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1)1443/98-99(03)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讨论文件

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有关缓解道路噪音的政策

目的

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和五月十二日举行的工务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委员曾讨论
关于西铁(第一期)深水埗段的公共基础设施工程。本文件是按委员于有关讨论时所
作出的提问,阐述政府有关缓解道路噪音的现行政策。

新建道路的规划

2.新道路计划及现有道路的大型扩建或改善工程的倡议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环评)程序,评估及计算建议工程项目对现时和规划中的敏感用途的影响,以及
建议和实施在有关道路上的可行缓解措施,以消减交通噪音的影响。

3.规划中的敏感用途包括于有关道路进行环评程序期间,在拟备中或已批准的分区计
划大纲图或在政府发表的任何其他土地用途图则內的建议住宅或学校用地等。

4.有关方面必须在实施所有可应用于新建道路或主要扩建部分的直接缓解措施后,才
考虑在对噪音感应强的地方采取其他措施。

5.在道路上采取了所有实际可行的缓解措施后,如果剩余的噪音仍会超逾已确立的准
则,新建道路的倡议人便应仔细研究规划中对噪音感应强的地方的潜在环境限制和缓
解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将建筑物往后移,楼宇排列方式以及利用平台遮挡。在进行环
评程序时,需要评估及确定上述的缓解措施是否实际可行;而道路倡议人则须尽最大
努力确保有关地点的发展潜力不会受到影响。任何经同意在对噪音感应强的地方采取
的可行措施,须让有关地点负责执行的代理人知悉。

6.在有关道路项目环评程序完成后才提议的新敏感用途,将会考虑到有关道路对该发
展所造成的限制,透过规划程序处理。

道路上采取的措施

7.根据既定的做法,道路的噪音评估所覆盖的范围包括整条拟建道路的长度及距离拟
建道路两旁的 300米范围。拟建及现存道路对研究范围內噪音感应强地方所造成的累
积交通噪音影响,会根据环评条例发出的有关技术备忘录內的噪音规限而作出评估。
如果噪音影响超逾有关规限,则会在新建道路上实施实际可行的直接噪音缓解措施,
例如设置隔声屏障或隔音罩,以及低噪音物料路面等等。

噪音缓解措施的效用

8.把道路与易受噪音影响的发展之间的距离加倍,会将交通噪音减低3分贝(A)。但由
于空间有限,所以并不能全用缓冲距离的方法去解决噪音的影响。设在道路上的屏障
(或利用路旁不受噪音影响的建筑物作屏障)的减音效果须视乎屏障的高度及与易受噪
音影响地方的相对位置。屏障一般可减低交通噪音影响由数个至15分贝(A)不等。如
果敏感用途可透过隔声屏障或隔音罩完全与道路相隔,减音效果可以更佳。另一方
面,以低噪音物料铺建路面能减低交通噪音的效果在高速道路约为4分贝(A),而在
低速区內道路则约为3分贝(A)。

9.将建筑物往后移并加上建筑设计(例如平台建筑),有助减轻交通噪音影响。然而,
将平台上高层楼宇后移通常只可保护低层部分。转移楼宇窗戶的方向,望向半段道路
而非整段道路,能减少3分贝(A)噪音。

在现存道路设置隔声屏障以减低噪音影响的政策

10.目前并无既定政策规定为消减现有道路交通噪音而在该等道路加建直接的缓解措施
,例如路边隔声屏障或隔音罩等。

11.环境保护署曾委聘顾问进行一项全港性的研究,探讨有关在现存道路设置隔声屏障
和隔音罩的技术可行性。政府目前正检讨该研究结果,期望在今年內制订一项有关在
现存道路加装消减交通噪音设施的计划,并在明年初就有关建议咨询公众。

规划环境地政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