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266/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FA

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及
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联席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1月7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12时1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委员

出席委员 :

刘汉铨议员(主席)
李家祥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智思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俊仁议员
李国宝议员
吴霭仪议员
黃宜弘议员
曾钰成议员
霍震霆议员
冯志坚议员

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委员

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主席)
邓兆棠议员(副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黃容根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委员 :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家富议员

*亦为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委员

其他出席议员 :

李柱铭议员
吴清辉议员
陈婉娴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I及第III项

库务局副局长
刘嫣华小姐

库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工务)
许雅达先生

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
陈永生先生

议程第II项

拓展署署长
李承仕先生

建筑署副署长
关柏林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高级主任(1)1
司徒少华女士

I 选举主席

刘汉铨议员获选为是次联席会议主席。

II 公共工程顾问费的估计

(立法会CB(1)708/98-99(01)号文件)

2.应主席邀请,库务局副局长向议员陈述资料文件的內容,该文件阐明政府在
何种情况下会委任顾问进行公共工程项目、用以估计顾问服务费用的方法,以
及挑选、委任和支付酬金予顾问的程序。

3.何承天议员向事务委员会申报利益,表明他是建筑公司合伙人,该公司曾为
公共工程项目提供顾问服务。何锺泰议员向事务委员会申报利益,表明他是工
程师,亦曾参与与公共工程项目有关的顾问工作。

4.何承天议员评论资料文件附件1所开列的资料可能有误导成分。虽然根据资料
显示,工程计划的顾问服务平均费用(以费用占计划总成本的百分比表示),只是
略为高于建筑计划的成本,但以实际成本计算,却可能有很大的差别。他指出,
被挑选作比较之用的土木工程计划,平均总成本的幅度由5亿元以下至20亿元以
上,远高于仅为1.5亿元的建筑计划平均总成本。

5.何锺泰议员表示,由于有不同的可变因素,例如项目的性质及复杂程度,以及
所需的专业及技术知识等,因此,实在难以及不适宜将建筑计划与土木工程计划
的顾问费用作直接比较,以及将同一类别的不同工程项目的顾问费用相比。他请
议员参阅会议席上提交的香港顾问工程师协会的信件,当中进一步解释对土木工
程顾问费作出估计的方法,以及指出部分公共工程计划的土木工程顾问费较建筑
顾问费为低。

(会后补注:香港顾问工程师协会的信件已于会后透过立法会CB(1)729/98-99号
文件送交议员传阅)

6.建筑署副署长解释,附件1所列出的统计数字是根据过去4年的公共工程项目
投标价格而拟备,只作为参考指标。虽然所选取的建筑计划的平均成本是1.5亿
元,但当中亦有规模十分庞大,性质十分复杂,每项成本超逾20亿元的计划。
例如"会议展览中心新翼"及"落马洲边境设施"的建筑项目的预算计划总成本,分
别为40亿元及12亿元。这两项计划相应的顾问服务成本指标,分别为工程总开
支的7.8%及9.6%。就较小规模的建筑计划而言,例如医院管理局的"设计及建
造"计划,平均顾问费通常约占工程总开支的4.5%。

7.田北俊议员关注由于估计顾问的间接成本时所使用的标准倍数不合理地偏高
,从而使到所估计的顾问费用上涨,这种情况并不配合目前巿场价格下调的趋
势。他又关注到,由于呈交财务委员会(下称"财委会")的拨款申请书及核准成本
预算均属公开的资料,参与竞投合约的顾问很有可能根据这些资料,将投标价
格订于贴近核准成本预算的水平。

8.库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自1996年采用估计顾问费用的标准方法
以来,一直都有进行定期检讨,以确保所使用的方法经常与巿场的趋势保持一
致。根据上次检讨所得的结论,目前所使用的方法在理论上属于妥善及恰当,
因此应予以保留,但标准倍数则除外。透过定期把预算的顾问费与实际的投标
书索价作一比较,过去两年所有顾问合约的中标价与有关的核准成本预算互相
比较的分析数字显示,两者之间差距甚大。平均来说,顾问合约的中标价一般
都比部门预算低20%左右。因此,为了能更准确反映过去两年巿场价格的趋势
,政府当局正调低标准倍数20%。至于议员关注高成本预算会令投标价格上涨
,库务局副局长强调,顾问服务的成本预算只供资源分配用途,提供顾问服务
的实际费用,是由公开竞投决定的,而有关的竞投则反映当时的巿场力量。拓
展署署长补充说,尽管部分顾问合约的中标价较核准成本预算为高,仍有部分
中标价格远低于核准成本预算。就此方面,何锺泰议员亦表示,由于巿场上的
竞爭非常激烈,顾问公司为要取得合约,不惜以极低的"割喉价"参与竞投。

9.何承天议员表示,虽然他赞成拟订更切合实际的顾问服务成本预算,以反映
当前巿场情况,但他认为应当注意,倘若顾问服务成本预算定得太低,可能会
导致服务质素降低。

10.库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顾问服务的投标价格整体下降,反映了与个别公
司本身的职员费用、间接费用和利润幅度有关的"巿场考虑因素",而不是中标的
顾问公司削减整体人手。政府当局察觉到,这些顾问公司提供了应有的服务,而
且服务质素继续普遍令人满意。

11.建筑署副署长向议员解释透过竞爭性的投标程序甄选顾问的过程。当局会先
行评估顾问提交的技术建议,按所得分数排列名次。然后把收费建议连同技术
评估一并考虑,以确定中标人选。他补充说,若发现中标价不合理地低于核准
预算,便会要求有关竞投者确保其投标价格足以支付技术建议中的各项开支。
有关的顾问遴选委员会亦会先行考虑各项因素,例如投标价格是否反映巿场情
况,以及会否因设定的边际利润过低,以致可能存在中标者无法完成合约工程
的风险,然后才决定哪家公司当选。

12.鉴于顾问公司若连续接获3份工作表现差劣的报告,将不会获推荐为政府负
责其他顾问工作,张文光议员认为,目前监管顾问工作表现的制度过于宽松。
他促请政府当局检讨现行机制,加入更严厉的罚规,例如收紧目前的制度,订
明连续累积两份工作表现差劣报告的顾问不会再获推荐为政府承担其他工作,
以及征收罚款及扣减顾问费等。

13.拓展署署长解释,管理部门会以工程项目为基础,负责评估受委任顾问的工
作表现,并须就个别工程项目,每6个月向工程及有关顾问遴选委员会提交顾问
工作表现评核报告,以及每季度向建筑及有关顾问遴选委员会提交顾问工作表
现评核报告。土木工程署署长亦需承担责任,监管中央系统的顾问名册中,为
政府提供与工程有关的顾问服务各公司的整体表现。假如某个顾问表现欠佳,
并遭管理部门给予"差劣"报告,则评核期会缩短。倘若某顾问公司在其正负责进
行的所有政府工程中,连续接获3份被评为工作表现差劣的报告,该公司将不获
推荐为政府承担其他工作。受委任的顾问非常关注他们的表现评核报告,经常尽
快采取行动以改善工作表现,并且适当地更正被指出的问题。顾问公司连续接获
两份被评为表现差劣的报告的情况十分罕见。政府当局满意目前的监管机制,认
为已具备足够阻吓作用,确保受委任的顾问有合理的良好工作表现。因此,现时
无意更改评估制度。库务局副局长补充说,两个顾问遴选委员会在评估顾问是否
胜任新工程时,会考虑他们以往承担工程的工作表现。

14.陈婉娴议员表示,她大致上觉得外资顾问公司总是经常取得顾问合约。她询
问是否有分类数据显示过去几年本地及外资顾问公司所取得的合约数目。

15.库务局副局长回应时强调,所有标书均须透过竞爭性的投标过程,接受相同
的审核及评估程序。政府当局沒有基于国籍的理由,偏袒或歧视任何一家顾问
公司。她认为,若要分门别类列出过去曾委任的本地及外资顾问公司,可能会
有困难,甚至会办不到。无论如何,她承诺翻查及提供有关陈婉娴议员所询问
事项的资料。

16.李永达议员询问,是否仍然沿用"按比例支付费用"的方法支付顾问费。他又
质询,政府部门就提供顾问服务予受公帑资助的机构,例如两个巿政局及医院
管理局所进行的工程,而征收16%附加行政费用的理据。他认为所征收的附加
行政费用的百分比远高于目前的巿价,并且质疑所提供的服务是否物有所值。

17.拓展署署长回应时表示,一般而言是以"整笔费用计算的方法"作为支付顾问
费的基础。土木工程顾问合约由1991年起采用这方法,而建筑顾问合约则自1995
年开始予以采用。透过这方法,顾问公司收取整笔计算的费用,其数额并非与
所涉工程的总成本挂钩。至于未实施上述新安排之前已批出的顾问合约,则采
用"按比例支付费用"的方法,所支付的顾问费是所涉工程总成本的某个百分比
。建筑署副署长补充说,对于迫切的建筑项目,若每项工程的总预算开支低于
5,000万元,并在事先获得建筑及有关顾问遴选委员会核准的情况下,则仍然可
使用"按比例支付费用"的方法计算顾问费,以避免需以长时间进行投标工作。他
强调,"按比例支付费用"的方法只适用于很少部分的工程。

18.至于有议员关注建筑署为公营机构的工程项目提供顾问服务而收取的"附加
行政费用",建筑署副署长解释,所收取的16%"附加行政费用"当中,已计算多
个政府部门为工程项目提供的所有顾问及管理服务的开支,其中可能包括:拟
备投标文件、由中央投标委员会评估标书、合约管理及法律费用。无论工程规
模大小,均会根据计划总开支的一个标准百分比收取"附加行政费用"。此项安
排简化了复杂的会计程序,无须计算不同部门提供服务的成本,并可提高行政
效率。会计系统若需随著巿场价格不时的波动计算不同的服务成本,则其管理
费用将会很昂贵。建筑署副署长亦强调,建筑署必须在工程实际施工前,承担
工程所引致的一切必需开支。而客戶机构则只需在工程展开后,才分期支付"附
加行政费用"。初步为客戶机构垫支的费用,并沒有收回利息。

III 公共工程的财务监察
(立法会CB(1)708/98-99(03)号文件)

19.库务局副局长向议员陈述资料文件的內容时强调,政府当局致力就公共工程
项目提供更充分的资料,以便立法会进行更有效的财务监察。她指出,政府当
局除了在《预算 卷二??基金帐目》、《政府的周年帐目》,以及《工务计划季
度报告》载列现行个别工程开支的财务资料外,又打算每年印制在财政年度期
间结清的工程项目报告,以披露每项工程项目帐戶结算后的实际开支。

20.何承天议员表示,为协助议员了解工程项目的整体财务状况,应该为每项工
程项目制备一份综合清单,载列核准工程项目预算、修订预算(若有的话),以及
有关拨款的申请金额等资料。

21.库务局副局长回应时解释,财委会批准一个工程项目的范围及成本预算后,
库务局将不会再向工务小组委员会及财委会提交另外的拨款申请,除非工程费
用看来会较财委会所通过的工程项目预算多出1,500万元以上。而此等增加的费
用,须经由工务小组委员会向财委会提交增加拨款的申请。库务局局长已获财
委会授权,审批那些费用增加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工程项目。她进一步解释,
基本工程储备基金(即资料文件附件1)中"修订预算"一栏,所指的是工程项目在
现行财政年度寻求的修订预算,而政府的周年帐目(即资料文件附件2)中的"修正
预算"一栏,所指的是所涉年度经修订的现金流量数字,即在原来的核准预算之
上所追加的额外拨款。工务计划季度报告(即资料文件附件3的报告的最后一栏)
所提供的,是工程项目在总成本预算方面的变更的资料。鉴于工务计划季度报
告只提供某些工程项目的资料,为了方便议员易于参阅及了解成本预算的修订
,库务局副局长表示,政府当局打算在适当时间向议员提供在财政年度期间结
清的工程项目报告,她承诺会在该报告加入经修订后的总成本预算、所涉及的
金额及核准日期等资料。

IV 其他事项

22.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