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421/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PS
立法会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9月21日(星期一)
|
---|
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
---|
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
---|
出席委员 :
谭耀宗议员(主席)
梁刘柔芬议员(副主席)
李卓人议员
李启明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其他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
缺席委员 :
何敏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 李淑仪女士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
- 柏志高先生
-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
- 王倩仪女士
- 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 谭惠仪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8
- 苏美利小姐
I.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会CB(2)146/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14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在1998年10月19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上,讨论下列事项:
- 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內有关公务员的事宜作简报(尚待公务员事务
局局长同意);
- 房屋署服务私营化 -- 对员工的影响;及
- 水务署服务私营化 -- 对员工的影响。
3.主席建议邀请政府当局的代表出席下次会议,向事务委员会简介上文第2段第(b)
及(c)项,议员对此表示同意。
4.张文光议员关注近日传媒报道公务员借取高利贷一事,并建议在下次会议上讨论
此事。主席表示,议员可先在第III项议题下提出讨论此事。倘议员仍认为有需要作
进一步讨论,事务委员会将把此事会列入下次会议的议程內。议员对此表示同意。
5.议员亦同意在下文第IV项议题下,讨论若干企业就其产品及服务向公务员提供优
惠一事。此事属事务委员会其中一项首要研究的事项。
(会后补注:行政署长在1998年9月22日告知秘书处,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会在事务委
员会于1998年10月19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上,就行政长官《施政报告》內有关公务员
的事宜作简报,时间为上午10时45分至11时45分。)
(公务员事务局的代表此时开始参与会议。)
III.公务员贪污问题
(立法会CB(2)273/98-99(01)号文件)
6.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在提述上述文件时表示,虽然1998年上半年举报公务员贪
污的个案,较1997年同期录得的个案,增加了22%,但这不一定表示公务员贪污的
活动同样地有所增加。举报贪污的个案较前为多,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公众对贪
污的警觉性有所提高及对公务员的操守有较高期望;廉政公署主动进行肃贪行动,
特别是为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以鼓励各部门转介贪污个案而采取的行动。部门
管理层对可疑个案的警觉性已较前为高,并会迅速向廉政公署举报此类事件。转介
予廉政公署调查的个案数目增加了45%,便足以证明这点。尽管举报公务员贪污的
个案在整体上增加了22%,但在1998年上半年里,此等个案中的可跟进个案只较
1997年同期增加了17%。投诉公务员贪污个案与可跟进个案的比率,在1995年至
1998年6月期间,一直维持在差不多的水平上。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再表示,政
府当局会继续致力加强公务员的诚信操守,就此采取的其中两项措施,分别为拟备
一份简便的良好行为指南,以及成立专责小组,协助各政府部门就如何避免利益冲
突,进行检讨和制订配合部门运作情况的补充指引。
7.关于文件第4(e)段,张文光议员表示,如基于技术理由,公务员获裁定无罪或其
贪污控罪被推翻,为公众利益著想,当局应考虑立即把有关公务员革职,而非迫令
其退休。
8.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当局只可在行为不检的个案获证实的情况下
,以及根据《1997年公务人员(管理)命令》,才可以采取行动,将有关公务员革职
。对于贪污控罪因技术理由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公务员,当局亦可向其采取纪律
处分。当局可因应个案的情况,根据该命令的第9或10条,向公务员采取纪律处分
。如公务员涉嫌触犯的失当行为并非严重至需要将其革职,当局会根据第9条采取
行动。不过,公务员涉嫌触犯的失当行为一经证实,当局便会根据第10条将其革职
或迫令其退休。在某些情况下,假如迫令有关公务员退休是合乎公众利益的话,当
局亦可援引该命令第12条,迫令其退休。
9.张文光议员又指出,在1995年至1998年6月期间,可跟进的个案共有2 951宗;
他询问,为何在1994/95年度至1998年6月期间迫令退休个案数目甚低,只得81宗
。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解释,该81宗个案并未包括当局以谴责、经济惩罚、降
职及革职等其他方式惩处公务员的个案。
10.陈荣灿议员问及正式纪律研讯涉及的程序,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回应时解释
,被指控人员需在研讯委员会席前解释其个案。如委员会裁定有关人员涉嫌触犯的
失当行为罪名成立,其所属部门首长会向公务员事务局建议应实施的惩处等级。公
务员事务局接著会征询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的意见,然后才作出惩处。向总薪级第14
点及以上和第14点以下的人员施以惩处的权力,分属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及部门首长
所有。有关人员如因任何纪律处分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长官提交呈请书,或就政
府当局的决定,向最高法院原讼法庭寻求司法审核。
11.杨孝华议员提述文件附件A时指出,在1997年已完成的检控公务员个案有40宗,
公务员被裁定与贪污有关的罪行罪名成立的个案有18宗。至于1998年1月至6月期间
这两类个案的数目,则仅为10宗及8宗。他询问为何上述两组数字会出现如此大的分
别,尽管后一组数字只涵盖1998年上半年。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由
于个案的复杂程度各有不同,在任何一段已知的期间,已完成检控程序个案的数目
与公务员被定罪个案的数目,二者并沒有直接关系。
12.梁刘柔芬议员认为,有关当局就处理贪污问题而实施的现行机制,是打击公务员
贪污问题的关键所在。她认为,当局应加强有关机制的透明度及定期作出检讨,以
确保其有效性。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当局会定期告知事务委员会在防止贪
污方面的新发展。
IV.公务员以权谋私的情况
(立法会CB(2)273/98-99(02)号文件)
13.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提交上述文件,并简介政府当局所采取的有关预防公务
员以权谋私的措施。
14.张文光议员认为,现行法例不足以处理公务员以权谋私的问题。他建议引进新
法例处理此问题。
15.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近期3名邮务人员触犯普通法担任公职时
行为失当的罪行,因而受到检控;是次检控显示,就此类违法行为采取检控行动在
法律上是可行的。此宗个案将在1998年10月在法庭进行聆讯,在此阶段实不宜讨
论该宗个案的详情。她认为,此宗个案的结果,将对政府日后考虑是否有需要提交
新法例有重大影响。她并进一步表示,现行的《公务员事务规例》订有多项制裁措
施,惩处触犯涉及以权谋私的指明不当行为的公务员;此等制裁措施包括就不当行
为而采取的纪律行动,该等不当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接受有公事往来的人士提供利益
或款待、未经批准为有公事往来人士担任外间工作、滥用政府财物/资源,以及利
用从公职获得的资料/权力以谋取私利。在1995/96年至1997/98年的期间,共有161
名公务员因滥用职权而遭受纪律处分。在该批161名遭受纪律处分的公务员当中,64
人遭受口头或书面警告;45人遭受谴责、严厉谴责、降职及/或经济惩罚;以及其
余52人被革职或被迫令退休。为提高公务员的良好行为标准,公务员事务局将在短
期內出版了一本题为《公务员良好行为指南》的小册子,重点介绍如何避免出现利
益冲突,以及在公务员中维持高度廉洁的操守。这份小册子将会发给所有公务员参
考。公务员事务局将在是次会议后把该份小册子的拟稿送交事务委员会各委员参阅
。
(会后补注:《公务员良好行为指南》拟稿已于1998年10月8日随立法会CB(2)384/
98-99号文件送交各委员参阅。)
16.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在回应主席提问时表示,公务员以优惠价格向商业机构购
买产品及使用其服务,只要这些优惠在商业机构的正常业务中,也有向其他顾客提
供,便不会被视为以权谋私,行为不当。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等优惠纯属商业机构
的市场推广技俩,除了以公务员作为推广对象外,亦有提供予其他目标社群。她并
指出,《1992年接受利益公告》已列出清楚的指引,说明公务员可以获准接受何种
利益。
V.检讨公务员投资申报制度
(立法会CB(2)273/98-99(03)号文件)
17.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向议员简介上述参考文件中详列的检讨结果。根据经修
订的申报制度,第I层职位人员须每年申报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他们亦
须申报任何相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的投资交易。至于第II层职位人员,他们须每两
年申报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以及任何相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或3个月薪
金(以数额较少者为准)的投资交易。她并进一步告知议员,经修订的申报制度将在
今年10月起实施。
18.张文光议员不满当局在颁布经修订的申报制度前沒有咨询立法会。他表示,经
修订的申报制度未能堵塞因前立法局调查梁铭彦先生离开政府一事而暴露的漏洞
;为避免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他认为应规定公务员在进行任何投资交易前,必
须向政府当局作出报告。在回应时,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表示,政府当局在制
定经修订的申报制度时,已把前立法局的调查建议包括在內。在经修订的规例下
,公务员如与其本身职务有公事往来的市民或私人机构进行投资交易,现在必须
向政府当局作出报告。她并说,有关利益冲突事宜的新增及更新的规则及程序,
已在有关公务员申报投资事宜的公务员事务局第8/98号通告中列出。她答应在会
议后向事务委员会各委员提供该份通告。
(会后补注:公务员事务局第8/98号通告已于1998年10月8日随立法会CB(2)384/
98-99号文件送交各委员参阅。)
19.涂谨申议员指出,所有廉政公署的人员均须申报其投资,但警队人员却不须这
样做。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公务员事务局鼓励运作上容易出现利益冲突
的部门,按其运作上的需要,自行制定补充申报规定。
VI.公务员划一聘用条款及服务条件
(立法会CB(2)273/98-99(04)号文件)
20.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在提述上述文件时,重点介绍自1995年起实施的划一条
款方案其中部分內容;划一条款旨在消除"本地"及 "海外"两套聘用条款及服务条件
之间存在的差异。她解释,文件介绍的修订建议, 并不拟改动1994年提出的划一
条款方案中的任何聘用条款及服务条件;唯一建议作出的修订,是只对在某一日期
后新入职的公务员实施拟议的划一条款,以期简化聘用条款及服务条件的管理工作
。
21.在回答李启明议员的问题时,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现有的聘用条款及
服务条件,将继续适用于所有在职的合约公务员,只要他们继续留任政府,以及
沒有中断其服务。不过,以划一条款聘用的公务员,如他并非本地人,在申请续
约时,将须视乎是否沒有其他适合的本地人可以出任该职。
22.署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各个公务员事务咨询机构及职方代表均支持该修
订建议。由于总薪级表34点或以上按划一合约条款受聘的人员将有资格申请租金
津贴计划,当局会向财务委员会申请批准开设新的分目,以实施向按划一条款受
聘的合约人员提供租金津贴的建议。根据租金津贴计划,有关人员可申领须全数
凭单据证明的租金津贴,用以租住居所,为期10年。该租金津贴的款额将与当时
的居所资助津贴的款额挂钩。
23.各委员支持该项建议,并察悉政府拟在1998年对新入职公务员实施划一条款。
VII.其他事项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24.张文光议员询问,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是否包括监
察法定机构如机场管理局的服务条件。主席请秘书跟进,要求法律事务部澄清此
事,并在下次会议中汇报结果。
25.会议在下午12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