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73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第32至35段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S/1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4月29日(星期四)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梁刘柔芬议员(副主席)
李卓人议员
李启明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涂谨申议员
刘慧卿议员

缺席委员 :

谭耀宗议员(主席)

出席公职人员:

公务员事务局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
柏志高先生

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梁何绮文女士
应邀出席者 :
香港政府华员会

会长
苏肖娟女士

副会长
黃河先生

副会长
李平汝先生

副会长
林鸿钧先生

副秘书长
利葵燕女士

副秘书长
李伟麟先生

理事
关耀荣先生

理事
刘绍贤先生

政府纪律部队人员总工会

发言人
陈桂强先生

主席
黃伟雄先生

副主席
王广松先生

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

主席
梁子超医生

副主席
彭达材先生

理事
马绍良先生

香港公务员总工会

主席
张国标先生

副主席
安庆彪先生

公务员工会联合会

主席
梁筹庭先生

第一副主席
刘锦耀先生

秘书长
林本荣先生

政府人员协会

主席
陈志光先生

副主席
锺树春先生

文书职系公务员总会

第一副会长
陈伟强先生

第二副会长
陈雪琼小姐

政府机电监工技工职员协会

主席
董成根先生

副主席
冯兆铭先生

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评议会(职方)

主席
陈长义先生

副主席
陈钜先生

香港职工会联盟

副主席
文锐光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5
陈美卿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7
卢思源先生
I. 《公务员体制改革咨询文件》
(随立法会CB(2)1436/98-99号文件发出的《公务员体制改革咨询文件》)

鉴于主席因另有要事而未能出席会议,是次会议由副主席主持。

举行特别会议的目的

2.副主席表示,举行是次特别会议旨在让事务委员会与各个代表团体就《公务员体制改
革咨询文件》交換意见。将会有9个公务员工会及一个工会的代表出席这次特别会议。
其中9个工会已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意见书。

与代表团体会晤(第一节)

3. 副主席欢迎香港政府华员会、政府纪律部队人员总工会及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的代
表出席会议。她提醒各代表团体,他们向事务委员会发言时,并不享有《立法局(权力
及特权)条例》(第382章)所提供的保障及豁免,其意见书亦不会由该条例涵盖。

香港政府华员会
(立法会CB(2)1695/98-99(01)号文件)

4. 香港政府华员会会长苏肖娟女士表示,虽然该会亦认同有需要进行改革,但对当局
提出的改革方案及公务员事务局提出有关方案的手法,则表示有所保留。她特别指出
下列3项主要的问题:

  1. 公务员事务局并无全面而客观地分析现行的公务员体制,以致未
    能正确辨析现行体制的问题所在;

  2. 由于当局未能正确辨析问题所在,以致公务员事务局提出了下述
    令公务员感到震惊的改革方案:

    1. 以合约条款聘用基本职级的公务员,取代现行以长俸永久
      聘用条款受聘的制度;

    2. 各层监督职级的空缺,不再只局限由现职公务员晋升,亦
      可向外界直接招聘;

    3. 设立公务员公积金制度,取代长俸制度;

    4. 引入新的离职机制,容许个别部门/职系首长指令在职长
      俸公务员提前退休;及

    5. 采纳与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3. 政府当局只是将公务员视作改革对象,在发表该份咨询文件前,
    并无征询公务员对改革方案的意见。这项安排令公务员感到不满
    ,更令公务员士气受损。
(会后补注:香港政府华员会会长所发表的演辞文本,于1999年5月3日随立法会
CB(1)1254/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政府纪律部队人员总工会
(立法会CB(2)1695/98-99(02)号文件)

5.政府纪律部队人员总工会的陈桂强先生表示,该会赞同香港政府华员会提出的大部
分意见。政府纪律部队人员总工会认为有需要进行改革,但质疑政府当局是否有诚意
征询各个公务员工会对改革方案的意见。陈先生又特别指出该会的意见如下:

  1. 纪律部队不适宜以合约条款聘用员工;

  2. 该会强烈反对将表现评核制度与薪酬挂钩的建议;及

  3. 政府当局应就各个改革方案订定先后次序,优先推行引起较
    少爭议的方案,例如有关精简纪律处分程序及改善员工表现
    评核制度的建议。
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
(立法会CB(1)1206/98-99(01)号文件)

6.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主席梁子超医生表示,该会认为有需要进行公务员体制改革,
并提出下列意见:

  1. 聘任机制是公务员体制的重心,因此政府当局不宜在这方面作
    出太急剧的改变。至于建议以合约条款聘用基本职级公务员,
    此举将会导致监督职级与基本职级员工的聘用条件各有不同,
    造成员工高低分化,从而影响公务员发挥团队精神;

  2. 该会并不反对为新入职的公务员引入公务员公积金制度,但认
    为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必须具吸引力,才能令具经验的员工留在
    公务员队伍;

  3. 至于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该会认为问题核心在于管理文化过于
    保守,并认为应下放权力至前线的管理层,这样才能有效地实
    施现行的纪律处分机制及表现评核制度;及

  4. 公务员的积极参与,是改革成败的关键。公务员事务局应视公
    务员为改革伙伴,而非改革对象。
与香港政府华员会、政府纪律部队人员总工会及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进行讨论

7.陈荣灿议员请香港政府华员会的代表澄清,在公务员体制引入与表现挂钩的薪酬制
度所涉及的困难。他又邀请上述 3个代表团体就咨询文件建议的新订入职和离职安排
提出意见。关于与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香港政府华员会副会长黃河先生指出,要制
订清晰的标准及指引以评核表现,实在困难。据他所知,虽然曾有其他国家引入与表
现挂钩的薪酬制度,但却证实未能取得成功。黃先生亦提出警告,指出引入与表现挂
钩的薪酬制度或会使公务员变得唯利是图,更可能影响向市民提供服务的质素。至于
拟议的新订入职和离职安排,黃先生表示,为使公务员体制的聘任制度具有一定程度
的灵活性,香港政府华员会接纳以合约条款聘用有限数目的公务员,但若以合约条款
聘用的员工取代所有基本职级的公务员,此举未免流于急进。这个方案无疑会影响公
务员队伍的稳定性。

8.张文光议员及刘慧卿议员察悉,据政府纪律部队人员总工会提交的意见书第9及12页
所述,纪律部队內的表现评核制度及晋升制度千疮百孔、流弊丛生;他们对这种情况
,尤其是贪污舞弊的问题,深感惊讶,同时又请该会提出意见,指出应如何解决该等
问题。政府纪律部队人员总工会主席黃伟雄先生澄清,该会只想在意见书內指出,现
时的表现评核制度及晋升制度存在漏洞。该会已修改了意见书內若干字眼,并会向事
务委员会提交经修订的意见书,供议员参阅。黃先生表示,在未来路向方面,政府纪
律部队人员总工会支持咨询文件第4.2段所载的方案,其中一项是推行"公务员廉洁守
正计划"。

(会后补注:政府纪律部队人员总工会提交的修订意见书,已于1999年4月30日随立法
会CB(1)1237/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9.刘慧卿议员请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的代表就如何精简纪律处分程序提出意见。梁子
超医生认为,应把处理纪律处分事宜的权力下放予个别部门的前线管理层。为确保个
别部门在处理纪律处分事宜时均采用划一的标准和程序,政府当局或可在中央层面设
立纪律处分机制,让各部门有所依循。在中央层面的管理层只应担当监察角色,并在
有需要时支援有关部门。

10.李卓人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咨询公务员对改革方案的意见。黃河先生回应时表
示,虽然香港政府华员会曾提出关注,但公务员事务局在1999 年3月8日发表咨询文件
前,并无咨询该会的意见。尽管如此,香港政府华员会已于1999 年3月8日向公务员事
务局提交意见书,表达对改革方案的意见。此外,该会一直有咨询公务员对改革方案
的意见,稍后会把结果告知事务委员会。

(会后补注:香港政府华员会会长于1999年6月1日致函全体立法会议员,并在信中胪
列该会对《公务员体制改革咨询文件》的意见。)

11.副主席多谢香港政府华员会、政府纪律部队人员总工会及本地高级公务员协会的代
表出席会议。

与代表团体会晤(第二节)

12.副主席欢迎香港公务员总工会、公务员工会联合会及政府人员协会的代表出席会议
。她提醒各代表团体,他们向事务委员会发言时,并不享有香港法例第382章所提供的
保障及豁免,其意见书亦不会由该条例涵盖。

香港公务员总工会

13.香港公务员总工会主席张国标先生表示,该会支持改革的原则和目标,但对改革方
案则有所保留。香港公务员总工会的意见撮述如下:

  1. 应保留现时的长俸永久聘用制,原因是此制度十分稳定,对挽留优秀
    及经验丰富的员工至为重要;

  2. 以合约条款聘用基本职级公务员的建议会制造分化,出现两类基本职
    级公务员,即按长俸永久聘用条款聘用的现职员工,以及按合约条款
    聘用的新入职员工。这个方案会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

  3. 关于管理层指令在职公务员提前退休的个案,管理层应与有关员工商
    讨,而不应自行作出决定;

  4. 公务员的薪酬不应与工作表现挂钩,原因是表现优秀的员工应透过晋
    升得到奖励,而每年的增薪点则是认同员工所累积经验而给予的奖励;

  5. 现行发放予公务员的津贴可因应环境变迁而予以调整,但不应一次过
    全部取消;

  6. 应设立上诉机制,让公务员可就管理层对其采取纪律处分行动的决定
    提出上诉。当局可为此设立一个成员包括律师在內的独立委员会;

  7. 政府当局一方面正在就公务员体制改革进行咨询,另一方面却引入措
    施,招聘非公务员合约员工,并计划把公共服务公司化/私营化。此等措
    施令人怀疑政府当局进行咨询的诚意;及

  8. 政府当局制订了更具体的改革方案后,应进行另一轮咨询工作。
公务员工会联合会
(立法会CB(1)1206/98-99(02)号文件)

14.公务员工会联合会主席梁筹庭先生表示,该会支持改革的原则,但认为部分方案对
公务员有欠公允。他特别指出:

  1. 以合约条款聘用员工的制度并不适合公务员体制。在不稳定的工作制
    度下,合约员工难以培养归属感,公务员体制亦难以招揽及挽留优秀
    和经验丰富的员工。合约员工流动性偏高的现象,亦会浪费培训资源;

  2. 将薪酬与表现挂钩的方案并不切实可行,原因是难以量化公务员所履
    行的职责,亦难以制订客观的评核表现准则;及

  3. 管理层为配合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而指令在职公务员提前退休的安排
    ,只应适用于首长级人员。
政府人员协会
(立法会CB(1)1206/98-99(03)号文件)

15.政府人员协会主席陈志光先生表示,该会认为政府当局在制订改革建议时,应恪守
咨询文件內所载的6项基本原则:"稳中求变"、"循序渐进"、"通盘构思"、"群策群力"、
"切实可行"及"合理合法"。政府人员协会的意见撮述如下:

  1. 部分改革方案实在过于急进,例如以合约条款聘用基本职级公务员、
    采用与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以及由管理层指令在职公务员提前退休
    等。这些方案最终或会导致公务员体制出现"革命"而不是"改革";

  2. 以合约条款聘用基本职级公务员对该等员工有欠公允,亦会影响公务
    员队伍的稳定性;

  3. 当局应为管理层指令提前退休的公务员提供上诉渠道;

  4. 应设立上诉机制,让公务员可就表现评核结果提出上诉;

  5. 现行厘定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的机制行之已久,又广为公务员接纳。
    若当局拟对此机制作出任何改动,应先行咨询公务员的意见;

  6. 关于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常设秘书处,处理所有公务员的纪律处分个
    案,职方代表应获准参与有关过程;及

  7. 应为公务员提供多元化培训活动,并应优先考虑擢升曾接受培训的员
    工。
与香港公务员总工会、公务员工会联合会及政府人员协会进行讨论

16.陈荣灿议员请各代表团体就公务员体制的高层职级是否也需要进行改革提出意见。
张国标先生回应时表示,由于大部分改革方案只涉及低、中级公务员,令人觉得当局
只是针对他们作为改革对象。其实,高级公务员也应包括在內。

17.刘慧卿议员询问,现时为公务员而设的附带福利和津贴是否过于慷慨。梁筹庭先生
和张国标先生认为有关福利和津贴并非过于慷慨。梁先生指出,低级公务员只享有极
为有限的附带福利。举例说,工作满20年的低级公务员有资格申请每月港币4,000元的
房屋津贴,为期10年。然而,在10年期限届满前,有关员工也许已届退休年龄。张先
生补充,为挽留优秀及经验丰富的员工,公务员所享有的附带福利和津贴,应较私营
机构所提供的附带福利和津贴为佳。

18.刘慧卿议员亦请各代表团体就处理纪律处分个案的过程是否冗长提出意见。张国标
先生认为,处理纪律处分个案所需的时间不算太冗长,但当前的问题在于有关当局并
沒有严格执行《公务员事务规例》的有关条文。

19.李卓人议员询问各代表团体对咨询过程是否感到满意,以及3个月的咨询期是否恰
当。梁筹庭先生及张国标先生质疑政府当局进行咨询的诚意。他们指出,政府当局在
发表咨询文件前,并未与公务员讨论其改革方案的內容。此外,咨询工作尚未结束,
当局便已经推行部分新措施,例如招聘非公务员合约员工等。他们又认为,这次是大
刀阔斧的改革,3个月的咨询期未免太短。

20.副主席多谢香港公务员总工会、公务员工会联合会及政府人员协会的代表出席会议。

与代表团体会晤(第三节)

21. 副主席欢迎文书职系公务员总会、政府机电监工技工职员协会、第一标准薪级公务
员评议会(职方)及香港职工会联盟的代表出席会议。她提醒各代表团体,他们向事务委
员会发言时,并不享有香港法例第382章所提供的保障及豁免,其意见书亦不会由该条
例涵盖。

文书职系公务员总会
(立法会CB(1)1206/98-99(04)号文件)

22.文书职系公务员总会第二副会长陈雪琼小姐认同公务员工会联合会梁筹庭先生在上
文第17段的意见。她又指出,文书职系公务员享有的附带福利非常有限。文书职系公
务员总会第一副会长陈伟强先生认为,政府以合约条款聘用员工会成为不良先例。私
营机构可能会仿效这种聘用方式,因而大大影响了本港劳工市场的稳定性。

政府机电监工技工职员协会
(立法会CB(1)1206/98-99(05)号文件)

23.政府机电监工技工职员协会副主席冯兆铭先生表示,该会支持咨询文件所载的3项
改革原则,即"稳中求变"、"循序渐进"及"合理合法"。政府机电监工技工职员协会的意
见撮述如下:

  1. 现行的公务员体制并非如咨询文件第2.2段所述是永久聘用制度。其
    实,公务员不但有可能面对纪律处分程序,亦有可能被解雇;

  2. 咨询文件第2.4段所述现行公务员体制的缺点,实有误导成份;

  3. 最初入职的基本职级公务员可以合约条款聘用,但在合约届满时,表
    现良好的员工应可转为永久聘用制;

  4. 该会赞成设立公务员公积金制度。现职公务员应有权选择是否参与此
    制度;

  5. 该会对咨询文件第2.11段所述的引进自愿退休安排的建议,表示极大
    保留;

  6. 管理层指令在职公务员提前退休的安排,只应适用于首长级人员;

  7. 公务员的入职薪酬检讨应以过去3年的有关数据作为基准,而不是以1
    年的有关数据作为依据;

  8. 关于薪酬与表现挂钩的方案,政府当局可考虑给予在评核报告取得"优"
    或"良"的公务员一个增薪点,以示奖励。然而,当局应维持现行每年按
    照薪酬趋势调查厘定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的机制;

  9. 政府当局就《1997年公务人员(管理)命令》及《公务人员(纪律)规例》
    的条文进行检讨时,应征询各公务员工会的意见。为处理就纪律处分
    个案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当局拟议设立一个独立的覆核机制,该会
    认为各工会代表亦应参与其中;及

  10. 在表现管理方面,该会赞成设立一个由上级人员组成的评核委员会的
    建议,以监察表现评核制度,以及处理有关上诉。然而,该会反对订
    定评级分布比率的构思。
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评议会(职方)
(立法会CB(1)1206/98-99(06)号文件)

24.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评议会(职方)主席陈长义先生指出,咨询文件所载的大部分改
革方案对公务员有欠公允。他特别指出:

  1. 所有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均属招聘职级。以合约条款聘用基本职
    级公务员的建议,意味第一标准薪级的员工即使表现非常出色,
    也沒有机会改为永久聘用制;

  2. 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不获安排在职训练;

  3. 在表现管理方面,订定评级分布比率实在不合情理;

  4. 假如当局引入与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但却沒有订立公平机制
    以评核表现,这样便有欠公允;及

  5. 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担心改革方案会引致多个部门进行改组及
    架构重整,最终须遣散过剩的员工。
香港职工会联盟
(立法会CB(1)1206/98-99(07)号文件)

25.香港职工会联盟副主席文锐光先生表示,该会认同需要改革公务员体制,但促请政
府当局慎重考虑其改革方案对公务员以至整体香港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此外,这次改
革事关重大,3 个月的咨询期未免太短,他认为当局应延长咨询期。香港职工会联盟
的意见撮述如下:

  1. 以合约条款聘用基本职级公务员的建议会影响公务员的稳定性,亦会
    打击公务员的士气;

  2. 在公务员体制內,实难以采用与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原因是公务员
    的职责和表现均不能量化;及

  3. 拟议引进由管理层指令在职员工提前退休的安排,对公务员有欠公允。
与文书职系公务员总会、政府机电监工技工职员协会、第一标准薪级公务员评议会(职
方)及香港职工会联盟进行讨论

26.刘慧卿议员请文书职系公务员总会的代表澄清,政府当局以合约条款聘用员工的建
议对私营机构有何影响。陈伟强先生在回应时表示,由于政府一直被视为"良好雇主",
以致许多私营机构的公司在订定其雇用政策时均仿效政府的做法。若私营机构的雇主
仿效政府的做法,以合约条款聘用员工,这样便会影响本港劳工市场的稳定性。

27.冯兆铭先生在回应李启明议员的意见时表示,部分公务员已表明,假如有人员在获
得擢升以出任其他职系或其他部门的职位时,其聘用条款须由长俸永久聘用制改为合
约制,他们宁可拒绝晋升。

28.关于政府机电监工技工职员协会在上文第23(a)段提及的意见,杨孝华议员请该会澄
清,为何该会认为公务员体制并非永久聘用制。政府机电监工技工职员协会主席董成
根先生指出,咨询文件的表达方式或会令公众误以为,一加入公务员队伍,有关员工
便可一直获得聘用直至退休,但事实并非如此,公务员亦有可能遭解雇。

29.陈荣灿议员询问,若政府当局坚决推行改革方案,各代表团体会如何回应。文锐光
先生要求政府当局延长咨询期。冯兆铭先生促请政府当局在确定改革方案之前,进行
另一轮咨询。

30.黃宏发议员表示,在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常务委员会于1979年成立以前,政府当
局的惯常做法是委托独立的专责委员会,就公务员体制改革提出意见。然而,现行的
改革方案是由公务员事务局提出,连咨询工作也是由该局负责进行。冯兆铭先生认为
应交由独立的委员会拟订改革方案及进行咨询,这样会较为恰当。

31.副主席多谢文书职系公务员总会、政府机电监工技工职员协会、第一标准薪级公务
员评议会(职方)及香港职工会联盟的代表出席会议。

与政府当局会晤

32.副主席邀请公务员事务局的代表扼要回应各代表团体的意见。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
(2)表示,欣悉所有代表团体均认同有需要改革公务员体制。他亦察悉各代表团体对改
革方案意见纷纭。尽管如此,政府当局可在这初步的 3 个月咨询期內搜集公务员及各
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当局继而会就改革涉及的每个范畴设定一些方案,并会再进行
咨询工作。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强调,虽然这次改革是一项繁复的工作,但政府当
局会以开诚布公的态度推行改革。政府当局会定期发表一系列的"公务员体制改革通讯"
,让公务员得悉改革的最新进展,并回答他们的问题。

33.黃宏发议员指出,各代表团体对某些方案有一致意见。举例说,大部分代表团体均
反对以合约条款聘用基本职级公务员的建议。他促请政府当局慎重考虑代表团体的意
见。

34.李卓人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就建议以合约条款聘用基本职级公务员的理据作出澄清,
并解释为何监督职级的公务员不包括在內。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2)在回应时表示,引
入以合约条款聘用员工的建议,旨在使公务员的聘任制度更加灵活。一如咨询文件第
13页的图表所示,监督职级的公务员亦可能会以合约条款受聘。

35.在未来路向方面,副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在先前的会议席上已承诺将于1999年6月
,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咨询工作的结果。此外,刘慧卿议员建议邀请学者就咨询文件所
载的改革方案提出意见。

(会后补注:经事务委员会主席谭耀宗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在1999年5月31日举行特
别会议,与多位学者会晤。)

II. 其他事项

36. 会议于下午1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