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484/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SE/1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9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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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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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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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李卓人议员
张文光议员
程介南议员
杨孝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启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陆恭蕙议员
缺席委员 :
呂明华议员
何俊仁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1)
- 黃鸿超先生
- 署理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 李百全先生
- 署理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
- 林坚先生
- 总督察(牌照课)
- 朱炽柏先生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署理保安局副局长(3)
- 苏锦成先生
-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
- 麦桂炘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1)
- 黃鸿超先生
- 署理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 李百全先生
- 总警司(刑事)(总部)
- 陈伟基先生
- 署理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
- 张兆桓女士
- 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
- 布思义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2)1
- 马淑霞小姐
I. 通过上次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94/98-9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上次会议的续议事项
2.有关可否由警务处处长就一伙据称曾干犯多宗严重罪案的跨境匪帮被补一事举
行闭门简报会的问题,主席表示警方仍在研究此项建议。主席将会尽快把结果告
知议员。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193/98-99(01)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3.议员同意在1998年10月8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下列事项
- 警队服务文化 改善警署的服务;
- 卡拉OK场所的发牌事宜;及
- 最近在麻埔坪监狱发生的骚乱事件。
4. 主席表示,原定于1998年10月8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与同样订于当
日下午举行的行政长官答问会撞期。议员同意把该次事务委员会会议押后至同日
下午4时30分开始举行。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10份的例会其后改于1998年10月13日下午4时30分举行。)
事务委员会的参观活动计划
5.关于议员在上次会议提出参观廉政公署(廉署)的建议,主席表示廉署已邀请议
员前往参观该署,并建议在参观活动完毕后于其餐厅共晋午膳。议员同意在1998
年10月底举行是次参观活动。秘书将会与廉署跟进有关的安排。
(会后补注:是次参观活动订于1998年10月22日上午举行。)
6.主席表示,惩教署署长邀请事务委员会委员及其他立法会议员参观该署的职员
训练院及赤柱监狱。议员认为以往曾多次参观赤柱监狱,故希望可在1998年年底
参观其他惩教机构。
7.主席认为內地公安当局与本港警方合作无间,有见及此,他建议前往广东及深
圳参观有关的公安机构,让议员更深入了解其工作。他将会与政府当局联络,研
究可否作出安排,以便举办此类参观活动。
III. 《火器及弹药(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CB(2)193/98-99(02)及(03)号文件)
8. 保安局副局长(1)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政府当局所提交参考文件的內容。他
指出,就《火器及弹药条例》提出的拟议修订事项,旨在加强管制射击会、枪械
牌照持有人、枪械经营人、气枪、失效火器,以及在电视/电影制作中使用的改
装火器,以便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众安全。政府当局计划于本年稍后时间向立法
会提交上述法案。该法案将会在通过成为法例一年后开始生效。
9.保安局副局长(1)补充,该法案曾于1996年提交前立法局研究,但由于当时的立
法局沒有时间进行审议,该法案遂于1996/97年度立法会期结束后失效。当法案再
次提交立法会研究时,当局将会加入一项主要的新建议,就是授权警务处处长(处
长)修订牌照。根据现行法例,处长有权取消但却无权修订牌照。此外,当局亦会
在法案內建议,任何申请人如因处长修订牌照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诉
委员会上诉,委员会主席将由高等法院法官担任,另有两名属非政府人员的委员。
10.张文光议员关注到把火器移离认可处所如射击场的安全问题。他询问现时有否
对认可处所外移送火器的事宜作出任何管制。总督察(牌照课)表示,根据现行法例
,只有在认可射击会射击场的范围內或其他认可射击场內,才可使用火器作比赛用
途。任何人倘有意把火器从某一认可地点移送至另一地点,均须在正式进行移送前
向警务处处长申领牌照。倘任何人违反发牌规定,即属违法。处长会视乎个别情况
,决定是否批准作有限度的移送火器。保安局副局长(1)表示,政府当局关注移送火
器的问题,并因而建议修订法例,对可能涉及火器处理工作的代理人的委任事宜作
出规管,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
11.主席询问,倘现时持有牌照的人迁往另一处所,是否需要重新提出管有火器的
申请,政府当局又会否藉此机会重新研究持牌人是否适宜管有火器。总督察(牌照
课)回应时表示,持牌人无须再次提出申请,他只须申请修订牌照。在考虑有关申
请时,警方会研究持牌人是否有需要继续在家里管有火器,例如他可能不再是射
击会的会员,又或已有一段长时间沒有使用火器。他强调,警方从未单单因为现
时持有牌照的人迁往新住所而拒绝让其继续管有火器。署理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
补充,警方亦须考虑持牌人新处所內的设施是否适宜用作贮存火器。
12.总督察(牌照课)回应周梁淑怡议员时表示,涉及处理改装火器的电视/电影制
作人及其他有关人士,均须领有豁免许可证。此类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个月。按
照服务承诺所订目标,处理有关申请的所需时间将不会超逾10天。申请人无需指
明在电视/电影使用改装火器的确实日期,但豁免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电视/电
影制作中使用改装火器的最少3个工作天前,取得警察公共关系科的批准,以确
保在同一地点不会有其他活动同时进行。
13.周梁淑怡议员促请政府当局灵活处理电视/电影制作人为管有改装火器而提出
的豁免许可证申请。署理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表示,为管有改装火器作电视/
电影制作用途而签发豁免许可证的工作,一般都可在服务承诺所订的目标时间前
完成。警方正考虑在警察公共关系科设立电话热线,协助解决因拍摄电视/电影
射击场面而产生的任何问题。
14.总督察(牌照课)回应周梁淑怡议员另一项问题时表示,当局在收到有关管有火
器的新申请后,将会安排申请人接受有关类别火器的安全使用知识测试。警方亦
会考虑申请中的火器类别是否适宜由市民管有,且会审查申请人的背景。此外,
申请人亦须提供额外资料,证明他确实有需要管有火器,因为他实际上可选择使
用射击会拥有的火器作康乐和体育用途。按照服务承诺中所订目标,管有枪械的
牌照一般可在28天內发出。处理时间过长的原因通常在于书信往来需时、申请人
需时更改枪械贮存区的设备,或再次接受枪械的安全使用知识测试。
15.主席询问当局是否改变其政策,不鼓励市民管有火器,除非他们能够证明本身
确有此需要。保安局副局长(1)表示,当局建议修订法例以收紧枪械及弹药的发牌
管制,是为了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众安全。警方向个别人士发出管有火器的牌照
时,必须为顾及公众利益而考虑在私人处所贮存火器的安全问题,以及有关人士
是否需要管有火器。署理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补充,政府当局无意阻碍射击运
动的发展。当局已咨询各有关方面如射击会,他们原则上支持修订法例的建议。
16.署理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回应主席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时表示,当局签发管有
火器的牌照的目的,是方便人们使用火器作康乐及体育用途,而非作收藏火器之
用。根据现时的做法,倘任何人希望管有火器,均须先成为射击会的会员并获得
该会的推荐。保安局副局长(1)补充,现时有一套关于收藏失效火器作装饰用途的
指引。任何人如有意管有失效火器作此用途,皆可参考该套指引。
IV. 《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建筑地盘的非法劳工
(立法会CB(2)193/98-99(04)号文件)
17. 署理保安局副局长(3)向议员阐述参考文件的內容。他在扼要介绍该文件所述
各点时表示,虽然过去数年的非法入境者数目已大幅下降,但当局拘获的非法劳
工的数目却有所增加。当局在1990年制定《入境条例》第38A条,规定建筑地盘
主管须因非法入境者处身其地盘內而负上法律责任。然而,此条文并未涵盖在建
筑地盘非法工作的其他类别的非法劳工,例如双程通行证持有人及旅客。为堵塞
此漏洞,政府当局计划把第38A条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包括其他类别的非法劳工。根
据建议的法例修订,倘不可以合法受雇的人在建筑地盘工作,因而违反其逗留条件
,有关的建筑地盘主管即属犯罪,并可被判罚款。然而,被控人在所进行的法律程
序中如能证明已采取一切切实可行步骤,防止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在建筑地盘工作,
即可以之作为免责辩护。署理保安局副局长(3)强调,根据建议的法例条文,建筑
地盘主管不会纯粹因为有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处身其地盘內而须负上法律责任,他
只会在该人在地盘工作的情况下才须负上法律责任。
18. 夏佳理议员指出,根据建议的修订条文,建筑地盘主管必须证明他已采取一切
切实可行步骤,防止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在其地盘工作。鉴于建造业采用分包承办制
度,他怀疑一旦发现有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处身建筑地盘內,二判或三判是否亦须负
责。他又质疑政府当局是否因为沒有足够资源定期巡查建筑地盘,故此提出此项建
议。
19. 政府当局回应时重申,当局是在考虑到建造业所采用的分包承办制度后才提出
建议的法例修订,目的是解决在确定建筑地盘非法劳工的雇主方面所遇到的困难。
根据现行法例,在建筑地盘拘捕的非法入境者,不管其是否在该建筑地盘內工作,
当局均可以其非法入境及在港逗留为理由,根据《入境条例》第38(1)(b)条向其提
出检控及将其定罪。倘该名非法入境者其后被证实曾非法工作,当局将会根据《入
境条例》第17I条(规定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乃属犯罪)或第17J条(规定雇主有责任
查阅新雇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分别向其雇主提出检控。鉴于建造业所采用的分包
承办制度非常繁复,要求各执法部门覆查在该制度下采取的所有不同步骤,进而追
查某非法劳工的真正雇主,实在非常困难。建筑地盘面积庞大,而且涉及不同层次
的工作,因此在地盘仿效其他地方如餐厅或食肆的做法,向建筑地盘工人进行检查
以确定何人为其雇主,亦是不设实际的做法。倘无法确定谁是有关的非法入境者的
雇主,当局便不能根据第17I条向雇主提出检控,在此情况下,第38A条便告适用。
至于在建筑地盘捕获的其他种类的非法劳工(如双程通行证持有人),如不能确定谁
是其真正的雇主,又或因为欠缺证据而未能向其真正雇主提出检控,执法部门便不
能援引第38A条对建筑地盘主管采取行动。至于如何界定在建筑地盘工作的人的问
题,则视乎能否提出证据而定。正因如此,政府当局计划修订《入境条例》,加强
该法例在打击建筑地盘非法劳工问题方面的能力。政府当局向议员保证,即使困难
重重,执法部门亦将竭尽所能,首先查出谁是非法劳工的真正雇主。政府当局答应
提供资料,详载对非法劳工的雇主判处的平均刑罚。
20.署理保安局副局长(3)解释,建筑地盘主管的定义是指总承建商或主承建商,并
包括次承建商、拥有人、占用人,或其他控制或掌管建筑地盘的人。他澄清,倘
在建筑地盘內发现非法劳工,不一定只有总承建商或主承建商会受到检控。只要
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关的非法劳工由某承建商、二判甚至三判雇用,当局便可根据
建议的法例条文向有关的承建商提出检控。
21.李卓人议员建议就雇用非法劳工的问题引入惩罚性的记分制度,以加强阻吓作
用,署理保安局副局长(3)回应时表示,近年在建筑地盘內捕获的非法入境者已有
所减少。另一方面,对非法入境者及其雇主判处的刑罚则大幅提高。他补充,房
屋委员会已对证实在其地盘內雇用非法入境者的承建商实施一套惩罚制度,禁止
两度被发现雇用非法入境者的承建商参与日后的工程投标。此外,当局亦已向各
个负责工程事宜的部门发出指引,指明在考虑所接获的标书时,承建商过往的雇
佣纪录是主要的考虑因素之一。倘某承建商过往的纪录欠佳,其获批工程合约的
机会亦相应减低。至于会否采用类似制度,处理在建筑地盘雇用双程通行证持有
人的问题,政府当局会作进一步的研究。议员要求政府当局以书面简介各负责工
程事宜的部门所采用的惩罚制度。
22.李卓人议员又认为,总承建商可采取各种行政措施,确保不会有非法劳工处身
于其地盘內,例如规定所有在地盘工作的工人必须佩带工作证,或禁止任何访客
进入地盘。署理保安局副局长(3)表示,自制定现行的《入境条例》第38A条后,
建造业內很多承建商均订定了加强建筑地盘保安工作的工作守则。根据建议的法
例修订,建筑地盘主管有责任确保在其地盘內工作的所有工人皆属可合法受雇的
人士。因此,建议的法例修订一经通过成为法例,有关的承建商或会考虑采取若
干新措施,以配合各项新增的规定。
23.夏佳理议员虽明白到建造业內各阶层承建商均有必要采取自我约束的措施,拒
绝雇用非法劳工,但他指出这些措施会增加承建商的行政费用。在考虑到当中涉
及的困难后,他促请政府当局与香港建造商会商讨拟议法例修订所带来的影响。
署理保安局副局长(3)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十分乐意与业內人士进行讨论,研究
应采取何种措施,防止非法劳工受雇在建筑地盘工作。
24.张文光议员表示,根据建议的法例修订,被控人只有在所进行的法律程序中证
明已采取一切切实可行步骤,防止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在其地盘工作,才可以之作
为免责辩护。他认为至为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当局必须明确指出何谓"一切切实可
行步骤",以保障有关法例的可靠性及可预测性。署理保安局副局长(3)表示,被
控人是否被视为已采取一切切实可行步骤,须取决于有否充分证据支持其说法。
法院将会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作出决定,即被控人有否在已利用既有资源的范围
內,采取步骤防止上述问题发生。他指出,在过往若干个案中,曾有建筑地盘主
管获裁定无罪。举例而言,倘有关的建筑地盘主管已在地盘內竖立围板及警告牌
、雇用看守员或向地盘工人签发工作证等,便可能会被视作已采取一切切实可行
步骤。建造业人士可参考过往的法院判例。
25.为使议员明白何谓"一切切实可行步骤",张文光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
详载并沒有因为在其地盘捕获非法劳工而遭到检控的建筑地盘主管数目,以及当
局沒有提出检控的理由。政府当局答应提供有关资料。
26.根据参考文件所载,在1995年至1998年5月一段时间內,在建筑地盘捕获的双
程通行证持有人共有逾2 400人。夏佳理议员要求政府当局以书面告知在这些非法
劳工中,共有多少人被当局检控,以及其后被确定为及遭到检控的此类非法劳工
的雇主共有多少人。
27.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回应主席提出的跟进问题时表示,向非法劳工的雇主提
出检控的成功率颇低,因为在确定谁是涉案雇主方面遇到重重困难。即使在建筑
地盘发现非法劳工,但搜集足够证据检控其雇主并非易事,因为他们往往沒有签
订雇佣合约。此外,大部分非法劳工均不愿意指证其雇主。只有约2至3成个案可
确定非法劳工的雇主。
28.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回应主席另一项问题时表示,政府当局进行打击非法劳工
的执法行动时,会尽力确定谁是非法劳工的真正雇主。政府当局在拘捕非法劳工
方面并无困难,问题是能否搜集充分证据,支持当局其后向非法劳工及其雇主提
出的检控。署理保安局副局长(3)补充,双程通行证持有人在留港期间可前往香港
任何地方,包括建筑地盘在內。因此,除非通行证持有人违反逗留条件,例如非
法受雇工作,否则沒有理由纯粹因为发现有双程通行证持有人处身于建筑地盘內
,而要建筑地盘主管负上法律责任。
29.夏佳理议员从参考文件第6段得悉,在1998年首5个月,在工作地点被捕的双程
通行证持有人有1 405人,其中700人是在建筑地盘捕获的。他询问其余705名双程
通行证持有人是在何处及在何种情况下被捕。署理保安局副局长(3)表示,其他双
程通行证持有人被发现在食肆、工厂、商店等地方非法工作。由于在建筑地盘捕
获的双程通行证持有人数目大幅增加,政府当局认为有必要修订《入境条例》,
打击建筑地盘的非法劳工问题。政府当局答应郑家富议员的请求,将于会后提供
资料,载述在此705名双程通行证持有人的雇主中,根据《入境条例》第17I条被
检控的雇主的数目。
V. 儿童色情物料
(立法会CB(2)193/98-99(05)号文件及立法会CB(2)172/98-99(01)号文件)
30.保安局副局长(1)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上述参考文件的內容。由于儿童沒
有自我保护的能力,亦不能作出独立的决定,他们较容易成为遭到性侵犯的受害
者,因而亦需要得到较佳的保护。为回应社会人士的诉求,政府当局拟立例保障
儿童,使他们不致被利用制作儿童色情物料及参与娈童旅游活动。拟议法例将传
达一项信息,就是政府及社会人士绝不会姑息这种行为。警方提供的统计数字显
示,香港虽有儿童色情物料的问题,但情况不算严重。为免情况进一步恶化及为
了向儿童提供更佳的保护,任何人如蓄意管有儿童色情物品、促致或雇用儿童参
与制作儿童色情物料、为儿童色情物料作广告宣传或分发该类物料,在拟议法例
的规定下均属犯罪。关于娈童旅游活动,香港必须联同其他国家合力打击此种行
为。当局必须制定法例,规定《刑事罪行条例》现时所订,和儿童被性侵犯有关
的各项罪行的条文皆具有治外效力。
31. 总警司(刑事)(总部)回应周梁淑怡议员时表示,参考文件第5段所提及和制作
/分发儿童色情物料有关的6宗个案均已审结。总警司(刑事)(总部)答应在会后就
这些个案所获判处的刑罚提供详细资料。
32. 据参考文件所载,为合法理由而制作的物料不会视作儿童色情物料,周梁淑
怡议员询问当局以甚么准则作出此类豁免,特别是为艺术用途而制作的色情物料
。保安局副局长(1)表示,《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载有类似的豁免条文。法
院在考虑所有由控方提供的证据后,将决定有关的用途是否合法。
33.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回应主席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时表示,《淫亵及不雅物品
管制条例》第28条容许以公益作为免责辩护。此外,《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六条
亦就发表自由的一般权利,以及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的自由作出规
定,但这些自由必须受到保障公共风化的限制。倘在建议的法例条文订定类似
《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28条的规定,则某些物品是否色情物料,将交由
法院作出裁决。
34.张文光议员询问有关"蓄意管有"儿童色情物料的定义为何,特别是在涉及互联
网的情况下。保安局副局长(1)回应时表示,"蓄意管有"一词在各项不同海外法例
的许多条文中均有出现。就互联网而言,任何人倘蓄意把儿童色情物料从互联网
下载到其个人电脑,并将该等物料储存及列印,即属蓄意管有儿童色情物品。至
于某人会否因为蓄意管有色情物品而被定罪,则须由法院作出裁决。
35.张文光议员关注到在检控意图以电子方式蓄意管有色情物品的人时,当局可能
会在搜集证据支持其作出检控方面遇到困难。保安局副局长(1)同意搜集证据的工
作殊不容易,因为警方不能自由进入任何人士的私人处所,并搜查储存在其电脑
內的色情物品。他指出,警方须依靠情报行事或在接获投诉后采取行动。总警司
(刑事)(总部)补充,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纯粹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的
人并未违法,当局不可向其提出检控。
36.保安局副局长(1)回应周梁淑怡议员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时表示,倘有关网页并
非来自香港,而警方又知道这些网页确实存在,便会通知有关的海外当局采取行
动。政府当局鼓励本港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采取自我约束的方式,处理互联网內
的淫亵物品。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已为此发出一份业务守则。互联网服务供应
商会采取合理步骤,防止用戶透过互联网传送淫亵物品,并建议本地的互联网內
容供应商在网上色情物料加上屏幕警告字句。该套守则亦加入一套处理投诉的机
制,让香港互联网供应商协会及其会员处理投诉及采取适当的制裁行动,例如对
有问题网址的持有人发出警告或取消其帐戶。除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采取的措施外
,影视及娛乐事务管理处亦会进行宣传工作,例如向家长及儿童派发宣传资料,
鼓励家长在子女浏览互联网的资料时给予指引。
37.主席指出,虽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已依从业务守则行事,但现时以香港为根据
地并为警方所知的娈童者网址、电子布告板系统、新闻组及电子邮箱地址仍有97
个之多,他质疑该套业务守则是否有效。署理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表示,警方
在采取执法行动时确实遇到若干困难。例如新闻组的使用时间非常短促,当警方
采取行动时,它们已经消失。
38.郑家富议员提到在建议中的法律架构下,有关"儿童色情物品"一词的定义时表
示,他认为很难辨别某人是否未满或貌似未满16岁的儿童,还是实际上已经超过
16岁。保安局副局长(1)表示,政府当局在草拟有关法案时会参考外国的有关经验
。一般而言,外国的经验显示,法院会研究已有的所有证据,包括该名儿童在有
关物品中的外表、医学意见、医学文件,以及该物品予人的整体印象,从而决定
其是否属于儿童色情物料。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补充,《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及《少年犯条例》亦订有条文,处理被控人的年龄或表面看来的年龄的问题。法
律汇报显示法院绝对有能力分辨被控人是少年,还是只是貌似少年而已。
39. 郑家富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在建议的法例条文中,就何谓儿童性行为或性器官
给予明确的定义。制作或管有有关物品的人可能并不知道当中出现的人物未满16岁
,又或不肯定所展示的物品是否构成展示和儿童性行为或性器官有关的物料的刑事
罪行。主席又要求政府当局在订定各项定义时采用合理的标准。保安局副局长(1)表
示,政府当局会参考议员的建议。
40.郑家富议员询问,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成立的淫亵物品审裁处,会
否处理有关儿童色情物品或物料的投诉。保安局副局长(1)表示,根据就儿童色情物
料拟备的拟议法例条文,此方面的投诉将不会转介淫亵物品审裁处进行调查,因为
和儿童色情物料有关的行为被视为非常严重的刑事罪行。警方将会提出检控,直接
把案件交由法院审理。
41.陆恭蕙议员询问警方会否获批拨足够资源,以便实行拟议法例的规定。保安局副
局长(1)及总警司(刑事)(总部)同时表示,警方会利用现有资源执行有关法例的规定。
42.部分议员认为就各类和儿童色情物料有关的罪行订定的部分拟议罚则,并不能充
分反映所涉罪行的严重程度。保安局副局长(1)回应时表示,当局是参考《刑事罪行
条例》及海外法例中有关性罪行的刑罚订定拟议的罚则。举例而言,当局认为促致
儿童参与制作儿童色情物料的严重程度,及得上《刑事罪行条例》中所订,向年龄
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的罪行,该项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他向议
员保证,政府当局在草拟有关法案时,将会同时考虑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
43.保安局副局长(1)回应李卓人议员时表示,警方知道约有16个娈童者定期由香港
前往其他亚洲国家。现时,本港有关此类旅游活动的广告不算猖獗。虽然本港并无
治外法例,把娈童旅游活动订为刑事罪行,但警方一直就娈童旅游活动与其他地区
的国际刑警保持密切联络。除有关国家的政府及警方外,一些非政府组织,特别是
专责保障儿童权利的组织亦会搜集有关利用儿童进行色情活动的资料,协助有关方
面进行检控工作。
44.保安局副局长(1)表示,政府当局在草拟有关法案时,会参考澳洲、美国、英国
及加拿大等国家所订的类似法例。政府当局计划在1999年年中向立法会提交该法案
。保安局副局长(1)应主席所请,答应提供有关上述国家就禁止娈童旅游活动而实施
的法例的资料。
45.主席在总结时表示,议员原则上支持有关的立法建议。
46. 会议于下午5时0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