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466/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PS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1月18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谭耀宗议员(主席)
梁刘柔芬议员(副主席)
李卓人议员
李启明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国强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黃宏发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林煥光先生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
李淑仪女士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
柏志高先生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
王倩仪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8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087/98-99号文件已于1999年1月15日随立法会
CB(2)1088/98-99号文件发出予各议员)

1998年12月21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1088/98-99(01)号文件)

2.下次会议原定于1999年2月15日举行,但由于当日为农历的大除夕,加上文件所列
的待议事项并非紧急性质,议员同意把会议日期押后至1999年3月15日。

3. 议员并同意在1999年3月15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中讨论下列3项议题:

  1. 由邮政署进行简报,介绍该部门在成为营运基金部门后员工的情况;

  2. 由机电工程署进行简报,介绍该部门在成为营运基金部门后员工的
    情况;及

  3. 防止公务员与政府资助机构聘用的员工享受双重房屋福利。
4.鉴于一名惩教署职员声称在其规定工作时数以外所承担的工作,应被视为"上班候
命工作"而非"随时候召工作",张文光议员建议,事务委员会在有关诉讼审结后,讨
论为公务员提供逾时工作津贴的问题。

5.张文光议员并建议,事务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法定组织(如贸易发展局及房
屋委员会)是否需要实行资源增值计划。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III. 公务员向高利贷者借款
(立法会CB(2)1088/98-99(02)号文件)

6.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向议员简介公务员向未经批准的贷款来源借贷的情况。她
表示,当局极重视维持公务员队伍的良好操守标准。为保护公务员队伍的诚信与服
务质素,当局要求公务员审慎理财,及避免陷入债台高筑,以致无力偿还的境况。
为协助有短暂经济困难的员工,部门会在指定的情况下,透过预先发放薪金或部门
济急基金/部门福利基金的贷款向其提供援助。

7.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并表示,根据《公务员事务规例》及《1992年接受利益公
告》,除非已得到所属部门首长批准,否则公务员不得向未经批准的贷款来源借贷
。违反上述规例的公务员,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并可能视乎个案的情况而遭当局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检控。在1997年10月至1998年9月的12个月期间,有40
名公务员因为向未经批准的贷款来源借贷而被纪律处分。虽然被发现向未经批准的
来源借款的公务员人数不多,但当局仍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情况,并提醒员工有责
任避免陷入经济困难。

8.张文光议员对警队內的欠债情况表示关注。他表示,总数约达33 000名警务人员当
中,每年约有12 000名警务人员透过警察储蓄互助社申请贷款。警队管理层每隔半年
会进行一次调查,而根据1998年1月至6月的最新调查显示,无力偿还债务的警务人员
数目,从1997年同期的82名增至107名。无力偿还债务的警务人员当中,约有52% 因
超支及赌博而欠债;约有18%因替家庭成员还债而欠下债项。欠债的个案当中,有16%
是涉及投资及生意失败。据报章报道,欠债是导致警务人员自杀的主要原因。张议员
并指出,警务处副处长最近在一个电台节目中承认,警队管理层低估了无力偿还债务
的警务人员的数目,原因是部分此类警务人员不愿意把其欠债资料向管理层透露。张
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是否认为警务人员欠债问题情况严重;若然,当局将采取何种行
动,以解决他们欠债的问题。

9.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回应时表示,警务处处长非常重视警队內的欠债问题。为
解决该问题,警队管理层已订定一套防止、确认及处理警务人员欠债问题的全面策
略。警队在1997年展开了一个名为"健康生活之道"的推广活动,教导警务人员如何
避免沉迷赌博。自1994起,警队每隔半年便会就警务人员的欠债问题进行一次调查
。警队虽要求警务人员在理财方面保持审慎及克制的态度,但亦会透过预先发放薪
金或警察福利基金的贷款,向理财不当或因未可预见的情况而欠债的警务人员提供
援助。就警务人员欠债情况所进行的最新调查,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指出,在107
宗个案中,有105宗涉及向经批准的贷款来源借贷。107宗个案数目虽非庞大,但她
向议员保证,警队管理层将继续投入大量人力及资源,致力令警队维持廉洁诚实。

10.张议员表示,该项调查结果并未准确地反映问题的严重性。他表示,若干警务人
员曾私下向他承认,警务人员超支及赌博的风气十分普遍。他认为警队应采取更积
极的方法,不但鼓励欠债的警务人员将其经济困难告知管理层,更为他们提供贷款
,使他们可悉数偿还欠债。他又要求公务员事务局向警务处处长提出此项建议,并
在稍后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有关进展。

11.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回应时表示,根据现行安排,陷入经济困难的警务人员
可申请预先发放薪金或福利基金的贷款。尽管如此,她会把张议员的建议向警务处
处长转达,供其考虑。她并表示,为确保警队的服务质素不会受到影响,员工如被
发现或怀疑经济拮据,会在执行职务时受到严密监督。管理层并会采取行动,调派
此等人员承担一些不易受贿的职务。

12.陈荣灿议员认为当局应作出更多努力,教育及辅导警务人员有关超支习惯及赌博
的影响,以期劝阻他们向未经批准的贷款来源借贷。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对陈议
员的意见表示赞同,并以警队在1997年展开的"健康生活之道"推广活动为例,表明警
队管理层重视教育警务人员有关奉行健康生活方式的好处。

13.主席希望当局除在适当的情况下采取纪律处分行动外,亦应加强教育及辅导工作
,从而提醒公务员避免陷入无力偿还债务的境况。

IV. 公务员申报投资事宜
(立法会CB(2)1088/98-99(03)号文件)

14.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提述该份文件,向议员简介经修订后的投资申报规定的最
新实施情况。她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中的25个主要职位,已列为中央指
定的第I层职位。除此之外,还有2 874个职位被局/部门基于其可能引致潜在 利益冲
突而被指定为第II层职位。任职第I及II层职位的公务员均需申报在本港及本港以外的
投资。任职第I层职位的公务员须在每年一次的投资申报期之间,在进行任何单次的
投资交易后7天內,呈报任何相等于或超过200,000港元的投资。任职第II层职位的公
务员须在每两年一度的投资申报期之间,在任何单次投资交易后7天內,呈报任何相
等于或超过200,000港元或3个月薪金(以数额较少者为准)的投资。

15.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并表示,当局亦要求局/部门考虑根据其运作需要而制定
投资附加指引。至目前为止,已有20个局/部门制备/发出投资附加指引,大概涉及
公务员队伍中约43 000个不同层次的职位;亦有若干其他部门表示他们正草拟附加指
引。

16.鉴于个别部门的公务员所承担的职务与其他部门的公务员的职务有所不同,杨孝
华议员询问申报表的內容是否在某程度上有其共通之处。

17.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回应时表示,任职第I、II层职位的公务员均需按其所属级
别层次的规定申报投资。至于由局及部门所发出规定员工遵守的投资附加指引,则
是根据各局及部门的特定运作需要而制定。她列举由两个市政总署发出的投资附加
指引为例。该等指引规定,不论涉及的投资金额为何,卫生督察须申报在饮食与酒
楼业所作的每项投资。其他部门如贸易署、运输署及地政总署均有发出投资附加指
引,规定员工不论涉及的投资金额为何,必须申报与其公务有关的每项投资交易。

18.张文光议员表示,根据新订的《公务员事务规例》第462(4)条,公务员在与有公
务往来的公共机构(包括立法会、两个市政局或区议会)或私人机构成员从事任何投
资或商业活动时,必须作出申报。新规例并无涵盖与內地政治团体如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全国人大)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政协委员会)成员从事投资的活
动。他认为新规例的条文并未切实处理前立法局调查梁铭彦先生离职事件专责委员
会所提出的建议。该委员会建议,为免生疑问及避免不明朗的情况,当局应制定指
引,规定公务员在处理与本港或本港以外的政界人物共同从事私人投资活动的正确
行为操守。张议员并询问,此一遗漏是否只是一时疏忽所致。

19.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解释,《公务员事务规例》第462(4)条以普遍适用的方式
撰写,以涵盖所有类型的私营或公共机构,其中內地政治团体亦包括在內。该规例
提及立法会、两个市政局或区议会,因为公务员最有可能与此等机构的人员有公务
往来。

20.张议员建议,为使规例条文的涵义更为明确,《公务员事务规例》第462(4)条亦
应提及全国人大及政协委员会。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会在
下次检讨时考虑张议员的建议。

21.张议员并表示,当局应规定公务员在进行任何交易前,须向其所属的政策局局长
或部门首长作出申报,以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回应时
表示,根据经修订的申报制度,除了在预定的申报投资周期需作出申报之外,担任
职指定职位的公务员更需要申报任何相等于200,000港元或3个月薪金(以数额较少者
为准)的任何单次投资交易。此外,如该公务员的投资与其公职出现或可能出现利益
冲突,其政策局局长/部门首长将考虑要求该职员解除全部或部分投资,避免购入
投资,或放弃其投资,或把投资交予信托人处理。

V. 雇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
(已于1998年12月21日发出的立法会CB(2)924/98-99号文件)

22.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向议员简介参考文件所述有关政府建议实施的非公务员
合约条款方案,以供部门/职系首长雇用相当于非首长级的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她
表示,该项建议是在检讨公务员临时聘任制度后提出的。该项建议让部门/职系首
长在雇用及调配员工方面有更大自主权,以便他们能更迅速回应服务需求。举例说
,部门如需为一些为期2至3年的固定期限计划雇用临时雇员,便不须每次征求公务
员事务局的同意。建议亦为部门/职系首长提供所需聘用弹性,以落实资源增值计
划提高生产力。

23.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并表示,非公务员并非按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支取报酬
,其薪酬水平不得超过相若公务员职级的起薪点。为确保临时聘任制度具有一定程度
的制衡作用,雇用非公务员雇员应由部门內的首长级人员核准,雇用事宜应由适当级
别的高级人员监督。

24.李卓人议员关注到,引入非公务员合约条款可能会影响前线初级员工的士气。他
表示,若干政府部门及政府资助机构现已采取聘用临时雇员的模式,聘用雇员承担
不属短期或个别工程计划性质的非技术性工作,例如清洁及保安等工作。他认为该
等雇员其实正被此一聘任制度所剝削,因为他们所承担的工作虽属长期性质,但却
并非按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支取报酬。他并表示,他曾接获以短期性质受雇于政
府的雇员提出的投诉,指若干政府部门未能按《雇佣条例》第23条所载,在 7日期
限內向他们支付工资。

25.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在回应时表示,她无法想像会出现政府违反《雇佣条例》
而未能支付工资的情况。虽然如此,她答应就此事进行调查。至于聘用临时雇员承
担长期或永久性质的工作一事,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解释,出现此一情况,主要
因为工作表现良好的临时雇员经常获聘任承担其他短期工作。鉴于政府部门雇用该
等雇员应付职务或运作需要,而此等需要属短期或个别工程性质,为期仅数月以至
两年(在若干情况下),因此,以永久服务条款聘用此等雇员并不符合成本效益。

26.李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对各部门聘用的临时雇员,就其在引入新的非公务员合约条
款之前及之后的人数作一比较。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回应时表示,由于该项建议
在1999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故此有关各部门雇用临时雇员的数字暂时未能提供。
虽然如此,她会研究如何取得李议员要求提供的资料。

27.李议员询问,在若干政府部门把部分服务外判予私人机构前,政府当局会否征询
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回应时表示,政府的政策是让政府部门
在雇用及调配员工方面有更大自主权,以便他们得以更迅速回应服务需求,及能够
更有效地运用资源。她向议员保证,如政府当局考虑把大量工作外判时,会先向部
门协商委员会进行全面咨询。

28.陈荣灿议员察悉,非首长级临时雇员的聘用期已从不多于12个月增至长达3年。
陈议员询问此一情况是否表示政府招聘临时雇员以节省成本将成为日益普遍的趋势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回应时重申,引入新安排的用意,是要让政策局局长及部
门首长在雇用非公务员时有更大的灵活性,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应付短期职务及
运作上的需要。她以政府部门聘用合约雇员进行电脑化计划为例,该等计划均属短
期或个别工程性质。

29.杨孝华议员询问,为合约雇员提供约满酬金的原意,是否作为未能为他们提供长
俸的补偿;若然,行将实施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对合约雇员的约满酬金会有甚么影
响。

30.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回应时表示,约满酬金的确包含了长俸的成分。她并表
示,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政府作为雇主,将须为雇用不少于60日而
年龄介乎18岁至64岁的雇员供款。该条例并规定雇员的法定供款为雇员的月薪的
5% 或1,000元,以较少者为准。在聘用附有约满酬金服务条款的合约雇员或为合
约雇员续约时,政府会在合约中列入一项条款,指明自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实施后
的服务期开始,雇员获支付的约满酬金加上政府的供款,将等于该雇员在其服务
期內所支取总底薪的25%。至于仍在履行其现行合约余下服务期的合约雇员,其
约满酬金将不会作任何调整。

31.杨议员进一步询问因何沒有一个科学化程式计算约满酬金的数额。公务员事务局
副局长(1)回应时表示,约满酬金数额的水平并非根据一个科学化程式计算。约满酬
金的安排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并加入多项因素(例如市场对该工作的需求)而予以厘
定。

32.主席询问何以约满酬金为底薪的10%至15%不等。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回应时
表示,根据新订的非公务员合约条款,非技术性工作与技术性工作的约满酬金将分
别为底薪的10%及15%。她并表示,获底薪的25%此一较高百分率的约满酬金,是
在引入新订的非公务员合约条款前政府支付的最高水平的约满酬金。

33.陈国强议员表示,一批曾受雇于市政事务署超过10年的临时雇员最近获聘任职
该署的永久职位,他询问当局会否为此等雇员提供长期服务金。公务员事务局副
局长(1)回应时表示,她会研究此事。

34.李启明议员询问,在政府部门的层面上,是否设有机制监察他们聘用非公务员雇
员。

35.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回应时表示,该份文件载列部门/职系首长在雇用非公务
员合约雇员时所需遵守的指引。除此等指引外,其他雇用条件及福利条款将需符合
《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如有疑问,部门/职系首长或获其授权的首长
级人员应向公务员事务局征询意见。如有关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事宜,则应寻求法
律意见。因此,该制度实已提供足够的制衡作用,足以防止任何滥用权力的情况出
现。她并表示,在实施该项建议前,公务员事务局的代表曾到访各部门,向部门管
理层及雇员代表解释该项建议的详细內容。在实施该项建议后,当局亦再次前赴此
等部门,以了解该等部门在雇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方面有否遇到任何困难。

36.在回答李议员的进一步询问时,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表示,倘有雇员感到在政
府实施新订的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条款后令他们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他们亦有充足的渠
道可以提出投诉。

37.李卓人议员认为,政府作为一个良好的雇主,为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提供的雇用条
款,应较劳工法例的规定条款为佳。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回应时表示,有关为此
等雇员提供的整套雇用条件问题,应由部门/职系首长按规定的指引及符合有关劳
工法例的条文作出决定。

VI. 检讨公务员体制

38.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当局应市民的要求,将会对公务员体制进行检讨,以缩
小公务员与私营机构间在薪酬和附带福利方面的差距。在1999年1月14日举行的立法
会会议上,行政长官宣布会集中在以下四方面进行检讨:把薪金与工作表现挂钩、
简化纪律处分程序、改革已有150年历史的长俸制度,以及建立一套新的管理文化。
公务员事务局现正制定检讨公务员体制的咨询文件,预期可在数月间完成。在完成
该份文件的咨询工作后,当局将在12至18个月的时间內分期提交咨询员方的详细建
议。

39.张文光议员询问,把薪金与表现挂钩的制度会否适用于高级公务员,而当局在评
估高级公务员的表现时,会否把关于政府部门及官员表现的舆论加以考虑。

40.在回答时,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把薪金与表现挂钩的制度将会同样适用于高
级公务员。他进一步表示,评核高级公务员的方法已作出重大改变。以往,评核高
级公务员的表现,是根据他们在运用资源达到服务指标的有效性方面进行评核。现
在,评核的方法是就他们获提供的资源而达致的工作成果作出评核。对于把有关舆
论在评核高级公务员表现时列入考虑的建议,他表示有所保留。他指出,当政府提
出某项不大受人欢迎的政策时,即使该项政策是在中央政府的层面制定,并在实施
前曾作公众咨询,市民往往仍会怪责有关的政策局局长。

41.杨孝华议员询问政府是否会采用私营机构的做法,即以工作主要范畴的成果来衡
量员工的表现。

42.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回答,员工考绩报告已作出多项修订。他指出,评核人员在评
核下属的工作表现时往往过于宽松。为解决此一问题,改革公务员体制的一个重点
便是建立一套新的管理文化,以期扭转这种态度。

43.李卓人议员关注到,一旦政府跟随私营机构的趋势,调低公务员的薪酬水平,本
港的整体薪酬水平便会进一步下调。他并表示,假如实施把薪金与工作表现挂钩的
制度,公务员的职业保障便会受到削弱,因为部门及职系首长便会在解雇员工方面
获授予更大的权力;此举很可能会在公务员队伍中鼓吹联群结党的风气。

44.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会继续坚守公平、开放
及高透明度等原则。他强调有需要简化现有纪律处分的程序,现时此方面的程序既
复杂又需时过久。他向李议员保证,政府并非希望大规模解雇现有员工,然后再聘
用工资较低的新入职人士。相反,政府其实认为有必要提供一套程序,可供部门首
长以公平、有效及迅速的方式处理纪律事宜。

45.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并表示,把薪金与表现挂钩的建议并非由政府最先提出。事实
上,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曾先后多次提及此一建议。此项建议的好处
是可鼓励公务员在工作上爭取更佳表现。至于公务员的整体薪酬检讨,现时已是政
府当局再次检讨公务员起薪点的适当时机,尤其现时本港正处于经济不景气,更宜
进行此项检讨。

46.李启明议员询问,有关检讨是否会集中在公务员体制中若干已发现问题的范畴。

47.在回应时,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尽管香港的公务员队伍一向被评为全球及全
亚太区最佳的公务员队伍之一,但以持续不断的方式检讨公务员体制亦非常重要,
因为这样做才可确保公务员能与时并进,足以迎接21世纪的挑战。

48.李议员并询问,在检讨公务员体制时,政府会否遵守《基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即公务员的薪金及福利待遇不低于香港特区成立之前的标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回答表示会遵从《基本法》的规定,但《基本法》第一百条并沒有订明政府不可以
提出改善公务员体制的措施。

49. 主席询问,政府在制定检讨公务员体制的蓝图时,会否效法海外国家在这方面的
经验。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在回答时表示当局沒有就海外国家的做法进行系统化的研究
。他并表示,部分海外国家采用奖金制度,如果公务员表现出色,整体或个别公务员
便会获发给奖金。根据香港的公务员体制,尚未到达其所属职级顶薪点的公务员,如
其表现合符理想,每年均可获给予一个增薪点。此一制度的原意是鼓励员工即使未能
获擢升至较高职级,亦会在工作上力求进步。不过,此一制度却带来一个负面效果,
就是令部分公务员产生自满,不求上进。政府将在检讨公务员体制时研究此一问题。

50.李卓人议员询问,当局会否考虑让公务员享有较强制性公积金为佳的退休保障。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回答,强制性公积金不适用于常额及可享受退休金的员工。他并
表示,政府正考虑实施一项退休计划,使员工毋须等到特定年龄才可领取退休金。

51.张文光议员关注到,检讨公务员体制可能导致处理相同职务的公务员薪金待遇不
相同的情况。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察悉张议员表示关注的事项。

52.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应定期向事务委员会简报有关检讨的进度,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对此表示赞同。

VII. 房屋署服务私营化 -- 对有关员工的影响
(由房屋署职工大联盟提交的信件,已在1999年1月15日随立法会
CB(2)977/98-99号文件发出)

53.议员察悉由房屋署职工大联盟提交的信件,要求当局调查一名房屋署助理署长所
作的言论;该名助理署长指房屋署会向受房屋署服务私营化计划影响的员工提供丰
厚的赔偿的报道不确。由于信件中欠缺充分证据,议员决定不跟进此事。

54.秘书告知议员,据政府当局表示,有关房屋署服务私营化计划的咨询文件将在农
历新年前完成。房屋署届时会向有关方面发出该份咨询文件,并会咨询员工的意见。

5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5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