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207/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EA/1

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及
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联席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2月5日(星期五)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委员

出席委员 :


陆恭蕙议员(主席)
*何锺泰议员
吴清辉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许长青议员(副主席)
杨耀忠议员
蔡素玉议员

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委员

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主席)
邓兆棠议员(副主席)
何世柱议员
涂谨申议员

缺席委员 :

李永达议员
夏佳理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家富议员
谭耀宗议员

* 亦为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委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
陈永生先生

水务署署长
许文韶先生

水务署总水务化验师(水质科学)
张梓梁先生

工务局总助理局长(技术事务)
邝庆业先生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萧炯柱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
苏启龙先生

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
陈永生先生

渠务署署长
郭礼庄先生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及水质)
黃耀锦先生

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水质政策及规划)
彭乐民博士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
徐茂志先生

渠务署总工程师(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
韩志强先生

工务局总助理局长(技术事务)
邝庆业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I. 选举主席

陆恭蕙议员当选是次联席会议的主席。

II. 东江水的水质问题
(立法会CB(1)837/98-99(01)号文件)

2.刘江华议员表示,他知道粵港环境保护联络小组曾就东江水的水质问题进行
讨论,但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却未有载述有关讨论的资料。他质疑如水源被邻
近工厂污染的问题未获解决,是否值得斥资兴建密封式输水管道。他询问政府
当局曾否与广东省当局商讨此事,以及有否制订改善东江水水质的任何长远计
划。

3.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证实,粵港环境保护联络小组曾研究东江水的水质问
题。广东省当局已加强采取执法行动,对付东江沿岸一带的污染问题。东江上
游沿岸一带百多间工厂已因而结业,多项为开展新发展项目而提出的申请,亦
由于涉及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而遭到拒绝。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强调,现
时由取水口取得的东江主流原水的水质,获评定为属于可接受水平的国家标准
第II级。把未经处理的东江水和经过全面处理的水作一比较并不恰当,因为后
者的水质须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指引值规管。

4.至于当局采取了何种措施保障供水的水质,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表示,除
加强对污染问题采取管制及执法行动外,广东省当局亦在兴建密封式输水管道
的工程完工前采取了一系列改善措施,其中包括沿开放式输水河道兴建污水处
理厂,以及在深圳水库入口建造生物硝化处理厂。政府当局相信此等措施加上
密封式输水管道的建成,将能有效地长远解决水质问题。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
策)有信心有关的密封式输水管道可如期于2002年建成。

5.刘江华议员质疑现时的东江水水质如已达到可接受水平,是否还有必要兴建
密封式输水管道。水务署署长解释,由于广东省南部的都市发展迅速,污染问
题将日趋恶化。为避开由东江的支流带来的污染物,有关方面必须兴建密封式
输水管道,藉以保障东江水的水质。政府当局相信广东省当局定会努力控制污
染问题,并采取执法行动保障供水的水质。

6.刘江华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澄清其基于何种理据,相信广东省当局会致力防止
水质恶化。他指出东江沿岸一带如东莞正不断进行工业化发展,并质疑政府当
局在每年仅和广东省当局举行一次会议的情况下,如何能够对水质情况作出监
管。

7.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回应时表示,广东省当局以往只考虑经济得益,但现
已日益注重环境保护。政府当局不仅与广东省当局保持联系,同时亦有接触广
东省环境保护局。政府当局有信心广东省当局定会致力改善供水的水质。

8.关于实施政府当局提交的参考文件第12段所载各项改善措施的时间表,水务
署署长表示,加强管制会造成污染的活动及兴建污水处理厂是持续不断的工作
,即使在密封式输水管道建成后仍会继续进行。至于把东江水取水口位置向上
游迁移及兴建生物硝化处理厂的工作则业已完成。政府当局回应议员时证实,
香港将无须承担兴建污水处理厂的任何费用。此外,当局将会提供资料,阐述
广东省当局在开放式输水道沿岸一带兴建污水处理厂的计划。

9.吴清辉议员询问有否任何测试结果,可证明把东江水取水口位置向上游迁移
数百米后,能够改善东江水的水质。水务署署长表示,东江水取水口在迁移前
和一条已被污染的东江支流相当接近,把取水口迁移可避开由该条支流带来的
污染物。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表示,广东省当局曾保证,在取水口取得的原
水水质必能符合国家标准第II级的水平。政府当局最近已要求广东省当局提供取
水口迁移前及迁移后的原水水质资料,并会把有关资料送交议员参阅。

10.涂谨申议员要求当局提供资料,说明在本港与广东省当局签订的供水协议中
有否订立任何条文,对本港所获供水的水质作出规定,以及订定水质未及标准
的赔偿事宜。

11.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表示,有关供应东江水的协议在1989年签订。根据
该项协议,供港食水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标准第II级。现时并无任何条文,就供
水水质未及上述标准的赔偿事宜作出规定。然而,如港方发现供水的水质差劣,
即可拒绝接受供水,并要求在水质得到改善后获得补偿性质的供水。

12.涂谨申议员指出,当局有必要在供水协议內加入补偿条文,因为此举可提供
经济诱因,令广东省当局采取积极的措施改善水质。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表
示,政府当局不可能单方面修改有效期超越2010年的供水协议的条款。任何和
协议条款有关的修改,均须先行获得双方的同意。他进一步表示,在1989年签
订供水协议时,香港对食水的需求十分迫切。在现有协议的有效期届满后,特
区政府或可在磋商新协议时爭取较佳的供水条件。

13.主席询问如任何缔约方未能履行供水协议內的条款,可透过何种渠道作出仲
裁。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表示,粵港两地政府所签订的供水协议是非常特别
的协议。政府当局曾征询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并获告知该协议并不受香港或內
地的司法管辖。议员要求当局提供有关上述法律意见的资料,并就向议员披露
1989年所签订协议的有关条文一事咨询广东省当局。政府当局答应有关的要求


14.何世柱议员表示,向內地购买食水的建议由香港中华总商会提出,目的是解
决香港当时对食水的殷切需求。多年来,供水安排一直为香港提供不少协助。
由于香港须依赖广东省当局供应食水,双方必须同心协力改善供水的水质。他
询问两地政府有否研究采取任何长远措施以达到此目的,例如在发现水质未符
理想时把东江水取水口位置再向上游方向迁移,或研究另一些新的解决方法。

15.水务署署长表示,香港政府一直和广东省当局合作确保供水的质素良好。最
初的构思是在东江沿岸一带兴建多间污水处理厂,以解决污染问题。然而,由
于工业发展一日千里,有关方面曾考虑物色未被污染的新水源。在1997年,河
源当局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交建议书,提出由河源向香港供应食水,以消除当
地的贫穷问题。河源所处位置远离东江上游,当地的水质亦较佳。香港政府在
同意兴建密封式输水管道前,曾要求广东省当局告知由河源供应食水的方案是
否可行。在1998年2月21日举行的特别会议上,广东省当局提交便览,明确指
出由河源供应食水的方案不可接受。水务署署长表示,把东江水取水口位置向
上游迁移并非解决水质问题的长远办法。取水口位置愈接近上游,取水量便愈
少。为了从根源处解决水污染的问题,广东省当局认为应采取立法及执法行动
,港方对此亦表赞同。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补充,两地政府会持续不断地
监察供水的水质。密封式输水管道于2002年建成后,供水的水质将有显著的
改善。

16.主席建议购入东江沿岸一带的土地,以解决污染问题。水务署署长回应时表
示,东江沿岸一带的土地是否属政府所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有关当局必须采
取执法行动对付造成污染的活动。随著东江沿岸一带多间工厂的结业,污染情
况料将得到纾解。

17.刘江华议员对于广东省当局已实施或打算实施的各项改善措施的成效表示
怀疑。他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说明广东省当局为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标准而
作出了何种承诺,以及拒绝接纳由河源供应食水的方案的原因何在。

18.参考文件附录II载有关于木湖抽水站的东江水水质资料,梁刘柔芬议员就此
表示,水务署应就供水水质订定本身的水质指标,并以限定的可接受物理及化
学参数表达出来。在订定有关指标后,水务署应与广东省当局合作达到所订的
水质指标,并随著时日的过去把有关指标逐步提高。

19.水务署署长表示,附录II所载数据均为平均值。由于原水的水质并不稳定,
故将难以确保其水质可经常达到若干标准。鉴于主席对于供水中氨氮的含量偏
高感到关注,水务署总水务化验师(水质科学)补充,在1938版的国家标准內,
并未为氨氮水平订定任何标准。香港政府已就氨氮水平上升的趋势与广东省当
局进行讨论。在深圳水库入口兴建生物硝化处理厂,将有助减低原水中的氨氮
含量及增加水中的溶解氧。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表示,现时只有关于饮用水
水质的国际标准,原水水质的国际标准则欠奉。个别政府可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
原水,以确保其水质达到可供饮用的可接受标准。

20.水务署总水务化验师(水质科学)回应刘江华议员时表示,即使某人每日饮用2
公升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指引值含有怀疑致癌物质的食水达70年之久,其患上癌
症的机会亦只为十万分之一。至于食水中的三氯甲烷含量,则从未超出世界卫生
组织所订指引值的标准。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下列资料--

  1. 过去3年在木湖抽水站进行原水测试的结果,包括经处理东江水的
    三氯甲烷含量的资料;

  2. 有关原水中可能含有的致癌物质的摘要说明,包括所发现的致癌
    物质的最高水平,以及致癌物质含量超出可接受水平的次数;及

  3. 阐释密封式输水管道是否符合衡工量值原则的文件。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已提供上文(a)项所述资料,有关文件已随立法会CB(1)918/
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21.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在收到有关资料后,将进一步讨论此事。

III. 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及II期工程

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期工程的隧道工程进展情况

(立法会CB(1)837/98-99(02)号文件)

22.渠务署署长利用图文投射器,向议员阐述参考文件的內容重点,藉以简报
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期工程的隧道工程进展情况。他邀请两个事务委员会
的委员参观隧道工地,视察隧道挖掘工程的进展情况。然而,由于在进入隧
道方面有一定困难,加上在该处工作的矿工普遍存有迷信思想,相信让女性
进入隧道工地会带来不幸,因此,渠务署署长建议把男性议员分成若干小组
,而在同一时间只可让一组议员进入工地参观。

23.何世柱议员询问当局向原来的隧道承建商兴讼的进展如何,渠务署署长回应
时表示,原来的承建商于1996年单方面停止所有隧道工程后,政府便收回两份
有关的合约,此举导致双方展开需要一段时间进行的重要仲裁程序。第2次初步
聆讯于1999年1月在伦敦举行,主要聆讯则订于2000年2月展开。双方均须就此
进行大量准备工作。仲裁工作可望于2000年年中得出决定,接著便须按照仲裁
结果处理赔偿问题。

24.何世柱议员从参考文件得知隧道挖掘工程"略为受阻",他表示就每条隧道而
言,"略为受阻"的意思并不明确。渠务署署长表示,3份污水隧道完成合约的承
建商均悉力以赴,务求以勤奋工作弥补时间上的损失。导致工程受阻的主要原
因,是需要更換前承建商留在工地的废土起重机系统。按照现时的工作进度,
估计所有隧道的挖掘工程须较原定时间延迟4至8个月才可完成。余下工程的进
度,将视乎所遇到的实际地质情况而定。所有隧道挖掘工程的目标完工日期,
现已修订为2000年年底。渠务署署长强调,虽然时间和成本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但安全和质素应为完成隧道工程时首要考虑的条件。

25.陈荣灿议员对于隧道工程可能进一步受阻,以及此情况对策略性污水排放计
划第II期工程带来的影响表示关注。此外,他对工程受阻所涉及的成本亦感关注
。渠务署署长表示,当局不能就工程进度作出任何保证,因为可能会遇到其他技
术问题。他向议员保证,工程受阻不会对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I期工程造成任
何直接的打击。政府当局有信心第I期工程将可及时在第II期工程展开前完成。至
于工程受阻所涉及的成本,渠务署署长表示原来的承建商已提出偿付工程费用的
申索,而现时的承建商亦已作出申索。倘日后再出现承建商认为非其能力所能控
制的延误,可能还会提出其他申索。就大型工程合约而言,这是正常的契约情况
。有关工程的总开支,将须待工程完成及所有申索了结后才可计算出来。

26.吴清辉议员指出,按照原定计划,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期工程的隧道工
程应于1997年年中完成。有关的计划在开始时已被认为不可行,因为早已料到
会遇上和未可预见的地质情况有关的重重困难。虽然公众并不支持该项计划,
但政府当局却听从顾问的意见并著手进行。该项计划现时问题丛生,更被工程
界标签为"彻底失败"的计划。吴议员表示,由于有关计划业已展开,政府当局已
无法回头,唯有硬著头皮将之完成。不过,当局最低限度应向市民大众清楚交代
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为何。

27.渠务署署长反驳该项计划"彻底失败"的说法,并表示兴建深海污水隧道是一
项艰巨的工程。该项计划会惠及世世代代的香港市民。有关工程涉及在海底130
至150米的石块上钻孔,可惜原来的承建商退出有关工程。现时的3名承建商正
全速进行有关工程,他们孜孜不倦地工作,并取得合理的进展。渠务署署长表
示,他乐意带领议员参观进行隧道工程的工地,以便向议员证明有关工程在技
术上是可行的。

28.由于有一段时间社会上流言四起,对于和隧道工程有关的技术问题颇多揣测
,主席质疑政府当局何以未能消除公众的疑虑。渠务署署长表示,隧道工程属
难度极高的工程,特别是有关工程须深入地底进行时。在部分隧道內,亦会出
现和更換设备有关的剩余问题。在进行由青衣通往昂船洲的隧道挖掘工程期间
,由于须在一条名为"铅矿凹"的断层钻孔而遇到若干技术问题。断层上的断裂
石块证实难以钻穿,但承建商以安全及专业的方法进行挖掘工程。政府当局现
正研究可用以弥补时间上的损失的方法。有关方面正从昂船洲开始作水平钻挖
,冀能藉著钻挖长一千米的岩心,更清楚了解该处的地质情况。现时的承建商
已显示其有能力应付困难的地质情况。参与该计划的工程师在隧道工程方面拥
有丰富经验,他们均明白问题所在,并以本身的工作为荣。事实上,其中一条
隧道已于两周前竣工。位于将军澳及土瓜湾的隧道的挖掘工程亦取得合理进展
。令人感到遗憾的是,传媒只作出片面的报道。

29.吴清辉议员不接受政府当局的解释。他指出,兴建深海隧道并非排放污水的
唯一方法。反对人士自始即已向政府当局清楚表明,该项计划将会遇到重重困
难。他认为政府当局展开该项计划,显然是一项不智的决定,现时亦只不过在
寻求补救方法而已。

30.渠务署署长反驳兴建深海隧道并非排放污水最佳方法之言。他表示现时根本
无法想出其他方法,可用以输送海港四周的大量污水。至于在海港內进行较高
程度污水处理的方法,则已曾先后进行了多次辩论。根据许多专家作出的结论
,采用中央污水处理系统是正确的解决方法。不少海外国家的例子亦证明,兴
建深海隧道是解决污水输送及排放问题的正确方法。据他所知,事务委员会较
早前曾就此事与香港大学的专家举行会议,后者对兴建深海隧道表示支持。

31.主席表示,追究多年前作出的决定根本无济于事。渠务署署长回应主席时表
示,为了以进取的态度处理此事,以及消除议员对工程会进一步受阻的疑虑,
政府当局将会因应议员的要求汇报工程进展情况的最新资料,即使次数多么频
密亦无问题。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补充,当局向环境咨询委员会(以下
简称"环咨会")提交的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每季报告,亦可送交议员参阅。

32.何锺泰议员察悉在挖掘西面隧道时遇到地质问题,而且必须进行灌浆工作以
防止大量地下水渗入,他对此深表关注。他表示,当西面隧道的挖掘工程沿新
界东北及西南方向进行时,料将遇到更多断层线。他询问政府当局将会如何应
付该等地质问题,并避免日后的工程遇上类似问题。

33.渠务署署长表示,政府当局在展开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日后各期工程前,将
会审慎检讨穿越断层线的方法,以及须进行何种程度的实地测量。国际间并沒
有太多关于在海底130至150米,水压为14巴的情况下使用隧道钻探技术的经验
。工程策划小组在此等情况及这样的水压下进行灌浆工程,可说是开天辟地之
举。每一刻都充满学习的机会,工程策划小组亦能从中取得成功。凭著过去所
得的知识,政府当局日后在处理挖掘深海隧道期间遇上断层石块的问题时将有
更大把握。

34.何锺泰议员强调,当局必须作出更大努力以确定断层线的位置。他进一步指
出,当局在日后进行招标时,应就地质状况及废料处理系统提供更详细的说明
,因为此等因素会对工程成本构成重大影响。渠务署署长表示,他对于何议员
就成本预算所表达的关注亦有同感。

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I期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立法会CB(1)837/98-99(03)号文件)

35.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行政会议在1999年1月5日举行会议后
,当局曾向议员发出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PELB(CR)35/01/05)。为跟
进有关事宜,政府当局向议员提交上述参考文件。在有关会议上,行政会议
成员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I期工程第I阶段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各组方案
进行研究。第II阶段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旨在研究建造工程的实地具体影响。进
行评估工作时会假设采用化学处理加消毒的方法,而排污口则设在南丫岛以东
。当局预料评估工作可于1999年年中完成,而且会向立法会及环咨会汇报环境
影响评估工作的结果。此外,当局亦会继续与內地有关当局紧密合作,展望区
內料将出现的经济及社会发展,并研究长远而言是否有必要提高污水处理水平
,或兴建较长的排污管道。为了使该计划保持弹性,俾能在有需要时提升污水
处理系统,政府当局已在南丫岛石矿场预留土地作此用途。

36.参考文件第7段提到內地方面希望污水可在香港水域排放,刘江华议员就此
质疑政府当局何以未有在较早前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当议员讨论第II期
工程各组方案时将此事告知议员。根据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议员一直以为內
地方面对全部4组方案均表接纳。

37.政府当局的代表回应时提出下列各点--

  1. 政府当局就1998年10月26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提交的文件,已
    综述当局与內地专家进行讨论的內容(请参阅立法会CB(1)354/98-99
    (01)(a)号文件)。该文件第10段指出,內地方面认为化学强化一级污
    水处理加消毒的方法,以及把排污口设在南丫岛以东或以西,是较
    为优胜的方案;

  2. 港方是在考虑市民大众、环咨会及立法会议员的意见后,才就选定
    方案作出决定;及

  3. 排污计划专家组于1998年11月30日举行的上次会议结束后,当局曾
    就讨论结果发出新闻稿。多份本地报章均有就此作出报道,并载述內
    地专家不希望排污口设在內地水域的立场。政府当局会把有关的新闻
    稿送交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已提交有关的新闻稿,该份文件已随立法会CB(1)879/98
-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38.吴清辉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向市民解释何以环咨会的意见不获接纳。该会建
议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I期工程应采用第2组方案,亦即使用化学处理加消毒
的方法,排污口则设在担杆海峡。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在环咨
会讨论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I期工程可选用的各组方案的会议上,与会者意
见不一。政府当局已认真研究环咨会的意见。环咨会提出的大部分意见已获得
接纳,但其属意按照第2组方案设置较长排污管道的意见则除外。环咨会同意,
倘当局基于任何理由不能采用第2组方案,在南丫岛以东或以西设置较短排污管
道(即第1组方案)亦可接纳。参考文件已清楚阐述行政会议所作决定的重点。该
项决定不仅顾及內地的利益,同时亦顾及各方对隧道工程问题的关注,因为建
造较短的排污隧道可把风险减至最低,亦有较大把握可如期完成有关工程。鉴
于有必要使该计划保持弹性以备日后发展之用,明智的做法是采纳能够完全发
挥污水处理系统的功能,而又不会涉及任何损失开支的方案。倘当局其后决定
采用较高程度的污水处理方法,按第2组方案建造较长排污管道的开支便可能
白费。

39.陈荣灿议员表示,他在过往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曾就內地方面对排
污管道延伸至內地水域的方案所抱持的态度表示关注。他曾获告知所有方案均
获內地方面接纳。他认为政府当局一直在误导议员。主席同意倘內地方面对排
污口位置提出反对,当局自始即不应把第2组方案列为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

40.刘江华议员关注到方案的选择会对排污费造成何种影响,规划环境地政局副
局长(环境)表示,在1998年10月26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政府当局已向
议员提供有关不同方案的预算经常费用估计的资料,以及应付该等费用的不同
方法。在考虑拨款进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其后各期工程之前,政府当局必须
研究整套有关全港各区排污工程的非经常及经常开支的方案。市民必须作好心
理准备,接受为支持进行该计划而需要长期支付的经常开支,以及所需付出的
非经常开支。虽然政府当局仍未订出确实的时间表,但预料可于本年內向立法
会提交整套开支方案,让议员在研究有关筹集资本的主要项目前,能有充分时
间就有关建议进行讨论。

41.罗致光议员提述参考文件第3(b)及7段,并关注到当局或须进一步作出研究
,以确定是否有需要提升污水处理程度,或建造额外或较长的排污管道。他表
示,倘全部提升工程可一次过完成,所需边际成本将较低。此外,由于不同方
案的土地需求有极大差别,他对该计划是否具备提升污水处理系统方面的弹性
亦表关注。

42.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回应时表示,有关提升污水处理系统的真正问
题,在于符合环境标准的方案未能达到有关无机氮总量的规定。为符合此项规
定,有关方面将须进行反硝化工作。政府当局亦注意到成本方面的问题。在研
究进行第II期工程的方案时,当局察悉如其后需要进一步提升有关系统,所选
定的方案将不会涉及任何损失开支。现时所需进行的各项工程,均须符合现行
的规定。日后的研究工作将集中于长期策略,并把人口增长、经济发展模式及
地区发展列入考虑范围。当局有必要与內地发展地区性的合作,以解决水质问
题。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向议员保证,当局已预留整片南丫岛石矿场
的用地,以供进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之用,因此,倘日后认为有需要提升污
水处理系统,在土地供应方面亦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43.吴清辉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是否已决定采用第1组方案,还是只决定对第
1组方案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他关注到如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的结果显示第
1组方案会带来不能接受的环境影响,政府当局将会采取何种措施。规划环境地
政局副局长(环境)回应时表示,当局有必要在经过初步甄选的方案中选出其中一
个方案,以便进行详细的研究。对全部4组方案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
并非符合成本效益的做法。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是一项法定程序,有关研究的结果
将须经环咨会审议。倘研究结果显示有关工程未能符合环境要求,政府当局必会
考虑有关的研究结果。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证实,政府当局只是决定对第1组方
案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待得出研究结果后,当局会向事务委员会作出
汇报。他向议员保证,倘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的结果显示该方案并不符合环境标准
,政府当局将会重新考虑有关事宜。

IV. 其他事项

44.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