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会议

政府就香港社区组织协会提交
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文件中所提及的问题的回应

目的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就深水埗在职老人一题目发表了一份文件。本文记载了政府对文件
中所提及的问题的意见。

消除就业方面的年龄歧视问题

2.政府一向决心处理就业方面的歧视问题,尤其是年龄歧视。我们认为推行持续的公
众教育活动和自我规管是处理这个问题的最有效和恰当的方法。这是由于年龄歧视问
题是一个关于社会整体的概念与态度有关。

3.在这方面,我们在去年二月发表了《消除年龄歧视:雇佣实务指引》,亦从一九九
七年三月起,播放一套电视宣传片,鼓励雇主以每一个人的能力,而不是论年龄,去
雇用员工。

4.除了公众教育外,劳工处本港就业辅导组(以下简称"就业辅导组")亦有实行措施
去打击歧视求职者的行为。这些措施包括确保处方从雇主收到的招聘广告沒有包涵年
龄限制或任何其他歧视条件。其他措施的资料现载于本文的第22段。

设立老年退休金计划

5.为确保长者能安享晚年,当局强调有需要引进一套有效的退休保障制度。我们分别
在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全面咨询市民对退休保障计划的意见,并深入考虑
不同的计划建议。

6.政府其后继续小心研究外国的经验,然后建议一个强制性、私人管理的退休保障制
度最能够给香港带来长远的好处。强积金计划的主要条例(香港法律485章)及附例分别
在一九九五年七月及一九九八年四月在立法会及临时立会通过。由于已经落实了执行
强积金计划,现阶段即时推出另外一个退休保障计划并不适当。对于不属于劳动人口
的长者而言,他们可以受到综合社会保缓助计划及高龄津贴的保障。

加强宣传劳工法例,务求令年长雇员认识应有的劳工法例

7.劳工处十分重视雇员(包括年长雇员)能充分知悉他们根据雇佣条例及其他劳工法例
下可享有的权益及保障。为达到此目标,劳工处定期举办巡回展览会,并透过大众传
媒、刊物、电脑网页、海报及电话咨询服务,宣传劳工法例的规定。当中包括在电台
及电视台广播了的两套有关雇佣合约的宣传短片、6个展览会等。其中一个展览会正
是于去年9月份在深水埗区举行。

8.于去年12月份,劳工处职员在一个专为年长雇员而设的电台专访中,就遣散费及长
期服务金等问题作出详尽解释。此外,为协助年长雇员查询雇佣条例及劳资问题,劳
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为长者提供优先的咨询服务。

劳工处应加强检控无良雇主,保障年老雇员不受无理剝削

9.劳工处致力保障雇员(包括年老的雇员)的法定权益及福利。劳工督察负责巡查各行
各业的工作埸所,以确保雇主遵守《雇佣条例》有关雇佣条件的规定,给予雇员应
得的法定权益。对于雇主违反《雇佣条例》的投诉,劳工处亦会尽速进行调查。如
有証据显示雇主触犯劳工法例,该处会提出检控。

10.在1998年,由劳工处根据《雇佣条例》作出检控并经法庭定罪的传票总数有3,515
宗,罚款共436万多元。

加快兴建长者住屋

11.政府充份了解到有需要为长者提供充足及备有适当设施和服务的公共房屋,并已作
出下列承诺:

  1. 继续提供备有适当设施和服务的租住公屋单位,以便编配给高龄人士。

    在1997/98至2001/02的五年內,政府会为高龄人士提供30,000个租住公屋单位。

    目前,单身高龄人士轮候编配长者住屋单位的平均时间为两年;轮候独立单位
    则为 4年。到2008年,单身高龄人士只须轮候大约两年时间,便可获配租住公
    屋单位。

  2. 扩大现有的长者住屋计划,为不与家人同住而身体健康的高龄人士提供特别
    设计和附设舍监服务的租住单位。

    根据长者住屋计划,在1997/98年度,房屋署已一共落成超过1100个此类特别设
    计的长者住屋单位。

将投诉程序简化缩短,订立时间承诺,以求提高效率和减低投诉者的损失

12. 若雇员未能享有《雇佣条例》及雇佣合约赋予的权益,他们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
组各分区办事处咨询及寻求协助。若个案牵涉索偿时,劳资关系组会安排调解会议,
协助劳资双方解决纠纷。

13.劳工处计划在1999/00年度改善劳资关系组的咨询及调解服务,包括调派更多专业
人员在询问处当值,跨区登记雇员索偿个案,及为有特殊需要的服务对象(如年长人
士)提供特快服务。

设立行业性的集体谈判权,保障雇员爭取合理福利的权利

14. 政府认为香港毋须立例引进强制集体谈判,因为现时雇主和雇员在企业层面上进
行自愿和直接协商,附以劳工处提供调解服务的制度,一直行之有效。虽然如此,政
府的一贯政策,是鼓励及推广雇主与雇员或其有关组织进行自愿协商。

15.劳工处于1998年4月成立劳资协商促进组,藉此加强推广劳资双方进行有效沟通、
协商及自愿谈判。该组的主要工作包括协助雇主建立机制或改善现有机制,以便劳资
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协商及自愿谈判及编制有关的实务守则,以供雇主及雇员参考。

检讨最长工作时间和最低工资这两个建议的可行性

工作时间的检讨

16. 对工作时间施行广泛的法定管制可能会大幅增加实际的劳工成本,更会把人为的
限制加于劳工市场的生产力以及整体经济上,以致限制了经济体系作出灵活调整的能
力。

最低工资

17. 政府的立场是香港无须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其主要原因如下:

  1. 在香港订立最低工资,不但扭曲劳工市场的工资架构,还会令工资
    调整受到更大限制,特别是在经济衰退期间。本港工商界以至整体
    经济因应外冲击作出调整的能力亦会因而受损。

  2. 在香港推行最低工资制度,会削弱工作人口(尤其是技术水平和工
    资较低的工人)对改善和提升工作质素的动力,并不利于本港经济
    的长远发展。

  3. 法定的最低工资倘偏离由市场决定的工资水平,不一定对雇员有利
    。相反,这会对他们的就业机会造成不良影响。如最低工资设定得
    比市场的水平低,部份雇主可能拒绝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薪酬,最
    低工资实际上变成最高工资。如最低工资设定得比市场的水平为高
    ,对某些行业来说,劳工的成本可能过高,以致这些行业难以维持
    本身的竞爭力,或继续生存,部分公司更会因此缩小规模,甚至结
    业。这会导致整体就业机会下降和失业数字上升。在经济放缓或衰
    退的时候,这种情况会更为显著。这个时侯,技能水平或学历较低
    的工人,特别是高龄、残疾或工作能力不太高的工人,有最大机会
    被其他同是领取最低工资的雇员所淘汰。
检讨现行的劳工法例,堵塞漏洞,让合约或外判形式聘请的在职老人,仍可
取得长期服务金

18.合约或非合约制的雇员,均受到《雇佣条例》同等的保障。按合约形式聘请的雇
员,如属于连续性合约(即连续工作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只
要为雇主服务满5年,当被雇主解雇(因犯严重过失或裁员而被解雇者除外),在职期
间死亡,或因健康理由而辞职,雇主须支付长期服务金。如年满65岁及服务满5年的
雇员辞职,亦可获得长期服务金。

19.《雇佣条例》并不适用于外判合约,因为承包合约并不涉及雇佣关系。我们建议
求职者,包括年长人士,在受聘时应清楚了解自己所订立的是雇佣合约抑或是承包
合约。如有需要,他们可以咨询劳工处劳资关系组。

把领取长期服务金的年龄,由65岁降至60岁

20.政府已在1995年将年老退休领取长期服务金的合资格年资规定,由10年减至5年。
政府的一贯政策是逐步改善雇员的权益,改善的措施须配合香港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步
伐,以及在雇主和雇员的利益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

考虑设置老人就业津贴或提供稅务优惠,提高老人就业机会

21.我们认为提高年长人士的就业机会,应以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为基础,并使雇主
认同他们在工作方面亦可以有一定的贡献。任何财政上的资助会有违这个原则。

22.就业辅导组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给求职人士。该组为年长人士提供特别的就业服
务。这些服务包括:

  1. 提供优先接见服务给与年长求职人士,让他们毋须先索取预约筹号,
    便可即时获取工作转介服务;

  2. 透过就业选配计划,为在寻找工作方面遇到困难的年长求职人士,提
    供深入及个人化的就业及辅导服务;及

  3. 在有需要时,转介年长求职人士报读雇员再培训局特别为他们而设的
    再培训课程。

教育统筹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