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887/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SE/1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3月4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何俊仁议员
李卓人议员
张文光议员
程介南议员
杨孝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呂明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禁毒专员
卢古嘉利女士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禁毒)
李美美女士

警务处毒品调查科总警司
古树鸿先生

警务处毒品调查科警司
韦能善先生

香港海关毒品调查局高级监督
陈汉杰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陈钧仪先生

警务处水警总区指挥官
傅俊康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D
苏锦成先生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行政及策划)
卓观暂先生

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联络及支援)
麦桂炘先生

建筑署副署长
关柏林先生

建筑署总建筑师
袁家达先生

建筑署高级工程策划经理
高嘉礼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1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1
马淑霞小姐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会CB(2)1375/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7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1374/98-99(01)号文件)

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2.主席告知与会各人,保安局局长当日须进行一项职务访问。由于她极之希望能亲自
就"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提供免签证入境的安排"一事向议员作出阐释,主席
同意将此项议题押后至下次会议讨论。

3.议员同意下次会议改期于1999年3月31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并在会议上讨论下列事
项 --

  1. 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提供免签证入境的安排;

  2. 打击走私香烟进入香港的问题的措施;及

  3. 有关禁区许可证的政策。
(会后补注:"有关禁区许可证的政策"的议题已由"香港警务处办公室自动化计
划"取代。)

事务委员会日后会议的讨论事项

4.何俊仁议员对英国最近一宗有待欧洲联盟(下称"欧盟")法庭作出裁决的上诉个案表示
关注。该宗上诉个案和英国海外公民会否获欧盟给予正式公民身份有关。倘法庭裁定
申请人得直,申请人便可以欧盟公民的身份,有资格自由进入英国及在当地居住。在
考虑到该项裁决将会造成的影响后,他建议事务委员会讨论此事。鉴于欧盟法庭不会
在短期內作出裁决,在议员的建议下,何俊仁议员答应提供英国就该案作出裁决的判
决书,供议员参阅。议员同意如认为有此需要,便会就此事进行讨论。

5.何俊仁议员进一步表示,他曾接获若干投诉,指警方的商业罪案调查科进行调查工
作的所需时间过长。他认为政府当局应检讨商业罪案调查科的人力状况及办案能力。
主席建议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说明该科的运作情况及所处理的个案数目,并附以
每宗个案的平均处理时间及成功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议员可于稍后决定是否有需要
跟进此事。

III.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修订建议
(立法会CB(2)1374/98-99(02)号文件)

政府当局作出汇报

6.禁毒专员向议员阐述参考文件的內容。建议作出的法例修订,旨在规定货币兌換商
及汇款代理人采取反清洗黑钱的措施。

7.禁毒专员表示,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下称"特别组织")已确定货币兌換商
及汇款代理人是清洗黑钱连锁活动的重要环节。根据现行法例,所有人士包括金融机
构及货币兌換商和汇款代理人,均须报告可能涉及清洗黑钱罪行的可疑交易。虽然本
港的金融机构须受到多条条例的法定管制规限,并须遵守各金融规管当局发出的行政
指引,但汇款代理人却不受任何法例规管。货币兌換商虽受到《货币兌換商条例》规
管,但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消费者,而并未订有任何反清洗黑钱的具体规例。政
府当局已向货币兌換商及汇款代理人发出行政指引,建议他们采取反清洗黑钱的措施
。当局发现大部分商戶虽有保存某些客戶及交易资料,但此等资料通常不足以用作调
查可疑的清洗黑钱活动。在此情况下,政府当局遂建议修订有关法例。是项建议的要
点载于参考文件第9段。

8.禁毒专员补充,政府当局已就上述建议征询业內人士、禁毒常务委员会及法律专业
团体的意见。他们均原则上支持有关建议。

讨论过程

和触犯法定规定有关的刑罚

9.张文光议员认为,建议对不遵守第9(a)至(c)段所载法定规定的货币兌換商及汇款代理
人施加的刑罚过轻,根本不能发挥阻吓作用。鉴于业內欠缺规管组织,张议员对各项
建议的成效表示怀疑。禁毒专员回应时表示,当局已采取行政措施,对付利用货币兌
換商及汇款代理人进行清洗黑钱活动的问题。然而,因应向业內人士发出行政指引后
所得的经验,当局认为有必要修订有关法例。根据当局的建议,估计有关方面将可获
得足够资料,用以调查怀疑的清洗黑钱活动。政府当局对于所施加罚款的级别及监禁
期的长短持开放的态度。建议的罚则与其他和贩毒或买卖危险药物有关的罪行的罚则
相若。她补充,根据现行法例,倘货币兌換商及汇款代理人未就清洗黑钱活动作出报
告,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罚款及监禁。

10.周梁淑怡议员从参考文件第6段得知,汇款代理人处理的平均款额,约为每日每宗
交易83万元。她表示利用汇款代理人进行清洗黑钱活动的情况日趋猖獗,可能由于当
局未有对汇款代理人作出规管所致。她认为应对该行业施加更严格的规管。主席对周
梁淑怡议员表达的意见亦有同感,并认为建议中的刑罚过轻。

11. 警务处毒品调查科总警司表示,根据对汇款代理业进行的实务调查显示,汇款代理
人每月处理的交易数目由两宗至约100宗不等,所涉及的金额则由每月10万元至超过3
亿6,000万元不等。由此推算,汇款代理人每日处理的每宗交易所涉及的平均金额约为
83万元。

12.禁毒专员察悉议员的意见,并答应进一步研究和触犯法定规定有关的刑罚。

订定最低金额所采用的准则

13.杨孝华议员询问当局采用何种准则,为货币兌換商及汇款代理人订定20,000元的最
低金额。禁毒专员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是在参考海外国家有关法例及本地营运经验
后,建议将最低金额订为20,000元。另一主要考虑因素是避免对业內人士造成太多不
必要的干扰。杨孝华议员认为,为免对游客造成过多不便,政府当局应顾及游客所进
行每宗交易的平均金额,将最低金额设定在合理的水平。主席指出,倘任何人蓄意利
用汇款代理人进行清洗黑钱活动,即使订定20,000元的最低金额,他们仍可进行此类
活动。禁毒专员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或会进一步对最低金额作出研究。

执行对汇款代理人进行规管的机制

14.周梁淑怡议员表示,鉴于目前并无用以规管汇款代理人的法例及发牌制度,她质疑
政府当局如何能确保汇款代理人遵守参考文件第9(e)段所订的通知规定。郑家富议员对
执行规管机制一事亦表关注。

15.禁毒专员回应时表示,特别组织并未订定具体的规定,以供因应各地情况对货币兌
換商及汇款代理人的运作进行规管。特别组织各成员皆自行订定不同方式的规管机制
。鉴于汇款代理人目前不受任何法例规管,规定汇款代理人把经营汇款业务一事通知
一名公职人员的建议,已是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在建议的法例中,当局会界定汇
款代理人的定义。汇款代理人如不把经营汇款业务一事通知由保安局局长委任的指定
公职人员,即属犯罪。由警方及海关人员联合组成的联合财富调查情报组,是本港接
收以披露形式举报的可疑交易报告的中央单位。建议的法例获得通过后,联合财富调
查情报组将负责备存法例所规定的纪录册。警务处毒品调查科总警司补充,警方可在
进行例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未经举报的怀疑清洗黑钱交易。

16.关于执法工作的成效,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禁毒)表示,有关的通知规定使政府当
局可备存一份综合及包含最新资料的货币兌換商及汇款代理人纪录册。新规定将会配
合当局现正积极考虑的若干相应行政安排一起实施。目前,警方向货币兌換商及汇款
代理人发出的行政指引,只在有限程度上被认为有效。在发出该等行政指引前,此类
机构中只有约25%备存客戶及交易资料。虽然有备存此类纪录的机构的比例已上升至
80%,但各机构所备存的资料种类及数量相差甚远。她补充,当局会透过发出随附的
行政指引、由执法机关进行的探访,以及为业內人士提供的教育,加强日后的执法工
作。

17.周梁淑怡议员认为参考文件第9(e)段并未清楚述明未有遵守有关规定是否属于犯罪
,以及会被判处何种刑罚。她要求政府当局检讨对汇款代理人作出的拟议规管是否足
够。何俊仁议员赞同周梁淑怡议员的意见。

实施特别组织的建议

18.郑家富议员注意到,特别组织就规管货币兌換商及汇款代理人而提出的第11及12号
建议,与政府当局的立法建议出现分歧,他询问当局未有严格遵从特别组织所作建议
的原因何在。关于实施特别组织第12号建议一事,禁毒专员表示,为与本港金融机构
的做法一致,货币兌換商及汇款代理人必须把客戶及交易纪录备存一段时期。当局已
就有关建议征询业內人士的意见,他们对此并无提出反对。

汇款代理人的业务运作

19.何俊仁议员就汇款代理人的业务运作情况提出查询,警务处毒品调查科总警司回应
时表示,汇款代理人通常会要求客戶购买一张抬头人为该代理人的银行汇票。因此,
即使银行严格遵从香港银行公会发出的指引行事,当局仍不能获得有关该宗交易受益
人身份的更多资料。这是对可疑交易进行调查时所欠缺的一环。尽管如此,政府当局
可透过此等交易得知有不同汇款代理商从事汇款业务。

20.禁毒专员补充,本港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及保险公司等,均有严格遵守其所
属行业的金融规管当局所发出的行政指引。特别组织在1998年详细审查本港对付清洗
黑钱活动的措施后,对该等行政指引表示满意。特别组织只认为,欠缺用以规管货币
兌換商及汇款代理人的具体反清洗黑钱措施,将不足以协助执法机关进行执法行动。
因此,当局便拟订各项反清洗黑钱的建议。然而,这并不一定表示货币兌換商及汇款
代理人参与清洗黑钱活动的情况已非常严重。

汇款代理人的定义

21.何俊仁议员询问,偶尔进行汇款交易的人士,是否亦属有关立法建议中所指的汇款
代理人;若然,他认为除非设立发牌制度,否则当局不可能知道其存在。主席进一步
询问,根据当局的立法建议,并非在进行业务的过程中作出的汇款交易,是否亦须受
到规管。禁毒专员表示,当局目前的建议是,所有从事汇款代理业务的人士,不论其
作出此类交易的次数若干,均被视为有关法例所指的汇款代理人。她补充,政府当局
现时并无计划为汇款代理人订立发牌制度。有关的立法建议的目的,是向不属银行但
有进行货币兌換或汇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施加若干法定规定。新规定提供追查及审计有
关业务或交易的渠道,因而被认为是简单、易于执行,而又足以打击清洗黑钱活动的
措施。

22.周梁淑怡议员认为,鉴于汇款代理业所处理的金钱涉及庞大数额,当局须在法例內
就汇款代理人订定清晰的定义。

23. 何俊仁议员对于香港与內地居民的业务交易日趋频繁,因而造成的某些最新货币兌
換趋势表示关注。以下是一种相当常见的现象:欲以港币兌換人民币的香港居民,会
先在本港把港币支付予某人,然后在內地收取兌換所得的人民币,反之亦然。整个过
程完全不经货币兌換商或汇款代理人处理,顾客身份及交易详情亦因而无从确定。保
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禁毒)表示,鉴于当局发现货币兌換商及汇款代理人曾经参与清洗
黑钱的活动,或被利用作为清洗黑钱的渠道,当局遂制订有关建议。此等建议的主要
目的是规定货币兌換商及汇款代理人采取反清洗黑钱的措施,而并非旨在规管其运作
。当局目前的构思,是向所有进行货币兌換或汇款代理业务的人士施加有关的法定规
定,但当局可因应议员提出的意见改善有关的建议。

为汇款代理人订立发牌制度

24.张文光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如不同时为汇款代理人订立发牌制度,便无法执行有关
的建议。犯罪份子极有可能不会把经营有关业务一事通知有关当局。他认为执法机关
将难以确知其是否存在。他表示,政府当局应在法例內清楚订明在何种情况下,例如
在达到哪一交易金额及次数后,汇款代理人即须向有关当局进行登记。保安局首席助
理局长(禁毒)重申,根据建议的法例,任何人从事货币兌換或汇款代理业务而不将此
事通知有关当局,即属犯罪。考虑到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政府当局会检讨建议中的
罚则。

25.张文光议员强调,能否有效执行新订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视乎当局有否订定相应的
发牌制度。他询问为货币兌換或汇款代理业订立发牌制度的困难何在。

26.主席表示议员对于缺乏发牌制度,以便有效实施新订法定规定一事深表关注。他要
求政府当局进一步考虑议员提出的意见。主席亦促请政府当局注意,由于香港与內地
日趋频繁的业务交易,因而出现未经报告的货币兌換交易。他请当局研究此类交易是
否属于立法建议所指,须向有关当局报告其交易的货币兌換商或汇款代理人的业务。
政府当局在拟订有关建议时,亦可考虑征询內地企业的意见。

27.禁毒专员回应时答应提供更多有关不订立发牌制度的背景资料。她指出,政府当局
在拟订有关建议时已参考海外国家的经验。举例而言,英国的货币兌換商及汇款代理
人无需为经营业务而领取牌照,他们亦是藉著备存类似的纪录册而受到法例规管。禁
毒专员表示,如实施发牌制度,便须动用额外人手采取执法行动。当局必须同时考虑
其他因素,例如有关制度应包括哪些类别的活动、汇款代理人或货币兌換商在何时及
何种情况下须申领牌照等等。

IV. 更換水警轮的计划
(立法会CB(2)1374/98-99(03)号文件)

政府当局作出汇报

28.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向议员汇报更換水警巡逻警轮的整体计划。是项计划的目的
是最终更換现有的35艘巡逻警轮,因为每艘巡逻警轮的预计服役年期约为18至22年,
在此年期过后继续对其进行保养,是不符合经济效益的做法。

29.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表示,第一批需要更換的船只是6艘达汶一型巡逻警轮。6艘
新警轮的速度将较高,并配备先进的科技设施。政府当局会在本立法年度向财务委员
会申请批准拨款,以便购入该6艘新警轮。当局估计此项计划的非经常费用约为2亿
9,484万元,但仍须视乎购买警轮的招标结果而定。

讨论过程

提高新警轮速度对进行入境管制工作的影响

30.张文光议员询问,新警轮的速度更高,能否协助水警执行其反偷渡职务。就此方面
,他希望得知该等警轮的速度(25海里)是否及得上用作偷运非法入境者的船只的速度。

31.警务处水警总区指挥官回应时表示,巡逻警轮所配备而速度为35至40海里的小型船
只,可用作进行高速追捕行动。为进行高速追捕行动,水警亦配备最高速度可达50 海
里的船只,并会购入最高速度达到60海里的船只。事实上,将巡逻警轮的速度提升至
任何较高水平,是非常昂贵之举。

32.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补充,当局已实施其他措施以对付偷渡活动,例如与內地当
局保持紧密联系,藉以加强边境巡逻及地段巡逻工作。除用于执行反偷渡工作外,新
警轮亦将用于执行其他水警职务,例如海上安全、海洋护理及执行海事法例的工作。

新警轮的价格

33.主席询问,当局预计的新警轮单位价格是否物有所值,批出大宗采购合约会否吸引
投标者以更具竞爭力的价格参与竞投。警务处水警总区指挥官回应时表示,巡逻警轮
的买价将视乎招标结果而定,而全球各地有兴趣的人士均可参与竞投。倘招标工作同
时包括将于稍后阶段更換的第 2批巡逻警轮,投标者或会以较具竞爭力的价格参与竞
投。然而,科技上的进步或可使投标者以较低价格出售配备更先进科技设施的巡逻警
轮。而且,分阶段更換警轮可使水警与科技发展同步并进、在充分评估新警轮的性能
及效用后才发出新订单,以及检讨目前及将来的运作需要。

计算新警轮所需费用时采用的通胀率

34. 李卓人议员询问 --

  1. 计算新警轮所需费用(参考文件附件二)时采用的每年8%的通胀率,是
    否已经过时;及

  2. 政府当局在计算上述费用时,有否参考以往购买类似船只所需的费用。
35.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作出以下回应:
  1. 由于巡逻警轮在海外建造,政府当局必须把海外国家的通胀率计算在內;及

  2. 一如参考文件第11段所述,政府当局曾参考财务委员会于1996年12月批准
    的拨款建议。该项建议是由香港海关购买两艘巡逻艇,其单位价格与水警
    欲购置的新警轮的价格相若。
他强调,参考文件所载的采购费用仅属预算,实际所需费用仍须视乎公开招标结果而
定。

36.主席表示,预算中的费用是购买警轮所需费用的上限。他表示,由于从保安角度而
言,更換巡逻警轮是必要安排,故此事务委员会支持有关建议。

V. 入境处训练学校及扫管笏入境事务中心
(立法会CB(2)1374/98-99(04)号文件)

政府当局作出汇报

37.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D表示,参考文件旨在介绍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拟在屯门
青山道前军事用地一部分的扫管笏军营,兴建一所入境处永久训练事校及一间设有羁
留设施的入境处处理中心的建议。

38.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D就当局有必要进行建议的建筑工程计划一事作出以下解释 --

训练学校

  1. 入境处目前以临时性质使用英军留下的扫管笏军营进行入职及在职训练。
    该等训练设施不但已属过时,而且不敷应用。入境处亦需与其他使用者共
    用步操场、体育馆及其他设施。此等提供设施的安排对资源调配构成困难
    ,并影响教官及学员的士气,削弱他们对部门的归属感。

入境处处理中心

  1. 目前,入境处并未设有用作羁留等候遣返的触犯入境条例者的专用设施。
    该等违犯者被羁留在域多利监狱內的入境处域多利中心。域多利监狱除了
    用作羁留因触犯入境条例而被羁留的人外,还用作羁留已被裁定触犯其他
    刑事罪行的犯人。惩教署计划收回入境处域多利中心,藉以纾解惩教机构
    过分挤逼的问题。鉴于入境处域多利中心的收容额有限,入境处须作出安
    排,让超额的被羁留者在担保后获得释放。在这些获得释放的被羁留者中
    ,有部分曾经潜逃,入境处因而须加派人手追查潜逃者的下落。为了改善
    此种情况及纾缓对入境处资源造成的压力,入境处有必要另行兴建一所独
    立的入境处处理中心。该所可羁留400名触犯入境条例的被羁留者的处理中
    心,将被用作取代现时的入境处域多利中心,以及提供足够的设施,应付
    现时在执行工作上的需要。在同一幅用地上兴建训练学校及处理中心的建
    议,既可使入境处更能灵活调配人员,亦方便入境处调动人员前往处理中
    心应付紧急事故。
招聘中心
  1. 为了提高运作效率及发挥土地的最佳效用,当局亦建议将入境处招聘组迁
    往新校址。招聘组在行政管理上隶属入境处训练学校。
39.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D指出,政府当局已就有关建议征询屯门临时区议会的意见,
该会原则上支持是项建议。工程的建设成本有待稍后阶段的进一步精确计算才可确定
。政府当局打算分别于1999年4月及5月,向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建议及向财务委员会
申请拨款,以便把部分工程提升为甲级工程,从而进行合约前的顾问设计工作。入境
处处理中心预计可于2003年年初建成,入境处训练学校则可望于2004年年初落成。

讨论过程

应急费用

40. 关于是项工程计划的财政影响,张文光议员对于合约及工程应急费用高昂,其数
额达到工程建设费用 15%以上一事感到关注。建筑署副署长认为,工程及合约应急费
用分别用作应付使用者须支付及工程合约中出现的未可预见的开支。应急费用占工程
建设费用15%以上的确偏高。当局向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此项目的拨款申请时,工程
应急费用的数额或可减少,因为届时或许已可落实使用者的规定。

41.张文光议员表示,根据他审核工务计划的经验,应急费用总是偏高。鉴于工程建设
费用中已包括顾问费,他询问何以不能准确估计委聘顾问的费用。建筑署副署长解释
,当局目前提出的拨款申请旨在取得支付部分顾问费用的拨款,以便进行截至招标阶
段为止的顾问设计服务。当局将于拨款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委聘顾问进行有关工作。
工程计划进入招标阶段时,当局将可更准确计算工程的建设费用。参考文件第17段所
列费用,只是根据工程计划所涉及的楼面面积,并在不包括任何设计工作的假设之下
计算所得的粗略预算而已。

员工开支

42.张文光议员指出,根据参考文件第18段所载,训练学校、入境处处理中心及招聘办
事处每年需要约4,300万元的额外员工开支(从78,990,942元扣除从被取代的建筑物/资
产节省所得的35,469,521元)。他询问出现此项额外开支的原因何在,并表示工程计划
所涉及的唯一一项员工方面的转变,是在入境处处理中心增设100个职位,使处理中心
的员工数目较入境处域多利中心为多。

43.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D解释,节省所得的员工开支,是指入境处管理现有训练中心
、处理中心及招聘办事处所需的员工开支。新建的入境处处理中心的收容额较现有处
理中心为高,可羁留更多触犯入境条例的被羁留者。为管理新的入境处处理中心,当
局必须增聘员工。至于训练学校的员工需求,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行政及策划)表示
,除现有的约30名员工外,当局还须增聘22名员工。鉴于在1997年开始恢复招聘入境
事务主任职级的人员后,对现有及新聘人员进行培训的需求不断增加,当局有必要为
训练学校增聘员工。关于入境处处理中心的员工需求,入境事务处助理处长 (联络及
支援)表示,估计须额外招聘的员工数目为199名。在拟订人员编制建议时,入境处曾
参考惩教署的人员编制,该署共调派182名人员,以便24小时驻守入境处域多利中心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D回应主席的查询时表示,当局会循正常渠道设立新增职位。
张文光议员质疑是否有必要为训练学校增聘数目相等于原有人员编制三分之二的员工
。他又询问在入境处域多利中心的工作转交新入境处处理中心负责后,是否仍需要保
留原来负责管理入境处域多利中心的182名惩教署人员。

44.关于从被取代的建筑物/资产节省所得的35,469,521元的员工开支,入境事务处助
理处长(联络及支援)表示,该笔员工开支包括训练学校现有32名职员、招聘组16 名职
员及70名在入境处域多利中心工作的入境处职员的开支。该70名入境处职员主要负责
处理与遣返、上诉及呈请有关的行政事宜,而并无参与管理触犯入境条例的被羁留者
的工作。因此,如入境处须同时负责执行管理职务,便需增加人手。在主席的要求下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D答应提供参考文件第18 段所列员工开支的分项数字,以及管
理入境处域多利中心的182名惩教署人员的员工开支详细资料。

45.张文光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对工程的建设费用及经常开支感到关注。张议员怀疑当
局能否在1999年4月向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拨款建议时,及时作出更准确的开支预算。
周梁淑怡议员指出,参考文件载列的工程费用开支预算是按照1997年12月价格计算的
,因此,如按目前的价格计算,工程费用可能会有所不同。她认为应告知工务小组委
员会有关的开支预算未经事务委员会审议。张文光议员表示,他会从政策及衡工量值
的角度研究该项工程计划。因此,当局有必要提供大致上准确的开支预算。

46.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D强调,由于在拨款申请获得批准前,当局并未委聘顾问公司
提供工程设计服务,故未能提供准确的开支预算。建筑署副署长补充,当局会在提交
工务小组委员会的拨款申请文件中,提供更多有关工程费用的详细资料。在顾问完成
工程设计的工作后,当局将可提供更准确的开支预算,然而,工程的建设成本将约为
每平方米建筑楼面面积18,000元。

47.主席注意到入境处共有约5600名员工,因此他原则上支持为入境处兴建一所训练学
校,因为人员编制约为6 000人的惩教署亦获提供一所训练学校。政府当局应解答议员
对有关工程提出的各项关注事项,例如训练学校的规模是否适中。周梁淑怡议员原则
上亦支持为入境处兴建一所训练学校。然而,她认为工程的建设费用及经常开支偏高
。她要求当局提供有关该等费用的更详细资料,以及支持批拨有关费用的理据。

48.主席总结有关此事的讨论时建议,政府当局向工务小组委员会提交拨款申请文件时
,必须解答事务委员会就工程计划是否物有所值及符合经济效益而提出的一般关注事
项。申请文件內尤其须加入下述资料 --

  1. 政府当局就议员在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所提关注事项作出的回应;

  2. 分别就工程开支预算和入境处训练学校及入境处处理中心的员工开
    支提供有关的分项数字。在此方面,当局须提出理据,支持为新训
    练学校增设199个额外职位的建议;及

  3. 在入境处域多利中心交还惩教署后,惩教机构过分挤逼的情况将获
    得何种程度(以百分率显示)的纾缓。
49. 会议于下午4时4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