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雇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议员简介政府建议实施的非公务员合约条款方案,以供部门/职系首
长雇用相当于非首长级的非公务员合约雇员。这项建议会改善现行雇用临时雇员
和短期合约雇员的安排。
背景
2.公务员事务局于本年较早时公布的施政方针之一,是要将聘任制度现代化和令其
更为灵活,以切合现今的情况和部门的需要。这项施政方针,其中包括对现行按临
时聘用条款聘任的模式作出检讨。这项检讨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使临时聘任制度更
具弹性,以及让部门/职系首长在雇用和调配员工方面有更大自主权,以便他们能更
迅速回应服务需求,及能更有效地运用资源。
目前聘用非公务员的情况
3.目前,政府部门经常雇用一些非公务员担任特定工作,以应付职务和运作需要。
这些非公务员包括各部门按日薪或月薪形式聘请的临时雇员和短期合约雇员(例如
公务员培训处的课程导师、教育署课程发展处的课程主任及邮政署的业务发展经
理)。
4.这些非公务员有别于公务员,主要是他们并非受聘担任公务员编制內的职位,亦
并非按公务员薪俸及服务条件支取报酬。这些雇员不会获调职、晋升或转任任何公
务员职位。他们通常按固定期限的合约条款受聘,部份亦提供约满酬金。
5.临时雇员向来是按一套标准的服务条件和规则受聘(例如薪金与公务员薪酬的起薪
点挂钩、雇用期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部门按合约条款聘用其他非公务员担任特定
工作,则须就个别个案征询公务员事务局的意见。
6.现行聘用非公务员的制度,被认为欠缺弹性而不足以应付不同部门多样化的服务
需要。举例说,由于雇用期限的指引为12个月,部门如需为一些为期二至三年的固
定期限计划雇用临时雇员,便须每次提出理据以征求公务员事务局的同意。不少部
门/职系首长均要求在雇用这些人员和决定雇用条款方面时有较大的灵活性,以配合
他们的招聘情况及运作需要。
建议非公务员合约条款
7.为回应部门/职系首长要求在聘用事宜上有较大弹性,我们建议容许部门/职系首
长可灵活雇用相当于非首长级的非公务员,以应付短期的职务及运作需要。
8. 根据建议,部门/职系首长可在遵守下列指引下,雇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
- 非公务员合约雇员应雇用作为应付部门短期或计划性质的职务或运作需
要,而无需长期保留员工;
- 这些人员的薪酬条件须定于非首长级相若的水平,而整套薪酬条件不应
高于相若职级公务员的薪酬条件;
- 雇用条件应完全符合《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以及
- 这些人员的雇用应由部门內的首长级人员核准,雇用事宜应由适当级别
的人员监督。
非公务员合约条款的要点载于
附件。
目标
9.上述建议让部门/职系首长有更大自主权采用非公务员合约条款,可令他们对资
源作出更佳调配,以应付部门的职务和运作需要。这项建议是回应部门要求,在
聘请临时雇员及担任特定工作的短期合约雇员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改善现有聘
请这些雇员的安排。建议亦为部门/职系首长提供所需聘用弹性,以落实"资源增
值计划"提高生产力。雇用非公务员合约雇员,须由首长级人员决定(见上文第(8)
段(d)项),将确保有关制度有一定程度的制衡。
实施
10.我们现正透过一份有关非公务员合约条款的通告预览本知会员方有关的安排。
这项建议预计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实施。
查询
11.公务员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聘用)陈松青先生为有关事宜的负责人员。他的联
络电话是2810 3063
(传真号码:2530 1265,或电子邮件信箱:csbappt@csb.gcn.gov.hk)。
公务员事务局聘任政策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非公务员合约条款的要点
核准权限
- 部门/职系首长或获授权的首长级人员可批准雇用相当于非首长级的
非公务员合约雇员,以及核准整套雇用条件,而整套薪酬条件不应高
于相若公务员职级的薪酬。
整套雇用条件
条款
- 非公务员合约期可灵活订定,每份合约最多为期三年。
- 按固定条款受聘,亦无任何续聘保证。不会获调职、晋升,或转
任任何公务员职位。
薪酬
- 部门/职系首长可订定薪酬水平,但有关薪酬不得超过相若公务员职级的
起薪点。
- 不会获得增薪。部门/职系首长可根据生活水平调整薪酬,但调整幅度不
得超过公务员的薪酬调整幅度。
酬金
- 部门/职系首长可向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提供约满酬金,但该员必须在合约
期內工作表现和行为良好。发放的酬金不得超过下列数额:
- 需要技能的工作 - 底薪的15%;以及
- 无需技能的工作 - 底薪的10%。
其他
- 其他雇用条款(例如终止合约和革职等)及服务条件(有薪年假、疾病津贴、
生育保障、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均依照《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
的规定。
公务员事务局聘任政策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