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810/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PS/1

立法会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6月29日(星期二)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谭耀宗议员(主席)
梁刘柔芬议员(副主席)
李卓人议员
李启明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陈国强议员
陈荣灿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孝华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吴亮星议员
张永森议员

缺席委员 :

刘汉铨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库务局局长
俞宗怡女士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
林煥光先生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1)
王倩仪女士

公务员事务局副局长(3)
麦骆雪玲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5
陈美卿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7
卢思源先生

I. 就稅务局局长的个案检讨公务员申报投资∕利益的制度
( 立法会CB(1)1606/98-99(01)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
 立法会CB(1)1606/98-99(02)号文件—— 在1998年9月18日发出的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8/98号)

举行特别会议的目的

主席表示,举行是次特别会议的目的,在于就稅务局局长的个案检讨公务员申报投资∕利益的制度。

由政府当局作出简报

2.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在1998年全面检讨了公务员申报投资的制度。当局在咨询廉政专员公署(廉政公署)、律政司、以及中央评议会的署方与职方代表后,修订了申报投资制度。该修订指引的详情载于1998年9月18日发出的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8/98号。公务员事务局亦鼓励各局与部门因应本身运作需要,自行订定申报投资的增补规定。根据修订指引,经划分为第I及第II层的公务员须申报他们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所有投资,并须向上司报告任何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呈报利益冲突的责任在于个别公务员。就此方面,公务员事务局一直与部门首长及廉政公署紧密合作,大力推行公务员廉洁守正计划,以加强公务员对本身应有的操守廉洁的认识,及确保指引所载条文清晰明确。

3.  至于稅务局局长黃河生先生的个案,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行政长官已指示审计署署长审核自1996年4月起的有关稅务档案,以查核各项有关条例与內部指示及训令是否已妥为遵守。审计署署长已承诺在1个月內完成审核工作,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

与政府当局进行讨论

4.  张文光议员认为,倚赖个别公务员申报其投资与本身的公职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不足够。若个别公务员不申报此等资料,除非有关事件由传播媒介报道或由其他人士举报,否则政府当局将无从知悉真实情况。为了堵塞漏洞,张议员建议:

  1. 把所有部门首长职位划分为第I层职位,使有关公务员须每年申报他们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以及登记他们的投资和权益,供市民查阅;及

  2. 所有属于第I层的公务员将须接受抽样查核,使任何未按规定作出申报的公务员无所遁形。

5.  黃宏发议员对张议员在上述第4(a)段提出的建议表示支持。

6.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会考虑张文光议员提出把所有部门首长职位划分为第I层职位的建议,但对其提出进行抽样查核的建议则有所保留。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补充,其实政府当局曾就此事征询法律意见,但获告知,在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只有执法人员(例如警务人员或廉政公署人员)对个别市民存有合理疑点的情况下,才可就此等市民的投资及财产进行调查。因此,政府当局在沒有合理疑点的情况下,实不宜查核公务员及其配偶的投资及财产。

7.  然而,张文光议员对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的解释不表信服。他指出,大专学生在申请资助及贷款时,亦须接受抽样查核,让当局可以查获虛假的申报。他质疑同一措施因何不可用于政策局的局长及部门首长申报投资的事宜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就张议员引述的措施的合法性,他并非就此作出评论的适当人选。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重申,政府当局对此建议有所保留。此外,当局必须在维护公众利益及保障公务员私隐两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若公务员未能申报其投资或任何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他将须面对严重的后果,例如纪律处分及∕或法律诉讼程序。

8.  李卓人议员及黃宏发议员提及随附于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8/98号附件III的申报表,并指出该等表格的重点在于由公务员自行作出的“投资申报”。他们认为,在评估公务员有否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其实有关公务员的配偶的资料亦十分重要。现时有关公务员只须在申报表中提供“配偶职业”的资料,李议员认为公务员亦应提供有关其“配偶的投资”资料。

9.  黃宏发议员认为,若公务员的配偶为一所公司的合伙人或执行董事,则须提供有关该公司的进一步资料,例如其业务性质。公务员事务局局长指出,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8/98号除载有指引的详细內容外,随附于该通告附件III內全部3份申报表均附有注释。举例说,第2及第3份表格(通用表格第389(B)及(C)号)的注释列明,若投资包括私人公司的权益,则应扼述该公司的业务性质、该名公务员持有的股权及其他股东的姓名等。有关公务员如有疑问,应征询其上司或部门管方或公务员事务局的意见。虽然如此,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仍承诺会考虑黃宏发议员的意见,以进一步改善该申报制度。

10.  李卓人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因应部门的需要,为每一个别部门特别设计一套指引。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表示,总数达70多个部门当中,已有23个部门发出了附加指引。库务局局长补充,当局已于1998年12月向稅务局发出增补指引。大体上,该份补充指引列明,稅务局人员应避免处理与其配偶以专业或代表身份拟备的报稅表有关连的档案。她答应向事务委员会提供稅务局的增补指引。库务局局长回应主席的问题时,承诺会考虑是否有必要就稅务局局长的个案检讨该等指引。

(会后补注:题为“利益上的冲突”的稅务局通告第27/98号已于1999年6月30日随立法会CB(1)1634/98-99号文件分发予各委员。)

11.  至于黃河生先生的个案,李卓人议员察悉,审计署署长只会审核自1996年4月起,由黃先生妻子所拥有的公司所呈交的或代表委托人处理的稅务档案,以肯定该等档案曾否经由黃先生本人亲自处理。审核的重点似乎在于是否曾出现直接利益冲突的情况。李议员关注到可能曾出现间接利益冲突的情况,并问及政府当局会如何处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由于该个案现正由审计署署长进行调查,现阶段他不宜就该个案的详情发表意见。

12.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回应杨孝华议员及吴亮星议员的问题时表示,政府当局就黃河生先生的个案向事务委员会提交参考文件及发表新闻稿时,在措词用字方面十分审慎,以免对日后的有关程序有所影响。

13.  张永森议员认为,有关黃河生先生的个案,政府当局及稅务局局长在调查尚未完成前,已向传播媒介发表有关该个案的意见,当局此一处理手法实在并不理想。张议员问及,处理此类个案时,是否有任何标准程序可予依循。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一般而言,在处理纪律处分个案时,部门首长或政策局局长会先进行內部调查,以确定是否有表面证据,足以支持进行纪律研讯程序。若有表面证据,有关当局会进行纪律研讯程序,以确定该名公务员曾否行为不当。当局会根据调查结果,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向公务员?用委员会提出处分的建议,并征询该委员会的意见。任何人员如认为当局的决定令其受屈,可提出上诉或要求进行司法覆核。由于黃河生先生的个案率先由一份报章披露,其他传播媒介随即广泛报道,为了释除公众人士的疑虑,政府必须交代已掌握的资料及将会采取的行动。

14.  梁刘柔芬议员认为,为了避免日后有同类事件发生,政府当局应透过举办训练课程与培养风气,致力提高公务员对本身应有操守的认识,这是至为重要的。她又建议,在评估个别公务员是否适宜升职时,应考虑到其操守问题。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对此表示赞同。他表示,公务员事务局的主要政策目标,就是维持公务员队伍的良好操守。在过去3年,公务员事务局与廉政公署紧密合作,大力推广公务员队伍廉洁守正的文化,日后该局将继续推行有关工作。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补充,当局已在公务员(特别是首长级及执法人员)的晋升问题上,把个别人员的廉洁操守列为考虑的因素。

15.  主席指出,若干接近退休年龄的公务员可能对避免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缺乏警觉性。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公务员事务局会继续与廉政公署紧密合作,就公务员的廉洁操守举办研讨会及训练课程。当局希望藉此等研讨会及训练课程,使公务员更深切认识此事的重要性。

16.  在回应主席的意见时,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答应在审计署署长完成调查工作后,就稅务局局长的个案向事务委员会作出简报。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已定于1999年8月20日举行特别会议,以跟进稅务局局长的个案。)

II. 其他事项

17.  会议于上午9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