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会议)
政府对《雇佣条例》第9、31H、31X及32H条
是否违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条的意见

引言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订明,香港居民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人力事务委员会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讨论工人的罢工权利后,政府已就《雇佣条
例》(第57章)第9、31H、31X及32H条是否违反《基本法》第二十七条的问题,再次
作出仔细研究。

政府的意见

2.政府再次研究过《雇佣条例》第9、31H、31X及32H条后,重申这些条文并沒有牴触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政府咨询法律意见后,所持的理由阐述如下。

对《雇佣条例》第9条的诠释

3.《雇佣条例》就保障雇员的福利及权益订定条文。当中第9条订明雇主可以在某些情
况下即时终止雇佣合约,而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4. 根据普通法,工人参加罢工可能涉及违反合约,而导致他可能被即时解雇。在《 基
本法》生效前,虽然《雇佣条例》第9条并无写明参加罢工是可以作为即时解雇的理由
,但雇主亦有可能根据普通法,指罢工违反合约或援引《雇佣条例》第9(a)(i)、(ii)及/或
9(b)条将雇员即时解雇。

5.《基本法》生效后,明文保障罢工的权利。因此政府认为,《雇佣条例》第9条的合
理诠释是,如果雇员合法行使罢工的权利,则不属在与其雇佣有关的事宜上行为不当
或故意不服从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而以普通法为依据,指罢工属违反合约而可作为
即时解雇雇员的理由,亦已经不再有效,因为这样会牴触《基本法》中保障罢工权利
的条文。

对第31H、31X及32H条的诠释

6.《雇佣条例》第31H、31X及32H条订明,如雇员已接获雇主通知终止其雇佣合约,
而该雇员在通知期限届满前参加罢工,而雇主因该理由而按照第9条终止雇佣合约,
则该雇员仍有权因遭解雇而获发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而其根据雇佣条例得到雇佣
保障的补救的权利,亦不得因其参加罢工一事而受影响。这些条文的目的,是保障
雇员在罢工的特殊情况下的法定权利。

7.《雇佣条例》第31H、31X及32H条所存在的疑问,在于这些条文的字眼是否意味雇
主有权因雇员参加罢工而根据《雇佣条例》第9条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把雇员
解雇。如果情况是这样,这些条文是否牴触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保证香港居民享
有罢工权利的规定。

8. 正如上文第5段所述,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政府认为合理的诠释,
是雇主不能再引用《雇佣条例》第9条,以雇员参加罢工作为即时解雇的理由。如果
采纳这样的诠释,《雇佣条例》第 31H、31X及32H条的有关字眼其实已沒有什么意
思或作用。因此,并不存在这些条文牴触《基本法》的问题。

结语

9.由于《雇佣条例》第31H、31X及32H条条文并沒有牴触《基本法》,因此沒有需要
修改这些条文,以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教育统筹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