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1999年6月10日审议
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灯笼洲危险品碇泊区
背景
政府于1999年3月23日曾向议员们解释,为进行荃湾海湾填海计划而需要把荃湾危险品
碇泊区迁往灯笼洲。及后,政府与有关议员继续讨论工程的余下问题。我们原定于1999
年4月28日就迁置危险品碇泊区一事,向工务小组委员会申请拨款,但其后撤回申请,
原因是为了尽量解决议员们余下的两个关注:
选址
2. 有些议员关注到灯笼洲以南未必适合设置危险品碇泊区,因其位置接近马湾养鱼场
(见附件A的位置图)。此外,亦有议员向政府提议考虑周公岛以南的地点。(见附件
B的位置图)。
3. 在选择灯笼洲作碇泊区之前,我们已进行了一个全港性合适地点研究。在物色适当
选址时,当局曾经考虑过下列因素:
(一) | 选址需接近青衣及葵涌,以尽量减少盛载危险品的船只在海港航行的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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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选址需远离人口稠密地区和渡轮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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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选址需远离预留作港口发展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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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选址的环境可容许工程在该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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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选址需位于足够水深的地方,以系泊盛载危险品的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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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选址需避免可能有污泥的地区,避免对环境(特别是水质方面)造成
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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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们最初研究过8个地点,各个地点的优劣比较见
附件C。当局选出其中3个较适合的
地点(即灯笼洲以南、喜灵洲以北及小榄)作进一步评估,最终发现灯笼洲以南的地
方最适合作危险品碇泊区。我们已于1998年完成了此地点的详细工程可行性研究及环
境评估影响,以确定在此兴建危险品碇泊区的可行性。
5.有议员提议在周公岛以南的地方建碇泊区。我们认为这地点并不合适,因为此地正
位于北长洲海峡和西博寮海峡的交界。北长洲海峡是一条非常繁忙的航道,经常有来
往港澳及內地其他港口的高速客船穿梭;至于西博寮海峡则对整个大屿山北岸的未来
发展相当重要。如在该处设置危险品碇泊区,盛载危险品的船只便会直接在此繁忙的
海峡进出,引致不可接受的海上风险。
6.应议员的要求,我们已进一步研究周公岛以南这个地点,但最终仍得出同一结论,
认为此地并不适宜设置危险品碇泊区。
特惠津贴及补偿事宜
7.根据现行政策,因进行填海、挖泥、堆填及其他发展工程而损失捕鱼区的渔民可获
发特惠津贴(见附件D - 1993年5月7日财务委员会文件);同时如政府进行挖泥或填
海工程而引致水中悬浮固体的含量高于预设的水平,养鱼戶则可获发特惠津贴(见附
件E - 1993年7月23日财务委员会文件)。
8.有议员表示担心填海及挖泥工程会对水质构成长远的影响,而且在悬浮固体含量超
出可获发特惠津贴的水平以前,鱼类可能已经死亡。虽然政府合约一般都规定有关承
建商须就对第三者所构成的任何损失向政府作出弥偿,但受影响的养鱼戶往往要自行
向有关的承建商进行民事追讨赔偿,所涉及的法律程序一般都既费时又昂贵,而所需
费用又大多是追讨人(即养鱼戶)无法负担的。此外,这类索偿一般都会引起爭论,故
追讨人要向法庭详细证明养鱼区內的损失是由在远处进行的工程所致才可追讨赔偿。
追讨人认为,这是既不合理及他们无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9.在全面考虑过上述的关注后,政府决定彷效工务局技术通告第28/92号:《因公共工程
而引致耕地上农作物及财产损失》的安排(见附件F),以试验计划方式,把这行政安
排引伸至本项工程。简单来说,若危险品碇泊区工程引致养鱼戶蒙受损失而提出任何
申索,则 -
(一) | 政府会负责确立损失是否因碇泊区工程所致;若然,再决定补偿
的水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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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如政府已有足够证据证实有关损失是由危险品碇泊区工程所致,
政府会确保有关的承建商立即赔偿。如承建商延误赔款,政府便
会直接付款给索偿人,然后再向有关承建商收回有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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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述建议安排的特定条款,详情将会订明在灯笼洲危险品碇泊区的工程合约之內。
11. 我们相信以上的行政安排应可消除各位议员及捕鱼和养鱼业人士对此工程的忧虑。
规划环境地政局
199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