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立法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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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向高利贷者借款

目的

向各议员简介公务员向未经批准贷款来源借贷的情况。

现行政策及有关规例

2.当局极重视维持公务员队伍的高度操守标准。公务员不得向批准贷款来源以外的
其他来源借取款项,除非跟据有关的《公务员事务规例》及《1992年接受利益公告》
而得到所属部门首长批准。违反上述规例的公务员,可能受到纪律处分,并可能视
乎情况而遭当局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3条检控。

整体情况

3.公务员向未经批准贷欵来源借贷的个案的来源,包括来自廉署/警方的转介,市民
及员工的投诉,及个别部门进行的管理措施。

4.自一九九七年十月起至一九九八年九月的十二个月內,有40个公务员因为向未经
批准贷款来源借贷而被纪律处分。其中有一个公务员被革职,11个被迫令退休及28
个被施以其他纪律惩处,包括谴责及严厉谴责。公务员向未经批准货款来源借贷的
个案数目并不多,显示整体而言,这问题在公务员队伍中并不严重。

管理措施

5.虽然个别人员有责任审慎理财,但当局也采取了适当措施,预防和监察公务员接
受未经批准贷款的情况。这些措施包括:

  1. 要求部门经常提醒员工善用金钱,避免欠下无力偿还的债项。部门也
    应定期向员工传阅有关借款的规则和规例,促请他们注意一旦陷入短
    期经济困难时可以获得贷款的来源;

  2. 部门时刻保持警觉,留意员工是否有经济困难及违反任何借款规则或
    规例。例如警方会就员工的欠债情况进行调查,以便密切监察有关情
    况;并发出行政指引,协助各级主管确认、防止及处理其员工的欠债
    问题。此外,亦会透过有关教育及培训,提高员工对欠债影响的警觉
    性及劝阻超支习惯及赌博;

  3. 员工如被发现或怀疑经济严重拮据,会接受辅导,以及在执行职务时
    受到严密监督。我们又规定员工在破产后即时向部门首长作出报告。
    我们会采取措施,确保破产的员工所执行的职务并不涉及公帑的处理;

  4. 对于违反有关借款规则及规例的个案,我们会严厉执行纪律处分措施
    。廉政公署可视乎情况,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对于接受未经
    批准贷款的行为提出检控;

  5. 为协助遇到短期经济困难的员工,以及避免出现未经批准贷款的情况
    ,公务员事务局已发出小册子,说明政府內部及外间机构为公务员提
    供贷款的认可来源;以及

  6. 如有需要,部门会提供辅导,以及在指定情况下,透过预先发放薪金
    或部门济急基金/部门福利基金的贷款提供援助。

总结

6.被发现向未经批准来源借款的公务员人数不多。我们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情况
及提醒员工有责任避免陷入经济困难。

公务员事务局
第四部门事务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