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第59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

背景

执行现行规例的困难

《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下称「现行规例」)早于1973年制定,随后分别
于1981年及1989年修订。根据规例第4条,工人在进入密闭空间时,东主或承建商
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例如提供及确保工人使用认可呼吸器具及其他装备)。密闭
空间是指"任何密室、贮槽、下桶、坑槽、井、隧道、喉管、烟道、锅炉、压力受
器或其他密闭空间,而其內可能存在可令人昏迷的危险烟气。"

2. 执行经验显示,因为需要证实所存在的危险烟气的浓度足以令人昏倒,所以现时
要确立某一工作空间是真正的密闭间十分困难。即使意外发生后,检控人员亦须证
实意外发生时该空间內有危险的烟气存在,而其浓度足以令有关人士昏倒。由于危
险烟气的存在通常属短暂性质,所以即使透过科学测量方法包括空气抽样检查以确
定危险烟气的浓度,结果往往随时不同。而且,烟气的浓度可能在救援或意外发生
后进行的其他活动过程中消散。因此,我们需要加强保障进入密闭空间的工人的安
全及健康。

3.对现行规例作出改善,是《一九九五年香港工业安全检讨咨询文件》的其中一项
建议,该咨询文件已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获前行政局通过。我们亦在一九
九七年政策纲领中,承诺会在本年度立法会会期內向立法会提交新规例。

建议

4.为改善执行上的困难以及向在密闭空间工作的工人提供更佳的保障,我们建议废
除现行规例,由一套新规例取代(见附件)。新规例将更清楚界定密闭空间的定义
,即 -
  1. 任何密室、贮槽、下桶、坑槽、井、污水渠、隧道、喉管、烟道、锅炉、
    压力受器、舱口、沉箱、竖井或筒仓;及

  2. 任何其他空间,而由于该空间的建造、位置或內含物,或由于在其內进行
    的工作,以致 -

    1. 可能积聚具危害性的气体、蒸气、尘埃或烟气,或可能造成缺氧的情
      况;或

    2. 存在泥或水涌入的危险。
除此以外,新规例亦规定东主或承建商采取下列额外的安全措施 -

  1. 由合资格的人士进行危险评估;

  2. 证明已采取一切所需的预防措施;

  3. 确保进入密闭空间或在密闭空间工作的工人为核准工人;

  4. 确保进入密闭空间或在密闭空间工作的工人,在有需要时佩戴
    认可呼吸器具和扣上连接救生绳的安全带,并为工人提供这些
    装备;

  5. 制定适当的紧急应变程序;及

  6. 向所有有关的工人提供所需的资料、指示和训练。
5.为配合新规例,合资格的人士必须年满18岁,并为注册安全主任或持有获劳工处
处长授权的人士签发的证明书,以证明该人士已修毕有关密闭空间工作危险评估及
管理的课程。他必须具备丰富的经验,有能力设计和推行有关密闭空间的安全工作
制度。至于核准工人方面,他们必须年满18岁,并持有获劳工处处长授权的人士签
发的证明书,以证明该工人已修毕有关密闭空间工作的课程。

6. 为应付对合资格的人士和核准工人的训练需求,建造业训练局、职业安全健康局
及其他训练机构,将举办合适的安全措施及紧急应变措施的课程。训练一名符合法
例规定的合资格的人士通常需时三至四天,而训练一名工人则需两天。

新规例

7.新规例的主要条文规定东主或承建商 -

  1. 就有关的密闭空间取得一份书面报告,该报告须评估与该密闭空间有
    关连的危险,并作出建议(第5条);

  2. 遵从危险评估报告內的建议,并发出证明书以证明该报告已获遵从
    (第6条);

  3. 在容许工人进入密闭空间前以及当工人在该密闭空间內工作时采取某
    些安全预防措施(第7、8及9条);

  4. 制订紧急程序和备存随时可供使用的紧急设备(第11条)。
8.第14条规定违反本规例的人士会被判罚款50,000至200,000元,及入狱12个月或毋
须入狱,视乎罪行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而定。

立法程序时间表

9.新规例会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提交立法会审批。(备注:在一九九八年九月
十八日会议上,立法会內务会议同意议员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研究新规例。)

推行

10.我们建议新规例在获得立法会通过后12个月才生效,以便有关行业有充分时间作
出适当的准备,以及工人有足够时间接受训练。劳工处会向东主、承建商和合资格
的人士发出密闭空间工作守则。

对经济的影响

11.《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一般职责条文和现行规例已订明工业经营的东主和建
筑地盘承建商,有责任推行安全工作制度,以保障进入密闭空间或在空间內工作的
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因此,除了雇用合资格的人士进行危险评估和确保在密闭空间
工作的工人是核准工人外,雇主并无额外的财政负担。正如上文第6段所述,合资
格的人士可以是注册安全主任(法例已规定较大的建筑地盘必须驻有注册安全主任)
或由东主或承建商聘用已修毕所需训练课程的现职雇员。而东主或承建商聘用的现
职工人,在修毕有关密闭空间工作的短期课程后,即可成为核准工人。因此,对绝
大部分负责人来说,新规例所引致的额外成本甚低,他们在承担这些成本方面,应
沒有困难。而由于改善安全,工人发生意外和出现健康问题的情况得以减少而带来
的效益,将盖过这些成本。

公众咨询

12. 政府已就新规例征询劳工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并获该会支持。

宣传安排

13. 我们会发出新闻稿,并会安排发言人解答新闻界的查询。

教育统筹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