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会议)

政府对罢工权利的立场

引言

在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的会议席上,委员讨论关于工人罢
工权利的文件后,要求政府对某些问题作出回应或澄清。

政府的意见

2. 政府在咨询法律意见后,作出回应如下:

(a) 政府是否认为《雇佣条例》第21B条违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保证雇员享有罢工的权利。由于罢工基本上并不会在工作时
间以外或在雇主同意下进行,因此,"罢工"很明显并不属于《雇佣条例》第21B 条所
指的一种职工会活动。基于这个原因,《雇佣条例》第21B条应不会影响雇员的罢工
权利,亦不违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条。

(b) 何时修订《雇佣条例》第9、31H、31X及32H的条文

4.我们会在短期內征询律政司的意见,应怎样修改《雇佣条例》第9、31H、31X及32H
条的字眼,才能达到致最佳的效果。参考律政司的意见后,我们会尽快就建议修订咨
询劳工顾问委员会。

(c)有关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公务员是否受《基本法》第27条
保障

5.公务员享有《基本法》第二十七条所保证的组织工会、参加工会,以及罢工的权利
和自由。《基本法》第三十九条所订明适用于香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也保证了上述的权利和自由
。不过,在行使这些权利及自由方面,政府可施加合法的限制。施加限制时,必须有
上述公约订明的合理理据,同时须根据不滥用和理性的原则来进行。

(d) 「罢工」的定义

6.《雇佣条例》第2条订明,「罢工」具有《职工会条例》(第332章)第2条给予该词的
涵义。

7.根据《职工会条例》第2条,「罢工」指「一群受雇用的人经共同协定而停止工作,
或任何数目的受雇用的人因发生纠纷而一致拒绝、或经达成共识而拒绝继续为某雇主
工作,作为迫使他们的雇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雇主,或任何受雇的人或一群受雇
的人,接受或不接受雇佣条款或条件或影响雇佣的条款或条件的方法」。

(e) 罢工雇员的法定保障

8.由于《基本法》已经生效,其中明文保证罢工的权利,因此《雇佣条例》第9条的合
理诠释是,雇主不可因雇员参加罢工而根据该条把他即时解雇。此外,参加罢工工人
雇佣期的连续性亦可根据 《雇佣条例》附表1的规定而得以保持。根据我们所得的法
律意见,除非有合约条文规定雇员罢工期间也可支薪,否则罢工的雇员在沒有提供服
务的期间可能无支取工资的权利。不过,依照上述有关第9条的诠释,《雇佣条例》所
给予雇员的其他福利和保障,是不会因为他参加罢工而受到减损。

教育统筹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