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541/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LW/1
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2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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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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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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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何承天议员(主席)
邓兆棠议员(副主席)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永达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江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出席的非委员的议员:
吴亮星议员
单仲偕议员
缺席委员 :
刘皇发议员
谭耀宗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II、III及V项的讨论
-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
- 萧炯柱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
- 刘励超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
- 冯永业先生
- 参与议程第I项的讨论
- 规划署署长
- 冯志强先生
- 规划署助理署长(专业事务)
- 赵达莱先生
- 规划署
- 高级城市规划师(条例检讨)
李启荣先生
- 规划署
- 城市规划师(条例检讨)
叶子季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助理局长(规划)
- 锺文杰先生
- 参与议程第II项的讨论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
- 柏嘉礼先生
- 土木工程署
- 土木工程处副处长(工程管理)
- 简博恩先生
- 拓展署
- 新界东拓展处副处长
嘉廉明先生
- 拓展署
- 新界东拓展处
西贡及将军澳发展部工程师
李天生先生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拓展署
- 新界西拓展处总工程师(荃湾)
赵华斯先生
- 拓展署
- 新界西拓展处高级工程师(主要工程)
刘国明先生
- 海事处
- 策划部总经理
林伟明先生
- 海事处
- 策划部高级海事主任
陈铭光先生
- 规划署
- 荃湾、葵青及深水埗规划专员
黃霭仪先生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
- 陈永生先生
- 拓展署
- 新界北拓展处处长
黃鸿坚先生
- 拓展署
- 总工程师(元朗)
张庆云先生
- 九广铁路公司
- 项目经理(北段)
袁伟扬先生
- 工务局总助理局长(技术事务)
- 邝庆业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土地注册处处长
- 高杰博先生
- 土地注册处经理
- 李何玉卿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高级主任(1)2
- 邓曾蔼琪女士
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部分委员较早时曾对政府当局迟至在会议上才提交参考文件中
文本的情况表示不满。他提醒政府当局须在事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数天前提供中英文讨
论文件,以便议员有足够时间审阅。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就当局延迟提供是次会议的
文件致歉,并保证事务委员会日后各次会议的文件均会及早提供予议员审阅。
I. 《城市规划条例草案》
(立法会CB(1)1010/98-99(01)号文件)
2.主席告知与会各人,事务委员会曾在1996年8月6日及12月17日讨论《城市规划白纸
条例草案》(下称*白纸条例草案*),而前立法局亦曾在1996年12月18日的会议上辩论
要求政府当局早日提交《城市规划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的议案,该议案最后
获得通过。由于议员在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后会详细研究当中各项规定,因此,主席
建议今次的讨论应集中在先前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一般事项。
3.规划署高级城市规划师(条例检讨)借助电脑,解释条例草案的目的,以及比较现行
《城市规划条例》、白纸条例草案及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其间重点讲述当局因应
在公众咨询期內接获的意见而对有关条例及条例草案所作的修改(见参考文件附件I)。
4. 规划署高级城市规划师(条例检讨)回应刘江华议员就上诉机制的提问时表示,根据
条例草案,上诉委员会会在由提出上诉之日起计 3个月內考虑该上诉个案。如上诉个
案的任何一方提出申请,上诉委员会可把有关限期延长。至于该限期应延长多久,则
须由上诉委员会按每宗个案的情况决定。刘议员关注到,上诉委员会在考虑上诉个案
时获准采取极具弹性的做法,可能有碍规划工作的进展。
5. 李永达议员察悉并关注到,条例草案的政策方针与白纸条例草案有一些基本分别,
特别是在公众参与及透明度两方面。他指出,根据白纸条例草案,任何人均可就草图
提出申述;条例草案则规定,只有那些受草图影响的人士才有权提出反对。条例草案
亦免除在建筑事务监督核准建筑图则前取得规划证明书的需要,并删除进行违例发展
将被判监禁的规定。他要求政府当局解释条例草案为何会有如此明显的倒退。
6.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澄清,条例草案并未偏离白纸条例草案提高透明度及鼓励公众
参与的精神。实际上,任何人均可就草图提出申述,但有关人士是否受草图影响,则
须由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决定。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在制备图则的效率和参与
制备图则过程的权利两者之间,求取适当的平衡。
7.李永达议员指出,由于土地是公共资产,因此其用途及规划均会对整个社会构成影
响。由城规会判断提出申述的人士是否受草图影响并不恰当,因为即使草图內的地方
与提出申述人士的住处距离甚远,亦可对其造成影响。
8.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表示,政府当局在公众参与制备图则过程方面
所采取的并非倒退做法。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的现行规定,只有受草图影响的人士
才可提出反对。虽然白纸条例草案建议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述,但公众咨询的结果显示
各界对此事意见不一。根据条例草案现时提出的建议,只有受草图影响的人士才可提
出申述的现行制度将维持不变。提出申述的人士只须证明其会受草图影响,而"附近"
此概念并非须予考虑的因素。城规会会对所有提出的申述进行研究,并会探讨规划建
议与四周环境是否协调。此外,城规会会公布选定用途的申请,以征询公众意见,亦
会在宪报刊登须予公布的规划许可申请一览表。该制度较现行制度更为公开。在现行
制度下,规划申请无须向外公布。
9.何世柱议员询问,除沒收履约保证金外,违反城规会所订规划条件的人会否受到其
他处罚。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表示,征收履约保证金是为了确保有关
人士完全遵守城规会订定的规划条件。有关人士如违反规划条件,政府将会采取行动
确保他们遵守该等条件,并会从履约保证金收回采取行动所需的费用。
10.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回应何世柱议员时表示,城规会现时共有34名
成员,其中7人为官方成员。
11.夏佳理议员对于城规会以何方式考虑规划申请及申述表示关注。他指出,根据城规
会的现行运作机制,研究规划申请或申述的成员不一定是就有关申请或申述进行表决
的成员。此情况实有欠理想,因为参与表决的成员未必会对那些已经过研究的事项有
全面了解。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表示,他并未发觉研究规划申请的成员不是就有关申
请进行表决的成员此种情况。条例草案提出把城规会会议法定人数由5人增至9人的建
议,将可令会议的出席率更加稳定。依他之见,会议出席率是否稳定的问题并非法律
问题,而是关乎城规会成员的专业态度。
12.对于增加会议法定人数可解决问题的见解,夏佳理议员不表赞同,亦不接受此事并
非法律问题的说法。他表示,城规会的现行运作方式造成了漏洞,让人有机会操纵选
票。吴亮星议员亦与夏佳理议员一样关注城规会研究规划申请及就有关申请进行表决
的成员组合可能不同的问题。吴议员又关注到,城规会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考虑某些规
划申请。他认为,虽然有必要提高透明度及鼓励公众参与,但政府当局应同时获授更
大权力和责任,就规划申请作出决定。此举可加快规划过程,令整个社会受惠。
13.何锺泰议员认同有需要加强城规会的独立性及透明度,但他指出,增加会议法定人
数本身未必能够达到加强独立性的目的,因为官方成员的数目可能会较非官方成员为
多。何议员认为,为确保城规会成员有高而稳定的会议出席率,应只委任那些愿意并
能够承担城规会工作的人士为成员,此点相当重要。何议员同意,凡与任何考虑中的
规划申请有关连的城规会成员,均须申报利益,但他质疑,就城规会运作的透明度而
言,此项措施是否足够。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表示,增加城规会会议
法定人数将可鼓励成员参与会议。目前,城规会成员出席会议的情况 ( 包括抵达及离
开的时间 ) 会记录在案。条例草案将明文规定城规会成员必须申报利益。城规会在拟
订其办事程序规则时,应考虑提高该会运作的透明度。主席表示,城规会有一项确立
已久的安排,就是在该会考虑某项规划申请时,与该项申请有利益关系的成员均不会
接获有关文件或出席有关会议。
14.何锺泰议员询问城规会的会议会否公开进行,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
答称,条例草案并无就此作出规定。由于在城规会会议上交換的资料可能是敏感的商
业资料,因此在最近进行的一项探讨规划署及城规会所有事务的顾问研究中,亦未有
作出举行公开会议的建议。
15. 何锺泰议员询问,有关专业学会的代表会否以其公职身份获委任为城规会成员。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表示,城规会所有成员均以个人身份获行政长官
委任。当局会在现届城规会成员的任期届满时,考虑何议员所提出委任专业学会代表
加入城规会的建议。
II. 将军澳第137区发展
(立法会CB(1)1010/98-99(03)号文件)
16. 黃容根议员询问,除将军澳第137区第2阶段填海工程外,将军澳有否其他填海工程
正在筹划中。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表示,在将军澳进行的下一项填海工
程将会是将军澳市中心第2阶段第3期填海工程,该项工程预计会在 1999 年年底展开。
当局亦会在将军澳第131区进行一项小规模填海工程,藉此提供土地重新设置货物装卸
区,以便在九龙东南部进行发展。
17.黃容根议员又询问,就环保而言,拟议填海工程对海洋生态及渔业会造成甚么影响
。他担心该项填海工程会影响在邻近的灯笼洲及布袋澳进行的海鱼养殖活动。土木工
程处副处长(工程管理)表示,当局曾对将军澳第137区整个填海地点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研究,范围包括生态评估,结果并无发现任何特别令人关注的问题。规划环境地政局
首席助理局长(环境)补充,环境影响评估的结果显示,第1阶段填海工程的地点虽然接
近大庙湾的海鱼养殖区,但不会对海鱼养殖活动构成严重影响。相比之下,第 2 阶段
填海工程的地点与海鱼养殖区的距离会远得多,因此对海鱼养殖活动的影响只是微不
足道。政府当局应黃容根议员的要求,答允提供有关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的结果,供议
员参考。
18.何锺泰议员表示,他赞成把将军澳第137区第2阶段填海工程的地点划为公众填土区
,以纾缓公众填料吸纳量不足的情况,并延长堆填区的使用期。他查询其他公众填土
区如屯门第38区及白石角目前的情况。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 表示,在
寻觅地方卸置拆建物料时,有多项事宜需要注意,其中一项是公众填料总吸纳量相对
于预计会产生的废料总数量的情况,另一项是填土区的所在地是否方便往来,因为这
会对交通及运输费用构成影响。作为拆建物料管理策略之一,政府当局会确保公众填
料总吸纳量足够,以及在方便往来的地点倾倒物料。填土区的位置最好是接近产生废
料的源头,但亦可透过设置趸船转运站,利用水路运送废料来解决有关问题。
19.关于其他填土区目前的情况,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表示,屯门第38
区第1阶段填海工程的填土区预期大概会在年底填满。土木工程处副处长(工程管理)补
充,由于有需要提供土地作房屋发展,白石角第3阶段填海工程已提前至先于第2阶段
第2期工程进行。第 3 阶段填海工程已订于本年稍后时间展开填土工程,最迟应会在
2000 年年底完成。在工程第3阶段完成后,第2阶段第2期的填海工程会继续进行,整
项白石角填海工程预计将于2004年完成。政府当局应何锺泰议员及黃容根议员的要求
,答应提供有关公众填土计划的文件及将军澳所有填海工程的位置图。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已提供公众填土计划的资料及将军澳填海工程一览表,该等
资料及一览表分别随立法会CB(1)1129/98-99及CB(1)1116/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
阅。)
20.郑家富议员询问现有堆填区的容量是否已达饱和程度,以及在第1阶段填海工程完
成后有否其他公众填土区可供使用。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表示,根据
1998年11月推出的减少废物纲领计划,现有堆填区的容量将于2015年达致饱和程度。
如目前的情况持续,而废物的预测数量又不断增加,香港工业产生的拆建物料有80%
不会再运送至堆填区,而会弃置在公众填土区,或透过即场筛选及循环再用减少废物
。如能达到一个更高的目标,以致拆建物料有84%无须运送至堆填区,堆填区的使用
期便可进一步延长至2019年。然而,若未能维持或增加无须运往堆填区的拆建物料的
数量,堆填区的使用期将会大幅缩短。在沒有地方供卸置废料的最坏情况下,堆填区
在5或6年內便会填满。因此,公众填土区的供应必须维持在稳定的水平。
21.何锺泰议员询问拟议工程需要多少成本,土木工程处副处长(工程管理)回覆时表示
,按1997年12月的价格计算,所需成本估计为4亿3,820万元左右。把通胀成本计算在
內,按付款当日价格计算的工程成本预期会增至5亿4,000万元。
22.李永达议员关注将军澳填海工程的规模。他询问参考文件附件A显示的海岸线是否
最终的海岸线。土木工程处副处长(工程管理)表示,他相信图则所示为可见将来的最
终海岸线,因为佛堂洲的海岸线须有凹入之处,以便较大型的船只进行深水海旁工业
活动。
23.郑家富议员询问在技术上有何理由从有关地点的南面(第1阶段工程)向北面(第2阶段
工程)进行填海工程。土木工程处副处长(工程管理)就此表示,填海地点南部已确定用
作潜在危险设施用途,因此,当局认为该处有较迫切需要进行发展。此外,亦有需要
维持在北面用趸船前往新界东南堆填区的海上交通路线,直至通往该堆填区的道路网
建成为止,届时便不再需要该条海上交通路线。若非为了维持该条海上交通路线,整
个地区可一次过进行填海工程。
24.至于从第2阶段填海工程所得土地是否发展深水海旁工业唯一地点的问题,土木工
程处副处长(工程管理)表示,在1989年10月完成的港口及机场发展策略研究已确定该
地点适合用来发展深水海旁工业,因为该处海域是一个深水港,故沒有需要进行挖泥
工程来开辟航道。在西贡及其他地方均不能找到此类深水海域。
25.郑家富议员要求当局提供将军澳第137区发展的资料。他强调,在土地用途规划方
面必须作出协调,尤其是将军澳,因为区內同时存在工业村、堆填区及住宅楼宇,而
且彼此的位置相当接近。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规划)表示,将军澳工业村及
将军澳第137区的车辆可使用西岸公路直达东九龙。第2阶段填海工程的地点最初会作
为公众填土区。在该填土区填满后,所得土地将作工业用途。将军澳整个工业区会与
住宅楼宇分隔,并可使用西岸公路往来。由此可清楚证明,将军澳第 137区的发展是
经过协调的。
26. 郑家富议员又询问将军澳的交通安排,以及该等安排如何配合区內的发展。规划
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答称,西岸公路预计将于2006至2007年落成。他承认
在西岸公路落成前,区內交通情况不能完全令人满意,因为因使用将军澳工业村而
在区內往来的车辆可能会在某程度上造成交通挤塞。第2阶段填海工程将于2002年峻
工,然后所得土地会用来进行工业发展,在此之前,来往该区的车辆不会太多。此外
,他向议员保证,公众填土区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将十分轻微,因为大部分填料会经水
路运送。
27.主席申报利益,表明他是将军澳工业村管理局主席。郑家富议员关注到,即使西岸
公路可如期建成,将军澳的交通及其他发展仍会出现衔接问题,主席对此同感关注。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认为有需要编排各工程项目的优先次序,以及使运输网络的发展
与其他发展互相配合。他表示,西岸公路的建造工程性质复杂,因此并非一个简单的
工程项目。议员同意将此事交由交通事务委员会作详细讨论。
(会后补注:交通事务委员会已在1999年4月23日的会议上讨论配合将军澳第137
区港口发展工程的基本运输设施发展事宜。)
28.主席总结讨论时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议员索取的资料,然后才把有关拨款建议提交工
务小组委员会审批。
III. 荃湾海湾进一步填海计划
(立法会CB(1)1010/98-99(04)号文件)
29.鉴于荃湾区居民对荃湾海湾进一步填海计划提出强烈反对,尤以丽城花园的居民为
然,李永达议员询问,就房屋和交通需要而言,进行该填海计划的理据何在。规划环
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规划) 回应时表示,居民反对该计划的主要原因是,沿现有海
岸线兴建的楼宇所拥有的海景,日后会被荃湾海湾填海地点的新建楼宇遮挡。政府当
局已因应该等反对意见,对荃湾海湾进一步填海计划的设计作出修改。他请议员参阅
参考文件附件 A 所载的地图,当中显示现有住宅物业与填海区会以一长形康乐用途地
带分隔。至于交通安排,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规划)表示,政府当局打算在
荃湾海湾进一步填海计划中加入一项隧道绕道建造工程,为填海区提供运输服务。此
举亦可纾缓荃湾区的交通挤塞情况。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规划)又表示,荃
湾海湾填海区是全港发展策略检讨中认定的市区策略性增长地区之一,提供土地以应
付本港日益增长的房屋需要。当局计划一共兴建11 000个房屋单位,以容纳3万人左右
。由于荃湾市中心预期在未来数年会进行重建,该项建屋计划将有助调迁约19 000 名
在荃湾市中心280幢残旧楼宇內居住的人士。
30.鉴于目前全港商业用地供应过盛,李永达议员质疑是否仍有需要在荃湾海湾填海区
拨地作商业用途。何锺泰议员亦有相同看法,他指出,计划中把填海土地的十分之一
用作商业发展,比例未免过高。规划署荃湾、葵青及深水埗规划专员表示,西铁荃湾
西站四周的土地已预留作商业发展。他澄清,地图上的红色部分已重新划为综合发展
区,该地区会按照经修订的荃湾分区计划大纲草图进行混合发展。
31.在参看有关地图时,李永达议员察悉并关注到,与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及私人住
宅发展的批地情况比较,拨作租住公屋用途的土地面积较小,而这便是日后市区重建
中受影响居民的主要调迁地点。他表示,民主党现正征询荃湾区居民对荃湾海湾进一
步填海计划的意见,但该党在现阶段对此项工程计划有所保留。
32. 黃容根议员关注到,在荃湾海湾兴建长 1 500米的海堤,可能会令翻起巨浪的情况
更加严重。拓展署新界西拓展处总工程师 (荃湾)表示,政府当局清楚知道兴建海堤可
能会造成巨浪的问题,并会确保该海堤不会带来任何坏影响。建议兴建的海堤属斜坡
类型,因此不会使海水反弹造成巨浪。海堤的工程事宜已经过详细研究,而如何避免
翻起巨浪的问题,在初步设计中已予考虑,并会在详细设计阶段再作探讨。
33. 黃容根议员表示,捕鱼业人士反对在灯笼洲重新设置危险品碇泊区,因为这会对
在该处海域作业的渔民构成潜在危险。拓展署新界西拓展处总工程师(荃湾)表示,为
进行荃湾海湾进一步填海计划,有必要重新设置危险品碇泊区。多年前在海事处支持
下进行研究的结果显示,马湾和灯笼洲附近是重新设置危险品碇泊区的最佳地点。当
局已对有关重置地点进行详细的工程及环境研究。*危险品碇泊区*一词本身可能会令
某些人感到关注,但实际情况是,危险品碇泊区只是为运载燃油的船只提供碇泊地方
,与爆炸品或任何此类性质的东西并无关系。无论是否重新设置危险品碇泊区,该等
运载燃油的船只都会在全日不同时间在港內航行。在重新设置危险品碇泊区后,在蓝
巴勒海峡发生事故的风险会降低,但马湾地区所受到的威胁难免会有所增加。当局进
行了一项详细环境影响评估,所得结论是,新设的灯笼洲危险品碇泊区所造成的危险
和环境影响均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內。在此方面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是,在某些风力和
潮水状况下,该处海域如发生船只相撞而溢出燃油的严重事件,部分溢出的燃油可能
会飘到若干受影响的地方。海事处会马上采取控制油污措施。不过,由于使用该危险
品碇泊区的大型轮船为数甚少,因此发生撞船事故的风险极低。此外,只有在非常罕
见和很差的风力及潮水状况下,溢出的燃油才会在不足两小时內移向受影响的地方。
此种情况只是百年或甚至千年一遇。环境保护署曾研究危险因素的评估,并同意所涉
及的整体风险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內。
34.黃容根议员表示,他曾随海事处视察建议重新设置危险品碇泊区的地点。他指出,
灯笼洲附近的海峡十分繁忙,有不少船只在该处的航道航行。若其中一艘船只因系泊
设施损坏而与另一船只相撞,便会产生问题。他不同意此类撞船事故甚少发生的说法
。倘船只在相撞后溢出燃油,后果会很严重,尤其是在马湾四周的水域,由于水流湍
急,以致溢出的燃油很容易在半个小时內便飘到受影响的地方。他表示,民主建港联
盟对在灯笼洲重新设置危险品碇泊区的建议有所保留,因此,他促请政府当局考虑另
觅地点进行重置工作。
35.拓展署新界西拓展处总工程师(荃湾)向议员保证,危险品碇泊区的选址不会占用航
道,因为其中一项设计标准是确保有足够的航行空间,供船只进出危险品碇泊区。至
于有人担心系泊设施损坏,以致船只在航道上飘浮的问题,拓展署新界西拓展处总工
程师 (荃湾)表示,这几乎是沒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因为新的危险品碇泊区将以大幅石
砌防波堤包围,以保护碇泊区內的船只,使其在风暴中免受巨浪侵袭。因此,即使在
系泊设施损坏此种可能性不大的情况下,有关船只亦只会撞向碇泊区的內墙,而不会
飘浮进入航道。有较大可能发生的事故,是船只在航行时相撞,但此等风险是在可以
接受的范围內。
36.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补充,海事处曾进行一项工作,在全港物色重
新设置危险品碇泊区的最佳地点,最后认为灯笼洲是最适合的选址,因为在该拟议地
点设置新的危险品碇泊区所造成的危险和环境影响,均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內。在重新
设置危险品碇泊区后,很多航行缓慢的趸船和运载危险品的船只将不再利用蓝巴勒海
峡,因此可加强蓝巴勒海峡的海上安全,从而减少撞船机会。若在航道相对较窄而海
上交通繁忙的蓝巴勒海峡发生撞船事故,后果会严重得多。
37.主席询问有关船只进出灯笼洲的拟议安排。拓展署新界西拓展处总工程师(荃湾)回
答时表示,防波堤的位置必须小心选择,以配合现有航道,当中须顾及对海港水流造
成的影响。整个海港的水流很容易受防波堤所在位置影响。当局进行了一项详细的水
力研究,包括研究防波堤对整个海港产生的累积效果,以决定危险品碇泊区在形态上
可如何作出配合。碇泊区的出入口位置会更加远离防波堤以东的航道,使船只在该航
道与南面或西南面的毗邻航道之间有更大的航行空间。如出入口位于南面或西南面,
船只的航行空间会较小。
38. 何锺泰议员建议沿新的海岸线建造一条海旁大道,以利便来往荃湾海湾填海区的
交通。拓展署新界西拓展处总工程师(荃湾)回应时表示,交通影响评估研究的结果显
示,除荃湾海湾进一步填海计划外,西铁及其他发展项目亦会造成影响,导致现有荃
湾路的交通超出负荷。该项研究建议兴建隧道绕道,连接在填海地点西面一角的旧青
山公路与现时在东北面的荃湾路。当局最近就该建议完成了一项可行性研究,证实有
需要对荃湾路进行改善工程。工程计划的拨款申请将提交工务小组委员会考虑。该项
工程计划主要包括在填海区西面兴建一条连接荃湾路的隧道绕道,以便分散交通,并
会扩阔成为双线行车道路。与此同时,在道路交界处和各支路亦会进行改善工程。拓
展署新界西拓展处总工程师(荃湾)表示,何议员建议在沿岸兴建道路,将会引起噪音
问题。此外,由于该地点有地下排水暗渠,故无法在沿岸兴建深潜式道路。当局认为
现时提出的建议更具成本效益,因为这既有助荃湾区的整体交通流动,亦可纾缓区內
交通挤塞情况。
39.何锺泰议员认为当局不应投资在荃湾路的改善工程上,而应把有关款项用来建造一
条与湾仔北海旁大道类似的新海旁大道,这对纾缓交通挤塞情况会更为有用。为减轻
海旁大道造成噪音的影响,可在与该海旁大道距离更远的位置兴建住宅楼宇。拓展署
新界西拓展处总工程师(荃湾)表示,有关可行性研究曾探讨多个其他方法,包括在沿
岸兴建隧道绕道,但最后放弃了该构思,而采纳现时被认为更具成本效益的建议。
40.涂谨申议员认为,市民大众均关注到,有些土地在出售时是位于海旁,但后来因政
府不断进行填海计划而变成內陆土地。由于在该等土地上所建楼宇的海景被遮挡,有
关单位的业主因而感到受骗。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表示,就荃湾海湾
进一步填海计划而言,政府在设计土地用途时已尽量避免遮挡现有楼宇的海景。
41.涂谨申议员又指出,虽然政府当局一直表示荃湾海湾进一步填海计划会提供调迁用
地以助进行市区重建,但当局至今仍未作出确实的承诺,因此难以确立该填海计划与
市区重建之间的关系。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规划)回应时表示,专为某项市
区重建计划而进行土地平整工程并非惯常做法,因为这会剝夺发展的弹性。不过,以
此方式开拓的土地与附近用地合并以助进行市区重建却十分常见。此事将由日后成立
的市区重建局研究。涂谨申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在策划填海工程时,必须恪守其就市
区重建所作的承诺。
42.主席指出,荃湾海湾填海区目前的平衡设计,缺点在于有一道路网橫跨拟议住宅区
。主席及涂谨申议员要求当局改善有关设计,以便有弹性地进行发展,例如在现时住
宅楼宇聚集的地点以西拨出休憩用地。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正研究一
项新的规划方针,把人流和来往车辆分隔,以及使有关地点尽量保持最优美的景观。
IV. 元朗及锦田的主要排水道 -- 第2阶段 -- 锦田至大乪段
(立法会CB(1)1010/98-99(02)号文件)
43.议员察悉,按付款当日价格计算,上述工程计划的建设费用约为 4亿6,000万元。该
项计划的拨款申请将提交工务小组委员会,以便工务小组委员会在其1999年4月14日的
会议上审批。
44.鉴于有关工程计划的合约管理及地盘监督工作将会委托九广铁路公司进行,何锺泰
议员质疑该项安排是否恰当,因为九广铁路公司的专长在于建造和管理铁路系统,而
非渠务工程方面。拓展署新界北拓展处处长表示,西铁工程项目的较早阶段主要涉及
土木工程,与上述排水道工程计划的河道治理工程有密切关系。政府当局将会确保委
托九广铁路公司进行工程的合约条款公平合理。
V. 其他事项
为土地注册处开设一个编外职位专责推行策略计划
(立法会CB(1)1022/98-99号文件)
45.主席告知与会各人,此事由夏佳理议员提出讨论。然而,由于夏佳理议员有其他要
事在身,因此他已中途离席。夏佳理议员写了一短笺,表示他不反对开设有关职位的
建议,但这不应理解为他支持新的土地业权制度。土地注册处处长表示,该编外职位
与土地业权制度沒有甚么关系,而主要与中央注册系统及新的资讯科技有关。当局曾
向事务委员会介绍中央注册系统,议员和用者均赞成采用该系统。为推行策略计划(其
中包括中央注册系统),有需要进行大量重组架构工作。
46. 邓兆棠议员不支持土地业权制度,并要求将此事记录在案。
47. 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