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057/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LW

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1月19日(星期二)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主席)
邓兆棠议员(副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刘江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出席的非委员的议员:

吴清辉议员
陆恭蕙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皇发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V及V项的讨论

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刘励超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
冯永业先生

拓展署

港岛及离岛拓展处处长
张大恩先生

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
苏家碧女士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地政)
李忠善先生

土地注册处处长
高杰博先生

土地注册处副首席律师
李美意女士

土地注册处经理
李何玉卿女士

助理土地注册处经理
原伟铨先生

律政司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霍思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会CB(1)684/98-99号文件)

1998年11月12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在1999年2月11日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上,讨论下列事项:

  1. 位于添马舰基地填海区的新政府总部大楼;

  2. 在北区华山及坪𪨶进行的基础设施改善工程;及

  3. 将军澳第137区发展。

    (会后补注:在政府当局要求下,并经主席同意,事务委员会押后讨论上文
    (a)及(c)项。)

I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3. 议员察悉秘书处自上次会议后并无发出参考文件。

IV. 湾仔发展计划第II期
(立法会CB(1)760/98-99(01)号文件)

4.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应主席所请发言。他表示,议员在1998年10月15日事务
委员会会议上讨论为湾仔发展计划第II期进行全面研究的拨款申请时,对拟议发展
计划的填海工程规模过大表示关注。为释除议员的疑虑,政府当局认为有需要提供
更多资料,说明有关研究的目的。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解释,该项研究的主
要目的是探讨在湾仔及铜锣湾海旁一带提供下列各项重要运输基础设施及其他必要
设施的可行性:

  1. 中环至湾仔绕道;

  2. 港岛东区走廊连接路;

  3. 地下铁路北港岛线,以纾缓中环至湾仔的交通;

  4. 必要的地面连接路,使车辆可由中环直达湾仔;

  5. 可能兴建的第4条过海铁路及集体运输中心所需用地;及

  6. 重新设置的政府直升机场。

5.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强调,拟议湾仔发展计划第II期的目的不是填辟土地
作物业发展用途,而该计划也沒有预设填海范围。政府当局会在研究大纲中特别要
求顾问研究如何尽量避免填海。

6.陆恭蕙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在其向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的拨款申请中,加入参考文
件第5及6段所载的资料,表明会避免在湾仔发展计划第II期中进行填海工程,以供
考虑。她又要求当局提供资料,解释为何把中区填海工程与湾仔发展计划分开处理
,因为两者理应视为一个整体发展项目。她亦希望获悉中区填海工程的进展。

7.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在其向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
的拨款申请中,清楚表明湾仔发展计划第II期的目的不是填辟土地作物业发展用途
,而建议进行的每项填海工程必须有充分理据支持。有关中区填海工程的进展,他
表示第I及II期工程已经完成。至于中区填海工程第III期(即发展计划的最后阶段),城
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现正与反对填海工程建议规模的人士会晤。鉴于公众人
士提出反对,城规会在其上次会议上指示政府当局调整填海工程的建议规模。政府
当局目前正研究缩减中区填海工程第III期填海工程规模的可行性。

8.由于中区填海工程第III期及湾仔发展计划第II期正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议员关注
该两个发展项目的衔接问题。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表示两个发展项目均是独
立的,故此沒有任何冲突。该两项发展将会由中环至湾仔绕道连接起来,即使其中
一项有任何改变,另一项也不会受影响。然而,湾仔发展计划第II期实有迫切需要
加快进行,以提供必要的运输基础设施,特别是从中环至湾仔绕道及港岛东区走廊
连接路伸展出来的连接道路,使来往港岛东部与西部的交通畅通无阻。

9.刘江华议员指出,由于中区填海工程第III期及湾仔发展计划第II期均需要发展运输
基础设施,当局应进行全面的规划,而非就个别项目逐一进行规划。鉴于有不少人
在中区填海工程第III期的公众咨询期间提出反对意见,刘江华议员认为当局在研究
湾仔发展计划第II期时应一并考虑这些反对意见,冀能就整个地区的发展作出更全
面的规划。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回应时解释,中区填海工程第III期的进展较
湾仔发展计划第II期为快。前者的可行性研究已经完成,城规会正在处理公众人士
就拟议图则提出的反对意见,但后者的可行性研究尚未进行。因此,当局无法在现
阶段向议员提供湾仔发展计划第II期的拟议图则或中环及湾仔两区的全面发展图则。

10.刘江华议员询问当局会否制订措施,缩短中区填海工程第III期与湾仔发展计划第
II期在竣工时间上的差距,以确保两项发展互相配合。拓展署港岛及离岛拓展处处长
回应时证实,上述两个发展项目的竣工时间相差两年。政府当局现正申请拨款,以
便早日委托顾问就湾仔发展计划第II期进行研究,使工程得以迅速完成。

11.为提早完成有关研究,何锺泰议员建议把研究范围缩窄,并确切订定进行研究的
目的。他表示,公众人士对填海工程规模的关注须予考虑。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
局长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定会尽力加快进行湾仔发展计划第II期的工程。拨款申
请一经批准,拓展署便会委聘顾问展开有关研究。当局会制订具体的研究大纲,要
求顾问研究如何尽量避免填海。然而,为尽量缩短进行研究所需的时间,顾问将无
须提出数个方案以供考虑。拓展署会密切监察有关研究,以确保进展顺利。署理规
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补充,虽然湾仔发展计划第II期会较中区填海工程第III期迟两年
完成,但在各条必要的地面连接路建成后,中环至湾仔一带的交通挤塞情况即可大
为纾缓。

12.鉴于海旁区具有相当宝贵的价值,何锺泰议员质疑把政府直升机场重新设置在湾
仔发展计划第II期的范围內理由何在。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解释,基于飞行安
全及运作理由,任何适合用作直升机场的地点应最少有两个畅通无阻的升降坪,供
直升机起飞爬升和下降,两者之间起码相距 150 度,以便直升机在不同风势下起飞
和降落。这项先决条件实际上已把直升机场的选址局限于海旁。由于现时位于分域
街的直升机场将会拆卸,以便进行中区填海工程第III期,因此有必要及时作出安排
,重新设置直升机场,以确保飞行服务不会中断。直升机服务的使用率十分高,该
直升机场每月的直升机升降次数平均超过 290 次。由于政府飞行服务队的工作之一
是为贵宾提供接载服务,因此,为尽量减少后勤问题,直升机场的位置最好是相当
接近湾仔警署,而又不会离添马舰填海区太远,因为这里将会是新政府总部大楼的
所在地。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强调,当局是与政府飞行服务队磋商后,初步
决定在湾仔重新设置直升机场。在磋商过程中,政府飞行服务队已清楚表明,基于
运作理由,任何位于香港北面海岸线以外的地点(例如南丫岛及鸭脷洲)或北角以东
较远的地点均属不可接受。初步地盘勘测的结果显示,在湾仔发展计划第II期范围
內可找到另一个符合直升机场运作要求的地点。如工务小组委员会批准进行湾仔发
展计划第II期的研究,在湾仔重新设置直升机场的可行性亦会纳入研究范围內。

13.对于当局指有需要在海旁区重新设置直升机场,何锺泰议员并不信服。他指出,
启德机场范围有庞大的道路网络利便接送乘客,是直升机场的一个更佳选址。另一
个可以选择的地点是湾仔警署天台。在天台设置直升机场对市民造成的滋扰将会最
小。

14.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曾研究在中区填海工程第I期
范围內的码头天台及建议兴建的新政府总部大楼的天台重新设置直升机场,但最后
放弃了这个构思,因为使用天台直升机场不但会引起保安问题,而且在运作上亦会
有困难。天台直升机场不能提供直接的通路,把伤者从飞机运送至正在等候的救护
车。这种直升机场的另一缺点是,在天台设置燃料贮存缸供直升机使用会在发生火
警时构成安全问题,因为消防车辆不能直达天台直升机场。考虑到以上种种限制,
政府当局认为在湾仔发展计划第II期的范围內重新设置直升机场是一个更佳的选择
。当局亦在东南九龙发展区內物色了一幅用地作直升机场用途,确保海港两岸均有
直升机服务。

15.李永达议员赞同何锺泰议员的见解,认为在海旁区重新设置直升机场从规划角度
而言并不理想,因为直升机场在运作时会造成噪音及其他滋扰。他指出,世界上其
他大都市亦有设于天台的直升机场。他又表示,为确保伤者迅速获得治疗,运送伤
者的直升机应直接在医院降落。若安排直升机在湾仔降落,然后又要用陆上交通工
具把病人送往医院,便会十分荒谬。主席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更多有关选址重新设置
直升机场的资料,政府当局答应此事。

16.关于重新设置受湾仔发展计划第II期影响的海旁设施,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
长表示会在有关研究中探讨此事。可能受影响的海旁设施包括公众货物装卸区、游
艇会及避风塘。当局会充分考虑新海旁的整体设计,以维持海旁的吸引力,并确保
海旁不会因发展运输基础设施而受到任何坏影响。

17.李永达议员赞成在海旁兴建散步广场。涂谨申议员则支持湾仔发展计划第II期的
研究工作,并认为应在可行范围內尽快委托顾问进行。

V. 《土地业权条例草案》
(立法会CB(1)760/98-99(02)号文件)

18.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应主席所请发言。他表示,尽管《土地业权条例草案》
(下称"条例草案")在1995年搁置,政府当局一直与香港律师会定期进行讨论,以期解
决该会关注的问题。为释除香港律师会的疑虑,当局其后对原有条例草案作出多项
修正。建议的土地业权注册制度会为物业订立明确的业权。政府当局现正就经修正
的条例草案咨询各政党及有关专业团体。

19.土地注册处处长表示,土地注册处正著手进行连串重大改革,以改善服务和降低
成本。主要改革方案载于策略计划內,而中央注册系统及土地业权注册制度是其中
两大改革。当局曾在1998年11月12日向事务委员会委员简介中央注册系统,该系统
获委员全力支持。设立土地业权注册制度必须制定新法例,用以取代现行《土地注
册条例》(第128章)。政府当局计划最迟在1999年 3 月底向立法会提交《土地业权条
例草案》。土地注册处处长借助电脑,向议员简介现行契约注册制度与拟议业权注
册制度的主要特点、业权注册制度的优点及《土地业权条例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简介资料已在会议上提交,并随立法会CB(1)779/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20.邓兆棠议员注意到,根据建议的业权注册制度,在具欺诈成分的物业交易中,物
业会归于真正买家而非原来拥有人。他质疑这项原则的理据何在。依他之见,原来
拥有人属不知情的一方,理应取回物业才较为公平,特别是在物业价值可能高于弥
偿限额的时候。关于这点,主席请议员参阅乡议局的意见书,当中亦提出了类似的
关注事项。他要求当局说明现行契约注册制度与拟议业权注册制度在处理具欺诈成
分的物业交易方面有何分别。

21.土地注册处处长回应时表示,很多司法管辖区一直采纳不能废除业权的原则,而
这也是新制度的整体精神所在。土地注册处副首席律师表示,根据现行契约注册制
度,土地注册处沒有责任确定物业业权。在欺诈个案中,买卖双方须透过民事法律
程序解决纠纷。若买方在不虞有诈的情况下缴付购买物业所需的款额,法院或会作
出对买方有利的判决。她引用著名的WONG Chim-ying一案说明现行制度的问题。在
该案中,一名巴士司机购买了一个物业,其妻是该物业的注册拥有人,但后来在未
经丈夫同意下出售该物业,并携同所得款项逃去无踪。男事主不接纳该项交易而拒
绝交出物业。在随后展开的民事法律程序中,法院裁定男事主仍是有关物业的拥有
人。法院作此裁决是基于一项考虑因素:买方在完成交易前曾亲自检视该物业,并
得悉男事主是住客之一。土地注册处副首席律师解释,这宗个案的买家蒙受损失,
因为契约注册本身并不赋予物业拥有权。根据建议的土地业权注册制度,凡有人注
册为拥有人,即获赋予有关物业的全部及绝对业权,其业权须受到的规限,仅为土
地注册纪录册上的注册事项、若干淩驾性权益及法院作出的更正。任何人倘声称其
对在他人名下注册的物业拥有权益,必须把其就有关物业提出的申索注册。任何就
物业提出而未经注册的申索均属无效。鉴于有意见认为藉实施条例草案剝夺他人沒
有注册的土地权利并不合理,政府当局已就此对条例草案作出修正,订明注册拥有
人的拥有人身份只要在指定日当天维持不变,并且沒有以有值代价将其权益转让予
另一买家,则持有沒有注册权益的人士仍可对有关拥有人强制执行上述权益。土地
注册处处长强调,任何拥有物业权益的人士应为其权益注册,使土地注册纪录册尽
量备有齐全的资料,这是十分重要的。由于条例草案在获得通过最少12个月后始告
生效,当局将有相当多时间进行宣传工作,向本地及海外物业拥有人清楚说明条例
草案各项规定。

22.关于WONG Chim-ying一案,主席要求当局深入解释条例草案第19(2)(d)条,当中就
针对拥有人而保留沒有注册的权益一事作出规定。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解释,沒有注
册的物业权益在指定日后便告消失,不能再针对物业而强制执行,但仍可对拥有人
强制执行。因此,任何人如在指定日后以他人名义购买了任何物业,并担心注册拥
有人可能会把物业出售,可把一份针对该物业的非同意警告书注册。如有关物业以
有值代价售予另一买家,该人可对注册拥有人强制执行本身的权利,但根据条例草
案的规定,该物业须转让予有关买家。

23.对于当局指有需要提出条例草案以改变现行制度,邓兆棠议员并不信服。他始终
认为,在具欺诈成分的物业交易中,物业业权应由法院作出裁决。

24.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表示,建议的土地业权注册制度订立明确的业权。准买家可藉
查阅土地注册纪录册,得悉已注册的押记及凌驾性权益。买方律师不再需要查阅和
核准所有业权契据来查明物业业权。

25.李永达议员指出,在私隐法例生效前,物业拥有人在买卖或出租物业的过程中向
第三者公开个人资料是相当普遍的做法。由于拟议条例草案订明不知情的买方在具
欺诈成分的物业交易中是物业的拥有人,而不知情的卖方只可就其损失申索某一限
额的弥偿,他质疑这项安排是否恰当,因为拥有人的个人资料在私隐法例实施前无
须保密。再者,要本身沒有犯错而不知情的卖方迁出其住所亦有欠公允。李永达议
员表示,虽然拥有人会获得弥偿,但其对有关物业可能已有一份感情,而这份感情
是不能用金钱补偿的。

26.土地注册处处长回应时表示,若把感情因素计算在內,物业的价值实难以用金钱
衡量。每宗个案将会按个别情况予以考虑。政府当局曾建议把每宗个案的补偿上限
设定为2,000万元,这个上限在1994年获当时审议《土地业权条例草案》的委员会同
意。最近进行物业估值的结果显示,这个补偿限额适用于全港99.5%的物业。至于价
值超过2,000万元的物业,则可假定买卖双方应能确保彼此已取得适当的法律意见,
而所有业权问题亦已获得解决。为免有人提出巨额弥偿申索,必须设定补偿上限。

27.李永达议员担心买卖双方可能会串谋骗取弥偿,并询问外国有否这种情况。土地
注册处处长表示,政府当局现正对海外弥偿基金进行研究。据他所知,买卖双方串
通的个案并不存在。现有资料显示,向弥偿基金提出申索的个案数目甚少。

28.何世柱议员询问设立弥偿基金所征收的费用为何。土地注册处处长就此解释,政
府当局仍未确定有关安排,但收费款额相信会颇低,可能是每宗注册申请 100 元左
右。

29.何世柱议员表示,他知道司法管辖区各以不同方式处理具欺诈成分的物业交易所
涉及的土地拥有权问题。有些司法管辖区把土地拥有权赋予不知情的卖方,有些则
赋予不知情的买方。他询问当局在这方面有否进行任何研究。土地注册处处长答称
,政府当局正在搜集海外业权注册制度的统计资料。

30.郑家富议员重点指出,香港律师会关注在物业转易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其中一些
是因土地注册处遗漏或出错所致。土地注册处处长向议员保证,土地注册处甚少出
错。该处为市民提供服务已有154年,其间只曾出错一次。

31.条例草案新订第78(4)条建议废除专业弥偿保险人针对政府行使的代位权利,郑家
富议员对此表示有所保留,香港律师会亦强烈反对此建议。土地注册处处长表示,
当局尚未与香港律师会详细讨论该项条文,但这相信会在日后的讨论中详加研究。
无论如何,待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后,立法会定必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并有可能
邀请香港律师会发表意见。

32.在咨询香港律师会方面,土地注册处处长表示,当局一直与该会定期进行讨论,
而最近6个月的讨论次数更较前为多。条例草案的拟本已送交该会参阅,该会所作的
回应将会载于条例草案的咨询工作报告內。香港律师会一向原则上支持土地业权注
册制度,认为该制度会为进行物业买卖的普罗大众带来莫大益处。该会主要关注"午
夜改制"的方案,在改制一事上宁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此外,该会亦关注律师在物业
转易过程中作出鲁莽行为会被列为刑事罪行的建议。

33.主席在总结讨论时吁请政府当局充分咨询各有关方面,然后才把条例草案提交立
法会审议。

VI. 其他事项

34. 议事完毕,会议在下午4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