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会议上讨论
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
检讨外籍家庭佣工的驾驶职务
引言
本文件旨在请委员对全面禁止外籍家庭佣工执行驾驶职务的建议提供意见。
背景
2.政府现时并不批准外籍家庭佣工担任全职司机。外籍家庭佣工标准雇佣合约的"居住
安排及家庭职务明细表"(明细表)內,订明"不会批准外籍家庭佣工申请入境签証以担任
全职司机"。不过,明细表却准许外籍家庭佣工执行家庭职务所附带或产生的驾驶职务。
3.本地司机工会自一九九三年已开始投诉越来越多外籍家庭佣工被雇主调派执行全职
驾驶职务,以致严重影响本地司机的就业机会及工资水平。汽车交通运输业总工会在
一九九八年十月曾致函劳工处处长,声称他们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1375个司机职
位中,有407个职位是由外籍家庭佣工担任。因此,该工会及部分立法会议员要求全面
禁止外籍家庭佣工执行驾驶职务。由于现时失业率高企,本地传媒对这事亦颇为关注。
执法上的限制
4. 根据政府的现行政策,在有本地司机可供聘用的情况下,不得聘用外籍家庭佣工为
全职司机。现时外籍家庭佣工的最低工资为每月3,670元,较本地司机的市场工资水平
为低。倘若容许外籍家庭佣工担任全职司机,将对本地司机的就业机会造成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部分雇主为了方便,会要求能够驾驶汽车的外籍家庭佣工执行家庭职务
所附带或产生的驾驶职务,例如接载雇主的子女往返学校、驾车往市场等等,这都是
现行安排下所容许的。
5.虽然当局本着良好的动机,制定条文,容许外籍家庭佣工承担家庭职务所附带或产
生的驾驶职务,但当执法人员怀疑有外籍家庭佣工担任全职司机时,采取执法行动便
会有困难;因为"家庭职务所附带或产生的"这个用词,可能导致许多灰色地带。例如
,驾驶汽车的外籍家庭佣工可声称其职务是由于执行家庭职务所附带或产生的。与此
同时,执法者亦难以证实外籍家庭佣工是否全职执行驾驶职务。
6. 在目前的情况下,入境事务处如拟对有关的雇主及/或外籍家庭佣工采取行动,须
证实他们触犯《入境条例》第42(1)条或《入境事务队条例》第18条的罪行。这即是说
,须证实他们向入境事务主任提交明知为虛假的资料,以便有关的外籍家庭佣工取得
工作签证,或提供虛假资料或作出虛假陈述,误导任何入境事务队成员,以隐瞒其真
正目的是聘请外籍家庭佣工为全职司机,才可采取行动;这样,当局必须有证据证明
外籍家庭佣工及其雇主向入境事务主任作出申述前,已经知道该项申述內容不实。在
大部分个案中,唯一可以取得的证据是外籍家庭佣工及其雇主认罪。由于他们都是同
意该犯罪行为的人,因此,要使他们认罪实在非常困难。
考虑因素
7.政府刚完成核对入境事务处及运输署的记录。结果显示截至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
本港共有2 367名外籍家庭佣工(1 955名男性及412名女性)持有有效的本港驾驶执照。
在这些人当中,有177名是在一九七四至一九八九年期间获首次签发驾驶执照,而其
余2 190名则是在一九九零至一九九九年期间获首次签发驾驶执照,详情如下:
年份 | 1990 | 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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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驾驶
执照的数目 | 81 | 139 | 166 | 244 | 234 | 342 | 222 | 217 | 370 |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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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的数字)
数字显示申领本港驾驶执照的外籍家庭佣工人数近年持续上升,而大部分申请者都是
男性。
8.另一方面,在一九九九年首六个月,共有3 533 名求职者到劳工处的本港就业辅导组
寻求司机空缺,但只有306名求职者获安排找到工作。
9.鉴于外籍家庭佣工主要受雇担任家庭职务,例如家庭杂务、照顾儿童及老人,故此
沒有必要执行驾驶职务。现时全港超过 184 100名外籍家庭佣工中,只有2 367人(相当
于总数的1.2%)持有驾驶执照,足以证明这点。因此,禁止外籍家庭佣工担任驾驶职务
,应该不会对本地雇主造成太大不便。此外,现时外籍家庭佣工不得全职担任司机职
务,禁止他们执行驾驶职务,应该不会令他们失去工作或须面对其他困难。
建议行动
10.现建议全面禁止外籍家庭佣工执行驾驶职务。此举可避免外籍家庭佣工占去本地司
机的工作,亦有助当局采取执法行动。
11.这项建议如能实施,可由入境事务处从生效日期开始,在外籍家庭佣工的护照签注
,订明禁止执行驾驶职务,而禁令的规管范围是在该日期后签订的新合约。我们已征
询法律意见,确实了实施这项修订毋须修改现行法例。现有合约的外籍家庭佣工,可
按照合约的规定,继续执行附带的驾驶职务。此外,由实施日期起计的六星期亦会定
为过渡期,期间入境事务处会继续接纳现时的标准雇佣合约。
12.由于建议的禁令会影响到现时派遣外籍家庭佣工担任家庭职务所附带或产生的驾驶
职务的雇主,政府在作出最终决定前,会征询外籍家庭佣工雇主联会的意见。此外,
我们亦会咨询与此事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各方,包括外籍家庭佣工雇员组织。
征询意见
13. 请委员就以上有关完全禁止外籍家庭佣工执行驾驶职务的建议,提供意见。
教育统筹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