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92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MP/1
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10月2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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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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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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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李启明议员(主席)
刘千石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李卓人议员
呂明华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单仲偕议员
郑家富议员
司徒华议员
缺席委员 :
何敏嘉议员
梁智鸿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 张建宗先生
-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 梁悦贤女士
- 政府经济顾问
- 邓广尧先生
- 劳工处助理处长
- 曾健和先生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 张建宗先生
-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 梁悦贤女士
- 高级劳工事务主任
- 梁棉章先生
应邀出席者 :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香港社会保障学会
- 副主席
- 莫泰基先生
-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 宣传主任
- 吴慧仪女士
- 干事
- 李强增先生
- 香港职工会联盟
- 组织干事
- 麦德正先生
- 组织干事
- 苗丝敏女士
- 香港雇主联合会
- 雇佣关系及劳工法例委员会副主席
- 麦建华博士
- 行政总监
- 周美儿女士
- 香港建造商会
- 会长
- 谢礼良先生
- 秘书长
- 陈永桐先生
- 香港总商会
- 人力资源委员会主席
- 潘润先生
- 机构发展顾问有限公司董事
- 毕烈先生
- 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 北太区人力资源董事
- 符树联先生
- 香港工业总会
- 干事
- 陈梓华先生
- 高级统筹主任
- 谭佐平先生
香港中华总商会
- 会董
- 简卫华先生
- 副会长
- 王敏刚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2)5
- 吴月华女士
I. 确认通过1998年9月24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496/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495/98-99(01)号文件)
2.由于原订于1999年3月25日举行的定期会议与立法会会议撞期,主席建议,该次会
议改于1999年3月23日(星期二)下午2时30分举行,委员同意此项建议。
3.委员察悉,由于政府当局正就刘千石议员拟就年龄歧视问题提交的法案与刘议员作
出澄清,该项法案需押后提交立法会,直至另行通告。
4.事务委员会决定在订于1998年11月26日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以下4个项目:
- 为创造就业机会及应付失业问题而采取的措施的进展情况;
- 处理裁员减薪的指引;
- 检讨工作时间的安排;及
- 公用事业机构的专营权变动后对现有雇员及将来的雇主的影响。
(会后补注:应政府当局的要求,第(c)项将押后至日后的会议席上讨论。)
5. 关于上文第4段(a)项,教育统筹局(下称"教统局")副局长表示,当局打算定期汇报
就业专责小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委员因而同意把此事纳入日后会议的议程,直至另
行通告。关于上文第4段(b)项,当局在席上提交名为"雇主与雇员指引 -- 如何处理减
薪及裁员"的小册子,供委员参考。司徒华议员建议就该等指引能否有效保障雇员的
权益进行讨论,委员表示同意。应委员的要求,当局将会告知委员,劳工处自从发
出该等指引以来,所处理的涉及雇主单方面削减雇员工资而引发纠纷的个案数目。
6.主席提及当局在会议举行前不久才发出关于最低工资的资料文件,并提醒当局应
在会议举行日期 7天前把有关文件送交立法会秘书处,以方便把该等文件派发予委
员。当局答允尽量遵从此项规定。
III. 在香港设立最低工资的方案
与团体会商
7.主席提醒与会各团体的代表谓,他们并不享有《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
章)所提供的保障及豁免。
香港社会保障学会(下称"保障学会")
(立法会CB(2)87/98-99(01)号文件)
8. 莫泰基先生应主席所请,向委员简介保障学会在其意见书內所提出,在香港订
定每月为5,850元的最低工资的建议。他亦在席上提交一页统计资料及两则剪报。
他提及各个雇主团体的意见书(不包括随立法会CB(2)514/98-99号文件发出的香港
地产建设商会的意见书,该意见书只限于供委员参阅),并回应了工商界的各点关
注及当局在其资料文件提出的各项观点。他的其他意见如下:
- 根据保障学会最近对商业铺位业主进行调查所得的结果,调低商业楼
宇的租金较削减雇员的薪金更能有效减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及
- 当局根据旧有的数据厘定贫穷线,缺乏前瞻性。对于当局估计,本港
若设立最低工资制度,只会令贫穷家庭中18%的成年人口(即低薪人士)
得益,他并不同意这看法。
港九劳工社团联会
(立法会CB(2)495/98-99(02)号文件)
9.港九劳工社团联会的代表在席上阐述载于该会意见书內的意见,表明支持在本港
设立最低工资制度。他们不同意某些雇主团体的看法,该等雇主团体认为,倘若所
订定的最低工资较市值工资为低,便会成为工人的最高工资。他们认为,不论最低
工资制度是否存在,本港的雇主亦会考虑有关职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根据市场价
值,厘定支付予工人的工资。
香港职工会联盟(下称"职工盟")
(立法会CB(2)495/98-99(03)号文件)
10.除递交意见书外,职工盟亦在席上提交一份文件,以回应雇主团体的各项观点。
麦德正先生阐述了文件所列述的各点意见,表明支持本港设立最低工资制度。
香港雇主联合会(下称"雇主联会")
(立法会CB(2)456/98-99(01)号文件)
11.雇主联会的代表阐述了该会所提交意见书的要点,提出反对设立最低工资制度的
论据。
香港建造商会(下称"建造商会")
(立法会CB(2)362/98-99(01)号文件)
12. 谢礼良先生表明建造商会反对设立最低工资制度的立场。除阐述建造商会在其
意见书內列明的观点外,他并指出,为建造业订立最低工资的做法,既无意义,
亦非实际可行。根据雇主的经验,虽然他们愿意付出较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的
援助金为高的薪金,但即使在经济蓬勃发展时期,建造业亦无法招聘得足够的非
技术工人。
香港总商会(下称"总商会")
(立法会CB(2)495/98-99(04)号文件)
13. 总商会的代表特别说明该会所提交的意见书的要点,提出其反对设立最低工资
制度的论据。他们指出,即使属于同一行业,在不同地区的工资亦有差异,因此,
为所有行业采用划一最低工资的做法并不可行。他们认为,应为工人提供培训,以
便他们可在就业市场提高竞爭力,最终令他们有能力赚取较高的薪金。
香港工业总会(下称"工业总会")
(立法会CB(2)510/98-99(01)号文件)
14.陈梓华先生向委员简介了工业总会在其意见书內详述的各项观点,表明反对设
立最低工资制度。
香港中华总商会(下称"中总")
(立法会CB(2)480/98-99(01)号文件)
15.中总的代表阐述了载于该会的意见书內的观点,表明反对在本港设立最低工资
制度。
16. 莫泰基先生在回应陈鉴林议员的询问时证实,保障学会建议为所有行业制定单
一个划一的法定最低工资。他在回应陈鉴林议员的进一步询问时表示,实施最低
工资制度不会对本港各行各业的生产力造成不良影响。由于某些行业已就工资事
宜达致共识,该等行业的劳资双方可透过磋商,为其行业厘定较法定最低工资为
高,并获双方接受的最低工资。政府因而无需为这些行业规定最低工资。
17. 丁午寿先生认为,工资应由劳动市场透过供求情况厘定。他以美国新泽西州为
例,指出当地把最低工资提高后,失业率随即急升。麦德正先生在回应时表示,
由于本港的公司一直以最低限度的人力水平运作,沒有可能再裁员,因此,这种
情况不会在本港发生。莫泰基先生在回应丁午寿议员的跟进问题时表示,实施最
低工资不会增加经营成本及因而导致企业倒闭。他认为,市场竞爭是导致公司停
止经营的原因。由于在商业市场上竞爭力较强及效率较高的公司会吸纳竞爭力较
弱的公司的业务,本地的失业率不会上升。
18. 周美儿女士在回应郑家富议员的询问时,重申雇主联会的观点,即工资应由自
由市场决定,市场会以本身的方式平衡劳工的供求情况。工资水平由多项因素决
定,包括雇员的生产力、技能、能力及有关公司的经营情况。订立最低工资只会
令那些在劳工市场的竞爭力较弱的人得益。家庭主妇及青少年得以在快餐店、超
级市场等地方觅得兼职工作,是由于存在这方面的需求。然而,倘若实施最低工
资,他们便会被挤出就业市场。莫泰基先生就此指出,年青人现时的失业率主要
与市场情况有关,而非他们的能力或技能所致。莫泰基先生在回应呂明华议员的
询问时表示,他认为本港若设立最低工资制度,失业率不会因而上升。
19.陈婉娴议员询问可如何保障雇员的利益,王敏刚先生在回应时澄清,中总并不
认为现时的工资水平不公平。中总认为应订立一套有效的机制,以平衡劳资双方
的利益,同时应检讨现行制度所提供的保障是否足够。
20.关于雇主联会的意见书,李卓人议员询问,雇主联会在经济蓬勃发展时期会否
支持设立最低工资制度。周美儿女士在回应时澄清,雇主联会并无此意。雇主联
会认为,在目前经济不景气的环境下,劳资双方应为促进本港经济的复苏而合作。
21.关于订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提供社会保障的问题,周美儿女士解释,雇主联会虽
然认为,雇主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并不同意应在厘定工资时把社会保障视
为主要考虑因素。雇主在社会保障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只属有限,他们不应承担政
府为工人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水平的责任。周美儿女士在回应刘千石议员的询
问时进一步表示,雇主联会并不支持个别雇主以低得不合理的工资蓄意剝削雇员
的做法。她指出,某些工种的市场工资不高,有关雇主只是据此支付市场工资。
22.田北俊议员询问,保障学会有否调查中小型企业能否负担拟议的最低工资。莫
泰基先生答称,可能会在1998年11月进行该项调查。他补充说,根据第8段(a)项所
述调查的结果,雇主较希望透过获得租金宽减来降低生产及经营成本,而削减雇
员的薪金只属次选。倘若租金下降20%,雇主便有能力向雇员支付拟议的最低工
资。
23.潘润先生在回应刘千石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总商会认为无需研究雇主会否因本
港设立最低工资制度而结束业务,因此亦无意进行该项研究。
政府当局的回应
(立法会CB(2)495/98-99(05)号文件)
24.教统局副局长向委员简介资料文件的內容,他强调,由市场厘定工资的机制,
是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石,在本港推行任何形式的最低工资制度,都会扰乱这
个机制,是毫不值得的做法。他特别强调以下各点
- 虽然保障学会建议在本港设立最低工资制度乃出于好意,表面上
亦可能即时带来某些有限度的裨益,例如可纾缓贫穷问题及改善
收入分配状况,但这些益处却会被随之而来所须承受的沉重代价
所大幅抵销。该等代价在于本港工人(尤其是技术水平和工资较低
的工人)日后的就业机会将会减少;以及令久经考验和经过时间印
证,由市场厘定工资水平的制度被扭曲。而该套制度是本港赖以
成为全球最开放及最具弹性的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成功因素;及
- 关于保障学会建议本港设立工资委员会,新加坡政府于1972年设
立国家工资委员会,目的是确保能"按部就班地增加工资",当时
新加坡的劳工市场日趋紧绌,工人对于工资的期望越来越高。因
此,当年成立国家工资委员会的主要目的并非订立最低工资,而
是遏抑工资的上升幅度。国家工资委员会主席在1998年1月的文章
中指出,由于工资指数化及订定最低工资均令工资制度的灵活性
减少,工资委员会反对该两项措施。近年来,工资委员会已不再
以量化的形式制订工资增幅的指引。反而倾向发出重视质素的指
引,强调工资增幅与生产力之间的关系。因此,将该模式引用于
本港,藉以厘定最低工资,并非恰当的做法。
25.政府经济顾问(下称"经济顾问")表示,当局曾参考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下称"经合
组织")最近进行研究的主要结果,研究若订立法定最低工资,对于贫穷问题、某类
别人士的就业及收入分配情况会有何影响。以下的研究结果进一步支持当局认为不
宜订立最低工资的观点
- 订立法定最低工资对于纾缓贫穷问题只会产生十分轻微的作用;
- 订立法定最低工资可能会减少技术水平较低的工人(例如青少年)的就业机
会;及
- 订立法定最低工资对于令收入分配更为平均方面只会产生有限的作用。
26. 关于较早时就经合组织的研究所提出的问题,经济顾问表示 --
- 本港若设立最低工资制度,失业问题将会恶化;
- 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国家倾向放宽对工资的限制,希望藉此提高
雇员的生产力;
- 新加坡在八十年代曾尝试采用高工资政策,希望藉此提高国家的
生产力。然而,此举却把因果关系错配,结果由于经济不景气,
该国最终被迫放弃高工资政策;及
- 工资应由市场根据雇员的生产力厘定。因此,以立法手段人为地
把工资推高的做法并不可取。
27.经济顾问在回应李卓人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根据经合组织的定义,贫穷家庭是
指人均家庭收入少于工资中位数一半的家庭,而低工资工人则指收入少于整体工
资中位数三分之二的工人。根据这样的定义,本港现有700 000的贫穷家庭成年人
当中,只有大约150 000或18%属每月薪金少于6,700元的低薪工人。本港若订立最
低工资,这些人表面上会从中得益。不过,这仍取决于雇主或有关公司能否负担
拟议的最低工资。倘若在订定最低工资制度后,他们不愿或不能聘用工人,后者
便无法赚取任何工资,更遑论会因为实施最低工资制度而赚取更高的工资。
28.关于补充劳工计划,陈婉娴议员指出,政府为某些行业订定工资,是推行计划经
济而非自由市场经济的表现。教统局副局长回应说,补充劳工计划之下各个工种的
每月工资中位数只适用于根据该计划所输入的劳工,其目的是防止本地工人被来自
外地的"廉价"劳工所取代。政府是参照担任相若职位的本地工人的月薪,订定该等
每月工资中位数。因此,不应把法定最低工资与补充劳工计划的非法定工资中位数
混淆。教统局副局长在回应陈婉娴议员的跟进问题时表示,本港不适宜订定法定最
低工资。
29.经济顾问在回应田北俊议员的询问时指出,倘若所订立的法定最低工资高于市场
的调节水平,便会造成失业问题,反之,最低工资便毫无意义。对于那些普遍实施
最低工资的国家,则有必要研究其所订定的最低工资的水平。
30.郑家富议员认为,某些国家尽管实施最低工资,但仍能保持完整的自由市场经济
制度。他对于当局反对在本港订立最低工资制度所持的理据提出质疑。经济顾问在
回应时表示,当局就此问题的立场虽然确实与雇主相同,但这是以理性的经济论据
为基础所得出的结果。关于在基本上奉行自由市场经济的环境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
问题,他指出,即将采用欧罗的欧洲国家已察觉有需要放宽对工资的管制,而美国
在九十年代早期经过有效的经济重整后,目前可依靠强劲的经济增长承受较高的工
资。然而,香港目前正面对经济不景的情况。
31.梁耀忠议员指出,当局于1940年制定《行业委员会条例》,以便在本港设立工资
委员会。他质疑,当局既然不支持订立法定最低工资,因何让《行业委员会条例》
继续存在。教统局副局长表示,《行业委员会条例》自从于1940年6月21日制定以来
,一直未被引用。该条例是参照英国于三十年代的一项类似条例而制定,属于历史
遗留下来的产物。当局不排除在适当时候废除该项条例。
32.关于当局应否研究最低工资的问题,教统局副局长认为,由于本港不宜订立任何
形式的最低工资,他怀疑是否值得花费资源进行这样的研究。主席建议由立法会秘
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研究海外设立最低工资制度的经验,委员同意此项建
议。该项研究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各方面--
- 已采用最低工资制度的海外国家一览表;
- 该等国家如何厘定最低工资水平;
- 该等国家实施最低工资制度至今情况如何,例如在设立和实施后有
否出现纠纷或问题;
- 该等国家采用最低工资制度后能否达致保障学会在其方案第8段所列
举的好处;及
- 有关该等国家的工资委员会的资料。
VI. 为创造就业机会及应付失业问题而采取的措施的进展情况
(立法会CB(2)495/98-99(06)号文件)
33.教统局副局长表示,多项积极的迹象,包括物业价格趋向稳定、外围经济因素
改善及利率下降等均显示,失业情况似乎已稳定下来,而就业不足率亦已由2.6%
下降至2.5%。不过,当局将继续致力采取各种可行方法,纾缓失业问题。虽然19
项改善措施业已落实,但当局仍将继续努力,在有需要时制订更多措施,以应付
失业问题及创造职位。
34.教统局副局长应主席所请,向委员简报就业专责小组所采取的改善措施的下述
进展情况 --
- 在创造职位方面,就100 000个预计由1998年5月至1999年年底创造
的新职位而言,直至1998年9月中,业已创造其中约15 000个职位
。当中包括大约3 000个公务员职位,该等职位已由1998年7月初
开始陆续填补,另外大约12 000个非政府职位则已在1998年9月中
开设,该等职位是因政府推行各项工程和措施而有需要开设的。
而由1998年9月中至1998年年底,预料非政府机构会另外创造为
数约21 000个职位。由于该等统计数字是在1998年5月及6月期间
所作的预测,因此可能会随著1998年施政报告所公布的各项新措
施和纲领,以及非政府机构的其他新建设项目(例如地铁将军澳
支线、马鞍山新铁路计划等)的落实而有所变化。政府将会因应
1998年施政报告所公布的各项措施和纲领,在1998年年底前,编
制创造职位情况评估的整体最新资料。
- 社会上存有一些误解,认为政府在创造新职位方面步伐缓慢。除上
述100 000个大部分因政府的重要政策措施及大型基建或其他工程而
创造的职位外,资料文件第2页至第4页所述的额外措施,亦会创造
其他新职位。该等措施包括加快拨款进行政府小型工程,提前展开
工务工程,扩展及加快进行各区的环境改善工程,直接把前添马舰
用地拨予香港旅游协会,用作举办各类康乐、文娛和以旅游业为主
导的活动,以及为资助学校进行大型的维修保养工程。
- 劳工处继续加强和改善所提供的就业辅导及就业选配服务。该处推
行的就业选配计划平均每月为约4 000名失业人士安排就业。而持续
提供的电话转介和处理职位空缺服务则有助求职者可无需亲自前往
劳工处辖下的就业辅导组办事处,而直接与雇主联络。由1998年10
月开始,所有就业辅导组办事处及劳资关系办事处陆续加装自助触
幕式电脑,这亦为求职者带来方便;
- 在加强职业培训及雇员再培训方面,职业训练局(下称"职训局")及雇
员再培训局已分别开办训练课程。由雇员再培训局开办的家务助理和
保母特别再培训暨就业选配计划已获得700名雇主登记职位,并已为
176名接受再培训的学员觅得家务助理的工作。成绩令人鼓舞。事实
上,当局发现,该行业在创造新职位方面有巨大的潜力。为宣传此
项培训计划,当局业已设计宣传单张,订于1998年10月底发出。而
由1998年10月19日开始,在电视播放有关雇员再培训计划的政府宣
传短片,会特别集中讲述为家务助理提供的训练;及
- 至于为协助中小型企业向贷款机构获取贷款而提供的港币25亿元,截
至1998年10月24日为止,共接获 244宗申请。除两宗由申请人自动撤
回的申请外,其余的申请均获批准,所涉及的贷款总额为4亿400万元。
35. 教统局副局长在回应陈婉娴议员的询问时表示--
- 由财政司司长领导的就业专责小组正监察19项措施的进展情况。该等
措施是由政府有关的决策局及部门推行,目的是创造职位及应付失业
问题。有关决策局的局长,包括工商局局长、工务局局长及教统局局
长及各部门首长均有出席专责小组的会议。当局每月均会向人力事务
委员会汇报有关改善措施的最新情况,亦可监察推行各项措施的进度
;及
- 由统一电话热线及雇员再培训局的转介服务组成的"一站式"服务令更多
求职者,尤其是妇女可觅得家务助理和保母的工作。当局将会为家务助
理的推广和培训工作加强宣传,以推动这个行业创造更多职位。
36.关于资料文件第4页第7项,李卓人议员注意到,就业选配服务所提供的职位空
缺有下降的趋势,反映这趋势的数据,是1998年9月的职位空缺共有3 449个,但由
1998年10月1日至20日期间则只有1 688个职位空缺。此外,电话转介服务的成功率
低至4%至6%。如此低的成功率将会令求职者灰心,因而把他们挤出劳工市场。高
级劳工事务主任解释,由于部分已登记的求职者未有参加求职面试,因而拉低了电
话转介服务的成功率。目前,已登记的求职者可直接与雇主联络,这令他们有更多
的职位可供选择。不过,由于该项服务既方便又能节省时间,因此仍很受求职者欢
迎。当局应李卓人议员的要求,同意就电话转介服务的成功率提供书面答覆,列明
在已登记的求职者当中,曾获转介参加求职面试的人数以及确有参加该等面试的人
数。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表示,李卓人议员所引述的职位空缺数字是就业辅导
组办事处接获的公开空缺(即提供该等空缺的雇主,已同意把其姓名及联络
方法置于就业辅导组办事处所展示的职位空缺卡及互联网上)。就业辅导组
办事处在1998年9月及10月期间实际上接获的职位空缺总数分别有10 666个
及7 992个。)
37.关于资料文件第10页第2项,郑家富议员认为,中小型企业向贷款机构借贷时,
倘若无须呈交信用状,对它们会更有帮助。教统局副局长回应说,工商局将于1999
年年初检讨该项计划。他答允把这项意见转达予工商局考虑。
38. 郑家富议员表示,部分雇主认为,刊登职位空缺的广告较在就业辅导组办事处
登记职位空缺更为有效,高级劳工事务主任在回应时指出,该两种服务在本质上截
然不同,前者是由商业机构提供的收费服务,后者则是由劳工处提供的免费服务。
因此,不宜把两者加以比较。
39.何世柱议员表示,部分建筑工程,尤其是涉及填海的工程,出现延误。他建议
加快落实建造工程,藉以在建造业创造更多职位。教统局副局长表示同意。
40.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5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