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撮译)
(香港总商会用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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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区昃臣道8号
立法会大楼
立法会秘书处
议会事务部2
高级主任(2)5
吴月华女士
吴女士:
有关在香港订立最低工资的建议
香港总商会辖下的人力资源委员会曾讨论上述建议。本会反对在本港订立最低
工资,所持理由如下:
1. 削弱本港在亚太区的竞爭力
据本会所知,邻近本港的国家当中,已采用最低工资制度的为数并不多。韩国
、新加坡及马来西亚仍未确认任何有关订立最低工资的国际劳工公约。虽然新
加坡已设立国家工资委员会,但该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国家的长远经济和社会
发展情况,为工资的调整厘定概括性指引,而实际工资则由雇主及雇员双方共
同商定。简括而言,新加坡并沒有订立最低工资。鉴于最近经济不景气,当务
之急是谋求办法,提高本港的竞爭力。本会相信,若透过立法干预由市场调节
的工资水平,无疑会削弱本港在亚大区的竞爭力。
2. 生产成本大幅上升
若设立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水平的趋势会按机制逐年提高,以致有时脫离经济
实况,此情况尤以劳工密集的行业(如零售业、饮食业、建造业及制造业)为甚
。生产成本高昂,会对各行各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造成很大影响。
此外,高昂的生产成本亦会使海外投资者却步。其结果是雇主倾向以短期或长
期合约的形式聘请雇员,使政府为减少失业人数订下的长远目标难以实现。
3. 不利首次求职的人士
设立最低工资后,雇主无法以较低的工资聘用经验较浅的雇员,以致毕业生或
首次求职的人士难以觅得工作。事实上,设立最低工资制度只会阻碍首次求职
的人士寻找工作。
4. 助长官僚作风
如设立最低工资制度,政府则须批拨大量行政方面的资源,负责管理及监察制
度,并审核有关帐目。如此一来,成本必定提高,行政工作的官僚作风亦会有
增无减,对香港只会有损无益。
5. 干扰自由市场的运作
本会一向信奉自由市场经济原则,而政府不干预经济活动是香港成功的关键。
工资水平应由市场调节。雇员的薪酬应按照资历、才干及劳工市场的供求情况
厘定。
6. 决定最低工资架构的准则
订定最低工资是非常复杂的问题,难免成为政治角力的工具。本会认为,工资
应由劳资双方商定,而非由政治人物决定。
香港总商会
(人力资源委员会主席潘润代行)
199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