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417/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S/1
立法会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4月1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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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正午12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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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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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谭耀宗议员(主席)
梁刘柔芬议员(副主席)
李卓人议员
李启明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黃宏发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
杨孝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V及V项的讨论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
- 柏志高先生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库务署助理署长(电脑)
- 程式藩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
- 卢维思先生
- 工商服务业推广署助理署长(特别职务)
- 戴淑娆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列席职员 :
- 总主任(1)5
- 陈美卿小姐
- 高级主任(1)7
- 卢思源先生
- 高级主任(2)8
- 苏美利小姐
I. 通过1999年3月15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694/98-99号文件)
1999年3月15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1695/98-99(01)号文件 -- 香港政府华员会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会CB(2)1695/98-99(02)号文件 -- 政府纪律部队人员总工会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会CB(2)1695/98-99(03)号文件 -- 一位沒有署名的市民提交的意见书)
邀请各界就《公务员体制改革咨询文件》提交意见书及与代表团体会晤
2.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曾在本港报章刊登广告,邀请各界就《公务员体制改革咨询文
件》提交意见书,并出席在1999年4月29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截至1999年4月
15日限期届满当日为止,事务委员会只接获两个代表团体及一位沒有署名的市民提交的
意见书。该两个代表团体为香港政府华员会及政府纪律部队人员总工会,他们已表示会
出席该特别会议。
3.经商议后,事务委员会商定把提交意见书的限期由1999年4月15日延展至1999年4月26
日,并邀请各个主要公务员工会就咨询文件提交意见书及出席该特别会议。
(会后补注:秘书已在1999年4月21日向各个主要公务员工会发出邀请信。)
I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1695/98-99(04)号文件 -- 待议事项)
4.委员察悉,就社会福利署以基本薪金70%雇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一事,议员在1999年
4月14日在申诉部与代表团体会晤及在1999年4月16日财务委员会会议中讨论后,已把此
事转交事务委员会处理。事务委员会同意在1999年5月17日下次例会中讨论此一事项及
下列议题:
IV.公务员事务局政策范围內的政府机构及提供重要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在解
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工作
(立法会CB(2)1695/98-99(05)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立法会CB(2)1695/98-99(06)号文件 -- 立法会秘书处提供的文件)
5.应主席的邀请,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向委员简介该局及在该局局长政策范围內的部
门在解决电脑系统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上的进展。他表示,公务员事务局所有关键电脑
系统及非关键电脑系统实际上已确定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的标准。尚未符合公元2000年
数位标准的数个软件将会在1999年6月底前升级或予以取代。
6.库务署助理署长(电脑)在回应陈荣灿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库务署虽不属公务员事务局
的政策范围,但负责处理公务员薪俸、津贴等发放事宜的关键电脑系统。他证实,该
等系统的修正/升级工作已告完成,现时所有系统均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
7. 李卓人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订定应变措施,以应付公元2000年电脑系统失效的情
况。公务员事务员副局长(2)回应时表示,公务员事务局预料其电脑系统不会出现任何
问题。虽然如此,大部分数据均有印文本以作备份。关于库务署的电脑系统,库务署
助理署长(电脑)表示,该署现正进行模拟测试,以确保电脑系统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
标准。
8.李启明议员关注到初级职级公务员(如文书人员职系的公务员)是否认识公元2000年数
位问题。公务员事务员副局长(2)指出,公务员队伍各个阶层使用独立电脑的情况已日
趋普遍。政府当局并实行多项措施,培训公务员使用电脑,以及提高他们对公元2000
年数位标准的认识。公务员一般对此问题的认识相当高。
V.政府当局就建议在工商服务业推广署开设一个编外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
作出简报
(立法会CB(2)1686/98-99(01)号文件 已在1999年4月13日随立法会CB(2)1686/98-
99号文件发出)
9.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向委员作简报,以介绍该署拟开设一个首长级丙级政务官编外
职位(首长级薪级第2点)的建议。该职位为期3年,由1999 年4月30日起生效。出任人员
将负责在中央层面处理一切有关公司化的政策、立法及行政事宜。出任该职位的人员
除物色适合进行公司化的项目外,并须采取主动,与有关部门及决策局合作,以探讨
公司化所涉及的重要事宜、提出具体建议、拟定详尽的商业及财务方案、草拟所需的
法例,并在已确定适合改为公共公司的政府部门进行所需的员工咨询。政府当局计划
在日后设立数目不多的公共公司,出任该职位的人员会在推行公司化计划中担当中央
统筹的角色。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补充,政府当局将于1999 年4月21日向人事编制
小组委员会提交该项人员编制建议,以供讨论。
10.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在回应李启明议员的问题时表示,当局有必要在中央层面开
设一个专责职位,负责协助政策局及部门首长研究公司化的建议。预期各项建议的研
究工作会相当类似,例如拟定商业方案及草拟法例。一个设在中央层面的专责职位可
以从推行公司化过程中汲取及累积宝贵的知识与经验。因此,出任该职位的人员可协
助各部门首长因应其部门的个别情况进行公司化工作。
11.李启明议员要求当局澄清该拟设的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所须承担的职责,即他须
带动抑或协助部门推行公司化计划的工作。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出
任该职位的人员须同时负责上述两项工作。政府当局的计划是稳步推行个别部门的公
司化计划。出任该职位的人员会决定推行计划的次序,以及因应各部门的个别情况协
助部门首长推行公司化计划,从而带动整个计划的推行。
12.主席询问是否所有已确定为适合的部门均会在3年內转变为公共公司,他并问及房屋
署(房署)是否包括在该计划內。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出任该职位的人
员首年的工作,会集中草拟有关成立首批公共公司的立法建议,直至有关法例获得通过
。预计出任该职位的人员会就已确定为适合公司化的部门或该部门的一部分进行公司化
一事草拟法案,并在2000年首季提交立法会审议。在审议该法案时所汲取的经验,有关
人员将在拟定第 2份及其后的公司化建议时将之纳入考虑之列。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
认为要在现阶段确定在 3年后的进展是相当困难的。预期政府当局届时可能会发出一份
有关公司化的小册子,概列各项有待解决的问题,以及日后工作路向的可行方案等,供
政策局及各部门参考。
13.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并澄清,该署职员并未涉及房署的公司化计划;该项计划是
完全由房屋委员会自行处理的。不过,据他理解,房署的改革工作所涉及的"公司化"
一词,与公务员事务局所采用的"公司化"一词,是具有不同意义的。
14.李卓人议员指出,政府就其服务进行公司化会影响为市民提供服务的收费水平及政
府的收入,对本港社会及政府当局均会带来重大的影响。因此,他强调在政府当局决
定日后工作路向及提出任何人员编制建议前,财政司司长应先与立法会议员就公司化
的范围及原则进行详细的讨论。他又认为政府当局既已表明会委任顾问,在中央层面
开设一个专责职位实无充分理据。
15.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表示,因应立法会议员及市民的关注,政府当局在为市民提
供服务时,已致力找寻更具效率及更具成本效益的新方法,并确保服务质素维持不变
。当局确定采用的其中一个方法,是把政府的服务公司化。政府当局会与各政策局局
长及部门首长进行讨论,然后确定哪些部门可藉公司化提供更物有所值的服务。工商
服务业推广署署长进一步表示,只有部分公司化计划会委任顾问协助拟定商业方案,
而非所有部门均会聘用顾问。作为一个起点,政府当局会以法案的方式提出一或两项
具体建议,从而使有关建议的讨论得以更集中及更具成果。
16.李卓人议员认为无需等待当局提出任何具体的立法建议;他以水务署为例,表示该
署的私营化建议便是一个已可进行讨论的个案。他重申在政府当局就日后工作路向作
出决定前,财政司司长应先与立法会议员进行详细的讨论。工商服务业推广署署长答
应向财政司司长传达李议员的要求。
17.李启明议员质疑,政府当局在公务员体制改革咨询工作仍未得出结果前,先开设拟
议的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此举是否适当。公务员事务员副局长(2)指出,开设拟议
的首长级丙级政务官职位的目的,在于处理因推行公司化计划的政策承诺而产生的额
外工作量,有关计划与公务员体制改革是两回事。
18. 会议在下午1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