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会议)
政府对「罢工权利」的意见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订明香港居民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本港并无法例禁止罢工,雇员有参加工会和罢工的自由和权利。

2.根据我们所得的法律意见,本港的法例,包括雇佣条例的现行条文,是符合基本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事实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
日举行的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在审议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建议后,通过了
关于《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当时,《雇佣条例》并沒有
被列作与《基本法》有所抵触的法例。

《雇佣条例》的保障

3.《雇佣条例》第31H、31X及32H条规定,凡已接获雇主通知终止其雇佣合约的雇
员,如在通知期限届满前参加罢工,其领取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或雇佣保障的补偿
的权利将不会受到影响。

《雇佣条例》第九条以及其他有关终止雇佣合约的规定

4.有些人士认为,《雇佣条例》第九条与《基本法》有所抵触,而提出修订第九条
的条文。政府对这项提议并不赞同。《雇佣条例》是一条非常重要的条例,它就保
障雇员的福利及权益订定条文。该条例第二部的第六条至第十条,是为终止雇佣合
约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5.根据第六条和第七条,雇主或雇员可给予对方适当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以终止
雇佣合约。雇主只能在第九条订明的情况下才可以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
雇佣合约,这些情况包括:

如果雇员在与其雇佣有关的下列事宜上:
  • 故意不服从雇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 行为不当;

  • 欺诈、不忠实;或

  • 惯常疏忽职责。
政府亦在劳工处编制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等资料文件中明确指出,即时解雇是严重
的纪律处分,只有在雇员犯了非常严重的过失或经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况下才适
用。

6.《雇佣条例》第九条并沒有规定雇主可以用雇员参与罢工或采取工业行动为理由
,予以解雇并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雇主根据第九条解雇雇员而无须给予通知
或代通知金是否合法,须视乎每宗个案的事实及情况而定。如双方对解雇的合法性
有爭议,雇主有举证责任证明解雇雇员是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合法地作出的。法庭会
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和情况,详细考虑,然后作出裁定。

7.事实上,第九条的规定,是和条例中第六、七、八和十条息息相关。这些条文,
旨在订定雇主及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时,应给予对方的通知期或补偿。其中第十条
便相应地为雇员可以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雇佣合约的情况作出规定。有
关情况包括如果雇员:
  • 合理地恐惧身体会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或

  • 受雇主苛待。
8.由此可见,《雇佣条例》第九条的条文,并不关乎雇员是否有罢工的权利,亦不
影响《基本法》第二十七条的体现。

罢工权利的行使及罢工个案的处理

9.香港的雇员一般都是透过与雇主谈判、协商解决劳资问题,而绝不轻言罢工,但
在有需要的时侯,他们会进行罢工或采取其他工业行动。根据劳工处的纪录,罢工
的个案,在1995年有9宗,1996年有17宗,1997年有7宗,1998年有8宗。在这4年期
间,因罢工而损失的工作日数,每1,000名受薪雇员每年平均只有0.5天,是全世界
其中一个录得因罢工而损失工作日数最少的地方。在这些个案中,劳工处并沒有接
获雇员投诉,因罢工或采取工业行动而遭雇主根据《雇佣条例》第九条解雇。

10.实际上,每当雇员罢工或采取工业行动,劳工处都会积极提供调解服务,协助劳
资双方解决纠纷。如双方未能就一些关乎法定或合约的权益达成和解,当事人可将
个案交予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作出裁决。

11.此外,根据《劳资关系条例》,如果普通调解未能解决纠纷,劳工处处长可采取
其他措施,包括任命特派调解员负责进行特别调解,亦可委任一名调停员或委出一
个调停委员会负责调停纠纷。

12.《劳资关系条例》自1975年生效以来,劳工处处长只有在两宗劳资纠纷中,根据
这条例委任特别调解员,而这两宗纠纷亦在特别调解员的调解下,获得圆满解决,
直到目前为止,政府无须要引用条例的其他条款去处理劳资纠纷。

13.根据劳工处处理由雇员罢工或工业行动引起的劳资纠纷的经验,劳资双方及职工
会都会采取务实及冷靜的态度,去解决彼此间的分歧。很多时候,他们都能在劳工
处的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

政府的立场

14.香港居民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这权利和自由在基本法第二
十七条已作出了宪法性的保障。而香港并沒有法例禁止市民罢工,香港的法例,包
括《雇佣条例》的条文沒有抵触基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民事实上已享有罢工
权利。根据过去实际的经验显示,香港的雇员,已有行使罢工的权利。过去几年涉
及雇员罢工或采取工业行动的纠纷,皆能透过劳工处的调解而获得解决,而劳工处
亦沒有接获雇员投诉因罢工或采取工业行动而被雇主根据《雇佣条例》第九条解雇。

因此,政府认为在现阶段沒有需要去修改《雇佣条例》。

15.事实上,劳资双方如能增加彼此间的沟通,自可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磨擦和纠纷。
为了加强推广劳资沟通的重要性,劳工处于1998年4月成立了劳资协商促进组,专责
促使雇主与雇员之间就雇佣事务进行有效的沟通、直接的对话和自愿谈判。和洽的
劳资关系,在目前经济困难的时刻,更形重要。政府极之希望,若劳资双方发生纠
纷时,双方皆应避免采取激烈行动,本着以和为贵及同舟共济的精神,解决分歧,
维持香港的整体经济和社会利益。

教育统筹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