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资料文件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第59章)
1998年建筑地盘(安全(修订)规例)

引言
现行规例的缺点


目前,在建筑地盘高空工作的人士的安全由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VA部规管。
规例自一九八三年开始实施,当中的条文订明有关棚架、工作平台及梯子等的安
全规定,以规管涉及工人在可能导致他们从高空堕下的地点或位置操作的各种工
作环境。

2.当局认为高空工作人士应尽可能使用适当的工作平台。如这个做法不可行,则
应选用安全网。如使用安全网亦不可行,才可使用安全带/安全吊带。

3.不过,现行规例使用的字眼未能清楚表达这种新的风险管理概念。结果,在很
多高空工作的情况下,建造业承建商选择了较廉宜的办法,就是向工人提供安全
带/安全吊带作为防护措施。此外,现行规例的用词亦过于复杂,令人难以理解,
而且亦包含过多技术性资料。

4.在采取执法行动时,控方必须证明承建商遵守某些规例(例如提供工作平台)
是可行的,这规定令到我们在执行现行规例方面遇到很大的因难。

建议

5. 在建造业的意外中,工人从高空堕下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有鉴于此,现行
规例须予修订,以处理有关问题,而这亦是我们在一九九七年定下的其中一项政
策纲领。

6.我们建议以修订规例中新的第VA部(见附件)取代现行规例有关部分,藉以-
  1. 界定高空工作;

  2. 界定要达到的安全标准;

  3. 说明法例的目的,是尽量减少高空工作(即两米或以上)。如工人需要
    在高空工作,承建商须提供适当的工作平台。如这不可行,承建商应提
    供安全网及安全带/安全吊带 。只有在不可能这样做的情况下,才可单
    独使用安全带/安全吊带;及

  4. 要求承建商(在审理罪项的司法程序中)证明使用工作平台或安全网是
    并不可行的。由于承建商最清楚是否可使用工作平台或安全网,我们认
    为这项要求是合理的。
7.此外,我们建议修订规例应只包含基本的规定,有关技术的细则应载列于经当
局批核的工作守则中。这样,即使日后因为技术发展以致安全措施有变,当局亦
可迅速将有关的修改纳入工作守则中而毋须修订法例。

修订规例

8.修订规例的主要条文如下 -
  1. 列明承建商必须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基本责任,以及采取足够的步骤以
    防止任何工人从高度不少于两米之处堕下(规例第38A及38B条);

  2. 列明高空工作人士所需的防护措施和适当的工作平台 (规例第38C及38D
    条);

  3. 棚架必须由曾受训练的工人在合资格的人士监督下搭建 (规例第38E条)
    ;及

  4. 棚架在使用前或在作出相当大程度的更改后,必须经由合资格的人士检
    查(规例第38F条)。
9.此外,我们在现行规例內加入一个全新的附表3,订明新安全措施的技术细则。

立法程序时间表

10.修订规例会在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审批。

实施

11.我们建议修订规例在制定为法例的六个月后生效,让建造业有足够时间,熟习
在本港并不常用的安全网的安全标准。

对经济的影响

12.提供适当的工作平台或安全网的费用,与工程的承造费相比,实属小数目。因
此,上述修订建议预料不会对承建商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就竹棚架而言,新的
规定会导致承建商须在棚架搭建阶段多付一点费用,并需要在后期就建筑方法作
技术调整。由于预期新订条文可减少意外数目,医疗服务、补偿和社会保障津贴
的需求因此而降低,让整体社会受惠。这笔减省的费用,足以抵销承建商为遵守
有关规例而需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公众咨询

13.我们已征询劳工顾问委员会及其辖下的工业安全及健康委员会对有关建议的意
见,并获得他们的支持。

教育统筹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