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72/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S/1
立法会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5月1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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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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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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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谭耀宗议员(主席)
梁刘柔芬议员(副主席)
李卓人议员
李启明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II至VI项的讨论
-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 林煥光先生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
- 王倩仪女士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
- 柏志高先生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
- 麦骆雪玲女士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
- 黎陈芷娟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5
- 陈美卿小姐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7
- 卢思源先生
I. 续议事项
主席表示,由于部分委员在1999年4月29日特别会议上提出建议,事务委员会已定于1999年5月31日举行另一次特别会议,与学术界人士讨论"公务员体制改革咨询文件"。事务委员会将邀请非委员的议员出席是次会议。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1)1290/98-99(01)号文件 -- 待议事项一览表
立法会CB(1)1290/98-99(02)号文件 -- 跟进行动一览表)
1999年6月举行的例会
2. 事务委员会决定,在与公务员工会及学者就《公务员体制改革咨询文件》举行会议后,将在1999年6月21日下次例会上,与政府当局讨论同一议题。
3. 主席提醒委员,根据《议事规则》第77(14)条的规定,事务委员会在会期內,需最少向立法会提交报告一次。事务委员会同意在下次例会上,审议将于1999年7月7日提交立法会省览的报告拟稿。
1999年7月举行的例会
4. 事务委员会察悉待议事项一览表,并商定邀请政府当局出席在1999年7月19日举行的例会,向事务委员会简报公务员体制改革咨询的结果、1999年公务员薪酬调整及公务员入职薪酬检讨的结果。
(会后补注:应政府当局的要求,并经事务委员会主席同意:
- 政府当局在1999年6月21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简报公务员体制改革咨询的结果及1999年公务员薪酬调整;
- 政府当局在1999年7月22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简报公务员入职薪酬检讨的结果;及
- 1999年7月19日的会议改期至1999年7月22日举行。)
待议事项
5. 事务委员会并同意在较后时间,讨论余下的待议事项"公务员的咨询机制"。因应李卓人议员及李启明议员的建议,事务委员会同意邀请公务员工会在稍后就此议题陈述意见。
III. 防止公务员及公帑资助机构员工享用双重房屋福利
(立法会CB(2)1638/98-99(01)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6. 张文光议员察悉,政府当局主要是透过规定有关公务员就其申请表上的资料出现的任何改变作出申报,以及在其居所进行突击检查,藉以执行防止享用双重房屋福利的规则。张议员建议政府当局考虑采用更有效的措施,如在有关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在政府部门与公帑资助机构之间设立电脑网络,以查核是否有公务员及其配偶正领取双重房屋津贴。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时表示,在公务员队伍內,政府当局会与房屋署(房署)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以确保该名公务员及其配偶并非正享用公共房屋福利。政府当局已作出安排,以便公务员事务局可取得房署的有关纪录。至于独立于政府以外的公帑资助机构,政府当局沒有权力取得此等机构的员工的纪录。虽然如此,在政府当局要求此等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时,有关机构一向十分合作。张议员认为,只要员工的私隐获得保障,此等机构不会反对他有关设立电脑网络的建议。应张议员的要求,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同意研究其建议的可行性。
7. 李卓人议员询问,有关涉及私人雇主的情况,政府当局如何执行防止享用双重房屋福利的规则。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表示,一般而言,政府当局会联络有关私营公司,查询有否为其员工提供房屋福利。当局已与若干规模庞大的公司就提供房屋福利的资料作出正式安排,但要向规模较小的公司取得有关资料却较为困难。杨孝华议员指出,私营公司可能以不同形式提供房屋福利。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持相同意见,并表示虽然若干房屋福利是可以识别的,但某些房屋福利却是难以识别的。当局一向信赖公务员的诚信,由他们自行申报有关情况的任何改变。当局进行的突击检查亦曾发现公务员沒有申报若干已改变的资料。
8.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李启明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如有需要,当局便会进行核实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的工作。但如申请人是单身人士或其配偶沒有就业,便沒有核实资料的需要。
9.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部分委员的问题时表示,政府定期传阅公务员事务局有关通函,提醒公务员有关防止享用双重房屋福利的规则及违反规则的后果。应李卓人议员的要求,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答应提供资料,说明在过去3年內,违反防止享用双重房屋福利规则的个案数字,以及在每宗个案中给予各有关人员的惩罚水平。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在会后提供有关资料的中英文本已分别随立法会CB(1)1535/98-99及CB(1)1558/98-99号文件分发予各委员。)
10.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陈荣灿议员的问题时表示,违反防止享用双重福利规则的公务员在被取消所有享用公务员房屋福利的资格后,将不会再有资格享有房屋福利。不过,政府当局会视乎个别个案的情况,可能不会向某些个案施行取消资格如此严厉的惩罚。
11.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杨孝华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各项房屋福利计划均定有时限。举例说,公务员退出居所资助计划后,可在6个月內,再次加入该项计划。否则,他便会丧失继续参加此项计划的资格。制定此一规则的基本理据,是使政府当局可把为每名公务员提供房屋福利的责任定在10年的时限內。
12. 应陈国强议员的要求,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答应提供分项数字,列明目前正领取每类公务员房屋福利的人数,供委员参考。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在会后提供有关资料的中英文本已分别随立法会CB(1)1535/98-99及CB(1)1558/98-99号文件分发予各委员。)
13.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黃宏发议员的问题时证实,由1997年起,医院管理局的员工亦受到防止享用双重房屋福利规则的规管。黃议员并询问,正居于官邸或部门宿舍的公务员是否可同时享有其他形式的房屋福利。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解释时表示,官邸是为
个别特殊职位提供的住所类别,有关公务员可享有房屋福利。至于纪律部队及其他部门的若干职位,出任该等职位的人士则需居住于因工作需要而设的宿舍。由于有关公务员在此事上别无选择,因此,防止享用双重房屋福利规则对他们并不适用。不过,防止享用双重房屋福利规则将适用于居住在其他部门宿舍的公务员。
14. 黃宏发议员问及,居于官邸的政务司司长是否享有房屋福利。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认为他不宜就个别个案置评。
15. 主席及副主席重点指出委员的关注。委员认为政府当局应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以执行防止享用双重房屋福利规则,特别是在处理公务员的配偶正在公帑资助机构或私营机构中工作的个案。委员认为政府当局应严格执行防止享用双重房屋福利规则,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持相同意见。他答应在研究如何改善有关情况时,会对委员提供的意见加以考虑。
IV. 为公务员队伍提供的各项与工作有关连及与工作沒 -- 有关连的津贴
(立法会CB(1)1290/98-99(03)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16. 张文光议员察悉公务员现时获发放各类津贴。他质疑政府当局发放若干津贴(如随时候召工作津贴及台风当值津贴)的理据。张议员认为,如有关的职务预先纳入有关公务员的职责说明,该两类津贴便可予以废除。因此,他促请政府当局全面检讨现时为公务员提供津贴的政策。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时指出,公营部门与私营机构不同,私营机构可因应个别员工的特定工作性质而订定其个人薪酬,但大多数公务员却是按总薪级表支取其所属薪级的薪酬。因此,政府当局提供各类津贴,用以补偿员工因工作需要而须承担的额外职务,此等职务并非他们所属职系或职级的份內工作,而且在厘定正常薪级水平时并沒有计及在內。每类津贴的数额经有关咨询委员会在年前予以核准。政府当局现正进行一项检讨,以确保在现时的情况下,各类津贴仍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17.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回应李启明议员的问题时表示,若署任期超过指定的期限,获委署任的人员可支取署任津贴,以反映他们在署任期间负担的额外工作与责任。若一名人员获委任署理较高职级的空缺,署任津贴数额将是署任职位的最低薪金与有关人员的实职薪金的差额。若一名人员在担任其原来职位的工作以外,获委派临时兼任另一职位的工作,署任津贴数额将是署任职位的最低薪金的六分之一。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进一步表示,政府当局现正检讨安排署任及发放署任津贴的规定,并正向部门管理层进行咨询。有关咨询工作会在5月底前完成。
18. 李卓人议员察悉,计至1999年4月1日,共有85名人员派驻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此等人员在1998/99年度各类津贴的开支总额为4,580万元。应李议员的要求,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答应提供此等人员在1998/99年度获批的最多及最少津贴额,以及获发放的外调滋扰补助金及特别外调津贴额。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在会后提供有关资料的中英文本已分别随立法会CB(1)1535/98-99及CB(1)1558/98-99号文件分发予各委员。)
19.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杨孝华议员的问题时证实,派驻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员无须向海外国家的政府缴稅。
20. 陈荣灿议员在提及政府当局所提供的文件的附件中载列的"1998/99年度各类津贴的开支"时,要求政府当局提供分项数字,列明批予高、中及低级公务员每类津贴的开支。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答应查看政府当局是否备有陈议员要求的资料。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在会后提供有关资料的中英文本已分别随立法会CB(1)1535/98-99及CB(1)1558/98-99号文件分发予各委员。)
21. 陈荣灿议员察悉,需担任驾驶职务的警务人员获发放额外职务津贴。他要求政府当局澄清作出此一安排的理据,以及提供公务员获发放辛劳津贴的例子。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表示,警务人员所担任的驾驶职务并非其日常职务之一,因此有资格获发放额外职务津贴。至于辛劳津贴,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以需要潜入海中检查码头地基的工程人员为例。由于这是令人厌恶及危险的职务,而这职务并不属于其职系的正常工作,有关人员便有资格获发放辛劳津贴。
22. 副主席认为,向公务员提供各类津贴可能会削弱公务员的责任感。因此,她促请政府当局检讨规限向公务员提供津贴的基本原则。
23. 主席指出,担任额外或特别职务的人员才获发放津贴。他建议政府当局就向公务员提供津贴一事进行检讨时,慎重考虑委员的意见,并向公务员工会进行咨询。应主席的要求,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答应稍后向事务委员会报告是项检讨的结果。
V. 社会福利署以基本薪金的70%雇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
24. 事务委员会察悉下列文件:
- 政府当局为是次会议拟备的文件(立法会CB(1)1290/98-99(04)号文件);
- 3个代表团体致立法会秘书处申诉部的函件(立法会CB(1)1290/98-99(05)、(06)及(07)号
文件);
- 政府当局致立法会秘书处申诉部的函件(立法会CB(1)1290/98-99(08)及(09)号文件);
- 1999年1月18日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的摘录 (立法会CB(2)1466/98-99号文件的摘录);
- 1999年4月16日财务委员会举行特别会议后政府当局提供的补充资料(立法会FC140/98-99号文件);及
- 政府当局为1999年5月7日财务委员会会议拟备的文件(FCR(1999-2000)11号文件)。
25. 对于政府当局引入非公务员合约条款,以及社会福利署决定以相若公务员职级入职薪酬的70%雇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委员质疑当局有何理据。
26. 李卓人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引入非公务员合约条款雇用非首长级的员工是不适当的做法。他从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中察悉,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有别于公务员,他们并非受聘担任公务员编制內的职位,亦并非按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支取报酬。他指出,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虽非受雇于公务员编制內,但事实上却须与相若职级的公务员担当相同的职务,可是其薪酬及服务条件均比不上公务员。李启明议员、张文光议员、陈荣灿议员及黃宏发议员与李议员持相同的意见。他们忧虑此一做法会在公务员队伍中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27.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在暂停招聘公务员期间,部门可以透过其他不会引致公务员编制增长的方法,应付额外或新增的服务需求。其中一个方法是以短期合约形式,招聘公务员编制外的雇员。政府当局已就此发出一份通告,为部门/职系首长就雇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提供指引。该份通告明确列明,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不会占用其工作所属部门编制內的职位。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引述一个例子:某部门需要招聘一名人员,负责执行与人力资源管理有关的职务,此一职务正是行政主任职系的其中一项主要职责。该部门可以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条款招聘一名人力资源主任,而并非以长俸永久聘用制聘请一名行政主任。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补充,虽然如此,若部门首长认为的确有需要,必须招聘员工填补公务员编制中职位,可向公务员事务局及库务局申请豁免有关限制。
28. 李卓人议员指出,在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引述的例子中,该名人力资源主任只需担任一名行政主任的部分职务而非全部职务。在回应李议员的询问时,社会福利署副
署长(行政)表示,由社会福利署(社署)以非公务员合约条款招聘/将会招聘的324名非首长级雇员基本上须/将须担任与相若公务员职级大致相同的职务。鉴于该等人员的工作职务属于非机密性质,加上社署沒有长期保留该324个职位的需要,因此,社署沒有理据申请豁免受到暂停招聘公务员的限制。李议员对此回覆并未感到满意。他要求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澄清,社署招聘有关人员填补公务员编制內的职位是否较为恰当的做法。公务员事务局局长重申,公务员事务局已提供指引,供各部门遵守;另一方面,并沒有任何证据显示社署违反了该等指引。
29. 李启明议员及陈荣灿议员察悉,社署是以市场薪酬招聘该等324名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他们质疑当局是如何计出市场薪酬相等于相若公务员职级入职薪酬的70%。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解释,社署在厘定市场薪酬时,曾参照私营机构在招聘员工填补同等入职需求的职位时所提供的薪酬水平。她并强调,社署把有关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入职薪酬定在市场薪酬水平,是要确保有关部门以具成本效益的方法运用公帑。然而,这只是暂停招聘公务员期间实施的临时措施。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补充,政府当局是因应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而引入此项措施。社会人士认为当局应灵活处理雇员招聘事宜,例如以市场薪酬聘用员工应付短期的运作需要。然而,委员对政府当局的回应未感到满意,并认为由于当局沒有提出科学化的理据,因而难以明了当局是如何计算出"70%"此一百分率。
30. 应陈荣灿议员的要求,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答应提供资料,列明在过去3年中,以低于公务员相若职级入职薪酬雇用的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个案数字,以及所涉及的部门。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已随立法会CB(1)1931/98-99号文件分发予各委员。)
31. 张文光议员认为,若引入新措施的目的在于使政府当局可灵活处理雇员招聘事宜,那么,该措施不应只针对相等于非首长级阶层的雇员。就此,张议员表示他从政府当局为会议议程第VI项提供的文件中察悉,政府当局建议在公务员事务局保留/开设两个首长级职位,为期18个月/12个月,以处理公务员体制改革的工作,由1999年
7月1日起生效。由于当局对该两个职位的需求只属短期性质,张议员质疑政府当局因何不提出以市场薪酬招聘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执行该等职务。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由于预期该等人员所承担的职务会与公务员管理问题有密切的关连,当局认为有必要由公务员出任此等职位。他重申,若职务有此需要,部门首长可向公务员事务局申请豁免受到暂停招聘公务员的限制。举例说,某些纪律部队已申请豁免。基于纪律部队人员的职责性质,政府当局的初步意见是,此等申请值得当局进一步考虑。
VI. 政府当局就建议为公务员体制改革计划保留/开设两个首长级编外职位作出简报
(立法会CB(1)1290/98-99(10)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32.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向委员简报政府当局拟在公务员事务局保留1个丙级政务主任职位18个月,以及开设1个首席行政主任职位12个月的建议。该局保留/开设该两个首长级编外职位,是为了推行公务员体制改革的工作。此项建议将于1999年5月19日提交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讨论,以便在获得通过后提交财务委员会批准。
33. 张文光议员重申他在上文第31段所表达的意见,即当局应以市场薪酬招聘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执行有关职务。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及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表示不适宜这样做,因为该两名人员须与各部门保持紧密联络,并就公务员体制改革与商业团体、顾问及学者会面。因此该两名人员必须熟悉公务员制度。
34. 张文光议员及李卓人议员对当局的解释并不信服,因为当局只是以短期性质开设该两个职位。李议员并认为,公务员以外的人士亦可能会熟悉公务员的制度。不过,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并不同意此点,指出要透彻理解公务员制度并非易事。假如聘请公务员以外的人士出任该两个职位,他们可能须耗费大量时间,才能熟悉了解公务员制度。
35. 黃宏发议员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不过,他却关注到18个月的间是否足以让公务员事务局完成公务员体制改革的工作。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在回应时表示,有关工作时间表无疑十分紧迫,但政府当局如有需要,可再向议员申请进一步的批准,以延长保留该两个职位的期间。
36. 应黃宏发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答应提供以下资料:
- 中央政策组的各个职位是否属公务员编制;及
- 一名公务员是否可以获委在政府中出任非公务员职位,若然,此一委任的性质为何,以及有关公务员是否仍可享有公务员的附带福利。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在会后提供有关资料的中英文本已分别随立法会CB(1)1535/98-99及CB(1)1558/98-99号文件分发予各委员。)
VII. 其他事项
37.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