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80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LW/1

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5月13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4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主席)
邓兆棠议员(副主席)
何锺泰议员
涂谨申议员
刘江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缺席委员 :

何世柱议员
李永达议员
夏佳理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皇发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V及V项的讨论

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
陈永生先生

工务局总助理局长(技术事务)
邝庆业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渠务署助理署长(设计拓展)
黎福根先生

渠务署总工程师(工程管理)
萧永如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水务署助理署长(设计及建设)
梁孟钊先生

水务署总工程师(工程管理)
吴孟冬先生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市区重建)
余志稳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
李忠善先生

屋宇署署长
蔡宇畧博士

屋宇署助理署长(专业事务)
刘耀华先生

地政总署助理署长(产业管理)
麦乐端先生

地政总署首席地政主任(乡村改善及管制)
吴文辉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香港建筑师学会

会长
韦柏利先生

本地事务部主席
吴享洪先生

香港工程师学会

结构界别代表
黃志明工程师

建造分部主席
萧文波工程师
香港测量师学会

会长
黃山先生

会员委员会主席
陈华伟先生

技术顾问委员会主席
刘志强先生

教育委员会主席
锺鸿钧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会CB(1)1207/98-99及CB(1)1231/98-99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于1999年2月5日与环境事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及于1999年3月30日与房屋事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 议员同意在1999年6月10日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上,讨论下列事项:

  1. 荃湾海湾进一步填海计划;

  2. 斜坡安全;及

  3. 有关缓解道路噪音的政策(此事由工务小组委员会交付处理)。

I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3. 议员察悉秘书处自上次会议后发出了下列参考文件:

立法会CB(1)1256/98-99号文件--将土木工程署辖下土力工程处的3个编外职位更改为常额职位;及

立法会CB(1)1308/98-99号文件--城市观察组就《城市规划条例草案》提交的意见书。

IV. 西九龙雨水排放系统改善计划第2及第3阶段
(立法会CB(1)1296/98-99(02)号文件)

4. 渠务署总工程师(工程管理)借助电脑,解释参考文件所载政府当局为解决西九龙水浸问题而建议的策略,以及如何制订整项策略的施工计划。他强调,当局曾审慎检讨西九龙雨水排放系统改善工程第2及第3阶段的原有策略,发现该项策略实施起来会严重妨碍公众,因为在过程中须兴建两条很深的箱形暗渠,穿过旺角楼宇密集的地区。经检讨后,现建议修订施工策略,包括在大坑东游乐场地底建造一个蓄洪池(大坑东蓄洪计划),以及兴建一条由九龙塘至新蒲岗的雨水转运隧道(启德雨水转运计划)和另一条将山坡的雨水堵截并引离西九龙的隧道(荔枝角雨水转运计划)。

5. 鉴于当局建议兴建隧道来输送雨水,主席询问在这些隧道內装置其他公用设施是否切实可行,因为如此可方便进行维修保养,从而尽量减少进行掘路工程及因此而对公众造成的干扰。他指出,日本多年前已开始把地下公用设施安置在隧道內。

6. 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表示,在检讨西九龙雨水排放系统改善工程第2及第3阶段时,顾问工程师已把拟议工程及施工计划的资料送交所有有关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以征询这些部门和机构的意见,迄今未有任何部门或机构提出异议。工务局总助理局长(技术事务)补充,当局曾研究在地底兴建箱形暗渠安置所有公用设施的可行性。若采取此做法,便须动用庞大财政资源。根据粗略估计,为新市镇建造如此一条暗渠,所需费用与地下铁路工程第I期的建筑费用相若。此外,虽然地下公用设施可装置在一条公用隧道內,但仍有需要把这些设施接驳到个别楼宇。因此,公用设施的若干部分必须伸延至隧道以外。渠务署助理署长(设计拓展)表示,渠务署未有考虑在雨水排放隧道装置其他公用设施,因为当隧道內充满雨水时,将难以为当中的公用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7. 主席表示,建造大型隧道来安置所有公用设施,费用偏高实在所难免。然而,政府当局应衡量所需费用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并应从政策层面考虑此事。工务局总助理局长(技术事务)表示,政府当局过往亦曾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在隧道內装置公用设施,例如狮子山隧道的情况。在楼宇密集的旧区,要觅得更大地方容纳用以安置所有公用设施的大型箱形暗渠会有困难。再者,对地下公用设施作出重大改动,亦会严重妨碍公众。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表示,政府当局察悉议员的意见,并会研究在隧道內装置公用设施的利弊和可行性。

8. 涂谨申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对雨水排放系统改善计划的原有策略作出重大改变,并对此表示关注。他要求当局说明原有策略与经修订的策略对交通的相对影响。渠务署总工程师(工程管理)表示,建造新排水渠把雨水输往并排出大海的原有策略会严重阻碍交通,因为在施工期间,西九龙楼宇密集的地区须封闭道路,特别是建议在区內兴建两条大型箱形暗渠的旺角。当局已研究过这些暗渠的一切可行路线,并已充分考虑空间的限制及与其他不能移走的地下构筑物有何抵触。经检讨后,政府当局认为有需要修订施工策略,把其中一些雨水导往启德明渠,另一些则贮存在一个大型地下蓄洪池內。施工策略经修订后,在工程第2及第3阶段须予改善的排水渠的总长度会由94公里缩短至48公里,减幅约为50%。

9. 涂谨申议员关注施工策略在修订后是否可行,因为引离的雨水会流动一段较长的距离,使水浸黑点由一个地方转移至另一地方。渠务署总工程师(工程管理)表示,当局已就修订策略进行电脑模式研究,结果发现引离雨水及建造蓄洪池可纾缓水浸问题。目前,花墟道及大坑东游乐场附近地区很容易受水浸影响,这些地区的水渠往往在暴雨期间满溢。在大坑东游乐场地底建造蓄洪池将可减轻水浸危机,雨水会暂时贮存在蓄洪池內,并可于稍后抽走。此外,亦有需要兴建两条雨水转运隧道,一条由窝打老道至启德明渠(把约30%的雨水引离旺角),另一条则由九龙西北部至昂船洲(把约20%的雨水引离西九龙)。当局现正就后一条隧道进行可行性研究。

10. 议员查询雨水转运隧道的斜度,尤以启德雨水转运隧道为然,渠务署总工程师(工程管理)回应时表示,这是在设计上首要关注的事项,因为斜度不足会导致雨水倒流。在启德雨水转运计划下兴建的雨水转运隧道直径为4米,长度为1.8公里。由于这条雨水转运隧道相对较短,所输送的雨水会流进有剩余容量的启德明渠,因此预计不会出现雨水倒流的问题。

11. 何锺泰议员支持修订施工策略,以解决西九龙的水浸问题。他关注到,施工策略一经修订,与正在进行的雨水排放系统改善工程及尚未有定案的东南九龙发展计划是否协调。

12. 渠务署总工程师(工程管理)表示,修订施工策略不会对西九龙雨水排放系统改善工程第1阶段构成影响,进行第1阶段工程是为了改善现时容量严重不足的排水渠。渠务署正与拓展署保持密切联络,以确保拟议渠务工程与东南九龙发展计划互相协调。工务局总助理局长(技术事务)补充,东南九龙发展计划与启德雨水转运隧道的路线及雨水的排放位置并无关系,因为修订后的施工策略只会利用启德明渠的剩余容量。

13. 邓兆棠议员询问,如发现修订后的施工策略在技术上并不可行,政府当局会否重新采用原有策略。他担心若情况如此,便会使工程受阻。渠务署总工程师(工程管理)表示,经过初步设计研究,大坑东蓄洪计划及启德雨水转运计划已证实是可行的,该两项计划的详细设计工作正在进行。待详细设计在2000年年中完成后,当局会就该两项计划向工务小组委员会提出拨款申请,以便在2000年年底展开工程。与此同时,荔枝角雨水转运计划的可行性研究亦在进行中。

14. 邓兆棠议员查询蓄洪池的容量,渠务署总工程师(工程管理)答称,蓄洪池在红色暴雨警告讯号下可容纳连续6小时的雨量(平均每小时50毫米),而在黑色暴雨警告讯号下则可容纳连续4.5小时的雨量(平均每小时70毫米)。工务局总助理局长(技术事务)补充,蓄洪池及雨水转运隧道预料可合共容纳50年一遇的暴雨所带来的雨量。

15. 涂谨申议员询问,如把雨水集中在某一地区,是否仍会发生水浸。工务局总助理局长(技术事务)表示,现时西九龙雨水排放系统的容量不足,是因为要同时接收来自西九龙及北九龙的雨水。由于部分雨水日后会导往两条雨水转运隧道,政府当局相信西九龙雨水排放系统的容量,将足以应付来自区內的雨水。

16. 涂谨申议员质疑当局为何未有一开始便提出该项经过修订看来简单直接的施工策略。工务局总助理局长(技术事务)表示,政府当局一直不断尝试运用各种策略来对付水浸问题。由于建造新排水渠及改善现有排水渠的一贯做法证实会造成极大滋扰,因此,渠务署参照外国的经验,修订了原有施工策略。

V. 水管更換及修复工程
(立法会CB(1)1296/98-99(03)号文件)

17. 水务署助理署长(设计及建设)简要地引领议员参阅政府当局的文件,当中载列建议为老化水管进行更換及修复工程的背景、理由及范围。

18. 主席询问须予更換的水管的使用年期分布情况,水务署助理署长(设计及建设)答称,全港水管有45%已敷设30年以上,其中一些更使用了50至60年,即将到达使用年限。水管的使用年限视乎制造水管的物料而定,食水管的使用年限约为50年,至于咸水管,由于咸水会产生腐蚀作用,因此使用年限仅为20年左右。拟议工程旨在更換状况欠佳、老化或过去曾发生故障的水管。当局已就须予更換的水管进行检讨。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补充,深水埗、中环及旺角等旧区的水管大部分均是在60年代敷设,至今已差不多使用了40年。

19. 主席担心因更換水管而进行的掘路工程会妨碍公众。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表示,水务署会在初步设计过程中委聘工程顾问进行交通影响评估。此外,顾问亦会就采用最新的更換及修复水管技术作出建议,务求尽量减少开掘道路,并会策划和监督试验工程,以确定在香港采用有关新技术是否适合。

20. 邓兆棠议员认为,为尽量避免开掘道路,重要的是水管更換及修复工程与其他渠务改善工程互相协调。水务署助理署长(设计及建设)回应时表示,水务署一直就施工计划与渠务署保持密切联系。两个部门如须在同一地区进行工程,便会订出一个协调施工方案,以期尽可能减少开掘道路。

21. 鉴于第1A及1B期工程会分别由水务署及顾问负责进行,主席关注该两期工程在设计上如何衔接。水务署助理署长(设计及建设)表示双方预料会紧密合作,冀能协调整项施工计划。第1A期工程的详细设计工作正在进行。政府当局计划在2000年6月把该部分工程提升为甲级,以期在2000年11月动工。

22. 邓兆棠议员询问水管更換及修复工程是否原拟作为一项持续进行的计划,因为在20年后完成有关工程时,咸水管的使用年限亦告届满。水务署助理署长(设计及建设)表示,随著科技进步,在更換水管计划中会采用更耐用的物料制造水管。就咸水管而言,水务署现正尝试采用抗腐蚀的塑料管,包括聚乙烯管。在采用更坚固的新物料制造水管后,咸水管的使用年限可延展至30年或更长。

23. 鉴于每年因水管爆裂及渗漏而流失的食水占总供水量约25%,何锺泰议员认同有需要尽早进行有关工程。他吁请政府当局作出审慎策划,以尽量减少对公众造成的滋扰。他又强调,在进行工程时必须顾及填海区出现的沉降问题,并须采用更耐用的物料制造水管以作更換。政府当局答应提供更多资料,详列在水管更換工程中可供采用的各类制管物料。

24. 涂谨申议员认为有必要对拟议工程进行详细研究,因为有关工程将需时长达20年才能完成。他促请政府当局提供更多关于该项工程的资料,以及委聘顾问提供专业意见。鉴于私人机构参与供水服务的顾问研究正在进行,涂议员询问水管及其他地下水务设施会否视作固定资产,以及若会视作固定资产,这些资产的价值在私营化计划生效后会如何计算。他认为当局必须在进行拟议工程前澄清此事。

25. 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按照既定指引委聘顾问,而且只会聘请合资格的顾问。鉴于水管损耗迅速,无论会否让私人机构参与供水服务,亦有迫切需要及早展开有效的更換/修复水管计划,以改善供水网络。一旦实行供水服务私营化,当局会制订有关的财务安排,当中会顾及地下资产和在更換/修复水管计划下所作的投资。

26. 涂谨申议员表示,民主党根据现有资料,对于支持更換/修复水管计划有极大保留。他指出,如在两三年內推行私人机构参与供水服务计划,接管水务署工作的新公司应就可如何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改善工程,自行制订施工方案。他同意水管发生故障是令人关注的问题。然而,由于东江水供过于求,因此可押后实行更換/修复水管计划,以便先行订出一项有效而协调的施工方案,配合私人机构参与供水服务,如此便可动用私人机构所提供的资源。政府当局回应主席时答应提供参考文件,解释私人机构参与供水服务对更換/修复水管计划有何影响。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已应议员要求提供资料,有关资料其后随立法会CB(1)1384/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VI. 新界豁免管制楼宇新管制措施
(立法会CB(1)1296/98-99(01)号文件)

与专业学会会晤

27. 主席邀请各个专业学会的代表发表意见。

28. 香港建筑师学会会长韦柏利先生表示,新界豁免管制楼宇与其他按全面发展计划兴建的楼宇的建造过程分别不大,因此沒有理由以不同方式处理新界豁免管制楼宇。现时不但需要解决新界豁免管制楼宇的结构问题,亦有需要解决这些楼宇在环境、支撑程度及维修保养方面的问题。香港建筑师学会认为,政府当局目前提出的临时管制措施尚有不足之处,无法解决所有问题。韦柏利先生强调,只确保新界豁免管制楼宇的结构稳定并不足够。在环境、排水及其他安全规定方面,这些楼宇亦应符合与其他楼宇相同的标准,而整个建造过程应在一名认可人士监督下进行。若不妥为留意楼宇的设计及其他建筑问题,楼宇很快便会出现失修情况,因此实有必要就整个建造过程制订一套全面的方案。建造过程如能顾及各方面,所建楼宇的质素会更高,对业主及社会来说更有价值。香港建筑师学会认为,如须作出改变,新界豁免管制楼宇不应继续属于获豁免类别,而应纳入《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对一般建造过程作出管制的范围內。

29. 香港工程师学会的黃志明工程师表示,香港工程师学会支持确保新界豁免管制楼宇结构安全的新管制措施。新订的《新界豁免管制楼宇设计及兴建技术指引》(下称"技术指引")会就设计及建造关键构件的基本规定提供技术指导,以确保安全。规定须委任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专业工程师负责监察关键构件的建造工程,以及须委任T2合资格人士负责监督整幢楼宇的建筑工程,将可确保工程符合有关技术规定,从而确保新界豁免管制楼宇安全。清楚界定各方的责任,可加强有关方面对工程未符规定的问责性。

30. 香港测量师学会的刘志强先生表示,政府当局只曾在1999年2月12日向各专业学会作出简介,此后在制订技术指引的过程中再无咨询香港测量师学会,亦未有向该会提供有关指引,该会只能自行从分区地政处取得指引文本。刘先生继而引领议员参阅香港测量师学会在会议上提交的意见书,并重点讲述下列各点:

  1. 为公众的安全和利益著想,应全面检讨新界豁免管制楼宇的管制机制,以及在建筑、规划及安全方面的标准;

  2. 要解决问题,其中一个简单快捷的方法是对《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作出修订,禁止在新界豁免管制楼宇兴建露台及檐篷;

  3. 加强对新界豁免管制楼宇的管制,必须在《建筑物条例》的规管范围內进行。如须作进一步监察,应由《建筑物条例》所订认可人士及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7条订明新界豁免管制楼宇获得豁免,不受《建筑物条例》第4条规管,这项规定须予检讨;

  4. 如须就新界豁免管制楼宇的建筑工程提交证明书,有关工程必须由一名注册建筑承建商进行,并由一名认可人士或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督;及

  5. 新界豁免管制楼宇政策与小型工程政策须作整体检讨。

(会后补注:香港测量师学会的意见书已随立法会CB(1)1334/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31. 刘志强先生总结其发言时表示,香港测量师学会不满当局施行新管制措施。香港建筑师学会及香港测量师学会在1999年2月12日与政府当局举行的会议上已清楚表明,认可人士与注册结构工程师在监督新界豁免管制楼宇的建筑工程方面担当同样重要的角色。然而,当局未有听取两个学会的意见,结果现行指引仅规定须委任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专业工程师监察关键构件的建造工程。刘先生又表示,认可人士有资格全权负责建筑物的结构事宜,因此,当局不让建筑工程由认可人士监督,实有歧视和越权之嫌。此外,香港测量师学会及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根据《建筑物条例》有资格成为认可人士,但在新界豁免管制楼宇的新指引下却不获委任,亦有违平等机会的原则。他要求议员敦促当局检讨新指引。由于受影响的各方需要时间了解新指引,香港测量师学会认为应押后实施有关指引,或最低限度应在实施日期前设立一段宽限期。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32. 主席表示,作为立法会建筑、测量及都市规划界功能界别的代表,他对于有指建筑师及测量师在新管制措施下遭受歧视深表关注。鉴于新界豁免管制楼宇为数甚多,这类楼宇的管制问题备受公众关注。他同意香港建筑师学会及香港测量师学会的见解,认为除结构安全问题外,新界豁免管制楼宇的其他建筑问题亦应详加研究。他亦关注到,有关管制措施未经充分咨询便已付诸实行。由于新界豁免管制楼宇在设计上差别可以颇大,有关指引未必适用于每幢新界豁免管制楼宇,因此他质疑发出指引的好处何在。

33. 屋宇署署长表示,根据《建筑物条例》,建筑工程须分别由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及注册承建商3方面监督。这个3层监督制度适用于所有市区建筑物,当中大部分为结构复杂的多层建筑物。考虑到新界豁免管制楼宇的特点,也就是在结构及设计上较为简单,政府当局认为3层监督制度对这类楼宇来说未免过份繁复。因此,新指引规定须委任一名T2合资格人士监督新界豁免管制楼宇的建筑工程。T2合资格人士须具备指定学历及最少3年从事建筑工程的经验,以便在监督新界豁免管制楼宇的建筑工程方面掌握所需的专门知识。为加强新界豁免管制楼宇的安全,新管制措施亦作出另一层监管,规定须委任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专业工程师监察关键构件的建造工程。当局认为,建议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专业工程师和一名T2合资格人士执行的两层监督制度,已能充分而适当地确保新界豁免管制楼宇的结构安全。事实上,按规定监察新界豁免管制楼宇关键构件所采用的安全标准,与《建筑物条例》所订建筑工程须符合的安全标准是相同的。

34. 韦柏利先生表示,香港建筑师学会并非设法确保认可人士获得就业机会,而只是关注到,对有关制度作任何改变,均应以改善现况为目的。他指出,很多豁免管制楼宇都是一些面积相当大的房屋,当中不少会再划分以便出售或作出租用途。香港建筑师学会认为必须改善整个建筑过程,以策安全。关于新指引英文本第9页所载的檐篷平板厚度资料,韦柏利先生表示檐篷平板的指定规格及各项细则未符理想,并不合乎安全标准。若依照指引所订规格进行工程可保证安全,便无须委任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专业工程师监督建筑工程。他重申,有关指引并非一项全面的措施,根本无法完全解决问题。因此,香港建筑师学会反对新管制措施。主席同意韦柏利先生的见解,认为不宜订明建筑细则,因为这未必适用于每幢新界豁免管制楼宇。

35. 主席质疑为何对新界豁免管制楼宇及非新界豁免管制楼宇采用截然不同的建筑规定。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市区重建)回应时表示,在新界兴建的丁屋无论在设计或建造方面均较为简单,故以往一直获得豁免。《建筑物条例》的适用范围在1960年扩大至包括新界,当时丁屋仍属获豁免类别。在一幢新界豁免管制楼宇发生露台倒塌事故后,政府当局认为必须就这类楼宇的设计及建造发出指引,以策安全。政府当局又认为,除非新界豁免管制楼宇的政策有所改变,否则应维持现状。当局现正检讨《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稍后会决定是否需要修订该条例。

36.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补充,海燕花园在1998年12月24日发生露台倒塌事故后,政府当局曾承诺就新界豁免管制楼宇的建筑工程发出指引。为此,当局已咨询各个专业学会,并于1999年2月12日与这些学会举行会议,讨论拟议指引。政府当局采取了务实的方针,释除公众对新界豁免管制楼宇安全的疑虑。可按现行法例执行的新管制措施,已即时付诸实行,作为临时措施。另一方面,政府当局亦答应检讨《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探讨是否需要对结构安全以外的其他方面作出管制。该项检讨将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在检讨完成后,当局或会对有关法例提出修订。

37. 邓兆棠议员申报利益,表明他是原居村民。他表示自己并未拥有新界豁免管制楼宇。鉴于兴建丁屋在土地及其他方面已受到限制,若采用《建筑物条例》所订严格的规定,日后将无法兴建这类楼宇。结构安全是首要关注的事项。他认为新订指引已达到确保结构安全的目的,因此支持新管制措施。

38.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回应何锺泰议员时表示,只要地基符合规格,兴建沒有关键构件的新界豁免管制楼宇无须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专业工程师监察,但整幢楼宇的建筑工程仍须在一名T2合资格人士监督下进行。

39. 何锺泰议员询问,兴建中的新界豁免管制楼宇会否受新管制措施影响,以及政府当局会否考虑批准兴建3层以上的新界豁免管制楼宇,以充分善用土地。

40. 由于时间所限,主席要求政府当局留意何议员所提出的问题。他表示,待政府当局就香港测量师学会的意见书作覆后,事务委员会或会再讨论此事。

VII. 其他事项

41. 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6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