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15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MP/1

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1月26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李启明议员(主席)
刘千石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敏嘉议员
李卓人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耀忠议员
单仲偕议员
郑家富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呂明华议员
陈婉娴议员
司徒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张建宗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梁悦贤女士

署理劳工处助理处长(就业服务)
萧何嘉玉女士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张建宗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梁悦贤女士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曾健和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张建宗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梁悦贤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5
吴月华女士
I. 确认通过1998年10月12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650/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707/98-99(01)号文件)

2.主席建议,原订于1998年12月24日举行的会议改于1998年12月23日(星期三)下午2
时30分举行。委员同意此项建议。

3.委员察悉,由于政府当局正就刘千石议员拟就年龄歧视问题提交的法案与刘议员作
出澄清,该项法案将需再押后提交。

4.事务委员会决定在订于1998年12月23日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以下项目:

  1. 为创造就业机会及应付失业问题而采取的措施的进展情况;

  2. 汇报人力及创造就业机会评估的最新情况;及

  3. 工人罢工或采取工业行动的权利。
(会后补注:应政府当局的要求,第(b)及(c)项将分别由"对《破产欠薪保障条例》
的修订建议"及"雇员再培训局:前瞻"这两个项目所取代。原先的项目将押后至
1999年1月28日的会议席上讨论。)

5.李卓人议员表示,国际劳工组织已裁定,特区政府于1997年10月分别废除《雇
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1997年雇佣(修订)(第4号)条例》及修
订《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此举,违反了《国际劳工公约》。他建议
因应对复职的检讨及当局对于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的回应进行讨论。委员同意此
项建议。

6.教育统筹局(下称"教统局")局长答称,当局认为,特区政府并无违反《国际劳工
公约》。当局正就此事征询法律意见,并会对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作出回应。

7.关于上文第4(c)段,陈荣灿议员关注政府会否透过立法,保障工人进行罢工及采
取工业行动的权利。主席指出,《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列明工人享有罢工的权利
及自由,他询问当局会否考虑对《雇佣条例》作出相应修订。教统局局长在回应
时表示,当局现正等候这方面的法律意见,他并同意在讨论此事时,向事务委员
会汇报有关的法律意见。

III. 为创造就业机会及应付失业问题而采取的措施的进展情况
(立法会CB(2)707/98-99(02)号文件)

8.教统局局长表示,现时的失业率为5.3%。某些行业的失业情况颇为严重,尤以建
造业为甚。他预期失业率在未来数月会持续高企。不过,鉴于有多项利好消息,包
括外围经济因素有所改善、利率下降、物业价格稳定,以及市民对本地经济的信心
有所增强,因此,无需对香港未来的经济过分悲观。

9.教统局局长应主席所请,特别提述就业专责小组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所取得的以下
进展 --

  1. 政府会在1998年年底,就开设职位的进展作出评估,并提交综合报告,
    在评估过程中,政府亦会考虑《1998年施政报告》所公布的措施及作出
    的承诺;

  2. 当局推行新猷,以试验性质,批出前启德机场客运大楼以南一幅面积约
    20 000平方米的空地予一间非政府机构,该机构将由1999年1月初起,以
    非牟利的形式,在周末及公众假期开设跳蚤市场,为期3至6个月。政府
    当局正拟订详细的拨地安排及申请资格,并会在下星期邀请非政府机构
    递交建议书。跳蚤市场內只可售卖干货,并会禁止出售冒牌货品。非政
    府机构只会征收象征式的费用,以支付营运跳蚤市场所需的基本开支;

  3. 作为另一项新猷,政府当局会在1998年12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
    推行3项社区建设计划,藉以推广私人大厦管理、防火安全,以及调查
    內地新来港定居人士的居住情况。该等计划会创造3 590个临时社区干
    事的新职位,而招聘工作将于1998年11月底展开;及

  4. 所有其他措施均能达到预期目标。
10.陈荣灿议员提述资料文件第6及17项的內容,并询问设立跳蚤市场预计可创造的
职位数目,以及现时由雇员再培训局(下称"再培训局")开办的特别再培训暨就业选
配计划,在填补家务助理职位空缺方面的情况。

11.教统局局长表示,若设立跳蚤市场,估计可为大约1 000人创造就业机会。至于
家务助理的职位,教统局局长指出,本港对兼职家务助理有一定的需求。再培训局
会继续开办训练课程,并加强宣传,协助再培训学员寻找家务助理的工作。教统局
副局长补充说,再培训局曾于1998年10月底发出宣传单张,并由1998年10月中开始
,在电视播放有关雇员再培训计划的政府宣传短片,特别集中讲述为家务助理提供
的训练。再培训局亦会加强社区方面的联系工作。虽然雇主倾向聘用曾接受酒店式
训练的家务助理,但当局为家务助理物色雇主时存在问题。港岛东区对家务助理的
服务需求甚殷,但曾参加家务助理特别再培训暨就业选配计划的学员大多居于九龙
。政府当局会联同再培训局,进一步研究对策,以期解决问题。

12.何敏嘉议员询问,为何未能填补港岛东区超过700个家务助理的职位空缺。教统
局副局长解释,由于家务助理所选择的工作时间不符合雇主的要求,难以为他们选
配工作,而路程及交通费亦使不少居于九龙的家务助理却步,不愿前往港岛工作。

13.教统局副局长补充说,为了解决就业选配的问题,当局会致力在港岛东区加强
宣传,推广家务助理特别再培训暨就业选配计划,以期可以为区內(例如柴湾及小
西湾)更多市民提供再培训,使他们可以填补港岛东区家务助理的职位空缺。就此
,何世柱议员建议工会协助推广特别再培训暨就业选配计划,以期鼓励在港岛东
区居住的求职人士接受再培训,继而从事家务助理的工作。

14.何敏嘉议员认为,全职家务助理的工资水平会影响兼职家务助理的就业机会。
教统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每年均检讨外籍家庭佣工的工资,进行检讨时
会考虑薪酬水平、薪酬趋势、本地经济等因素。政府当局完成该项检讨后,会向
事务委员会汇报有关结果。

15.何敏嘉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亦检讨与外籍家庭佣工有关的一般政策。教统
局局长表示,以往从未就外籍家庭佣工与本地兼职家务助理的工资水平作出比较
。本地兼职家务助理只以兼职形式工作,并无固定薪金。此外,香港现有外籍家
庭佣工的数目(约170000人)较本地兼职家务助理的人数为多。政府当局认为,本
地留宿家庭佣工为数甚少。在进行检讨时,亦应与提供类似服务的本地工人的工
资作出比较,这样会较为恰当。

16.陈荣灿议员询问设立跳蚤市场的进展情况。田北俊议员质疑政府当局曾否就设
立跳蚤市场的事宜咨询零售业。他询问当局会否为跳蚤市场作出宣传,以期吸引
前往深圳购物的市民转往该处购物。李卓人议员对于设立跳蚤市场的目的及由非
政府机构负责管理的安排提出质疑。他对于失业人士能否在拟议设立的跳蚤市场
觅得工作表示怀疑,他并建议当局把部分地方划为小贩摆卖区。郑家富议员及梁
耀忠议员均怀疑拟议设立的跳蚤市场能否有效协助失业人士寻找工作。

17.关于委员在上文第16段所述就跳蚤市场提出的问题,教统局局长回应时提出以
下各点 --

  1. 政府当局会在1998年11月底邀请非政府机构提交建议书。宣传工作大
    概会在下星期进行。当局会成立工作小组,处理各项申请,而有关结
    果会在1998年12月底或1999年年初公布;

  2. 政府当局曾非正式地咨询零售业。当局会作出宣传,推广跳蚤市场,
    并强调其优点。为免加剧零售业的竞爭,跳蚤市场只会在周末及公众
    假期营业。政府当局希望该项计划实施后,部分失业人士可找到临时
    工作;

  3. 在研究小贩摆卖的问题时,政府当局必须认真考虑环境及卫生方面的
    因素。此外,如拨出更多地方供小贩摆卖,便难以制止无牌小贩的摆
    卖活动。另一方面,有关跳蚤市场的计划为期3至6个月。一间非政府
    机构将以非牟利形式负责跳蚤市场的营运,而所收取的费用只会足够
    抵销行政及管理方面的开支。当局希望档位经营人最终可以赚取利润
    ;及

  4. 政府当局会研究非政府机构的建议书,包括就收入及支出拟备的拟议
    财政报告,以确保获选的非政府机构会以非牟利形式营办跳蚤市场。
    政府当局无意干预运作方面的细节安排,例如如何分配档位及有否聘
    请失业人士营办档位等问题。
教统局副局长补充说,该项试验计划有助加强整体社会的参与,而这是推动这项计
划的动力。

18. 梁耀忠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如何处理非熟练工人的失业问题。他建议,公营机
构应开设额外职位,例如家务助理及看更。教统局局长指出,失业问题反映本港目
前的经济状况。在经济复苏前,当局的整套措施亦不能解决失业率不断上升的问题
。该等措施旨在纾缓失业情况。失业率上升,未必显示政府当局所采取的措施对纾
缓个别人士的失业问题并不奏效。当局在提出创造就业机会的建议前,需考虑公营
机构的财政资源,及其他因素,包括资源增值计划。当局在开设职位时,会考虑该
等职位的功能、是否有此需要及其作用。劳工处一直有提供就业辅导及就业选配服
务,协助失业人士(包括非熟练工人)寻找工作。再培训局正开办再培训课程,并会
在有需要时筹办更多课程。

19.梁耀忠议员评论说,鉴于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有所规限,失业人士在应付基
本生活费方面将会更为困难。教统局局长表示,有关意见会转达卫生福利局参考。

20.何世柱议员预计,建造业的失业问题会更为严重。他评论说,政府在处理承建
商就基建工程提交的申请书方面进度缓慢。关于社区建设计划,他认为,根据该
等计划所开设的只是为期3个月的临时职位,对于纾缓失业问题的作用不大。

21. 教统局局长作出回应时提出以下各点 --

  1. 建造业工人的失业率不断上升,主要是私人机构进行的发展项目减少
    所致。政府当局会继续加快公营机构建筑工程的进度;及

  2. 市区建设计划属短期计划,因而只能创造临时职位。不过,该等计划
    有其作用,尤其是对內地新来港定居人士居住情况进行的调查所得的
    资料,对于政府在规划及制订政策时甚具参考价值。
22.鉴于海员训练课程将于1998年12月中结束,陈鉴林议员关注正修读该课程的学
员的就业机会。教统局副局长表示,修读该课程的学员表现良好,而航海业亦给
予好评。职业训练局正就安排学员就业的事宜与雇主联络。此方面的工作会继续
进行。教统局副局长回应刘千石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开办该项训练课程每年的成
本约为300万元。学员接受课堂训练期间每月所领取的4,000元再培训津贴,是由
再培训局支付的。以每班最多24名学员计算,每年可为超过200人提供训练。

23.丁午寿议员提述资料文件英文本第10页第2项时,促请政府当局在财务方面承
担更大责任,以便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更多协助。他表示,贷款机构在处理中小型
企业的申请时,通常会要求该等企业以其物业作为担保,并拒绝接受未能提供此
等担保的申请。教统局局长承诺把此意见转达工商局,供该局在1999年年初检讨
中小型企业特别信贷计划时考虑。

VI. 处理减薪及裁员的指引
(立法会CB(2)707/98-99(03)号文件)

24.政府当局在席上提交一份由劳工处发出、题为"雇主与雇员指引:如何处理减
薪及裁员"的小册子。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在会后亦就上述雇员指引发出撮要。小册子及撮要已送交
立法会全体议员。)

25.教统局局长表示,该份指引旨在鼓励劳资双方以理性的态度,坦诚协商,就
涉及减薪及裁员的事宜谋求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26.刘千石议员以香港电讯最近发生的劳资纠纷为例,质疑该份指引在保障雇员
权益方面的成效。教统局局长答称,当企业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面临严竣的营
商环境时,雇主与雇员应本著该份指引的精神,紧密合作,共渡难关。雇主不
能单方面更改雇用条款,必须咨询雇员。来自传媒、职工会等方面的压力会对
雇主(包括被视为无良的雇主)构成阻碍,令他们不致贸然在未经属下雇员同意
的情况下,更改雇用条款。他续称,根据《劳资关系条例》,劳工处处长可委
任调停员,负责调停劳资纠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在各方同意下,将有
关劳资纠纷转介予以仲裁。此外,劳资纠纷亦可转介予调查委员会处理。

27.教统局局长答覆刘千石议员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时表示,当局不宜就个别减薪
及裁员事件置评。雇主与雇员务须进行商讨,谋求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此点至为重要。

28.刘千石议员就涉及小型公司的劳资纠纷进一步提问,劳工处助理处长答覆时
表示,透过立法对减薪及裁员的行动加以规管的做法并不恰当。政府当局相信,
至重要的是,雇主与雇员务须进行讨论,谋求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

29.陈荣灿议员转达陈婉娴议员的意见,她认为该份指引对雇主并无法律约束力
,因而在处理减薪及裁员的个案时作用不大。她建议立法保障雇员的权益。

30.劳工处助理处长表示,该份指引自从获劳工顾问委员会(下称"劳顾会")通过及
于1998年10月底公布以来,获得社会各界(包括人力资源经理、雇员、雇主、学
者及传媒)的正面回应。该份指引一直卓有成效。有关减薪及裁员的电话查询已
由1998年8月的9600宗大幅减至1998年11月的700宗。雇主在推行减薪计划前,
普遍根据该份指引的建议办事。越来越多雇主在考虑应否减薪前,愿意遵照指引
的建议,开心见诚地与属下雇员坦率磋商。在劳工处所接触的个案中,所有雇主
均给予雇员最少7日时间考虑是否接纳减薪建议。部分雇主亦已安排高层人员接
受幅度较基层员工为大的减薪建议。

31.有关立法方面的问题,劳工处助理处长重申,透过立法对涉及减薪及裁员的行
动加以规管并不恰当。当局应致力鼓励雇主与雇员共同协商,谋求双方均可接受
的解决办法。他亦承诺跟进陈婉娴议员提出的个案。

32.李卓人议员提到香港电讯劳资纠纷的最新情况,并指资方已违反指引的精神。
他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就该宗劳资纠纷作出仲裁。教统局局长重申,不宜就个别减
薪及裁员的事件置评。他再次扼要说明现行处理劳资纠纷的机制,在该机制下,
政府当局可按照上文第26段所述的《劳资关系条例》,在处理劳资纠纷方面,发
挥积极作用。教统局局长回应李卓人议员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时表示,政府当局虽
然沒有行使《劳资关系条例》所赋予的权力,但这未必代表当局在处理涉及减薪
及裁员的劳资纠纷时,不会行使该项权力。

33.郑家富议员表示,民主党会向立法会提出议员法案,确保当雇主提出减薪及裁
员的建议时,雇员的权益得到保障。他请政府当局就此事及拟提出的议员法案会
否违反《基本法》第七十四条的问题提出意见。教统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如有
机会研究有关法案,会就法案拟订本身的立场。

34.梁耀忠议员提述该份指引第1.3段,并询问政府当局如何可确保雇主会开心见
诚,向雇员解释公司在业务方面所遇到的困难。教统局局长表示,虽然有例外情
况,但在不少个案中,雇主与雇员均能共同磋商业务上所遇到的困难,谋求双方
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包括按照减薪前的工资计算遣散费。教统局局长回应梁耀
忠议员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时表示,在目前经济不景的时候,当减薪及裁员变得无
可避免时,当局有必要在这方面为雇主及雇员提供有用的指引。

35. 主席关注该份指引在处理涉及遣散费的减薪个案方面的成效。他质疑,如雇主
及雇员已达成减薪协议,而该雇主在一年后破产,则会否按照减薪前最后一个月的
工资,计算遣散费的金额。他亦询问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及劳资审裁处会否承认该份
指引。教统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会要求劳顾会及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检讨此
事。

36.田北俊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曾采取甚么措施,以鼓励雇主不要在经济不景的时
刻,结束营业或减薪裁员。劳工处助理处长指出,资料文件第5段特别载述政府当
局为宣传该份指引而采取的措施。据他表示,该份指引已随劳工处出版的最新一期
刊物"劳资透视",发给约10万间雇用5名或以上雇员的机构。

V. 公用事业机构的专营权变动后对现有雇员及将来的雇主的影响
(立法会CB(2)707/98-99(04)号文件)

37.刘千石议员认为,当公用事业机构的专营权出现变动时,其雇员的权益应获得
保障。他质问当局因何不能在招标时加入条件,订明当专营权变动后,原有经营
者的雇员须获提供其原有的职位及聘用条件。教统局副局长答称,立法会交通事
务委员会将于翌日的会议详细讨论此事,他会把此项意见向运输局转达,以供参
考。

38.教统局副局长在答覆刘千石议员的进一步询问时指出,倘若专营权或服务牌照
的终止导致有关的专营权、特许经营权持有者或服务提供者须裁减或遣散雇员,
雇主必须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行事。当局亦会鼓励即将终止经营的专营权、
特许经营权持有者或服务提供者以雇主的身份,与受影响的雇员坦诚进行商讨,
以期就雇员非法定的权益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安排。劳工处将为被裁减的职员提
供就业辅导,而雇员再培训局亦会举办一连串的再培训课程及提供相关的服务。

39.教统局副局长强调,当局并无制定规则或规例,订明如何处理因服务牌照或专
营权终止或更改而引致的雇佣问题。每宗个案应按个别情况予以处理。他进一步
表示,不同个案的雇佣安排亦有所不同。就某些个案而言,受影响的雇员会获发
放酬金。至于被辞退的工人应否获优先聘用的问题,当局可规定新的服务提供者
须优先聘用现有经营者的雇员,中华汽车有限公司及香港油麻地小轮船有限公司
的个案已有这样的安排。

40.刘千石议员察悉教统局副局长在上文第38至39段的解释,但他并不同意雇员的
权益可以获得保障的看法。他坚称,政府在招标时,应要求新的雇主为受影响的
雇员提供相同的职位及聘用条件。

41.李卓人议员表示,受影响的雇员若只按当时市场的条件受聘,便会处于不利位
置。主席表示,新雇主若承认受影响雇员的年资,便可解决此问题。

42.关于在席上提交的香港收费道路从业员协会筹委会的意见书,李卓人议员讲述
受影响人士的就业问题。该筹委会亦已要求政府在标书內规定,新的雇主应承认
受影响雇员的年资,以相同的薪金聘用他们。

43.教统局副局长重申,他会把委员的意见向运输局转达,以供考虑。

44.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4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