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30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LW

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9月10日(星期四)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家富议员

缺席委员 :

谭耀宗议员

非委员的议员:

何秀兰议员
李华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所有议程项目的讨论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地政及规划)
刘励超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九龙拓展处处长
余炽铿先生

拓展处
高级工程师(九龙东)
莫鹏程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九龙拓展处处长
余炽铿先生

拓展处
总工程师(九龙西)
徐伟先生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
李忠善先生

地政总署
总地政主任
陈文超先生

地政总署
高级地政主任
潘甜年先生

参与议程第VII项的讨论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
李忠善先生

屋宇署署长
蔡宇畧博士

屋宇署
总结构工程师
叶配麟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会CB(1)139/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23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在事务委员会定于1998年10月15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上,听取规划环境
地政局局长及工务局局长就行政长官1998年施政报告作出有关本身政策范畴的政
策简报。由于政府当局建议在该次会议上讨论另外两项议题,即中央注册系统与
湾仔填海计划第II期 ?? 顾问费用及地盘勘测,事务委员会商定会议由上午10时
开始。

I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会CB(1)146/98-99及CB(1)158/98-99号文件)

3. 议员察悉秘书处自上次会议后发出了下列参考文件:
  1. 有关中环湾仔填海计划咨询工作的参考文件;及

  2. 有关改善楼宇安全贷款计划的参考文件。
IV. 在启德机场原址进行的东南九龙发展计划 -- 地盘勘测及顾问费用
(立法会CB(1)167/98-99(01)号文件)

4.主席请议员留意在会议上提交的东南九龙发展计划(下称"发展计划")总发展大
纲图。

5.鉴于政府当局在本月较早时曾就拟议发展计划举行记者招待会,主席查询该项
计划的时间表。九龙拓展处处长回应时作出下述解释:
  1. 发展计划所有分区计划大纲图在1998年8月获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
    会")通过,并于1998年9月4日刊登宪报,以作公众咨询;

  2. 发展计划会分4个发展部分进行,计为:

    1. 启德机场北面停机坪;

    2. 启德明渠/观塘避风塘;

    3. 九龙湾填海工程第1期;及

    4. 九龙湾填海工程第2期。

    上述拟议发展项目均会循正常程序刊登宪报。

  3. 发展计划第1阶段,即启德机场的净化及地盘整理工程,是早期发展工程的
    一部分。当局已提出拨款申请,来推行该部分计划。净化工程预计在1998
    年9月展开试验;及

  4. 现行拨款建议将于1998年9月23日提交工务小组委员会研究,涵盖范围包括
    北面停机坪的地盘勘测工程,以及各项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系统、污
    水收集系统及供水系统)的详细设计,以应付停机坪范围的发展需要。拟议
    工程为发展计划第1阶段其中一部分。由于进行这些工程无须填海,因此可
    在拨款申请获得批准后立即展开。
6.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地政及规划)补充,公众人士可在与发展计划有关的7份分
区计划大纲草图(下称"大纲草图")刊登宪报之日起计两个月內,就大纲草图向城规
会表达意见或提出反对。在考虑公众人士提出的反对后,城规会可全盘或局部否决
这些反对意见,又或修订大纲草图来处理反对意见。大纲草图或经修订的大纲草图
继而会连同任何未撤回的反对意见,呈交行政会议作最后决定。所提反对如关乎在
前滨和海床及其上进行填海工程,则会根据《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另行处
理。

7.主席关注到,在咨询期结束前申请拨款推行发展计划第1阶段是否恰当。他指出,
城规会可修订大纲草图来处理反对意见,但此举可能会影响发展计划第1阶段的地盘
勘测工程及基础设施的详细设计。事务委员会其他委员亦有同感,他们担心大纲草
图一经修订,各项拟议工程便会胎死腹中。再者,不同阶段的工程应互相关连。除
非整项发展计划已经落实,否则不宜进行第1阶段的工程。

8.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地政及规划)回应时表示,除非公众人士提出反对会为发
展计划整体带来重大的改变,否则拟议工程应不受影响。九龙拓展处处长补充,拟
议工程包括各项必要的工程,例如改善和扩建宋皇台道及相关的排水道、污水渠与
水管,以及提供所需的环境保护措施等。无论拟议发展计划会否作出修改,均须进
行上述工程。为配合北面停机坪范围的房屋发展计划,有必要尽早委聘公司进行各
项基建工程。九龙拓展处处长保证发展计划每个阶段都必定是独立的,尤其是第3阶
段及第4阶段,亦即九龙湾填海工程第1期和第2期。因此,修改这两个阶段的拟议发
展项目,不会对第1阶段的拟议详细设计及地盘勘测工程有任何影响。

9.至于拟议第1阶段基建工程与发展计划余下部分的衔接,拓展处高级工程师(九龙
东)请议员参阅在会议上提交的总发展大纲图。他表示,拟议工程计划涉及详细设计
和地盘勘测工程,以便在北面停机坪范围兴建道路,并敷设相关的排水道、污水渠
与水管,从而达到为大约13万人提供居所的目标。

10.一位议员关注运输基础设施可如何配合房屋发展计划,九龙拓展处处长就此提
出下列各点:
  1. 现有运输基础设施的载客量,将足以应付预计在2003年迁入启德机场原
    址的首批人口的需要,到2006年才有需要扩展运输网络;

  2. 在发展计划4个阶段全部完成后,区內预计可容纳32万人,这些人口的交
    通需要已在发展计划可行性研究所顾及的范围內;及

  3. 在可行情况下建设铁路网络,作为服务整个九龙东南部的集体运输系统
    一事,会在第二次铁路发展研究的范围內进行检讨,当中会探讨兴建东
    南九龙线及东西线的可行性。有关研究在1998年3月展开,将于1999年9
    月完成。当局会在1999年年初作出初步建议。
11.关于北面停机坪地面的油污问题,议员察悉净化工程将于1998年9月底展开,
务求日后在沒有危险的环境下进行发展。政府当局会采用最安全的净化方法,以
期尽量减少对公众造成的滋扰,并会考虑就停机坪地面受污染一事,向燃油公司
索取赔偿。

12.至于启德明渠发出异味的问题及加建上盖一事,九龙拓展处处长表示会在发展
计划第2阶段予以处理,并会在1999年年初提出拨款申请。由于在这阶段须进行填
海工程,加上需要时间完成咨询过程及解决反对个案,故此其间会采用生化方法
来处理造成污染的沉积物,以消除明渠发出的异味。当局会分别兴建箱形暗渠和
一条新明渠,来取代启德明渠,以便发展房屋及运输设施。新的明渠会穿过建议
兴建的都会公园。九龙拓展处处长强调,由于需要输送大量雨水,明渠如设计成
暗渠,其阔度须达110米。此外,明渠会利便进行各项维修及疏浚工程。由于上游
的污水收集系统改善工程会大大减轻污染问题,因此明渠內的水基本上是雨水,
应不会发出异味,而且应达到一定的清洁程度,以至可在明渠上举行康乐活动。

13.一位议员忧虑发展计划第1阶段的排水系统设计,会对其后各阶段的排水系统
设计构成影响。九龙拓展处处长认同每个阶段的排水网络是互相关连,但只要排
水系统的主要网络维持不变,次要的排水路线可作调整,以应付发展需要。规划
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地政及规划)补充,完成拟议详细设计需时12个月左右。在此
之前,城规会应已考虑过所接获的反对意见,并会就发展计划作出决定。有关基
础设施的详细设计可充分顾及所需作出的调整。

14. 一位议员担心建议在九龙湾进行填海工程,可能会令腹地的水浸问题恶化。
九龙拓展处处长回应时表示,当局在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中,探讨了填海工程对
腹地排水能力的影响,并快将进行一项更详细的研究,最好能在填海之前展开有
关改善工程。该项研究亦会探讨排水系统工程在不同阶段的兼容性。政府当局察
悉议员关注排水网络在设计上必须保持弹性,以配合各个阶段的发展。

15.议员认为有必要就拟议发展计划进行详细商议,才能决定应否批准第1阶段详
细设计及地盘勘测工程的拨款建议,因此同意在工务小组委员会于1998年9月23
日举行会议前,召开特别会议。

(会后补注:特别会议已安排在1998年9月17日下午4时30分举行。)

V. 西九龙填海工程 ?? 南部第4期及道路工程第2阶段余下部分
(立法会CB(1)167/98-99(02)号文件)

16. 九龙拓展处处长应主席所请,扼要解释西九龙填海工程计划的进展。他表示,
大部分填海工程已经完成,政府当局现正进行最后一期填海工程,在西九龙填海区
南部提供12.7公顷土地,以兴建西铁西九龙站、发展住宅物业和商业楼宇、作休憩
用途及建设道路网络。有关工程项目亦包括兴建长约两公里的道路和3条行人天桥,
以及进行相关的排水系统、污水收集系统和环境美化工程。

17.一位议员表示,据他了解,由于沒有道路通往油麻地水果批发市场,因此日后
无法再运货入市场內。他就参考文件的随附图则询问,建议的L5路可否作为该批发
市场的通路。拓展处总工程师(九龙西)解释,兴建L5路是为了配合附近的拟议房屋
发展,而不会通往批发市场。

18. 一位议员指出,提交工务小组委员会审阅的文件须载列更多关于建议工程计划
的资料。至于建议的其余各项工程,则应分门别类,以便参考。他又强调,道路网
络在设计上必须充分善用填海土地,特别是连接油麻地与大角咀的道路。拓展处总
工程师(九龙西)扼要解释图则所示西九龙沿岸的建议道路网络系统。政府当局答应
提供更多关于该道路网络的资料,包括通往公众货物装卸区的道路容车量。

19.议员察悉,待余下各项工程峻工后,整项西九龙填海工程计划便告完成,但却
不会兴建渡轮码头,因为运输署认为暂时无此需要,而在1998年1月搁置了该项计
划。

VI. 管制展示非商业宣传品计划
(立法会CB(1)167/98-99(03)号文件)

20. 一位议员质疑当局选择在湾仔区推行有关试验计划是否恰当,因为该区公共屋
村甚少,而且展示宣传品的竞爭并不剧烈。他认为,若选择在人口较稠密的地区推
行该计划,结果可能会截然不同。

21.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回应时解释,试验计划的目的是管制在公
众地方展示非商业宣传品,涵盖范围并不包括房屋署辖下的地方,例如公共屋村。
该计划亦不适用于由两个市政局管理的设施。尽管如此,各有关部门一直保持联络
,务求对展示非商业宣传品作出更有效的管制。鉴于试验计划取得成功,政府会把
处理申请的工作外判,在全港推行这项计划。该计划会分两期实施,第一期包括新
界区,第二期则包括港岛及九龙。政府当局会致力解决在计划第一期遇到的各项问
题,然后才展开第二期计划。

22.部分议员对参考文件第7(b)段所述的分配指定地点制度有所保留。他们的意见
综述如下:
  1. 当局应向由地方选区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员,实施另一套分配指定地点
    制度。循此途径当选的立法会议员有别于由选民并无地区之分的功能界
    别选举产生的立法会议员,他们无需在全港18区每区均拥有一个指定地
    点,而宁可在其所属选区內获分配数个指定地点来展示宣传品;

  2. 指定地点在使用上应具弹性,例如让议员共用获分配的地点展示宣传品
    ,又或互相交換指定地点;及

  3. 每位议员应获分配固定数目的指定地点,但地区由他们选择。
23.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感谢议员提出上述建议。他解释,在每区
400个指定地点中,有250个是预留给立法会、临时区议会及两个市政局的议员,
其余150个则分配给公众人士。增加议员获分配的地点数目,必然会减少可供公众
人士使用的地点数目。尽管如此,他明白有需要在分配这些地点时作弹性处理,
并会探讨可否增加指定地点的总数。

24.至于把这项计划所接获申请的处理工作外判的费用,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
局长(地政)表示,有关费用预计约为800万元两年,但确实数额将视乎投标结果而
定。

25.议员要求当局说明把处理申请的工作外判的理由,以及会外判的工作范围。一
位议员指出,外判的工作涉及审批申请,实际上是政府把权力转授予私人承办机
构。他询问政府当局是否首次这样做,并关注这会否成为当局的政策。

26.政府当局的代表回应时作出下述解释:
  1. 目前,处理申请的工作由地政总署內部调配的人员进行。建议外判的工
    作主要属行政性质,包括邀请各界人士申请使用指定地点、处理申请、
    在有需要时安排抽签分配地点,以及邀请申请人见证抽签过程;

  2. 把行政工作外判较具成本效益。地政总署会就处理申请订立指引。尽管
    处理申请的工作会外判,但对展示非商业宣传品作出管制,最终仍是政
    府当局的责任;

  3. 政府当局已就建议的安排征询法律意见,并获悉有关安排沒有问题;及

  4. 建议的安排并非首次作出。地政总署已把处理丁屋申请的部分工作外判。


27.一位议员对建议有所保留。依其之见,有关建议是一项政策上的改变,而且
会对政府的编制构成严重影响。他表示会考虑就此事向政府当局提出意见。

VII. 建筑地盘打桩工程的监察机制
(立法会CB(1)167/98-99(04)号文件)

28. 屋宇署署长应议员所请,解释现时建筑地盘打桩工程的监管机制。根据有关机
制,凡获建筑地盘的发展商委聘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一般建筑承建
商及注册专门承建商,须负起设计和建造私人楼宇桩柱的特定责任。屋宇署署长则
以建筑事务监督的身份,担当监察角色,确保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一
般建筑承建商及注册专门承建商履行其法定责任,而楼宇桩柱又符合安全标准。这
个监察机制自1974年设立至今,在执行上从未遇到任何困难,而楼宇安全亦无出现
严重问题。政府当局定期检讨监察机制,并认为其行之有效。

29. 关于现正进行调查的15个建筑地盘,屋宇署署长澄清,这些地盘并非每个都有
建造问题或涉及舞弊指控。至于舞弊指控,则会按照內部指引作出跟进,但此类事
宜不在《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规管范围內。

30. 一位议员关注建筑地盘內与打桩工程有关的不当行为。他认为目前桩柱进行验
证测试的抽样比率为建造桩柱总数的1%并不足够,因此建议提高有关比率,以加强
阻吓作用。

31. 屋宇署署长回应时表示,抽样比率是指在打桩工程完成后进行验证测试的桩柱
数目比率。事实上,打桩工程在施工期间各个阶段,均会进行混凝土测试。屋宇署
的结构工程师会定期抽查混凝土立方块和钢筋测试报告、钢筋出厂证明书、预钻记
录及地盘勘测报告,以确保工程符合安全标准。结构工程师亦会核对这些记录与先
前所作的记录,查看有否任何差异。在这个反覆核对的系统下,承建商将难以采取
不法手段,例如利用从其他建筑地盘抽取的石芯。

32. 议员指出,房屋署在其建屋工程计划中施行的管制系统甚为严格。屋宇署署长
解释,房屋署与屋宇署在建造楼宇方面担当不同的角色。房屋署在其建屋工程计划
中担当拥有人的角色,但屋宇署只对私人建筑工程进行监察,以确保其符合建筑物
安全规例。虽然如此,房屋署和屋宇署须同时确保所建楼宇达到规定标准。据他所
知,两个部门均采用了类似的工作指引和建筑常规。

33. 一位议员关注建造业的分判制度。他认为,由于建造工作可多层分判,要防止
分判人和地盘监督中饱私囊会有困难,结果导致所采用的建筑材料质素差劣及/或
建造方法不符水准。他建议增加抽查测试记录的次数,以加强原拟发挥的阻吓作用
。他又指出,屋宇署必须堵塞建造指引內的漏洞,防止日后再次出现一个建筑地盘
据报存在的严重地基问题。

34.屋宇署署长表示,《建筑物(修订)条例》自1997年实施至今,建筑地盘的监督
工作一直受到更严格的管制,以加强地盘安全。修订条例改善认可人士及注册结
构工程师的注册制度,并为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及注册专门承建商订立新的注册
制度,把这些人士的资历、经验及能力纳入考虑范围。现时有问题的15个建筑地
盘,在条订条例生效前已展开建造和打桩工程。屋宇署署长又表示,虽然有必要
为建造业制订防止舞弊的措施,但此事与建筑事务监督施行的监察制度应分开处
理。防止舞弊的地盘监督工作,与确保工程符合建造标准的地盘监督工作有所不
同。这两个地盘监督系统可如何相辅相成,才能提高监察机制的成效,应作深入
探讨。

35.一位议员指出,监察机制成功与否,有赖建造界专业人士自律和建筑业人士
合作。他认为政府资助的建筑工程计划,监督要求远较私人建筑工程计划严格。
为确保地盘安全,他要求政府当局检讨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定期视察的次数是否
足够,并研究规定每个建筑地盘雇有驻地盘工程师。

36.主席询问采用不干扰方法(例如激光)为直径大的钻孔桩进行测试是否可行。
屋宇署署长证实,监察土地沉降向来都有采用激光,以确定大型打桩工程水准
是否足够,但在这方面仍有一大困难,就是难以钻穿直径大的钻孔桩来核实桩
柱所需的深度和底层石块的质素。目前未有其他技术可确保作出准确程度相若
的钻探。有关方面仍在不断努力,以确定可否研制出其他较简单的方法,使所
作钻探达到同等可靠的程度。

37.一位议员查询单位质素欠妥此类投诉的处理程序。屋宇署署长解释,屋宇署
在接获关于楼宇安全的投诉后,会对有关楼宇的结构进行勘测,并会把勘测文
件公开,以供查阅。然而,屋宇署须征求业主的同意,才可公开不属该署的文
件。若单位不符标准的地方是渗漏等轻微建筑毛病,而不影响楼宇安全或违反
建筑规例,所需的纠正工程须由业主及/或发展商负责。

38.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在廉政公署完成调查后,向事务委员会提交屋宇署对15个
建筑地盘进行调查的报告。

VIII. 其他事项

39.议员察悉,自法院裁定邓兆棠议员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当选后,事务委员会副
主席一职便告悬空。议员同意押后选举副主席,直至立法会议员的补选完成为止。

40. 会议于下午1时0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