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789/98-99号文件
档 号: CB1/PL/PLW/1
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4月1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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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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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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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主席)
邓兆棠议员(副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夏佳理议员
出席的非委员的议员:
杨孝华议员
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家富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V及V项的讨论
-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地政及规划)
- 刘励超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
- 李忠善先生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屋宇署助理署长(专业事务)
- 刘耀华先生
- 屋宇署总屋宇测量师(危楼组)
- 徐皓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土地注册处处长
- 高杰博先生
-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 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政策及发展)
- 刘国材先生
- 建筑署工程策划总监1
- 蔡国泉先生
- 政府产业署副署长
- 曾梅芬女士
- 建筑署工程策划经理121
- 李察臣先生
- 工务局总助理局长(技术事务)
- 邝庆业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2
- 邓曾蔼琪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会CB(1)1057/98-99及CB(1)1009/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19日及1999年2月11日两次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 议员同意在1999年5月13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上,讨论下列由政府当局提出的事项:
- 西九龙渠务改善工程第2及3期;
- 水管更換及修复工程第1阶段第1期;及
- 有关市区重建局及《市区重建局条例草案》的建议。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其后应政府当局的要求撤回议程项目(c)。)
3. 议员亦同意讨论政府当局在海燕花园发生露台倒塌事件后提出的新界豁免管制楼宇新管制措施。
4. 何锺泰议员提到政府当局所拟备有关斜坡安全的文件(已随立法会CB(1)1076/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并要求事务委员会日后讨论该份文件。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在1999年6月10日的会议上讨论斜坡安全事宜。)
I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5. 议员察悉秘书处自上次会议后发出了下列参考文件:
CB(1)998/98-99号文件 | -- | 立法会议员与九龙城临时区议会在1998年12月17日举行会议的纪要有关收回私家街道的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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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1)1039/98-99号文件 | -- | 有关保留政府土地监督一职(首长薪级第2点)以领导地政总署清理环境专责组的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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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1)1076/98-99号文件 | -- | 有关斜坡安全的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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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1)1077/98-99号文件 | -- | 立法会议员与北区临时区议会在1998年11月5日举行会议的纪要有关水浸问题的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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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1)1083/98-99及
CB(1)1098/98-99号文件 | -- | 公用事业机构对掘路工程的建议收费及处罚制度提出反对的来函及政府当局的回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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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1)1119/98-99号文件 | -- | 有关建筑署就长沙湾批发市场综合大楼第2期计划开设一个总建筑师职位以及就全日制小学计划开设一个总建筑师职位(属可由多类专业职系人员出任的职位)和一个总工料测量师职位的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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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建议广告招牌管制计划
(立法会CB(1)1113/98-99(01)号文件)
6.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借助电脑,并透过重点讲述政府当局的文件所载各项要点,解释广告招牌的安全问题及拟议管制计划的详情。
聘请专业人士
7. 主席指出,事务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对广告招牌作若干管制已有一段时间,但他关注到当中涉及的程序和按建议实施管制计划所需的费用。根据拟议计划,凡面积超逾5平方米及厚度超逾300毫米的招牌,其详细结构资料须提交建筑事务监督审批。他询问现时大部分招牌是否超出上述尺寸。
8.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表示,建议实施广告招牌登记制度,用意是求取平衡,一方面不会完全不作规管,另一方面又不会作出过多管制。这解释了为何某些对公众安全构成低风险的招牌(例如店铺门前的典型招牌)可获豁免登记。屋宇署助理署长(专业事务)表示,政府当局根据在深水?及湾仔区对招牌进行抽样调查的结果,估计现时广告招牌中约有12%的面积超逾5平方米。考虑到招牌与其面积及支撑系统相对的荷重效果,政府当局订明招牌的面积及厚度,该等招牌须经建筑事务监督批准才可安装。至于安装超出指定尺寸的招牌,则须由认可人士把有关招牌的详细结构资料提交建筑事务监督审批。目前,认可人士为注册结构工程师。
9. 李永达议员表示,他原则上赞成实施广告招牌登记制度,但对于按情况所需聘请注册承建商或认可人士证明招牌的结构安全或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交图则的规定,他却有所保留。鉴于过往甚少发生招牌坠下伤人的事故,他认为建议须在专业人士协助下安装招牌的措施,不但会使安装招牌变得昂贵,而且亦过分严苛。依他之见,规定招牌拥有人或安装招牌的公司登记已经足够,因为关键之处在于使他们须为与招牌有关的事宜负上个人法律责任,因而自动对招牌进行维修保养。招牌变得危险或残破,往往是因失修而非安装欠妥所致。
10.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强调,只有超出指定尺寸的招牌,才须由认可人士提交图则。政府当局会在咨询公众后,检讨须经建筑事务监督批准才可安装的招牌的面积。
11. 关于招牌承建商的登记事宜,屋宇署助理署长(专业事务)表示此事仍在研究中。初步构思是订立一套新的招牌承建商登记制度。任何人如要符合登记为招牌承建商的资格,必须在安装招牌方面具备充足的知识。至于专业资格,则非一项必要的条件。在安装及维修招牌方面具备专门知识的现有招牌承建商,可根据该制度进行登记。拟议制度预料不会为招牌拥有人带来庞大的额外费用。
竖立招牌所需的费用
12. 何世柱议员表示,实施招牌承建商登记制度会引致承建商收取较高费用。管制计划如过分复杂,会对广告业及商业活动构成不利影响。他担心各行各业会因所需支付的额外费用而放弃安装招牌。鉴于广告招牌一向具有吸引游客的特色,上述情况亦会对旅游业造成影响。
13.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表示,政府当局知道经营生意者安装招牌所需的费用会受影响,故此提出一项成本效益较高的登记制度,而未有建议推行发牌制度。他补充,即使在现行法例下,某些招牌已受《建筑物条例》管制,并须经建筑事务监督批准才可安装。拟议管制计划会就受管制招牌的种类订立明确指引。
14. 夏佳理议员查询在拟议管制计划下安装招牌及为招牌进行登记所需的费用。屋宇署助理署长(专业事务)就此表示,不论招牌的大小为何,登记费用估计一律为600元左右。至于安装招牌需要多少费用,则视乎招牌的设计和安装工作的复杂程度而定。政府当局应议员要求答允提供资料,比较现时安装广告招牌所需的费用与在拟议管制计划下所须支付的额外费用,包括就超出指定尺寸的招牌聘请认可人士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交图则的费用。
招牌拥有人的定义
15. 主席认为,拟议管制计划会把确保招牌安全的责任加诸招牌拥有人身上。李永达议员表示,招牌拥有人如须为其招牌负责,便会进行适当的维修保养工作,因为他们知道如招牌未能符合规定,政府可能会拆去其招牌,并向他们追讨清拆费用。
16. 鉴于议员关注招牌拥有人的责任,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地政及规划)表示,在实施拟议管制计划前,有必要清楚界定招牌拥有人的涵义,以便在有需要时可对拥有人采取行动。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则表示,当局的初步构思是,招牌拥有人不应只包括竖立招牌的人士,亦应包括用招牌推广商品或生意的公司东主,以及附有招牌或竖立了招牌的楼宇或物业的业主。规定楼宇业主须为广告招牌负责,是因为楼宇外墙及其附著物均属楼宇的一部分,应同样由业主负责。业主若同意安装招牌,便须负责确保招牌安全。政府当局在有需要时会根据建议中招牌拥有人的3层涵义,就有问题的招牌依次向下列人士采取行动:申请竖立招牌的人士、展示招牌的公司及招牌所在楼宇的业主。
17. 邓兆棠议员认为,当局提出的招牌拥有人定义对楼宇业主有欠公允。主席认为,拟议管制计划规定楼宇或物业业主须为与所安装招牌有关的事宜负上法律责任,会对安装招牌的费用构成影响,因为楼宇业主让人在其楼宇竖立招牌时会叫价更高。
18. 夏佳理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并未在文件中提供足够资料说明拟议管制计划的详情。虽然他赞成透过登记对招牌作出管制,但他关注到私人物业业主在拟议管制计划下有何法律责任。他又指出,商业楼宇租约通常为期3年,但招牌的拟议登记有效期则为5年,其间可能会产生问题,因为在招牌拥有人迁离出租楼宇后,未必追寻得到其下落。此外,楼宇外墙可能亦会有业权问题,以致管制计划变得更加复杂。夏佳理议员建议规定招牌拥有人在申请竖立招牌时,须缴付登记费或按金,作为另一项管制方法;从中收取的款项在日后认为有需要时,可用来支付清拆废置或危险招牌的费用。
19. 何世柱议员认同夏佳理议员的见解。他认为向所界定其中一类招牌拥有人追讨费用的建议极为繁复。由于问题的关键在于需要清拆废置或危险的招牌,因此,他支持规定任何人为招牌登记时须缴付按金的建议。
20.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地政及规划)同意,广告招牌的管制事宜性质复杂,这正是政府当局至今仍未实施规管制度的原因。拟议计划是一项初步构思,政府当局现正征询议员的意见,然后会进行公众咨询。当局已研究过规定为广告招牌登记者须缴付按金此做法的利弊。订定适当的按金数额十分重要,因为数额太低将不足以弥补各项必要开支,而太高则会对招牌拥有人造成负担。如有充分理由支持,政府当局会考虑规定为招牌登记的人士须缴付按金。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强调,政府当局无意在现阶段征求事务委员会批准实施拟议计划。当局会因应在未来数月进行咨询的结果,制订登记制度的细则,并会在立法会夏季休会期结束后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21. 李永达议员代表涂谨申议员询问当局现时如何处理废置招牌。屋宇署助理署长(专业事务)表示,屋宇署会清拆那些对公众安全构成危险的招牌,并会向有关招牌的拥有人追讨清拆费用。如未能找到该等拥有人,清拆费用会从公帑中支付。
公众咨询
22. 何世柱议员查询当局就拟议管制计划进行咨询的范围。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会咨询香港旅游协会、零售业组织、香港承建商协会、广告界及其他受影响的行业。
V. 在土地注册处保留一个副首席律师编外职位专责推行及实施业权注册制度
(立法会CB(1)1113/98-99(02)号文件)
23. 土地注册处处长表示,财务委员会在1994年2月通过开设副首席律师编外职位,以处理与提出《土地业权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有关的事宜。条例草案曾在1994年11月提交前立法局,但前立法局在1995年6月决定搁置审议该条例草案。如获行政会议批准,条例草案将于1999年7月重新提交立法会。因此,政府当局建议保留该副首席律师编外职位,负责订立及实施业权注册制度。土地注册处处长强调,即使议员赞成保留该编外职位,亦不表示他们必须支持条例草案。若条例草案不获立法会支持,该编外职位便会删除。
24. 主席询问删除副首席律师一职对现时出任该职位的人员有何影响。土地注册处处长表示,土地注册处法律事务部是由属于政府划一律师职系的律师组成,该职系的律师会调派往多个不同部门,其中包括土地注册处。如副首席律师一职其后被删除,出任该职位的人员会重返有关职系,以便重新作出调配。
25. 李永达议员询问,副首席律师职位在1994年获准开设时的职责范围为何。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答称,副首席律师负责进行条例草案的筹划工作、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通过,以及为实施该项新法例而进行准备工作。前立法局在1995年6月决定搁置审议条例草案后,该编外职位于1996年7月1日被撤销。尽管前立法局有此决定,土地注册处自1995年7月开始即不断咨询律师会及其他关注条例草案的团体,并已因应所接获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出修改。目前,政府当局仍就条例草案的拟本与律师会进行讨论。
26. 李永达议员指出,在某部门职权范围內的法案通常会由该部门的署长或助理署长负责提出,政府不会为此而开设职位。不过,由于该条例草案性质复杂,他赞成保留副首席律师职位。他强调,批准保留副首席律师职位负责提出条例草案属个别情况,而不应视为先例。
27. 土地注册处处长察悉李永达议员关注的事项。他表示,除条例草案本身种种复杂之处外,与条例草案有关的其他实际问题和非法律问题,亦须由副首席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加以处理。参考文件附件2列出副首席律师的职务,其中包括就拟议赔偿基金的财务安排进行研究。这是副首席律师在法案的一般处理工作以外所须承担的其他职务。
28. 夏佳理议员表示,在一般情况下,他不会支持开设编外职位来处理推行新政策的工作;但他注意到,条例草案引起了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和技术问题。以往审议条例草案的委员会曾成立技术小组,负责研究条例草案,该技术小组在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搁置前举行过15次以上的会议。鉴于各界对业权注册制度意见不一,他认同在副首席律师一职不存在的情况下,实难以继续处理有关事宜。此外,沒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士在与专业及非专业团体交涉方面,亦不如具备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士般占优。因此,虽然他不支持业权注册制度的概念,但他却赞成保留有关的副首席律师职位。
VI. 元朗天水围综合维修厂
(立法会CB(1)1113/98-99(03)号文件)
29. 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政策及发展)解释建议在元朗天水围天坛街的空置用地上为水务署、机电工程署、渠务署、建筑署及路政署兴建一座永久综合维修厂的背景和理由。他表示,政府当局拟在1999年5月向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拨款申请,把31GK号工程计划的部分项目提升为甲级,以便委聘顾问进行合约生效前所需的工作,包括工程设计及拟备合约文件,顾问费用估计为4,300万元(按1998年12月的价格计算)。
发展策略及成本效益
30. 鉴于个别工务部门已在不同区域设立本身的维修厂,主席询问其中一些厂房会否在拟议综合维修厂启用后腾空,以及若然如此,迁置该等维修厂会使整体厂房面积增加还是减少。
31. 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政策及发展)表示,位于亚皆老街的水务署新界西区区部办事处将迁往天水围的综合维修厂,地方会较现时更大。与此同时,渠务署亦须设置一个实用面积约为350平方米的永久分部厂房。鉴于兴建综合维修厂须作出重大的财务承担,何世柱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该项工程计划的成本效益资料,以及在有关部门的维修厂迁往天水围后,可腾出作重新发展或其他用途的用地的分项资料。政府当局答应照办。
32. 何锺泰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说明兴建综合维修厂的理由。他认为,就提供维修保养服务而言,由各区多间维修厂负责应较集中由一间维修厂负责更具效率。他询问集中由一间维修厂提供服务,是否为了在市区腾出所需土地进行重新发展。他又指出,现时空置工业楼宇数目众多,大可作维修厂之用。
33. 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政策及发展)回应时表示,工业楼宇并非专为维修厂用途而兴建,故未必适合用作维修厂。拟议设施是用以应付各部门的分区厂房特有的不同需要。由于部分工务部门如水务署及渠务署在新界西部及西北部并未设有分区厂房,因此,建议兴建的大楼有助维修服务分区化。另一方面,各部门的分区厂房将设在同一幢楼宇內,以便充分使用现有用地。
34. 鉴于机电工程署在设立机电工程营运基金后已进行主要的重组及分区工作,并在新界设置了多个较小型的维修分站,何世柱议员询问该署是否打算恢复采用以往集中提供服务的运作模式。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政策及发展)回应时表示,现时九龙及新界的汽车维修站位于宋皇台维修厂。为提高效率及协助逐步腾出有关用地作重新发展用途,政府当局建议把维修工场迁往天水围。目前由宋皇台维修厂提供的服务,其中一部分会由港岛的维修工场接办。
机电工程营运基金的资产值
35. 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讲述原位于宋皇台的维修厂一旦迁往天水围对机电工程营运基金的资产值有何影响。主席认为,机电工程营运基金的资产值应把新维修厂的实际价值计算在內。
36. 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政策及发展)回应时表示,机电工程营运基金按财政自给的原则运作,以每年目标回报率达到资产值的13.5%为目标。政府会按照旧厂一平方米換新厂一平方米的准则,把机电工程署原位于宋皇台的工场迁往天水围的综合维修厂。因此,该项搬迁计划对机电工程营运基金的成本和资产值不会构成任何影响。
37. 夏佳理议员认为,机电工程营运基金应视为在公平及审慎的财政基础上运作。由于该基金是财政自给,因此不应继续享有政府在提供土地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38. 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政策及发展)表示,机电工程营运基金在运作上一向紧守财政自给的原则。他又指出,机电工程署总部由加路连山道迁往柴湾的计划亦会在不影响成本的情况下进行。
环保措施
39. 邓兆棠议员担心,综合维修厂可能会对邻近环境造成滋扰,因为该维修厂附近建有学校及住宅楼宇。建筑署工程策划经理121请议员参阅在会议上提交的综合维修厂位置图,并表示综合维修厂已纳入天水围分区计划大纲图內。当局进行了初步环境检讨,评估建议兴建的综合维修厂对环境的潜在影响,结果发现沒有问题。该项工程并非《环境影响评估条例》下的指定工程项目。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政策及发展)补充,当局会在有关地点设置一些缓冲区,以尽量减少综合维修厂对邻近学校及位于南面的住宅楼宇可能造成的影响。与此同时,车辆出入口在设计上亦尽可能减少对居民造成的干扰。鉴于在拟议综合维修厂南北两端均有住宅区,主席强调必须采取各项纾缓措施,以尽量减轻该维修厂在运作期间引起的空气污染及噪音问题。
(会后补注:综合维修厂位置图已随立法会CB(1)1159/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空间的运用
40. 邓兆棠议员关注到,综合维修厂的总楼面面积为54 000平方米,但计划中只会使用其中一半地方。建筑署工程策划总监1表示,工场需要大量空间供货车行走。由于综合维修厂是一幢多层大厦,因此须在每层设置车辆通道。拟议总楼面面积达54
000平方米的综合维修厂楼高7层,实用楼面面积为27 000平方米,实用率约为50%。该实用率与兴建中其他各个多层工场的实用率几近相等,因为工场內必须设有斜路及供车辆行走的空间。
41. 主席指出,由于多层维修厂需要空间设置通往各层的车辆通道,以及须为重型车辆提供额外荷重设施,因此,兴建一所多层维修厂所需的费用会较高。建筑署工程策划总监1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的目标是充分善用宝贵的土地,因为可作厂房用途的地点越来越少,而又难以物色合适的新地点。
42. 夏佳理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在其文件中未有说明在本港迁置维修厂的基本策略。有关策略似乎是要腾出现时市区內各个分区工场所占用的黃金地段,并在同一地方综合提供原属不同工务部门的服务。然而,有关文件并无解释把不同工务部门的服务集中起来可如何提高效率,以及建议中位于天水围的综合维修厂可如何为各区提供更佳服务。政府当局应就综合维修厂在空间运用方面实用率低的情况作合理解释,以及提供资料,开列该维修厂的各项用途及在成本方面的详细分项数字。夏佳理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向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有关拨款申请时,应澄清上述所有问题。
43. 主席在总结讨论时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补充文件,阐释设置维修厂的整体策略、现正兴建及在筹划中的维修厂所在地点、在天水围兴建综合维修厂的成本效益、该综合维修厂的空间运用情况,以及所须采取的环保措施。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已提供所需资料,该等资料其后随立法会CB(1)1341/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VII. 其他事项
44. 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12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