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2)480/98-99(01)号文件

香港中华总商会的信头

编号:(B)9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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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启者:

本会早前收到 贵委员会寄来之「香港最低工资方案」研究报告,特别成立专责小组进行研讨。本会专责小组就该文件有如下意见:

一、自由市场经济运作

-根据自由市场经济定律,工资水平应由供求因素决定。当供应或需求有所改变时,工资亦会自动作出调整,最后达至平衡。本会认为订定最低工资制度将会妨碍市场自然调节:定下的最低工资在经济增长时会调高,但在经济不景时,却未必能迅速作出反应,向下调整,结果导致市场运作欠缺灵活性。

-此外,各行各业情况不同,甚至同一行业在不同地区的工资亦会有差别,故此实际上亦难以制订一个适合所有行业的最低工资。事实上,通过供求规律,各个行业均有不成文之行內最低工资,为雇佣双方提供指引。

-研究报告中以足够负担工作者及需要其供养的家人之基本生活费用作为订定最低工资的标准,本会认为此点有待商榷。由市场机制订定之工资如果太低,雇员亦会作出衡量,选择接受工资或改而申请政府之援助。如工资不足以供养家庭,应由社会福利提供保障及援助,而不应由雇主承担。

-报告中提出全球有80多个国家设立了最低工资制度,证明最低工资制并不会影响自由市场经济及其增长。但亚洲四小龙中的其他三个地区南韩、台湾及星加坡均未有采用此制度,报告中其他设立此制度的国家均有其历史背景及原因,例如政治需要或种族问题等,而且这些国家之经济增长程度差别甚大,所制定之最低工资水平及落实执行政策情况亦有差异,实不能一概而论。

二、香港经济状况

-本会认为现时香港经济低迷,消费力下降,不少行业生意额大幅下降,经营极为困难。如于此时设立最低工资制度,必定加重雇主负担,令经营百上加斤,增加结业的压力。

-此外,由于行业结构转型,导致某些行业式微,工资随之调低;而某些工作类别薪酬原属高水平,但在经济不景时亦会自行调节。如订立最低工资,未必有利于行业结构及类别薪酬调整。薪酬标准缺乏自然调节,将影响本港在国际间的竞爭力。部份行业为了减低工资成本,加速向中国內地转移,结果令失业问题更加严重。
-订立最低工资制亦未必真正符合雇员实际利益:-

  1. 为减低经营成本,雇主可能需要减少长期雇员人数,改为聘用时薪雇员,最终影响雇员利益。

  2. 非家庭经济支柱之人士如选择在居所邻近地区从事兼职,由于无需支付交通费用,多愿意接受较低薪酬。如订立最低工资,将可能影响这类人士之就业机会。

  3. 在经济不景,生意欠佳时,如雇员下调工资则可维持原来之雇员就业,避免员工因失去工作做成心理打击。

  4. 此外,此建议将鼓励雇主聘用经验较丰富之人士,而新人入行的困难亦会增加。
三、平衡雇佣权益机制

本会认为实行最低工资有可能相反变相成为最高工资的指引。订定最低工资将难以为雇员、雇主以至整体经济发展之利益作出平衡。订立最低工资并非保障雇员之方法,本会认为该通过一个有效机制协调及平衡雇佣双方的权益,现行的架构是否足够,应加以检讨。

此致
立法会
人力事务委员会

香港中华总商会
199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