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2)422/98-99(01)号文件

1998年10月19日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会议
参考便览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引言

在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1998年9月21日会议上,议员要求秘书处
确定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是否包括监察法定公共机构如机场管理局(机管局)
的员工服务条件事宜。

背景

2.现时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与1994年10月前立法局內
务委员会所通过的职权范围相同,现载列如下
    "监察及研究与公务员及政府资助公共机构事宜有关的政府政策及大众
    关注的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的事宜。

    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
    会前,先行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
    政策范围內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3.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前身为前行政立法两局的公务员事宜小组。
在1988年11月4日前立法局会议上,当时的立法局议员同意将公务员事宜小组的
职权范围扩大,以包括政府资助机构;议员又同意把该小组重新定名为"公务员
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宜小组"。

现时情况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


4.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主要处理有关公务员的事宜。除此之外,自
事务委员会于1994年10月修订其职权范围后,曾3度处理有关政府资助机构员工的
服务条件事宜。事务委员会曾在1996年2月26日及1998年1月26日的会议上,讨论政
府资助机构职员的附带福利;及在1997年10月27日的会议上,讨论为受聘于津贴中
学內以英语为母语的教师提供房屋福利的问题。

5.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从来沒有处理过法定公共机构(如机管局)员工
的服务条件事宜。直到目前为止,涉及机管局职员的服务条件事宜一直由经济事务
委员会处理。经济事务委员会在1995年12月的会议上,曾讨论民航处辖下机场管理
部员工纳入机管局的安排问题,便是其中一个例子。

6.此外,议员或会注意到,一名议员在1996年11月27日前立法局会议上曾提出有关
九广铁路公司董事局主席的薪酬问题,当时回答该项问题的官员是运输司。
    "公职服务"及"政府资助公共机构"的定义
7. 据法律事务部表示,虽然在《释义及通则条例》中,"公共机构"一词设有一个法
定的定义(请参阅附录I所载的定义),但"公职服务"及"政府资助公共机构"却沒有一
般性的法定定义。在《退休金条例》(第89章)及《退休金及有关利益条例》(第99章)
中,为了若干特定和退休金有关的原因,"公共机构"一词订立了十分详尽的定义(请
参阅附录II所载的定义)。为了执行这两条条例的规定而暂停支付退休金,若干政府
资助公共机构或政府资助机构(publicly-funded organizations)被有关当局公布为"公职服
务"。此等机构名单载列于附录III

8.核数署署长在1996年10月至1997年2月期间完成的《衡工量值式核数结果报告书》
(1997年2月发表的第28号报告书)中,曾评论政府应对若干公共机构如机场管理局、
香港地下铁路公司、九广铁路公司进行检讨,决定这些公共机构是否应列为政府资助
机构,并受到防止享用双重房屋福利和暂停支付退休金的规则的约束。政府当局的回
应是: " 就香港地下铁路公司、九广铁路公司和机管局的地位而言,这些机构是按照审慎商
业原则营运的法定机构。这些机构及其职员均在公务员制度以外。因此,现时政府就
防止享用双重房屋福利和暂停支付退休金向公职服务所实施的政策,并不适用于这些
机构。"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0月14日

附录III

下列机构/组织已确定为公职服务,以执行《退休金条例》(第89章)及《退休金及
有关利益条例》(第99章) 中有关暂停支付退休金的规定:

生效日期
医院管理局1991年1月25日
香港城市大学1991年8月1日
香港浸会大学1991年8月1日
香港理工大学1991年8月1日
岭南学院1991年8月1日
香港中文大学1991年8月1日
香港科技大学1991年8月1日
香港大学1991年8月1日
职业训练局1991年8月1日
市政局1993年4月30日
区域市政局1993年4月30日
房屋委员会1993年4月30日
香港金融管理局1993年11月12日
香港教育学院1994年4月29日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1994年4月29日
平等机会委员会1996年1月5日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1996年1月5日
申诉专员公署199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