提倡保障工资的时代,会如何确保雇员不会成为牺牲品。劳工处
处长回应时表示,当局有必要为雇员制订指引,藉以协助他们考虑是否接受更改
雇用条款,而该等指引会提交劳顾会考虑。她以新加坡为例指出,当地由政府及
劳资三方组成的小组已公布类似的指引。劳工处处长希望该等指引有助雇主在处
理此事时体现公平原则并顾及人情味。

28.劳工处处长在答覆陈婉娴议员的跟进问题时表示,雇员在计算遣散费时,有
权选择以过去12个月的平均薪金而非最后一个月的薪金作为计算基础。

29.陈荣灿议员同意陈婉娴议员的意见,该两位议员均认为,政府当局应考虑修
订现行法例,以保障雇员的利益。

30.李卓人议员在席上提交一份文件(该份文件其后随立法会CB(2)350/98-99号文件
送交缺席的委员)。李议员在文件中提出3项建议,包括在雇主著手更改雇佣合约
条款前,雇员应有权获预先通知,雇员如不同意更改雇佣合约条款,有权与雇主
谈判,以及有权申索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等。政府当局承诺就此等建议提供书面
答覆。

31.田北俊议员同意,雇主如要更改雇用条款,应预早发出通知,以便雇员有充分
时间考虑,他并认为,让雇员有7天时间决定是否同意更改雇用条款,是较合理的
做法。他亦建议,应就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订定尽量清晰明确的计算方法,而该
等计算方法亦应交由劳顾会考虑。

32.郑家富议员提议,当局应向擅自更改雇用条款的无良雇主施加更严厉的处罚。
司徒华议员赞成为此制定法例,以便当雇主提出修改雇用条款时,雇员的权益得
到保障。雇员应有知情权,雇主若打算更改雇用条款,应事先通知雇员及职工会
。此外,在计算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时,应以雇员不会蒙受财政损失为原则。

V. 为改善工业安全而对有关法例提出的修订建议

(a) 《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
(立法会CB(2)302/98-99(07)号文件)

33.议员察悉,內务委员会曾在近期一次会议席上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各
项有关职业安全及健康的规例。该小组委员会将会研究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
条例》第7条动议的决议案。

34.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7)应主席的要求,向议员简介资料文件的內容。教统局
首席助理局长(7)表示,根据执行规例所得经验,由于有需要证实所存在的危险
烟气的浓度足以令人昏迷,所以要断定发生意外的工作空间确属密闭空间并非易
事。即使发生意外后,控方仍须证实意外发生时该空间內存在危险的烟气,而其
浓度足以令有关人士昏迷。新规例旨在克服执行现行规例时所遇到的困难,并为
进入密闭空间或在密闭空间工作的工人提供更大的保障。新规例将会重新界定密
闭空间的定义,令其更清晰明确,使规例更易于执行。此外,新规例亦会规定东
主或承建商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
  1. 聘用合资格人士进行危险评估;

  2. 证明已采取一切所需的预防措施;

  3. 确保进入密闭空间或在密闭空间工作的工人为核准工人;

  4. 确保进入密闭空间或在密闭空间工作的工人,在当时情况有此需
    要时佩戴认可呼吸器具和扣上连接救生绳的安全带,并为工人提
    供这些装备;

  5. 制定紧急应变程序;及

  6. 向所有有关工人提供所需的资料、指示和训练。
35.关于财政影响,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7)表示,由于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
条例》的一般责任条文及现行规例,从事工业经营的东主及建筑地盘承建商已
负有采用安全工作制度的责任,以保障进入密闭空间或在密闭空间工作的工人
的安全及健康,因此新规例不会为有关东主及承建商带来额外的财政负担。关
于聘用合资格人士进行危险评估,以及如何确保被派往密闭空间工作的工人为
核准工人,合资格人士可由注册安全主任出任(法例已规定较大的建筑地盘必须
有注册安全主任留驻),或由东主或承建商聘用已修毕所需训练课程的现有雇员
出任。东主或承建商所聘用的现职雇员,在修毕为期2至3日的密闭空间工作短
期训练课程后,亦可成为核准工人。因此,对大部分须承担有关责任的人士而
言,履行新规例所引致的额外成本开支实属微不足道,他们在承担方面应不会
有困难。

36. 郑家富议员认为,当局亦应为在非密闭空间的环境工作的工人提供类似保障
。为此,当局应把新规例纳入《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另一方面,他对于雇员
是否有权拒绝履行危险的职责表示怀疑。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7)回应时表示,密
闭空间甚少存在于非工业环境內,而《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亦已涵盖大部分存
有密闭空间的工作环境。鉴于《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已订立有关密闭空间的条
文,对该条例的相关部分作出修订,以便提出新建议以改善情况,是合理的做法
。不过,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7)同意,日后应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研究
订立新规例。此外,劳工处助理处长(职业安全及健康)证实,法例订有条文,确
保雇员有权拒绝从事雇主所指派的危险工作。

37.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7)回应田北俊议员时表示,资料文件第8段所载有关对违
反规例人士施加的处罚,对雇主和雇员同样适用,虽然对两者所处的罚款款额有
所不同。劳工处助理处长(职业安全及健康)补充谓,雇主如沒有为进入密闭空间
或在密闭空间工作的雇员采取所需的安全措施,即属违反新的规例。同时,若经
合资格人士进行危险评估后,雇主就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向雇员提出合理的要求
,而雇员拒绝予以遵行,雇主可将有关雇员解雇。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7)应郑家
富议员的要求,答允在小组委员会会议席上,提供有关安全主任的人数及他们所
接受训练的资料。

(b) 《1998年建筑地盘(安全)(修订)规例》
(立法会CB(2)302/98-99(08)号文件)

38.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7)应主席要求,向委员讲解资料文件的內容。他表示,
有关建议旨在修订现行规例第VA部,藉以 --
  1. 界定高空工作;

  2. 界定要达到的安全标准;

  3. 说明法例的目的,是尽量减少高空(即两米或以上)工作。如有必
    要安排工人在高空工作,承建商须提供适当的工作平台。如这做
    法并不可行,承建商应提供安全网及安全带/安全吊带;及

  4. 要求承建商证明使用工作平台或安全网并不可行。
当局在现行规例內加入新订的附表3,就安全措施的技术细则作出规定。如此一
来,即使日后因为技术发展而导致须更改安全措施,当局亦可在无须修订法例的
情况下,把有关的修改纳入工作守则內。修订规例会在制定为法例6个月后生效
,以便让建造业有足够时间,熟习在本港并不常用的安全网的安全标准。

39.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7)补充谓,若有承建商可证明在其建筑地盘使用工作
平台或安全网并不可行,劳工处处长会灵活处理,予以豁免。

40. 刘千石议员建议应收紧修订规例的字眼,以确保承建商提供工作平台及安全
网。劳工处助理处长(职业安全及健康)在回应时表示,承建商在法律上有责任令
法院信纳使用工作平台及安全网并不可行。

41.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7)回应郑家富议员时表示,政府当局明白到,现行的《工
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未能适应现时的情况,当中不少条文需予修改。长远而言,
政府当局打算以《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取代该条例,但在考虑修订有关法例时
,须按部就班,以便从更全面的角度加以研究。

42.会议于下午4时5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