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901/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PS
立法会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11月1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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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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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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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谭耀宗议员(主席)
梁刘柔芬议员(副主席)
李卓人议员
李启明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荣灿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何敏嘉议员
陈国强议员
黃宏发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参与议程第III及IV项的讨论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
- 柏志高先生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
- 王倩仪女士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4)
- 谭惠仪女士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
- 陈佩珊小姐
- 房屋署副署长(管理)
- 邬满海先生
- 房屋署助理署长(行政)
- 锺麦雪梅女士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政策及发展)
- 刘国材先生
- 水务署副署长
- 陈沛华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房屋署工会大联盟代表
- 林民焯先生(召集人)
关志芳先生(副召集人及首席发言人)
唐永安先生(副召集人)
关文强先生(秘书)
黃展图先生(成员)
罗玉麟先生(成员)
邱殷洪先生(成员)
莫敬甫先生(成员)
郭耀华先生(成员)
- 水务署工会联席会代表
- 水务督察会
- 潘聪喜先生
梅国英先生
- 水务抄表员协会
- 陈仕志先生
张志明先生
- 水务署用戶督察协会
- 曾志平先生
黃雪龄女士
- 政府水务专业人员协会
- 谭永泰先生
卢敬贤先生
- 香港政府水务署职工会
- 孙名峰先生
谭 贵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列席职员:-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高级主任(2)8
-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8年10月19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606/98-99号文件已于1998年11月13日随立法会CB(2)607/98-99号文件
发出)
1998年10月19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613/98-99(01)号文件)
2.议员同意在1998年12月21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中讨论下列3项议题:
- 由效率促进组简介有关资源增值计划的实施情况;
- 在政府部门及机构节省开支的措施;及
- 为高级公务员海外公干提供旅费及膳宿津贴的政策。
3.议员并同意把下列两项议题推延至日后举行的会议中讨论:
- 由邮政署与机电工程署进行简报,介绍该两个部门在成为营运基金部门后员
工的情况;及
- 公务员向高利贷借贷金钱。
III. 房屋署服务私营化 对有关员工的影响
(a) 与房屋署工会大联盟(房署大联盟)代表会晤
(立法会CB(2)613/98-99(02)号文件)
4.在提述该文件时,房署大联盟重点指出他们反对房屋署 (房署) 服务公司化的原因
。房署现正研究把服务私营化,在迈向此一目标时,房署把私营物业管理公司为居
者有其屋(居屋)计划屋苑及租住公屋(公屋)屋村所提供管理服务的成效夸大。其实私
营物业管理公司为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以较低薪酬聘请员工,而此等员工的能力亦
不足,在处理突发及性质复杂的问题时,往往未能胜任。此外,私营物业管理公司
的员工流失率偏高,此一情况在中层管理阶层尤为显著。房署大联盟指出,房署职
员经常耗费大量时间及人力,支援及督导私营物业管理公司经验不足的雇员。但房
署管理阶层却沒有适当地嘉许属下职员所付出的时间与人力,对房署职员极不公平
。房署大联盟又指出,此等私营物业管理公司当中,不少在接手管理居屋屋苑及公
屋屋村时缺乏资源或资源不足。房署为他们提供写字楼、家俬及其他设备,因此房
署差不多是资助他们的业务。
5.房署大联盟更表示,公司化并非提高生产力的唯一途径。在过去几年,房署已进
行一连串管理改革以期提高生产力。如房署进一步改善其管理架构与工作程序,增
加在员工培训方面的投资,房署职员有信心该署可与私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竞爭。
房署大联盟估计,房署若干高层人员是基于个人利益而急于推动房署公司化。房署
若干高层可能准备在退休后,出任此等私营物业管理公司的高层管理职位;或在退
休前成立公司,以期在退休后承接房署外判的工作。
6.房署大联盟又指出,房署大多数员工均希望留在公务员队伍。现时提出把房署公
司化的计划业已破坏管理阶层与职员之间和谐的关系。倘若房署实施公司化计划,
将会违反基本法的条文。基本法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任职的公务
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
标准。房署大联盟并认为,由于房署成员具备专业知识,加上署方提供妥善的申诉
渠道,因此居屋与公屋居民大都希望房署可继续负起其屋苑/屋村的管理及维修保
养工作。此外,政府部门须受中央政府、立法机关及区议会的严密监察;但私营机
构则不受此等机构的监察。
7.杨孝华议员询问是否有证据证明房署若干高层人员是基于个人利益推动房署公司
化。房署大联盟回应时表示,据其会员观察所得,若干私营物业管理公司的高层管
理人员均为房署前高层职员;虽然他们承认,亦有若干较低级的前房署职员任职于
私营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
8.杨孝华议员并询问有关房署职员为私营物业管理公司的雇员所提供支援服务的程
度,以及有否任何统计数字,可显示居屋/公屋居民分别对房署及私营承办公司所
提供楼宇管理及维修保养服务的水准所作出的评估。房署大联盟回答谓,房署职员
常常须超越其监察本份,跟进由私营物业管理公司雇员转交他们处理的问题个案。
房署大联盟又指出,若干屋村的管理及维修保养服务外判予私营机构承办后,投诉
的个案沒有显著增加;但鉴于房署职员经常为私营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援助,因此实
难确定居民对私营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表现是否不满意。
9.主席表示,由于沒有任何关于房署职员跟进问题个案的统计数字,此等个案可能
只会视作个别事件,而不能代表房署职员须提供全面的支援服务。张文光议员对主
席的意见表示赞同。
10.陈荣灿议员关注房署公司化后,房署职员如不再提供支援服务,私营物业管理公
司的服务水平可能因而下降。
11.张文光议员表示,根据租者置其屋计划(租置计划),政府会在10年內提供最少
250 000个单位,以供出售予租戶。当租戶成为其单位的业主后,房署便不再负责单
位內部维修保养及租务管制工作,因此房署需缩减运作规模,似乎是无可避免的事
。他并指出,租戶成为业主后,便可绝对自由地选择房署或私营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其屋村的管理工作。房署大联盟回应时重申,推行公司化并非改善生产力的唯一途
径。他们认为,如房署就其管理及维修保养的运作,更灵活地作出安排,房署职员
将可提供更积极迅速及以客为先的服务,藉以与私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竞爭。他们
认为,如新建公共屋村的管理及维修保养服务交由房署职员负责,将可避免因引入
租置计划而需缩减房署运作规模而导致人手过剩的问题。
12.梁刘柔芬议员及张文光议员表示,除现正进行的顾问研究外,当局亦应进行另一
项研究,就房署及私营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管理及维修保养服务的成效作一比较,
此研究将会提供有用的资料。
(b) 与房屋局及公务员事务局代表会晤
(立法会CB(2)613/98-99(03)号文件)
13.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表示,该份文件已清楚说明房署如何利用私营机构的资源
提供服务,以及房署正在研究的有关新措施。她强调当局在研究是否实施任何新措
施时,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须确保公众利益不受损害。
14.对于是否能透过自然流失方案,达致缩减房署管理及维修服务的运作规模此一目
标,李启明议员表示怀疑。他进一步询问房署会否考虑精简其管理架构及工作程序
,使房署现行职员可获调配担任新工作,从而避免出现超额人员的情况。
15.房屋署副署长 (管理) 向议员保证,倘若出现超额人员的情况,房署将采取适当的
行动解决问题。他并指出,推行公司化不一定意味著房署职员会成为超额人员。鉴
于社会对受过训练及经验丰富的房屋管理人员需求日趋殷切,房署推行公司化其实
可为房署员工另辟事业发展途径。他强调,当租戶成为业主后,会自行选择管理公
司,因此,房署有必要精简其运作,以提高竞爭能力。
16.张文光议员表示,把房署的管理与维修保养等服务公司化的任何建议,最终均不
应影响房署员工的服务条件,并必须受到立法机关及有关公共机构的监察。他建议
有关顾问研究应涵盖房屋署署长曾公开提及的4项方案。该4项方案包括把管理及维
修保养服务售予私营机构;在房署辖下设立一间附属公司;推行私营化;及与私营
机构组成联营企业的安排。
17.房屋署副署长 (管理) 表示,有关顾问研究会研究各项方案,其中包括张先生提及
的 4 项方案。顾问公司在草拟其建议时,会顾及建议可能对受影响员工产生的冲击
及该等员工的忧虑。预期顾问公司可于本年年底前完成研究报告,并向房屋委员会
提交该份报告以供考虑。他并指出,当局现正考虑只把房署部分服务公司化,而受
影响的员工将可选择留在公务员队伍或加入新公司。
18.李卓人议员表示,倘若房署计划与私营承办商竞爭,他不认为房署员工的服务条
件可以不受影响。房屋署副署长 (管理) 表示,房署现正面对与其顾客的关系有所改
变的情况,因而有需要提高生产力及竞爭力。但他不认为房署员工的服务条件会因
房署与私营承办商竞爭而出现必然向下调整的情况。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2)补充,
鉴于市民对较佳质素的房屋管理及维修保养服务需求殷切,提出最低投标价的公司
不一定会取得合约。
19.房屋署副署长 (管理) 回答杨孝华议员的问题时表示,房署设有一套完整的投标程
序,以甄选私营承办商。投标商号必须符合严谨的要求,而提出最低投标价的商号
不一定会取得合约。由于房署负责监察私人承办商的工作表现,房署与私人承办商
的分工范围将会在合约內清楚列明。在提及房署大联盟指房署职员有时须超乎其监
察本份,完成私人承办商尚未完成的工作时,房屋署副署长 (管理) 表示,房署将就
此事与有关职员进行检讨。
IV. 水务署服务私营化 -- 对有关员工的影响
(a) 与水务署工会联席会(水务署联席会)代表会晤
(立法会CB(2)613/98-99(04)号文件及由水务署联席会在会议席上提交的一份声明)
20.提到在会议席上提交的声明,水务署联席会简单解释该会因何反对水务署进行私
人机构参与供水服务可行性顾问研究。由于一向以来,水务署的供水服务一向运作
良好,而由于供水服务对市民十分重要,该会看不到有必要以新服务取代现有供水
服务,况且新服务是否能稳定地提供优质食水,根本无法保证。目前水费是由政府
差饷所补贴;该会预料,如由私人机构负责供水服务,水费一定会大幅度地提高。
21.水务署联席会并表示,公司化或私营化不一定能提高效率或改善服务。海外国家
的经验显示,私营机构提供的服务不一定比公营机构为佳。私营机构与公营机构有
所不同,他们以利润挂帅,缺乏公众问责性、透明度及社会责任感。
22.水务署联席会并指出,际此经济不景,失业高企,水务署实不宜此时研究私营机
构参与供水服务。他们促请水务署放弃该项计划,以避免影响水务署员工的士气,
以及为社会带来不安。
(b) 与工务局及公务员事务局代表会晤
(立法会CB(2)613/98-99(05)号文件)
23.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政策及发展) 向议员简介文件的重点。他指出,政府当局对
私营机构以何种形式参与供水服务并无既定立场。即将委托顾问公司进行的研究,
将会参考海外国家的经验,探讨私营机构参与供水服务的各种方式,包括私营化、
公司化及外判等。为此之故,在现阶段猜测水务署员工可能会受到何种影响,实属
言之过早。水务署员工在 6 月时获知会该项顾问研究,因为水务署的一贯政策,是
让员工全面获悉事情的发展,并就任何可能影响他们的计划及早咨询他们。
24.张文光议员表示,供水服务实在不容出现任何错误,水务署不可以轻率仓卒地作
出任何决定。他并关注到,一旦私营机构参与供水服务,现时良好的水质是否得以
维持,而水费是否仍由政府补贴,使之维持在市民负担能力范围內。他亦质疑,私
营机构既非政府部门,如何可与国內当局就东江水的供应进行磋商。在回应时,工
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政策及发展) 重申,政府当局会参考海外国家的经验,审慎考虑
各项选择,然后才建议日后最佳的路向为何。
25.应主席的要求,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政策及发展) 答应向事务委员会提供书面回
覆,纾解水务署联席会在声明中表示感到忧虑的事项。
26.有关李卓人议员查询的內容,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 政策及
发展)回应时表示,该项顾问研究的范围已载列于文件的第3段。他补充说,政府当
局对研究的结果并无既定立场。不过,列出了有关顾问须具备
的背景及经验。当局会要求顾问在提出建议时,须顾及香港现时的情况和安排。
27.李卓人议员关注到,一旦私营机构参与供水服务,水费便可能须予提高。工务局
首席助理局长 (政策及发展) 回答,在现阶段猜测水费会否因私营机构参与供水服务
而须予提高,实属言之过早。
28.在回答主席的提问时,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政策及发展) 表示,有关的顾问研究
费会在核准的拨款中支付,毋须向财务委员会申请额外拨款。
29.陈荣灿议员表示,水务署联席会提供的文件述及海外国家的情况;根据这些国家
的经验显示,消费者与提供供水服务的私营机构之间常常发生爭执。工务局首席助
理局长 (政策及发展) 回答时表示,顾问公司在提出建议前,会先参考海外国家公营
机构及私营机构提供供水服务的经验。
30.在回答杨孝华议员的问题时,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政策及发展) 表示,政府当局
进行顾问研究,并非对现时的情况有所不满;当局一直不断致力提高水务署的效率
及服务质素,而该项研究只是该署提高效率及服务质素的其中一项措施。
31.李卓人议员建议要求公务员事务局提供资料,告知事务委员会是否有其他政府服
务正在研究私营化、公司化及外判的可能性,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V. 公务员申报投资
(立法会CB(2)613/98-99(06)号文件)
32.由于会议已超过原订时限,而此项议题亦并不急切,因此主席建议把 " 公务员申
报投资"的议题押后至下次会议讨论,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33. 会议在下午12时49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