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李卓人议员就破产欠薪
保障基金所提建议作出的回应


背景

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380章)规定,雇员如被无力偿债的雇主拖欠工资、代
通知金和遣散费,可申请由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基金) 支付特惠款项。基金由破产欠
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管理,资金主要来自按每张商业登记证每年收取的 250 元征费。
目前,基金支付的最高特惠款项为:

  1. 雇员在服务的最后一天前四个月內所提供服务的工资,最高金额为36,000元;

  2. 最多相等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或22,500元,以款额较少者为准;以及

  3. 最高不超过36,000元的遣散费,另加雇员应得的遣散费减去36,000元后余额的
    半数。

建议1:提高基金支付的特惠款项上限

2.鉴于基金支付的特惠款项上次是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予以修订,我们准备检讨现时
的数额。我们会就此事咨询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和劳工顾问委员会,其间亦会
征询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不过,我们在现阶段很乐意听取各界对各类款
项适当增幅(如有的话)的意见。以下是审议此事时须考虑的相关因素:

  • 我们曾在一九九六年二月大幅提高基金支付的特惠款项:拖欠工资由最高不
    超过18,000元倍增至不超过36,000元;代通知金由最高不超过6,000元增至不
    超过22,500元;遣散费由最高不超过24,000元另加应得遣散费余额的半数,
    增至不超过36,000元另加应得遣散费余额的半数。基金向每名申请人支付的
    最高特惠款项为211,500元。

  • 在一九九七年,能够讨回全部拖欠工资、代通知金及遣散费的申请人,分别
    占 94%、98% 及75%。因此,绝大部分向基金提出申请的人士,纵使未能讨
    回全部应得款项,也可讨回绝大部分款项。

  • 基金委员会认为,发放特惠款项的目的,是为那些被无力偿债的雇主拖欠工
    资的工人,提供即时的援助,而非给予他们全数的补偿。

  • 李卓人议员建议把基金支付的特惠款项上限提高如下:

    拖欠工资 -由36,000元增至44,000元

    代通知金 -由22,500元增至25,000元

    遣散费 - 由36,000元另加应得遣散费余额的半数,增至44,000元另加应得
    遣散费余额的半数。

    如果实施这项建议,基金需要多支付约1,850万元款项,即相当于基金在一九
    九七至九八年度征费收入(1.81亿元)的10%左右。

  • 自一九九七年年底以来,基金的资金一直迅速耗减,在短短九个月內,基金
    的累积款项总额已由一九九七年十月高达9.31亿元,降至一九九八年六月的
    8.31亿元。此外,申请数目大幅增加,已令基金开始出现赤字。在一九九七
    至九八年度,基金的赤字为2,500万元。预计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赤字会
    进一步增至9,000万元。到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完结时,预算基金的累积款项
    总额会降至大约7.63亿元。考虑到现时的经济情况,估计下降趋势仍会持续。

  • 我们应审慎管理基金,以应付种种紧急情况。鉴于近期经济低迷,我们预计
    在未来一段日子,仍会有很多人提出申请。在一九九八年首六个月,基金支
    付的款项总额约为 1.64 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了一倍。再加上公司注册数目
    减少,都会对基金的资源造成严重压力。

  • 我们必须强调,单一宗涉及巨额的无力偿债个案,例如八佰伴百货公司的个
    案,可令基金支付的款项高达 6,700 万元。因此,基金的储备必需维持在一
    个合理的水平,以防因经济进一步恶化而大量耗用基金的资金。

  • 法律改革委员会最近就企业拯救和取消让雇员在公司无力偿债的个案中获优
    先付款,提出了一些建议。如果采纳这些建议,基金便会受到影响。

  • 基金的资金来自按每张商业登记证和分行登记证每年收取的250元征费。

建议2:扩大基金的保障范围

3.基金现时的保障范围已涵盖申请人的工资申索,包括《雇佣条例》下的年终酬金
和有薪假期,但有关服务须在申请人服务的最后一天之前四个月內提供。因此可无
需进一步扩大这方面的保障范围。

建议3:豁免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审查

4.据法律援助署表示,在一批为向法庭申请将某间公司清盘而寻求法律援助的雇员
当中,通常都会有人合资格获得法律援助。只要该名雇员通过经济审查,便可获得
法律援助,以提交呈请,要求将有关的公司清盘。其他雇员亦会因而间接受惠,因
为他们可能不合资格获得法律援助。个别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现时的财政资源上限为
169,700元。

5.关于豁免这些申请法律援助的雇员接受经济审查的建议,《法律援助条例》现有
的条文并无赋权予法律援助署署长豁免任何一类申请人接受经济审查。最近进行的
法律援助政策检讨亦建议这项政策应维持不变。


教育统筹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