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资料文件
检讨公务员前往外地公干的旅程安排

背景

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立法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本
局承诺检讨公务员前往外地公干的旅程安排。本局已经完成检讨,现告知议员有关
结果及即将实施的修订。

现行安排

2. 目前的公干旅程等级安排如下:

职级机位等级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支薪点
在首长级薪级表第8点及以上
头等客位
支薪点在首长级薪级表第5至7点 头等客位(飞行时间如为6小时或以上)
商务客位(飞行时间如少于6小时)
支薪点在首长级薪级表第4点商务客位
支薪点在首长级薪级表第3点及以下经济客位


部门人员如果乘搭飞机超过12小时,或行程非常紧密,例如五日內须乘搭飞机三次或
须在返港后七日內再次出外公干,则有资格提升机位等级。

检讨结果

3.本局取得亚太区多个国家政府官员及本港多间主要私营公司雇员所获公干旅程机位
等级的资料。有关摘要载于附件

4.本局察觉,按其他国家和私营机构目前的做法,只有最高层人员(例如总理或主席)
出外公干时才乘坐头等客位。对于其他人员,机位等级会按官阶及飞行时间厘定。本
局认为类似安排现亦适合特区政府各级官员。

修订后的公干旅程安排

5. 本局会采用以下修订安排:

职级机位等级
支薪点在首长级薪级表第8点以上头等客位(适用于所有情况)
支薪点在首长级薪级表第7至8点 商务客位,飞行时间如超过9小时,可提升至
头等客位
支薪点在首长级薪级表第4至6点商务客位(适用于所有情况)
支薪点在首长级薪级表第3点及以下 经济客位,飞行时间如超过9小时,可提升至
商务客位。


支薪点在首长级薪级表第 3点或以下的公务员,如果行程非常紧密,例如五日內须乘
搭飞机三次,或须在七日內再次出外公干,可准予把机位等级由经济客位提升至商务
客位。但所有职级人员,如在执行职务之前在香港以外地方放取假期,便不得提升往
公干地点行程的机位等级;如在公干后或返港后随即放取假期,亦不得提升返港行程
的机位等级。

6. 本局将于稍后公布公干旅程的修订安排,并由公布该日起即时予以实施。

公务员事务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

亚太区国家政府官员
公干旅程安排


职级旅程机位等级
国家A

    部长
头等客位
所有其他公务员商务客位,国內行程则用经济客位
国家B
总理、总督头等客位
部长、副部长经济客位,航程超过750公里则用商务客位
其他 经济客位,飞行时间超过9小时则用商务客位
国家C
副部级及以上头等客位
司局级商务客位,不设提升机位等级安排
其他 经济客位,不设提升机位等级安排
国家D
首相、內阁大臣、
政府机关首长、驻
海外外交部门首长
、局长及以上(第I
层职位)
头等客位
第I层职位以下的署
长级人员
商务客位,不设提升机位等级安排
其他经济客位,不设提升机位等级安排
国家E
部长 头等客位
局长、大使商务客位
其他 经济客位,飞行时间超过9小时则用商务客位
国家F
总统、总理、部长头等客位
各部常任秘书头等客位
驻外使节商务客位
各部副秘书及局长商务客位
国家G
內阁大臣头等客位
大使 经济客位,首次履任/任满回国或飞行
时间超过14小时则用商务客位

其他经济客位,飞行时间超过14小时则用
商务客位


香港私营机构雇员公干旅程安排

公司A
职级机位等级
主席、董事商务客位,不设提升机位等级安排
行政管理人员及以下经济客位,不设提升机位等级安排
公司B
职级机位等级
董事商务客位,长途飞行则用头等客位
部门主管经济客位,长途飞行则用商务客位
公司C
职级机位等级
所有职员经济客位,飞行时间超过4小时则可提升至
商务客位
公司D
职级机位等级视乎飞行时间而定
最少3小时最少6小时 9小时
不足3小时但不足6小时但不足9小时 及以上
总经理及以上经济商务商务头等
高级行政人员经济商务商务商务
行政人员经济经济商务商务
公司E
职级机位等级视乎飞行时间而定

不足3小时

3至8小时超过8小时
1至3级行政人员经济商务商务
4级行政人员及以下经济经济商务
其他职员经济经济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