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资料文件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的会议)
由雇主更改雇用条款
引言
雇佣合约是由雇主和雇员订立的协议。当协议一旦订立,双方都应该遵守协议的
协定条款。不过,这些合约条款经双方同意是可以更改的。在更改协议的条款方
面,立约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建议更改合约的任何条款,待另一方决定是否
接受。
2. 举例来说,雇主可能打算调派雇员执行在其雇佣合约內沒有指明的职务。另一
个例子,是雇员可能要求更改工作时间,让他可以修读晚间课程。在一些个案中
,更改雇用条款有时可以协助雇主或雇员应付不断转变的需要和情况。如获立约
的双方接受,更改雇佣合约的条款是可以容许的。
雇主的责任
3.雇主有责任遵守《雇佣条例》以及雇佣合约的条款,但这些条款的本意不能是
取消或削减《雇佣条例》所赋予雇员的任何权利、福利或保障。
4.雇主如欲更改其雇员的雇用条款,而如果该等更改会大大影响雇员的利益,例
如减薪等,他应该取得雇员的同意,而不该强迫其雇员同意对雇用条款作出的任
何更改,或在未获得雇员的同意下自行更改条款。劳工处鼓励雇主在更改有关条
款之前,与其雇员商讨,并向他们解释作出该等更改的理由。如涉及减薪,雇主
更加有必要与其雇员商讨各项问题,并寻求可行的解决办法。他应该尝试寻求受
影响雇员的谅解,以便就可接受的工资方案达成协议。此外,雇主也该给予雇员
合理的时间来考虑其建议,这也是很重要的。在任何情况下,雇主都应该遵守
《雇佣条例》的各项条文。
保障雇员
5. 雇员有权选择是否接纳雇主提出的更改雇用条款建议。雇员在决定是否接纳该
项建议前,应该仔细考虑其本身的情况,如有需要,并该咨询家人或朋友的意见。
6.《雇佣条例》保障雇员,使其免遭雇主单方面和不合理地更改雇佣合约条款。凭
藉该条例第VIA部,如雇主未经雇员同意而更改雇佣合约条款,而雇员的雇佣合约
并沒有明订条款准许雇主可以这样做,则以连续性合约受雇(即受雇四星期或多于
四星期,而每星期最少受雇18小时)的雇员,可向劳资审裁处提出不合理更改雇佣
合约条款的补救要求。
劳工处的服务
7. 劳工处确保雇主履行法律和雇佣合约所规定的责任。雇员也可根据雇佣合约和
《雇佣条例》获得应有的权益。雇员可就更改雇佣合约条款的事宜和法律所赋予
他们的权利,咨询劳工处的意见。他们可联络劳资关系组各分区办事处,或使用
一般电话咨询服务,寻求协助。如因更改雇佣合约条款而引致劳资纠纷,劳资关
系组就会提供调解服务,协助雇员和雇主达成和解。
8.劳资关系组的人员会在日常与雇主及人力资源经理的接触中,就更改雇佣合约
条款,尤其在减薪方面的处理手法,向他们提供良好管理方法的意见,并会提醒
他们在更改协定的雇佣合约条款前,必须事先咨询员工的意见。
9.劳工处最近成立了劳资协商促进组,以致力促进雇主和雇员双方进行有效沟通
、咨询和自愿协商,现夹附有关该组工作的
资料文件,以资参阅。
劳工处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