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587/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MP/1

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5月27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李启明议员(主席)
刘千石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李卓人议员
呂明华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何敏嘉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耀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祝建勋先生

教育统筹局署理首席助理局长
张岱桢先生

劳工处处长
张建宗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曾健和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祝建勋先生

教育统筹局署理首席助理局长
张岱桢先生

劳工处处长
张建宗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就业)
周东山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曾健和先生

雇员再培训局行政总监
邝胜仕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祝建勋先生

教育统筹局署理首席助理局长
张岱桢先生

劳工处处长
张建宗先生

劳工处助理处长(劳资关系)
曾健和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
刘骐嘉女士
(只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研究主任1
胡志华先生
(只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高级主任(2)5
林培生先生
I. 确认通过1999年3月3日、3月23日及4月22日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1867/98-99、CB(2)2024/98-99、CB(2)2074/98-99及CB(2)2072/98-99(01)
号文件)

1999年3月3日、3月23日及4月22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2.委员察悉政府当局须采取的跟进行动一览(立法会CB(2)2072/98-99(01)号文件)。

3.委员察悉,财务委员会曾在1998年12月4日的会议上讨论雇员再培训局(下称"再培训
局")的拨款事宜,并建议人力事务委员会参观再培训局的培训中心。再培训局随后邀
请事务委员会委员前往该局的培训中心参观。陈婉娴议员对参观活动表示支持,并建
议委员亦应参观职业训练局(下称"职训局")。委员同意会参观再培训局及职训局。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2072/98-99(02)号文件)

4. 委员商定在1999年6月24日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以下事项 --

  1. 人力事务委员会向立法会提交的报告拟稿;

  2. 为创造就业机会及应付失业问题而采取的措施的进展情况;

  3. 老人就业问题的跟进事宜;

  4. 针对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进行的调查;

  5. 工人进行罢工或采取工业行动的权利的跟进事宜;及

  6. 工作时需使用电脑的人士的职业健康问题。
(会后补注:鉴于可能沒有足够时间讨论所有项目,主席随后决定押后讨论项目(f)。)

关于项目(c),陈婉娴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说明年龄介乎40至60岁的人士的
就业情况,并说明政府当局采取甚么措施,以解决与老人就业有关的问题。

III. 有关最低工资制度的研究报告
(由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撰写的研究报告,以及在席上提交并随立
法会CB(2)2138/98-99号文件送交缺席委员的补充资料)

5. 主席表示,鉴于政府经济顾问不在香港,教育统筹局(下称"教统局)副局长曾在会前
建议,待政府经济顾问返港后才讨论这项目。由于席上提出的任何事宜可在会后转交
政府经济顾问以书面作覆,主席决定不会押后讨论这项目。

6.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应主席所请,向委员概述有关最低工资制度的研究报
告所载的主要结果。她表示,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曾研究澳洲、法
国、日本、中国內地、新加坡、南韩、台湾、英国及美国的经验,当中除新加坡外,
其余所有国家均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每个地方所推行的最低工资制度均切合本身的社
会经济需要。在研究范围內的地方,赞成及反对订立最低工资制度者各持不同的论据
。有关最低工资变动对就业率、贫穷问题及入息分配的影响的各项实质数据研究,并
沒有一致的结果。因此,各方未能就最低工资的确实影响取得共识。

7.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特别提出以下研究结果 --

  1. 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豁免范围及该制度是否适用于外地工人的事宜,
    该部察悉,在澳洲,职业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所有受薪工人。在美国
    及法国,专业雇员不属最低工资制度的涵盖范围。在日本及南韩,学
    徒及受训学员是获得豁免的主要工人类别。在台湾,以佣金计算薪酬
    的工人获得豁免,不受基本工资制度规管。在中国內地,地方政府可
    决定最低工资制度应否适用于由县/镇设立的企业。在研究范围內的
    国家,伤残工人一般不属最低工资制度的涵盖范围;

  2. 在法国、台湾、南韩及中国內地,最低工资由行政机关厘定。在美国
    及英国,最低工资则由立法机关厘定。澳洲的劳资关系委员会有权订
    定行业的最低工资。在日本,各县的最低工资审议会负责厘定地区的
    最低工资,而不同的行业委员会则负责为不同行业厘定最低工资;

  3. 澳洲、法国、台湾、日本、南韩及中国內地的有关机关均按年调整最
    低工资。在法国,最低工资的调整与通胀率挂钩;

  4. 在法国、英国、台湾、南韩及中国大陆,在正式咨询组织调整最低工
    资时,职工会担当重要的角色。澳洲、美国或日本并沒有设立正式的
    咨询组织;

  5. 在研究范围內的地方,厘定最低工资时所依循的准则包括:工人的基
    本需要、平均工资、劳动生产力、通胀率、就业率、雇主所得利润及
    贫穷线;

  6. 据观察所得,在本世纪开始,不同行业均设有不同的最低工资。在近
    数十年,订立划一工资额的做法较为普遍;

  7. 在研究范围內的地方,最低工资制度由负责劳工事务的机关执行。因
    沒有支付最低工资,或向执行机关作出虛假报告而被判罚的罚则,在
    研究范围內的地方各有不同。在美国及南韩,雇主可能会因沒有支付
    最低工资而被判入狱;

  8. 在美国、法国及英国,支取最低工资的工人数目约为劳动人口的10%
    。这些支取最低工资的工人主要为妇女,大多从事纺织及制衣业、饮
    食业、零售贸易及个人护理服务的工作;

  9. 在澳洲、美国、法国、台湾、南韩及英国,年轻工人及受训学员的最
    低工资约相等于成人最低工资额的70%至90%;及

  10. 关于研究范围內地方的最低工资,研究所得结果如下:

    国家/地区每小时
    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与平
    均工资的比率
    法国53.1元59%
    澳洲48.8元不适用
    英国46.2元45%
    美国39.9元42%
    日本38.4元42%
    台湾15.2元45%
    南韩8.54元38%
    中国1.46至2.34元30%至45%
8.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指出,在考虑是否设立最低工资制度时,通常会探讨
以下因素--
  1. 设立最低工资制度会否确保低薪工人达到起码的生活水平、解决在职者
    的贫穷问题、提高低薪工人的购买力,以及鼓励雇主提高效率/生产力
    ;及

  2. 设立最低工资制度会否减少就业机会、使不受最低工资制度规管的行业
    的工资减少、影响经济体系的竞爭力,以及导致在职训练减少。
9.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提述研究报告中的表16,并把根据平均工资不同比率
计算的不同最低工资额告知委员。委员察悉,倘若把最低工资定为 4,000元,支取最
低工资的工人约会有261 000名;倘若把最低工资定为6,000元,则支取最低工资的工
人约会有483 700名。根据政府统计处(下称"统计处")表示,外籍家庭佣工已计入这些
数字之內。

10.陈婉娴议员询问有否资料说明并非从事经济活动的工人数目。研究主任1表示,该
等数字是根据统计处在1998年最后一季进行的综合住戶统计调查所得结果而得出,该
项调查只提及就业人口。

11.李卓人议员表示,部分工人的每月入息虽然超出某一水平,但他们的工作时间可能
极长。尽管他们每月赚取的工资较最低月薪为高,但他们每小时赚取的工资可能低于
最低时薪。为方便估计根据不同最低工资水平支取最低工资的工人数目,他建议资料
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计算,倘若把最低工资定在不同水平,会有多少工人可支取最低
工资,在计算时并须考虑工作时间。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承诺搜集所需资料。

12.英国的低薪委员会(Low Pay Commission) 曾调查国民最低工资对社会经济所造成的影
响。研究主任1就此表示,根据所得结果,低薪委员会发现难以准确预测国民最低工资
的影响。他请委员注意,最低工资制度仅于 1999年4月1日在英国重新推行。低薪委员
会将于1999年年底检讨最低工资所造成的影响。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会跟进此事
,并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有关结果。

13.教统局副局长回应李卓人议员时表示,政府当局目前并无计划在香港设立低薪委员
会。不过,他会把此事转交政府经济顾问研究。司徒华议员表示,由于政府当局不愿
研究订立最低工资的问题,因此有需要在香港设立低薪委员会,负责探讨此事。

14.鉴于支取最低工资的工人数目只占劳动人口的10%,郑家富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
采取负责的态度,承担保障低薪人士的责任。教统局副局长答称,由于政府经济顾问
不在香港,他不宜就此作覆。他补充谓,政府当局的立场已在1998年10月举行的事务
委员会会议席上清楚阐明。郑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应采取积极负责的态度,详细研究
在香港订立最低工资制度的问题。

15. 田北俊议员表示,虽然在研究范围內的国家中,法国的最低工资高踞首位,但该
国的失业率约为12%至15%,在欧洲也是最高。他询问有否资料说明法国的社会保障
制度及最低工资对失业率的影响。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请委员参阅研究报
告第9.20至9.23段时表示,对于最低工资对就业率是否有负面影响的问题,法国的研
究人员有不同的意见。关于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她提述表 12,并告知委员,法国
同时设有失业保险金及失业援助金。失业人士必须在先前进行受薪工作期间曾作出
保险供款,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金额相等于先前总收入的 60%。在法国,如要领
取失业援助金,则须通过资产审查,而该项援助金与先前所得收入及所作供款无关
。受助人可无限期领取福利金,而每年可领取的福利金额介乎15,950法郎至27,010
法郎。

16.李卓人议员提述研究报告第9.18段时表示,据一位美国劳动部部长表示,若把最低
工资定在相等于平均工资50%或以下的水平,即使对就业率产生负面影响,也会属于
轻微及难以察觉。

17.副主席表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称"该公约")第7条订明,工人
的薪酬应足以让他们及其家人享有合理的生活水平。由于低收入工人及其家人的生活
远未能达到合理水平,他质疑政府当局有否在香港实施该条文。李卓人议员不满政府
当局对最低工资所持的态度。他表示,虽然该公约已适用于香港多年,但政府当局仍
未实施该公约第7条。教统局副局长承诺研究此事,并提供答覆。

18.副主席建议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进行研究,探讨受雇于快餐连锁店、超级市场
及承办政府清洁工作的公司的工人所得工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管承诺核查
该部有否资源进行这方面的研究。

19.呂明华议员表示,香港的估计最低工资似乎较亚洲其他地方为高,并询问可否在顾
及各地方生活水平的情况下,比较不同地方的最低工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主
管提述表9时表示,为方便作出该等比较,该部以经济学普遍使用的购买力平价兌換比
率兌換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下称"经兌換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显示研究范围內的地
方的一般生活水平。可以注意到的是,在研究范围內的地方,虽然美国的经兌換人均
国民生产总值高踞首位,但该国的最低工资水平只排行第三位。虽然法国的最低工资
处于最高水平,但该国的经兌換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只排行第四位。

20.陈婉娴议员要求政府当局仔细审阅该份研究报告,并就最低工资的问题制订长远对
策。她建议事务委员会在 1999 年7月的会议席上再讨论最低工资的事宜。田北俊议员
认为,在审阅该份研究报告及探讨最低工资的事宜时,政府当局亦应研究最低工资对
企业 (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及香港整体经济的影响。呂明华议员同意他的意见,并认为
在研究最低工资的事宜时,亦应一并研究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呂议员补充谓,订
立最低工资是保障工人的消极措施。政局当局应考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21.主席表示,政府当局一直依赖劳工市场自行调节工人的工资。不过,失业率近期已
升至6.3%,并预期会持续上升。由于支取最低工资的工人只会占劳动人口的10%,而
订立最低工资的目的纯粹是保障低薪工人,因此政府当局应重新认真考虑应否继续奉
行不干预政策。

22. 委员同意,事务委员会将于1999年7月再讨论此事。

IV. 为创造就业机会及应付失业问题而采取的措施的进展情况
(立法会CB(2)2072/98-99(03)号文件)

23.教统局副局长应主席所请,特别说明为开设职位及解决失业问题而采取的措施的进
展。他告知委员,该份文件已加插一栏讲述最新进展的资料。

24.教统局副局长回覆陈荣灿议员时表示,因应在资助学校进行大型维修保养工程,以
及加快进行政府小型维修工程而开设的所有职位空缺已经填补。

25.何世柱议员表示,据他所知,整体职位供应在1998年最后两季虽有减少,但在1999
年首季却出现轻微增加。失业率上升的原因,可能是寻找工作的人数增长较开设职位
的数目为多。教统局副局长答称,虽然他现时未有该等资料,但根据他的印象,职位
供应有轻微增加。

26.郑家富议员关注,随著更多大学及中学毕业生在夏季投入劳工市场,失业率会上升
。教统局副局长答称,政府当局亦非常关注此事。就业专责小组(下称"专责小组")会在
翌日举行的会议席上讨论此事。他应主席的要求,同意在下次会议席上提供资料,说
明专责小组所商定的措施。

电话转介服务

27.关于有多少名求职者已透过电话转介服务成功觅得工作,劳工处助理处长(就业)表
示,当局并无资料显示求职者透过电话转介服务成功觅得工作的比率。整体的就业率
约为 16%至24%。该比率会不时改变,最高曾达30%。他补充谓,电话转介服务并非
求职者寻找工作的唯一途径。他们亦可同时循其他途径 (包括亲身前往本港就业辅导
组办事处及透过互联网 )寻找工作。根据劳工处进行的一项非正式调查,成功觅得工
作的求职者所占比率介乎25%至33%左右,但较高职位所占的比率则较低。劳工处处
长补充谓,电话转介服务包括把职位空缺的资料张贴在就业辅导组办事处內,让求职
者可直接与雇主联络,以安排面试。

为期9个月的特别"服务行业训练证书课程"

28.陈荣灿议员察悉,为期9个月的特别"服务行业训练证书课程"提供1 000名学额,在
报读方面一向竞爭激烈,因而询问为何只有916名及907名学员分别完成第一及第二个
学期的课程。再培训局行政总监表示,由于部分学员因成功觅得工作而退学,故此完
成第一及第二个学期课程的学员均少于1 000人。由此出现的所有空缺已由其他申请人
填补。主席询问该局会否为该项课程开办新班,再培训局行政总监回覆时表示,该项
课程以试验性质开办。待该课程的 3 个学期完结后,再培训局会评核结果,才决定会
否开办新班,以及应否修改课程的內容。不过,主席及陈婉娴议员认为,该局应在第
一个学期结束后,立即展开评核工作。再培训局行政总监表示,学员必须通过学期考
验,才能修读下一学期的课程。由于各学期的结束时间不同,该局有需要待3个学期
结束后,才评核该项课程。

在政府部门开设的新职位空缺

29.陈婉娴议员提及文件第3段,并询问在政府部门开设的8 500个职位空缺,是否因应
公务员体制改革而出现。她察悉失业率持续上升,因而质疑该等空缺是否透过删除常
额职位而开设的临时职位。教统局副局长答称,据他所知,该等空缺并非透过删除常
额职位而开设的临时职位,并与公务员体制改革无关。他补充谓,失业率只反映整体
的经济状况。陈婉娴议员认为,虽然政府当局正透过各项措施开设新职位,但却透过
废除辅助警队、把政府部门(例如房屋署)私营化,以及进行公务员体制改革,制造失
业。

在受公帑资助的机构及私营机构开设的新职位空缺

30.田北俊议员提及文件第3段,并质疑在目前的经济气候下,受公帑资助的机构及私
营机构会否开设 113 000个新职位。教统局副局长表示,各政府部门及两间铁路公司
就政府推行的主要措施及计划(包括公共房屋计划及铁路计划)提供资料,而当局则根
据该等资料估计新职位空缺的数目。由于在这些计划当中,多项已外判予私营公司承
办,因此私营机构会开设若干新职位。

关于已删除职位数目的资料

31.李卓人议员提及列表第1项时表示,当局虽然已透过提前展开工务计划而开设24 000
个新职位,但却沒有提供资料,说明已删除的职位数目。据他所知,各个政府部门已
减少所聘请的临时雇员数目。各项工务计划完竣后,职位亦会删减。他关注到有报道
指部分顾问公司已把业务转移至內地,而新公屋单位的某些组成部分更在內地预制,
再运往香港装嵌。有鉴于此,他质疑因批出工程/顾问合约而产生的24 000个职位空
缺,会否全部由本地工人填补。他认为,既然某些业务已迁往內地,由此等业务而产
生的职位空缺便不应计算为已开设的职位。他补充谓,倘若已开设如此多的职位,失
业率理应不会升至该水平。教统局副局长表示,就已删除职位的数目搜集资料有困难
。不过,政府当局会研究此事。

32.何世柱议员表示,建筑工程大多只能在香港进行。如沒有输入外劳,有关职位肯定
会由本地工人填补。他补充谓,工务小组委员会近期已更频密举行会议,以审批更多
计划。他促请委员支持提交工务小组委员会审批的建议,使建造业可开设更多职位。
教统局副局长表示,教统局已与工务局紧密合作,以提前展开工务计划及开设职位,
两局在这方面会继续合作。陈婉娴议员表示,香港工会联合会一直促请政府当局在工
务计划的合约中,订明必须雇用本地劳工。可惜,这方面至今仍毫无进展。

家务助理技能的培训

33.郑家富议员指出,本港对家务助理的需求有所增加,因而询问再培训局会如何提供
培训,使家务助理掌握所需技能,以切合社会的需求。他亦认为,除在港岛区开办更
多家务助理培训课程外,再培训局亦应在新界开办更多这类课程。再培训局行政总监
表示,一些雇主仅需聘用兼职的家务助理,为迎合他们的需要,再培训局已为毕业学
员提供 "兼职组合",安排他们在附近地点从事数份兼职。完成家务助理培训课程的学
员的就业率约为74%。至于在新界开办更多家务助理培训课程的问题,他表示该局会
在港岛区及新界开办更多培训课程。由于港岛区对家务助理的需求较大,因此位于港
岛区的培训中心所提供的学额较多。

34.陈婉娴议员询问,再培训局有否计划加强家务助理在老人护理方面培训。再培训局
行政总监答覆时表示,再培训局正修改各项课程的內容,以迎合社会的需求。该局正
修改家务助理培训课程的纲要,以纳入老人护理方面的培训。经修订的课程预期会在
1999年9或10月全面采用。

非法劳工

35.陈荣灿议员询问劳工处进行巡查时所发现的非法劳工数目。劳工处处长承诺在会后
提供所需资料。他补充谓,由于劳工处并无拘捕非法劳工的权力,该署必须把该类个
案转交入境事务处,以便采取行动。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随后提供在巡查期间发现的非法劳工数目,有关资料已随立
法会CB(2)2194/98-99号文件发出。)

V. 工人进行罢工或采取工业行动的权利的跟进事宜
(立法会CB(2)2072/98-99(04)号文件)

36.对于《雇佣条例》(第57章)第9、31H、31X及32H条是否违反《基本法》第二十七
条的问题,教育统筹局局长(下称"教统局局长")向委员概述政府当局的意见。他特别
提出以下各点 --

  1.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订明,香港居民享有组织及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
    及自由;

  2. 《雇佣条例》第9、31H、31X及32H条沒有违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及

  3. 鉴于《 基本法》明文保障罢工的权利,政府当局认为,《基本法》生效后
    ,《雇佣条例》第9条的合理诠释会是,如雇员合法行使罢工的权利,则不
    会构成行为不当或故意不服从合法而合理命令的行为。以普通法为依据,
    指罢工属违反合约之举,并以此为理由,即时解雇雇员的做法,亦已不再
    有效,因为这做法会牴触《基本法》中保障罢工权利的条文。
应否废除《雇佣条例》第31H、31X及32H条的问题

37. 陈荣灿议员认为,文件第5及8段互有矛盾。他提述文件第8段,当中载述如采用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诠释,《雇佣条例》第31H、31X及32H条的有关用词便会
沒有意思。他并表示,应废除该等条文,特别是考虑到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会参照条
例的条文这情况。教统局局长答称,文件第5及8段并无矛盾。《基本法》生效后,
雇主不能根据《雇佣条例》第 9条解雇参加罢工的工人。政府当局原则上虽然不会
反对在适当的时间废除《雇佣条例》第31H、31X及32H条,但却不认为有迫切需要
立即废除该等条文。陈婉娴议员表示,如不废除该等条文,法庭可能有时需要求有
关方面解释该等条文,因而导致不必要的讼费。郑家富议员补充谓,该等条文即使
不牴触《基本法》,亦应予以修改,使意思更清晰明确。

38.不过,何世柱议员认为,据近期有关《基本法》第二十四条所订香港居留权的个
案显示,法庭在解释某条例的条文时,会考虑到《基本法》。因此,即使不废除该
等条文,他亦不会担心。

《雇佣条例》第21条是否与《基本法》一致的问题

39.李卓人议员表示,《雇佣条例》第21B条亦违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条有关工人享
有罢工权利的规定。该条订明,职工会会员或职员享有在适当时间参加该职工会活动
的权利。教统局局长承诺研究此事,并提供回覆。

40.李卓人议员表示,香港职工会联盟关注复职权问题,该问题正由政府当局研究。教
统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正探讨复职权的问题,并会尽快汇报有关结果。

"罢工"的定义

41.教统局局长回应副主席时表示,根据《职工会条例》(第332章),"罢工"指一群受雇
用的人经共同协定而停止工作,或任何数目的受雇用的人因发生纠纷而一致拒绝、或
经达成共识而拒绝继续为某雇主工作,作为迫使他们的雇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雇
主,或任何受雇的人或一群受雇的人,接受或不接受雇佣条款或条件或影响雇佣的条
款或条件的方法。

42.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将会再在下次会议席上讨论此事。政府当局除应就会否废除
有关条文阐明意见外,亦应检讨公务员根据《基本法》享有的罢工权利。副主席要求
政府当局在提供的文件中订明"罢工"的定义。

4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