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会议讨论

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在土地注册处保留一个副首席律师编外职位
专责推行及实施业权注册制度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议员简介在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保留下述编外职位的建议,为期三年
,由1999年6月21日起生效,专责推行和实施业权注册制度-

    1个副首席律师(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116,650元至123,850元)

    并删除下述常额职位,以作抵销-

    1个高级律师(总薪级第45至49点)
    (76,845元至88,115元)

问题

2.现时副首席律师编外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将于1999年6月21日撤销。
土地注册处处长继续需要一名首长级律政人员提供支援,以便把现行的契约注册制
度转为业权注册制度。

建议

3.我们建议保留一个副首席律师编外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为期三年,
由1999年6月21日起生效。副首席律师负责协助土地注册处处长核定《土地业权条例
草案》,把该草案提交立法会,以及策划和筹备业权注册制度的推行工作。

理由

4.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根据获授权力,批准在土地注册处开设一个副首席律师编外职
位,为期六个月,截至1999年 6 月20日为止。副首席律师须向土地注册处处长负责
,他的职责包括进行《土地业权条例草案》的筹划工作,把该草案提交立法会,以
及在《土地业权条例草案》实施前进行准备工作。副首席律师亦须掌管由三名高级
律师和一名律师组成的法律事务部,该部负责就以营运基金运作的土地注册处的营
运事宜向土地注册处处长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并为此与律政司、其他政府部门和
决策局联络。

5.自该职位在1998年12月开设以来,副首席律师主要负责在《土地业权条例草案》
提交立法会前就该草案进行咨询和举行简介会。在副首席律师的协助下,土地注册
处处长已咨询若干有关团体的意见,其中包括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乡议
局、消费者委员会、香港银行公会、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及香港测量师学会,并为土
地及建设咨询委员会、多个立法会议员、以及立法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等
有关组织和团体,安排了简介会。副首席律师会在每次举行咨询和简介会后,整理
和分析有关团体的意见和建议。

6.为进一步研究业权注册制度在香港应如何运作,副首席律师已搜集其他司法管辖
区在实施土地业权注册制度方面的资料。她亦咨询了15个实行业权注册制度司法管
辖区的意见,包括英格兰和威尔斯、几个澳洲省份、新加坡、多伦多、新西兰、上
海,并正就取得的有关资料进行评估。

7.我们原定在1999年 3 月把《土地业权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但是由于需要预留
更多时间让部分咨询团体发表意见,以及让当局按收到的意见检讨条例草案,并研
究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土地业权制度,土地注册处处长较预期需要更多时间筹备推行
该草案。我们现计划在1999年7月把该草案提交立法会。土地注册处处长在1999年6
月21日之后仍需要一名副首席律师的支援,协助他把《土地业权条例草案》提交行
政会议和立法会通过,并在2001年年中该草案实施前草拟《土地业权规例》和有关
的附属法例。该副首席律师亦须拟定规管香港物业转易和拥有权的新程序和表格、
咨询香港律师会和其他团体对修订条例和新程序的意见、向传播媒介解释该草案及
有关规例、进一步研究业权注册制度的弥偿问题、使土地注册处能够处理实行《土
地业权条例草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进行员工培训。此外,副首席律师须研
究香港实行业权保险的可行性,并就是否须把业权保险加入业权注册制度提供意见。

8.基于上述种种的承担,我们认为需延续现时副首席律师的任期,因她具备草拟文
件、物业转易、业务运作、协商和管理方面所需技能和经验。故此,我们建议保留
副首席律师的编外职位(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三年,由1999年6月21日起生效
。《土地业权条例草案》预计可于2001年年中实施。在该草案实施前,副首席律师
会就策划和提交该草案提供法律支援。由草案实施该日至2002年 6 月,副首席律师
会为实行《土地业权条例草案》,特别是在支付弥偿款项方面提供法律支援。我们
将会在2002年年初检讨是否需保留该首长级职位。倘若《土地业权条例草案》不获
立法会通过,我们会删除该编外职位。

9.土地注册处的组织图和副首席律师的职责说明分别载于附件12

10.我们在考虑过资源增值计划的影响后,建议保留副首席律师职位,并删除一个高
级律师职位,以作抵销。在删除高级律师职位后,其现行职务将由法律事务部的所
有人员负责。

财政影响

11.按薪级中点薪额估计,实施这项建议所需增加的年薪开支如下─


职位数目
拟保留的编外职位
副首席律师(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1,443,000 1
减去拟删除的常额职位
高级律师(总薪级第45至49点) 985,260 1

________ ________
额外开支 457,740 0


12.实施这项建议所需增加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包括薪金和员工间接费用)为
983,808元。

13.此外,实施上述建议须保留一个一级私人秘书非首长级职位,按薪级中点薪额估
计,所需增加的年薪开支为291,840元,而所需增加的每年平均员工开支总额则为
451,884元。

14.1999-2000年度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业务计划已预留足够款项,以支付建议所需的
额外开支。

背景资料

15.土地注册处是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的总经理。该营运基金是根据《营运基金条例
》设立,以自负盈亏的形式运作,土地注册处处长须就营运基金的表现,向规划环
境地政局局长负责,以及就土地注册和土地业权注册的政策和立法事宜向局长提供
意见。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旨在维持一个效率与效益兼备的土地注册及查册系统,
使土地交易能更有条理地进行。

16.香港实行契约注册制度已超过 150 年。参照由契约注册转为业权注册的其他普通
法司法管辖区的经验,我们认为香港实行业权注册制度的好处包括有明确的业权、
简易的物业转易程序及由政府提供业权保证。目前,很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都奉行
这种业权注册制度,实行此制度使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运作一致。

17.在1994年 2 月25日的财务委员会会议席上,委员通过开设副首席律师编外职位
(EC(93-94)(60)),以接替前注册总署署长(首长级薪级第7点),其职责包括核定《土
地业权条例草案》、把该草案提交行政局和立法局通过,以及为实施新法例进行筹
备工作。该草案于1994年11月16日提交立法局。虽然当局成立了法案委员会和技术
小组专责研究该草案,但前立法局在1995年 6 月决定搁置审议该草案,因此该职位
在1996年7月1日撤销。

18.由1995年 7 月起,土地注册处处长进一步咨询了香港律师会和其他有关团体,如
消费者委员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和香港银行公会的意见,并根据
收到的意见修改该草案。虽然香港律师会在某程度上对《土地业权条例草案》表示
关注,但原则上支持业权注册制度。

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19.由于我们建议保留的副首席律师职位属编外性质,如有关建议获得通过,我们会
依照议定程序向首长级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报告。

征询意见

20.请议员就上述为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保留一个编外职位的建议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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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地政局
1999年4月


[c:\job\cm\4-5-99.doc]



附件1





附件2


土地注册处
副首席律师职责说明


职级:副首席律师(首长级(律政人员)薪级第2点)

主要职务和职责─


副首席律师须就下述主要职务和职责向土地注册处处长负责-

(1) 协助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和土地注册处处长把《土地业权条例草案》及其附属法
例提交行政会议和立法会通过。

(2) 与法律草拟专员商议后,草拟《土地业权规例》和有关的附属法例。

(3) 因应《土地业权条例草案》和土地注册处处长提议推行的中央注册系统,对其他
法例作出若干相应修改,以及修订供香港律师会会员使用的《土地业权条例律师指
南》和供土地注册处员工使用的《土地业权条例注册手册》。

(4) 就《土地业权条例草案》修订本、《土地业权规例》拟本、以及因实施《土地业
权条例草案》和《土地业权规例》而修改的其他法例,咨询香港律师会和其他专业
团体的意见。

(5) 筹划和统筹与实行业权注册制度有关的法律事宜,其中包括与香港律师会商议草
拟新的物业转易法律文件、制定法定表格和指定表格,以及拟定符合《土地业权条
例草案》和其他有关法例的新注册程序。这些文件、表格、程序和《土地业权规例
》将规管香港物业转易和物业拥有权的整体运作。

(6) 就业权注册制度赔偿基金进行研究,并就有关安排提供意见。由于《土地业权条
例草案》的赔偿条款会大大加重土地注册处处长的法律责任和承担,故这部分尤为
重要。

(7) 研究业权保险的事宜,并就是否须把业权保险加入香港业权注册制度提供意见。

(8) 掌管土地注册处法律事务部,并就土地业权法例对土地注册程序的影响和因实行
新法例所需提供的培训课程,向土地注册处提供法律意见。

(9) 掌管法律事务部,并就以营运基金运作的土地注册处的营运事宜向土地注册处处
长提供法律意见,以及为此与律政司、其他政府部门及决策局联络。

(10) 执行土地注册处处长所指派的其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