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2)93/98-99(04)号文件

香港职工会联盟的信头

〈破产欠薪保障条例〉改善建议


引言

《破产欠薪保障条例》在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九日实施。雇员如被无力清偿债务的雇主拖欠工资、代通知金及遣散费,可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款项。鉴于各项因素,香港职工会联盟建议将拖欠工资而发放的特惠款额,由目前最高的36,000元提高至44,000元;代通知金的最高金额由22,500元增加至25,000元;而遣散费则由36,000元及余额的一半,提高至44,000元及余额的一半。

背景及论据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2. 根据现行法例,从基金发放的特惠款项包括:

(1)雇员在服务的最后一天之前6个月內为其服务而未获支付的工资,最高发放的款额为36,000元或四个月工资,两者以较小的款项为准;及

(2)拖欠的代通知金,付款额最高为1个月工资或22,550元,两者以较小的款项为准;

(3)未获支付的遣散费,如根据《雇佣条例》有权获得的遣散费为36,000元或以下,可获发放足额的特惠款项;如有权获得的遣散费高于36,000元,则为36,000元及余额的一半。

改善建议

(一)提高破欠基金保障额

3. 在亚洲金融风暴影响下,香港经济受到严重的打击,机构例闭数目激增,再加上失业人数不断攀升,最新一季失业率已升达4.5%,失业人数为144,000人,目前实有迫切需要为失业人士提供更完善的保障。工盟建议提高保障金额,目的在使遭到欠薪解雇的雇员获得其法定权益的更高保障,减轻工人失业时的徬徨及困苦。

4. 特惠金的最高付款额在1996年2月修改后,至今已接近两年半,因应工资及物价的变动,目前是适当时间再作检讨。现行法例是根据95年的每月工资中位数,作为厘定欠薪保障最高金额的标准〔即9,000元×4=36,000元〕,估计98年工资中位数约为11,000元,基于同一准则,现时欠薪保障的最高金额须相应提高至44,000元。

5. 此外,96年2月至98年5月累积通胀率为12%,固代通知金的最高保障额应按此幅度相应调高,由22,550元增至25,000元。96/97年度申请代通知金特惠款项款额超过22,500元的人数为226人,占申请个案的百份之三。故此,提高保障金额能惠及各阶层人士。

6. 根据现时的每月就业中位数水平,遣散费亦应由现时的36,000元提升至44,000元,以配合实际情况的需要。若以96至97年度数字推算,将有超过三成(96-97年计算922人)的就业人士受惠。

对财政的影响

7.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资金,来自每张商业登记证收取的250元每年征款。截至97年3月底,基金共滾存9亿500万元盈余。于96/97年度基金收入为近2亿4千万,所发放的特惠款额为1亿8千万元,该年度净收入约4千7百万。以98年上半年计算,虽然基金申请人数增加一倍,发放特惠金额为1亿6千万,亦比前增加近一培,但基金盈余仍有8亿3千万。纵使在经济恶劣环境,申请人数大增,每年亏损可能达致1亿。以8亿累积款项,还可支持6年才需亮起红灯。而如建议获得通过,估计98至99年度的特惠款项增加约为1,850万元1,只会令基金的累积款项减少,并不会为政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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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建议而增加发放的特惠金额是以下列方法计算:

项目98-99年度未能获得足额保障申请人数目建议通过后每名申请人平均增加金额(元)增加款额(千元)
欠薪424×2=848(44000-36000)/2=40003,392
代通知金127×2=254(25000-22500)/2=1250318
遣散费922×2=184444000-36000=800014,756
总数:18,466

主带来额外的支出。

(二)扩濶保障范围

8. 目前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保障亦存在问题;并非所有雇员应得法定权益都在保障范围內。《破产欠薪保障条例》应有作出相应的修订,使保障范围涵盖雇员在劳工法例下(除工伤赔偿等)的所有权益具体包括比例年终酬金及比例年假。

(三)豁免申请法援入息审议

9. 此外,亦有不少工人因未能通过法律援助入息及资产审查,而须放弃向法庭申请公司清盘,以致不能领取破产欠薪特惠款项。工盟建议豁免这类个案申请人的入息及资产审查,以免影响有关工人享有破产欠薪保障的权利。

咨询

10. 本建议将于七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及在八月份征询雇主、雇员团体意见。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 据最新数据显示,98年上半年申请人数,比97年同期增加接近一倍,而97-98年度申请人数目与96-97年度相若,上述估计数字是根据96-97年度有关申请人数乘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