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2) 456/98-99(01)号文件

(摘译)

香港雇主联合会于1998年9月18日致函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主席李启明议员,就
香港社会保障学会发表有关在本港订立最低工资的研究文件表达意见。

该会表示完全认同

"负责任雇主"的概念,并乐意推动一个和谐及有利生产的就业环境,令劳资双方得
益。但该会强烈反对订立最低工资制度,因认为此举与上述目标背道而驰。

该会认为,工资水平应由自由市场决定,后者有本身的方式平衡劳工的供求情况。
由于市场的多元化及灵活多变,实难以为不同行业的各种职业类别订立统一的最低
工资水平。倘若所订立的最低工资低于市场工资,便很容易成为最高工资,这对雇
员并无好处。反过来说,若所订立的最低工资高于市场工资,雇主将会被迫减少聘
用雇员或削减雇员的福利,以便把经营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总括而言,任何人为
的企图只会对资源的妥善分配造成扭曲,并会带来反效果。该会对于订立最低工资
可确保人力资源得到妥善运用和保障的说法提出质疑,认为雇员的薪酬水平应由其
生产力、能力、技能及是否勤劳所决定。

该会指出,虽然许多国家已订立最低工资制度,但我们不应忘记,自由市场机制是
本港赖以成功及维持竞爭优势的最重要因素。本港在亚太地区的主要竞爭对手,例
如马来西亚、新加坡及南韩等均沒有订立最低工资制度。至于已订立最低工资制度
的国家,大部分的失业率均较本港为高。此外,最低工资在这些国家已成为政治问
题,结果造成反效果。

该会认为,有关的研究文件建议本港采用新加坡模式。但新加坡并沒有订立最低工
资制度。该国设立国家工资委员会的主要目的只是根据该国的长远经济和社会发展
情况,为工资调整厘定概括性指引。而实际工资则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商定。

该会指出,研究文件列出6项支持订立最低工资的理据,当中4项是从社会福利的角
度出发。虽然该会同意雇主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反对把社会保障作为厘定工
资的主要考虑因素。此外,美国及其他国家的经验证明,订立最低工资并不能有效
纾缓贫穷问题。因劳工成本上升导致对劳工的需求萎缩,这将在非熟练工人与半熟
练工人之间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竞爭。最终会令低技术工人,尤其是那些其正常工资
低于或接近法定最低工资的工人受最大影响。

该会指出,香港社会保障学会在其研究文件中假设,在订立最低工资后,280 000名
现时的工资较建议最低工资为低的雇员将会得益。但该会认为,此类雇员大部分在
劳工市场上属于竞爭力较弱的一群,倘若订立最低工资,他们不但不会获得最低工
资的保障,反而会被完全排挤出劳动市场。此外,最低工资制度、《雇佣条例》及
即将实施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对于最低工资所订定的不同定义将会造成混乱。

该会认为,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本港应把精力和资源运用于重建本土及海外投资
者在本港的投资信心。只有这样才会令就业机会和雇员的福利持续得到改善。该会
指出,仓卒进行干预及立法只会阻碍本港经济的复苏及进一步削弱本港的竞爭力。
本港以往曾克服多次经济走下坡的情况,部分原因是本港所奉行的自由市场原则提
供一个有利营商的环境,从而创造大量职位。订立最低工资将会打击企业家的意欲
,无助经济复苏。

该会指出,本港有相当数目的企业属小型企业,边际利润甚低。订立最低工资只会
迫使此等企业无视有关法例(或想方设法加以逃避),终止经营或削减雇员的数目。
这些均非香港社会保障学会或劳工组织的原意。

该会认为,为香港的整体社会利益著想,劳资双方应携手合作。任何带有偏向性的
保障方案均不应受到支持。

基于上述原因,香港雇主联合会反对香港社会保障学会提出订立最低工资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