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568/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LW

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0月15日(星期四)
时 间 :上午10时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何承天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江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的非委员的议员:

吴清辉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刘皇发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项的讨论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梁宝荣先生

屋宇署署长
蔡宇畧博士

地政总署署长
布培先生

规划署署长
潘国城博士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工务局局长
邝汉生先生

土木工程署署长
林满甜先生

水务署署长
许文韶先生

渠务署署长
郭礼庄先生

工务局副局长(计划及资源)
孔郭惠清女士

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
陈永生先生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运输局副局长(策划及管理)
何铸明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
冯永业先生

拓展署
港岛及离岛拓展处处长
张大恩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I.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就行政长官1998年施政报告作政策简报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该局未来一年在规划及地政两方面的
施政方针和主要政策范畴。他表示,该局的施政方针是通过有效率的规划、充足的
土地供应、高水平的建筑标准,以及适时的市区重建,使香港发展为一个擘划周详
的先进城市,能够应付长远的社会及经济需要。在各个工作范畴中,规划环境地政
局局长强调政府当局目前正为新界西北和东北部、港岛南部及南丫岛进行规划及土
地用途研究。此等研究预算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届时将可订出规划架构,以达到
为38万人提供居所的目标。此外,政府当局计划在1999年年中前展开都会计划检讨
第二阶段,并会在1999年年初向立法会提交《城市规划条例草案》,全面修订制定
图则的程序。

土地

2.在批地方面,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将于明年年初决定会否恢复卖地
。尽管当局现正暂停卖地,但仍会继续平整土地和敷设所需公用设施,以建立土地
储备来应付社会需要,并为市场奠下稳定的基础。

3.刘江华议员批评政府当局向公众发放有关卖地的消息前后不一。他忆述地政总署
署长在行政长官宣布暂停卖地的数小时前,仍重申政府当局会坚决按照批地计划行
事。他强调,政府当局各级官员在公布重要决定时,必须加强彼此的协调。

4.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不同意政府当局就卖地发放的消息是前后不一的说法。他指
出,暂停卖地的决定是由政府当局最高层作出。地政总署署长作为行政部门的首长
,不能在当局有任何决定前披露暂停卖地的消息。除非接获暂停卖地的指示,否则
已公布的批地计划仍属有效。

5.李永达议员关注暂停卖地对政府收入及建造业人士就业机会的影响。他表示,部
分发展商不满政府采取暂停卖地的措施,认为这剝夺了他们在物业价格下跌时买地
的机会。李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述明在决定应否撤销暂停卖地措施时所考
虑的各项因素。

6.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在决定应否恢复卖地时,政府当局会考虑多项
因素,包括经济状况、物业市道、银行业组织审批物业贷款的态度、发展商是否准
备参与卖地活动、公众对物业市场的看法,以及延长暂停卖地期限对建造业和政府
收入的影响。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强调,暂停卖地的首要目的是确保物业市场保持
稳定。

7.李永达议员表示他支持在 1999年4月恢复卖地,并促请政府当局推出新措施,例
如为透过投标出售的土地设定标金底价,以及准许中标者以分期付款方式缴付地价
。刘江华议员则建议政府当局考虑采取新的批地方式。

8.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曾就发展商以分期付款方式缴付地价的建议
咨询银行界,但业內人士的反应并不积极,认为该建议在恢复发展商对物业市场的
信心方面帮助不大。银行业组织倾向把贷款一笔过而非分期批给发展商。规划环境
地政局局长又表示,当局多年来一直以公开拍卖、投标及私人批地3种方式批出土地
,而私人批地方式通常适用于非牟利机构。至目前为止,政府当局未有接获市民所
提出与其他批地方法有关的任何建议。

9.夏佳理议员指出,香港地产建设商会曾要求当局在1999年3月后把暂停卖地期限再
延长两年。他认为政府当局应进一步研究准许发展商以分期付款方式缴付地价的建
议,因为这会鼓励更多发展商参与卖地活动,从而稳定物业市场。他建议发展商可
主动致函地政总署,表明有兴趣竞投某幅土地,并提出一个其认为可以接受的地价
水平。该幅指明的土地继而可纳入批地计划內,而政府当局在厘定该幅土地的标金
底价时,可参照有关发展商所建议的地价。

10.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感谢夏佳理议员提出上述建议,并表示政府当局会予以考虑
。但他强调,对卖地安排作出任何改变,必须获发展商支持。

11.谭耀宗议员建议在卖地条款內加入一项条件,规定发展商在土地发展计划中拨地
兴建长者住屋。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发展商对该建议有所保留,理由
是其所建物业的价值可能会蒙受不利影响。政府当局认为,与其倚靠私人发展商为
长者提供住屋,不如指定土地作此用途,这个做法会更为理想。规划署及地政总署
正与社会福利署紧密合作,以提供更多老人宿舍。

12. 关于填海土地的供应,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表示当局会在1999至2000年度提供
40公顷填海所得或经过平整的土地,其中9公顷是东涌的填海用地,余下31公顷则
是在启德机场北面停机坪范围平整的土地。一位议员关注有否土地可供兴建迪士尼
主题公园,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回应时表示,从规划及地政的角度而言,他看不到
实施有关建议会有任何重大困难。

发展计划审批过程

13.主席表示,无论政府当局明年会否恢复卖地,发展计划的审批过程应予简化和
加快进行。他问及检讨审批过程的进展。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表示检讨工作已经
完成。当局成立了一个由政府当局、专业学会及各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的工作小
组,评估去年为改善审批过程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小型屋宇政策

14.议员查询政府对小型屋宇政策的立场。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答称,当局已成立
工作小组,负责检讨小型屋宇政策,其中一个考虑中的方案是取缔该项政策。检
讨结果将于1999年公布,以作公众咨询。

15.有关处理小型屋宇申请的准则,尤其是关乎风水的考虑因素,地政总署署长解
释,根据处理小型屋宇申请的既定程序,分区地政处会在有关乡村张贴公告,看
有否任何人对申请提出反对。有些反对申请的理由确与风水有关。地政总署署长
强调,以风水为理由提出反对,并非必然获得接纳。地政主任会与有关村民磋商
,以期解决问题。这个处理申请的系统行之已久,各有关方面普遍认为可以接受。

市区重建

16.在市区重建方面,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现正确定市区重建策略的
有关建议,并制订市区重建局的拟议职权范围、权力和运作指引。《市区重建局
条例草案》预计会在1999年年初提交立法会审议。物业市场近期陷入低潮,已对
市区重建工作造成障碍。市区重建局日后须采取更具策略性和更全面的方针,确
保市区重建工作在财政上切实可行。

17.涂谨申议员促请政府当局承担市区重建计划的费用,否则以目前的市道来说,
这些计划均无法付诸实行。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同意,由土地发展公司及私人发
展商进行市区重建计划的现有安排,在当今的环境下未必切实可行。他表示,政
府现正检讨其在市区重建方面担当的角色,特别是有否需要承担市区重建计划的
费用。

楼宇安全

18.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表示,为鼓励业主对旧楼进行适当的保养,政府当局已推
出改善楼宇安全贷款计划(下称"贷款计划"),协助业主进行楼宇检验及维修工程。
与此同时,屋宇署会加强对不安全旧楼采取执法行动,并鼓励业主参加楼宇安全
检验计划(下称"检验计划")。

19. 李永达议员关注贷款计划反应欠佳的情况。屋宇署署长就此澄清,自贷款计划
在1998年8月推出至今,当局约接获200项查询和14宗申请。申请数目偏低是由于业
主不清楚贷款计划的申请资格,特别是他们所须符合的必要条件,即参加自愿性质
的检验计划。政府当局会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工作。李议员跟进此点时认为,在旧楼
成立业主立案法团可能会有困难。依他之见,民政事务总署在这方面可从旁协助。
屋宇署署长表示,屋宇署正与民政事务总署紧密合作,鼓励旧楼业主成立业主立案
法团,负责管理所属大厦的维修保养及改善工程,并支付这些工程的费用。

20.至于违例天台搭建物及危险附加物的清拆工作,屋宇署署长表示已加快进行有
关清拆计划。随著近期人手增加,屋宇署的目标是每年处理100幢楼宇的高风险违
例天台搭建物,以及拆除2 000个危险附加物。清拆计划的进展将视乎可供使用的
內部资源和所作的安置安排而定。

额外地积比率

21.一位议员要求当局说明批出额外地积比率的准则。他表示,在近期中区一个重
建项目中,有关发展商曾提出额外地积比率的申请,以兴建地底通路,方便地下
铁路乘客往来,但该项申请不获批准。

22. 屋宇署署长解释,当局在批出额外地积比率方面订立了明确的准则,当中的指
导原则是,在私人发展计划中兴建通路,必须符合公众利益而又能改善交通流动情
况。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补充,政府当局在考虑发展商提出的额外地积比率申请时
,必须在私人发展商的利益与公众利益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一般而言,额外地积比
率只会批予地面或上层设有全日开放的公众通路的建筑物。

II. 工务局局长就行政长官1998年施政报告作政策简报

23.工务局局长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工务局的施政方针和主要工作范畴。有关
资料详载于题为"工务计划"、"斜坡安全人人受惠"及"供水服务"的小册子內,该3本
小册子已分发给议员参阅。工务局局长强调,该局一向努力促进本港与內地在公
共工程技术和专门知识方面的交流。中港双方曾于今年年初在青岛举行研讨会,
交流心得。该局亦曾联同贸易发展局举办內地考察活动,为本港建造业开拓参与
內地工程项目的机会。业內人士均认为该等活动有用,故此,政府当局会继续举
办此类备受欢迎的活动。

工务计划

24.鉴于失业率高企,何世柱议员促请政府当局让更多本地建筑机构参与公共工程。
工务局局长表示,本地建筑机构参与公共工程的百分比一向很高。政府当局在审批
公共工程合约时,本地建筑经验向来是考虑因素之一。当局会检讨现行评审准则,
研究可否再作改善。有关检讨亦会研究规定在各项公共工程中,以月薪雇用的建筑
工人须占某个百分比。此外,为协助本港小型公司竞投公共工程,政府当局正考虑
把大型工程项目分拆为多个规模较小的工程项目。政府当局察悉,本地机构在赤𫚭
角新机场建筑设计方面的参与程度有限,主席对此感到失望。

25.部分议员关注把外国公司具备的专门建造技术引入本港建造界一事,并询问在主
要公共工程合约內订明此类技术转移的规定是否可行。工务局局长表示,由于难以
界定所须转移的技术,因此不能把技术转移的规定列入每份工程合约內。事实上,
本港建造界透过大型公共工程引进外国公司的建造技术及专门知识已有多年,从建
造桥梁及隧道方面可见一斑,问题是如何把政府在公共工程中所获得的专门知识引
入私营建筑机构。关于此点,工务局局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曾邀请本港和內地多
间大学参与青马大桥受风速影响的监察工作,并取得此等大学的支持。这项安排将
有助引进技术及专门知识。议员指出,除政府外,两间铁路公司及机场管理局等其
他公共机构亦应率先在辖下基建项目中加强技术转移。工务局局长答应与各有关机
构讨论此事。

26.鉴于目前借贷紧绌,一位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讲述当局为协助承建商履
行公共工程合约而考虑采取的措施。工务局局长表示,虽然在财政上向某一行业提
供援助并非政府当局的政策,但为了改善承建商的现金周转情况,工务局正与有关
部门磋商,研究可否缩短现时在工程完成后42天內付款的期限。

斜坡安全

27.对于《行政长官1998年施政报告》第87段所载确保斜坡安全稳固的措施,一位议
员要求当局说明香港在勘察斜坡和进行风险评估方面所采用据说是全球最先进的技
术和方法。工务局局长表示,就本地的地理环境而言,香港在使用最先进的斜坡勘
察及维修技术上已处于领先地位。在香港赛马会赞助下,香港大学成立了一个土力
工程研究中心,与內地的土力工程研究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发展及改良土力工程技
术。

28. 土木工程署署长阐释当局所订目标以落实与斜坡安全有关的施政方针时表示,
为期5年的加快防止山泥倾泻计划是按照一个优先次序分类系统进行。该系统由土
力工程处研制,用以订定勘察及巩固斜坡的适当优先次序。上述计划在 2000 年年
底完成后,不合标准的旧人造斜坡发生山泥倾泻的风险,将会降至1977 年山泥倾
泻风险水平的50%以下,到2010年更会进一步降至1977年风险水平的 25% 以下。
随著邻近危险斜坡的寮屋区一一清拆,加上当局对那些在1977年前建成的人造斜
坡进行巩固及维修工程,山泥倾泻的风险和后果已大为减轻。虽然香港的斜坡数
目众多,而且地少人多,但本港在维持斜坡安全方面一向表现出色,甚至较其他
已发展国家优胜。

29. 议员认为,以 1977年山泥倾泻风险水平的某一百分比为基础,来订定改善斜坡
安全的目标,实在令人费解。他们促请政府当局在此方面设计一个简单的系统,令
一般市民容易明白。土木工程署署长回应时表示,现时并无其他国际认可方法测量
山泥倾泻风险。他告知议员,一位澳洲土力工程专家以每 600万人口每年在山泥倾
泻事故中的死亡率,界定山泥倾泻风险。按此方法计算,香港在过去数年由山泥倾
泻造成的死亡人数每年少于 5 人,比率与其他国家相若。政府当局察悉议员关注有
需要优先维修高风险斜坡,亦即行人或车辆流量甚高的繁忙地区毗邻的斜坡。

供水服务

30. 关于确保供应给用戶的用水水质符合标准的措施,水务署署长表示,东江水流
入木湖的收集点后,水质即受到严密监察。如水质低于某一标准,此等东江水不会
输往滤水厂。他向议员保证,滤水厂能把水质不同的用水过滤,以至完全符合世界
卫生组织的标准。由于大部分香港人住在高楼大厦,用水须经由大量水管组成的输
水系统输送至用戶的水喉。一般而言,如用水在离开滤水厂后长时间留在水管內,
水质便会受到影响。当局在1994年制定法例,禁止在新建楼宇及更換水喉总管工程
中装置沒有镀锌內搪层的铁喉管,故此,在残旧的水管逐步更換后,用水水质在未
来5至10年內预计会有重大改善。

31.鉴于水务署将于 2000年展开一项更換残旧水喉总管的计划,以期在2006 年年
底前完成,主席要求该署加快进行有关工程,同时配合其他道路工程,务求尽量
减少对交通造成的阻碍。水务署署长回应时表示更換水喉总管的计划持续进行。
由于水管爆裂的情况较以往为多,水务署制订了一项资产管理计划,以有系统的
方式管理地下水管。食水管可持续使用50年左右。鉴于现有水喉总管的平均寿命
约为30年,政府当局认为在2000年分区展开有系统的更換计划是适当做法。水务
署署长向议员保证,该署会与警方、运输署及各公用事业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协
调所需掘路工程,从而尽量减少对交通造成的阻碍。

治理河道计划

32.郑家富议员关注易受水浸影响地区的居民或受治河工程影响的居民的安置安排
。工务局局长就此表示,安置事宜不属工务局的职责范围。但他指出,在各项防
洪计划完成后,新界的水浸问题将可大为纾解。渠务署署长补充,实施治理河道
计划,须安置河堤旁边的居民。这些寮屋居民虽无权在有关土地上居住,但过去
却一直获得安置。当局将在下一个雨季来临前,安置得月楼、河上乡及天平山共
约311戶居民;而在上游的治河工程进行期间,亦会有更多受影响的村民获得安置
。现已完成的乡村防洪计划共有16项,另有11项处于建筑及规划阶段。

33.郑家富议员认为不应按个别情况处理安置事宜,而应由工务局及房屋局携手制
订政策,安置水浸灾民和受防洪计划影响的人士。工务局局长表示,虽然各工务
部门乐意就公共工程引起的安置问题提供意见,但工务局不能在这方面作出任何
承诺。评估安置资格的工作是由房屋局负责。

封闭道路

34.涂谨申议员得悉,因公用道路封闭一段时间而损失生意,并沒有任何赔偿。他
对此感到关注。工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根据《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
(第370章),任何人可就为进行道路工程而收回土地或有关工程使地役权永久终绝
所引致的骚扰,提出补偿申索。


35.主席告知议员,在秘书处申诉部近日处理的一宗个案中,政府当局曾表示因公
用道路暂时封闭而受屈的人士,可提出补偿申索。主席建议要求当局作出解释,
然后才把此事纳入事务委员会的待议事项一览表內。涂谨申议员亦表同意。

II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会CB(1)303/98-99号文件)

36. 1998年9月10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V.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37.议员同意在事务委员会于1998年11月12日举行的下次定期会议上,讨论下列事
项:

  1. 中央注册系统;

  2. 基本工程储备基金1999至2000年度整体拨款;及

  3. 荃湾海湾进一步填海计划。
(会后补注:在政府当局要求下,并经主席同意,议题(b)项现押后讨论,议题(c)
项则改为"位于添马舰基地填海区的新政府总部大楼"。)

V.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会CB(1)279/98-99号文件)

38.议员察悉秘书处在1998年9月30日发出了有关土地注册处中央注册系统建议的
参考文件。事务委员会将于下次会议上研究这项建议。

VI. 湾仔填海工程第2期 -- 顾问费用及地盘勘测
(立法会CB(1)304/98-99号文件)

39.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应主席所请扼要指出,于1989 年进行的中
环及湾仔填海工程可行性研究,原先建议在湾仔填海工程第2期中填辟45公顷土地
,用来兴建住宅、酒店、邮轮中心及公园。《保护海港条例》(第531章)在 1997年
6月制定后,考虑到市民对填海工程深感关注,政府当局已修订有关建议,把拟议
填海面积大幅缩减至只有27公顷,所得土地主要用来兴建港岛东区走廊(下称"东区
走廊")连接路和一条40米阔的海滨长廊。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强调
,兴建海滨长廊将可方便市民前往湾仔及铜锣湾的海旁一带。

40.主席关注为湾仔填海工程第2期进行顾问研究的时间安排。他表示,顾问研究会
以政府当局就填海工程规模所作的初步建议为基础。然而,填海地区的分区计划大
纲图仍有待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而当局亦未有就填海工程咨询临时区议会。规划
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 )回应时澄清,顾问研究旨在就填海工程的规模制订
建议,以达到所表明的目的。在湾仔填海工程第2期中填辟27公顷土地的初步建议,
只是一项供顾问研究的方案,填海工程的确实规模将视乎顾问研究结果而定。当局
会根据研究结果制订分区计划大纲图,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规划环境地政局
首席助理局长(规划)强调,政府当局无意利用湾仔填海工程第2期计划来开拓土地作
其他用途。

41. 部分议员认为,为了提供必要的运输基础设施,纾缓区內的交通流量,政府当
局应探讨建造架空连接路或地下行车道的可行性,从而减少进行填海工程的需要。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表示,政府当局定出中环至湾仔绕道及东区走
廊连接路的拟议路线前,曾进行初步研究。拓展署港岛及离岛拓展处处长借助地图
解释拟议路线,并指出建议兴建的中环至湾仔绕道及东区走廊连接路均会有架空及
地底部分。

42. 鉴于建议在游艇会现址兴建的一段东区走廊连接路将设于地面,主席询问可否
把这段道路改为地下行车道,使游艇会无须迁往他处。拓展署港岛及离岛拓展处处
长表示,如该段道路设计成地下行车道,便有必要把连接东区走廊的行车天桥的斜
度提高,但所需斜度却不能符合交通工程要求。

43.政府当局表示,在会议展览中心新旧两翼之间的一段拟议东区走廊连接路将设
于地底。有鉴于此,一位议员质疑有否需要在新翼两旁范围进行填海工程。规划
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规划)回应时表示,在建议中的填海用地上不但会有东
区走廊连接路,还会设立一个支路网,让来自林士街的车辆通往会议展览中心、
湾仔及铜锣湾。建议的顾问研究就填海工程的规模制订建议时,会研究上述整个
道路网的路线。拓展署港岛及离岛拓展处处长补充,如会议展览中心新翼两旁的
海面范围维持原状,在中区填海工程第 3期完成后,海岸线便会变成"L"形,因而
影响该处海面的水质。

44. 至于建议填海工程是否符合《保护海港条例》的规定,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
理局长(规划)解释,该条例设定不准在中央海港內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但并非禁
止填海工程本身。该条例的条文规定在决定进行一项填海工程前,须权衡保存中央
海港与进行该项工程两者分别涉及的公众利益。他证实建议填海工程并无违反该条
例的规定。

45.有关政府当局在提出湾仔填海工程第 2期计划时对可持续发展的立场,规划环境
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表示,湾仔填海工程第2期的首要目的是提供土地兴建运
输基础设施,以纾缓交通挤塞情况。政府当局认为该项填海工程符合可持续发展的
精神,当中包括经济、文化及社会的考虑因素。

46.对于政府当局为填辟27公顷土地所作的解释,议员并不信服。他们认为,就兴
建东区走廊连接路而言,建议填海工程的规模已超出所需限度,而填海用地亦可
作其他用途。因此,议员不支持填海工程的拨款建议,并提议政府当局不要把有
关建议提交工务小组委员会审议。

47. 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1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