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37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SE/1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1月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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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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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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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俊仁议员
李卓人议员
张文光议员
程介南议员
杨孝华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陈婉娴议员
缺席委员 :呂明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警务处处长
- 许淇安先生
- 警务处刑事侦缉及保安处处长
- 刘玉权先生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2
- 张琼瑶女士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特别职务)
- 麦国华先生
- 巿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
- 蒲沛亮先生
- 巿政总署高级参事(公共卫生)
- 伍景燊先生
- 区域巿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政策)
- 黎国栋先生
- 区域巿政总署参事(牌照)
- 李婉女士
- 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总主任
- 袁汉权先生
- 消防处消防总长(防火总区)
- 刘树林先生
- 屋宇署助理署长(专业事务)
- 刘耀华先生
- 屋宇署高级屋宇测量师/牌照
- 张治权先生
- 警务处警司(牌照)
- 范锡明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2
- 张琼瑶女士
- 消防处救护总长
- 麦桂培先生
应邀出席者 :
- 卡拉OK条例关注组
- 关廉豪先生
DRYSDALE教授
陈旭明先生
伍德良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2)1
- 马淑霞小姐
I. 通过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967/98-99及CB(2)969/98-99号文件)
1998年11月3日及11月5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965/98-99(01)号文件)
2. 议员同意在1999年2月4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 提高警队的服务质素;
- 抽取体內样本及非体內样本;及
- 药物治疗及康复中心的拟议登记计划。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改于1999年2月11日举行。)
3.主席提述在会议席上提交的一封政府当局邀请信时表示,当局邀请议员参观警察训
练学校,以便了解警队兴建战术训练大楼一事。议员同意前往参观。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订于1999年1月26日上午参观政府化验所及警察训练学校。)
III. 1998年的罪案情况
4.警务处处长应主席所请,向议员讲述1998年的罪案情况,并将之与1997年的情况作
一比较。他向议员阐述1998年本港罪案情况的统计资料,该等资料于会议席上提交。
他指出,1998年的整体罪案率及罪案数字虽较1997年上升,但与过去10年的同类数字
相比,已有所改善。在过去24年,1997年的整体罪案率为历年最低。香港在1998年的
罪案率远较其他许多城巿为低。
(会后补注:有关的罪案统计数字已随立法会CB(2)1015/98-99(01)号文件送交缺席
会议的议员参阅。)
因经济不景气而导致的罪案
5.警务处处长表示,罪案率普遍上升虽与近期经济不景气并无直接关系,但某些罪案
如打荷包、抢掠及与代收债款有关的刑事恐吓有所增加,相信是目前经济欠佳所致。
6.张文光议员询问警方已制订何种措施,用以对付未来数年因为经济不景气而可能
日趋恶化的罪案情况。警务处处长回应时表示,警队会额外调派前线警务人员执行
巡逻工作,以及加强收集情报的工作,以便更有效地调配资源。此外,警队已获发
一套指引,指示警务人员如何处理及调查与代收债款有关的刑事恐吓。
7.李卓人议员关注有市民指代收债款公司作出刑事恐吓及造成滋扰,以及警方采取
何种措施以对付此问题。警务处处长表示,某些银行及财务公司确有聘用代收债款
公司向债务人追讨欠债。香港银行公会已向其成员发出有关代收债款的指引。如有
证据证明代收债款公司在代收债款的过程中确有使用非法手段,警方会知会有关的
银行或财务公司,以便其解除与有关代收债款公司的合约。据警方了解,大部分涉
及刑事恐吓及使用暴力的个案,与追收赌债、非法放债人的贷款等有关。警方对有
关问题相当重视。
8.李卓人议员问及警方采用最新的指引来处理与代收债款有关的刑事恐吓的情况,
警务处处长回应时表示,根据有关的指引,警方接获每宗此类举报后,均会交由有
关的分区调查组负责跟进。
非法入境者
9.警务处处长表示,1998年拘捕的內地非法入境者人数虽有所减少,但因犯罪而被
拘捕的非法入境者人数则增加29%。大部分被捕者均涉及与爆窃及抢劫有关的罪行,
或违反逗留条件。
10.程介南议员询问,警方是否备有非法入境者所犯罪行的统计数字。警务处处长
表示,非法入境者犯案的问题未至于令人忧虑。
11.警务处处长回应主席时表示,双程证持有人除参与卖淫活动者外,在留港期间
犯罪的情况不算特别严重。
严重毒品罪行
12.警务处处长表示,1998年搜获的毒品数量,除*冰*(甲基苯异丙胺)及可卡因外,
较1997年减少了23.5%。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毒贩不再以香港作为藏毒中心。在
香港搜获的毒品数量虽有所减少,但警方透过与內地及海外国家的执法机关联手进
行调查,在世界其他多个地方均搜获大量毒品。
13.何俊仁议员注意到警方在1998年搜获属*其他*类别的毒品较1997年增加了271.3%
,他就此询问数字激增的原因为何,以及有此现象是否当局对毒品祸害宣传不足所
致。警务处处长表示,*冰*、可卡因、软性毒品等均属此类别毒品。由于在1998年
多次突击搜查中搜获大量*冰*及可卡因,以致有关的数字激增。他同意*冰*的搜获
数量愈来愈多,此趋势令人关注。至于宣传工作方面,警务处处长表示,警方会与
禁毒处㩦手合作,加强禁毒宣传工作。
14.何俊仁议员关注青少年滥用药物的问题。警务处处长表示,据所收到的报告数字
,滥用药物的青少年人数有下降趋势。
商业罪案
15.警务处处长表示,虽然警方并无就商业诈骗案件另备统计数字,但商业罪案调查
科在1998年进行调查的次数显示有关罪案有增加趋势。然而,大部分罪行是在经济
衰退前所犯,而在案件涉及的各方遇上财政困难时才被揭发。故此,该等罪案与经
济不景气并无直接的关系。
16.李卓人议员询问,警方是否订有计划,以对付有关经营*伦敦金*业务的公司,以
及所谓的模特儿公司欺骗求职者的投诉。警务处处长回应时表示,由于投诉人曾与
有关公司订立条款对其相当不利的合约,放弃了本身的权利,故此根据现行法例,
难以就有关买卖*伦敦金*的诈骗案提出检控。尽管如此,警方仍在研究各种方法,
务求堵塞有关漏洞。至于所谓的模特儿公司欺骗求职者的个案,警务处处长表示,
警方现正提出数项检控。他向议员保证,警方十分重视该类个案。
银行劫案
17.警务处处长回应张文光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大部分银行劫案的犯案者属独行贼匪
。以百分率计算,1998年的银行劫案数字虽较1997年大增,但以实际数字而言,只
增加了10宗而已。
18.杨孝华议员询问,银行柜台的设计是否令银行劫案更常发生。警务处处长表示,
银行劫案发生与否,与银行采用的设计无关。警方一直与银行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
,所以并未过分忧虑银行劫案会有上升趋势。
搜获枪支
19.主席询问搜获枪支的类别为何及打算作何种用途,警务处处长回应时表示,搜
获的枪支大部分为气枪。他指出,1998年搜获的枪支数目增加,是由于在张子强
及其党羽一案中搜获大量枪支所致。
打荷包
20.杨孝华议员询问,观光地点是否经常有打荷包的情况,以及受害者属游客的案
件数字为何。警务处处长回应时表示,涉及游客的打荷包案件只占少数。打荷包
通常在人多挤迫的地方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
21.周梁淑怡议员追问有关涉及游客的打荷包案件的分项数字,警务处处长回应时
表示,警方并无就涉及游客的打荷包案件另外备存纪录。根据警方所得的资料,
有些游客在香港反而是扒手。
22.周梁淑怡议员询问,警方有否采用简捷的程序来处理涉及游客的打荷包举报。
警务处处长表示,考虑到游客在港逗留时间短暂,警方会设法尽快把涉及游客的
案件呈交法院审理。
电脑罪行
23.程介南议员关注不法之徒使用电脑来犯案的情况。警务处处长表示,该类罪行
大致分为两类,分别是利用资讯科技进行信用卡诈骗,以及未经授权取阅储存于
电脑內的资料。使用假信用卡的统计数字显示,大部分与电脑有关的罪行属于第
一类。
澳门的罪案情况
24.主席表示,外间謠传澳门现时治安不靖,是本港黑社会分子所造成,因为他们
在1997年香港回归前被警方强迫离港。倘此事属实,难免令人忧虑该等黑社会分
子或会在回归后返回香港。警务处处长表示,警方绝不会容忍黑社会活动。不论
是回归前或回归后,警方都有责任打击黑社会活动。导致澳门目前罪案情况的成
因,性质相当特殊。尽管如此,警方了解公众关注到澳门的情况可能对香港造成
不利影响。警方一直与澳门警方保持密切联系及交換情报。警务处处长表示,沒
有迹象显示澳门的暴力之风会向本港蔓延。
25.张文光议员表示,澳门多宗罪行被指是內地匪帮所犯。他关注到该等匪帮亦可
能"受聘"来港犯案。警务处处长表示,1998年发生的罪案虽有涉及內地人,但人
数微不足道。"聘用"內地匪帮犯案的趋势并不明显。警方透过与內地执法机关建
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情况续见改善,而在1997年更录得历年最低的罪案数字。警
务处处长补充,“聘用"匪帮犯案的问题在任何地方都会发生。要成功对付此问题
,很大程度取决于有关的执法机关在收到情报后能否迅速采取行动。他对警方打
击罪案的能力充满信心。
袭击当值公职人员
26.何俊仁议员询问警方是否备有公职人员在当值时被袭击的人数统计数字,以及
警方有否制订任何预防措施。警务处处长回应时表示,警方并无备存此等统计数
字。警方会按需要向公职人员提供协助或保护。
IV. 卡拉OK场所的发牌建议
(立法会CB(2)965/98-99(02)及CB(2)965/98-99(03)号文件)
政府当局作出简介
27.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政府当局已于1997年11月举行的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上,
征询议员对卡拉OK场所发牌建议的意见。当局在1998年2月至5月期间进行了为期3
个月的公众咨询。在接获的意见书中,卡拉OK业界及公众人士普遍支持政府当局改
善卡拉OK场所安全的目标。当局亦注意到,业界关注遵守楼宇或结构安全规定对他
们所造成的财政影响。当局在进行公众咨询后,已与卡拉OK业界商谈修改各项改善
规定的细则,藉以解决他们关注的问题。现时仍有4项楼宇安全规定有待解决,分别
为卡拉OK场所的走廊阔度、单向逃生通道(即死角位)、可容纳人数及具有一小时耐
火时效的结构。当局已就业界提出的该4项关注事项作出书面回应,有关文件在会议
席上提交。她表示,虽然业界关注的问题需要解决,但不应影响改善卡拉OK场所安
全的目标。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就业界有意见的4项楼宇安全规定作出回应的文件(立法会
CB(2)1015/98-99(02)号文件),已送交缺席会议的议员参阅。)
卡拉OK条例关注组申述意见
28.关廉豪先生表示,卡拉OK业界同意卡拉OK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予改善。业界
已主动要求政府当局举办防火训练的课程、向业界员工发出消防安全指引等。他表
示,当局并无把管制卡拉OK场所的家具及设备所用材料及布料的建议纳入发牌建议
內,亦缺乏经实验证明的数据以支持其建议。关于走廊阔度的问题,关先生表示,
鉴于卡拉OK场所在申领食肆牌照时已符合所有发牌规定,他认为加阔走廊的建议并
无必要。他进一步表示,业界不同意建议的法例,因为发牌当局获赋予酌情决定权
,可能会导致出现行贿的情况。
(会后补注:卡拉OK条例关注组就政府当局参考文件作出回应的文件(立法会
CB(2)1015/98-99(03)号文件)于会议席上提交,其后并送交缺席会议的议员参
阅。)
29. Drysdale教授表示,增加卡拉OK场所內的结构耐火时效的建议,对顾客的生命
安全并无实质帮助。相反,在处所內安装自动喷洒系统、向员工提供充分防火训练
使他们可指示顾客逃生的途径,以及设计良好的逃生路线,却可大大减低顾客生命
受到危害的风险。他指出,管制卡拉OK场所的家具及设备所用材料及布料,对减低
火势蔓延的速度相当重要。然而,此点在当局的咨询文件內并无提及。倘墙壁夹层
、家具及地板所用材料属燃烧性低的物料,一旦发生火警,火势便不会迅速蔓延,
顾客因而会有较多时间逃生。故此,他认为如能审慎管制卡拉OK场所的墙壁夹层、
家具及设备所用材料,便可放宽对走廊阔度所订的规定。
(会后补注:Drysdale教授的发言稿(立法会CB(2)1015/98-99(04)号文件)已于会议席
上提交,其后并送交缺席会议的议员参阅。另外,秘书处又发出立法会CB(2)1025
/98-99号文件告知议员,Drysdale教授亦准备了一盒內容讲述含标准等级聚氨酯发
泡胶的家具可令火势迅速蔓延的录影带,可借予议员观看。)
政府当局的回应
30. 保安局副局长2作出下述回应
- 若干卡拉OK场所虽在领有食肆牌照或酒牌的处所內经营业务,但该等
牌照內载述的消防安全标准是多年前所订,或已不符合现行的消防安
全标准。鉴于卡拉OK场所內设有多间面积细小的房间,加上容纳的顾
客人数众多而且稠密,当局认为必须对卡拉OK场所的消防安全加倍重
视。考虑到卡拉OK业界所关注的事项,当局已尽量以灵活的方式制订
有关的建议;及
- 从死因裁判官就近期数宗火灾惨剧所作的死因报告可知,耐火家具可
减低火势蔓延的速度。就此,工商局已承诺会研究海外国家的经验,
以便在《消费品安全条例》內就若干特定家具订定易燃标准。
31.保安局副局长2重申,为了在发生火警时让顾客有时间逃生,以及让消防员有时
间进行拯救及救火,规定耐火结构须具一小时的耐火时效,已是最低要求。屋宇署
助理署长(专业事务)补充,Drysdale教授的研究重点在于火势达至闪燃前一段时间的
情况,而政府当局则主要关注火势达至闪燃后那段时间的情况。为使消防员有足够
时间进行拯救行动,把火势控制在卡拉OK房间內实属重要。
讨论过程规管影响评估
32.周梁淑怡议员支持政府当局改善卡拉OK场所安全的目标,但对于当局制定会妨
碍卡拉OK业发展的法例则不表支持。鉴于工商服务业推广署在回应当局就卡拉OK
场所发牌管制建议进行的公众咨询时,在函件中建议当局进行规管影响评估,她
询问当局有否考虑采纳该署的建议。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时表示,她在1998年年底
与工商业推广署署长就卡拉OK场所的发牌事宜交換意见时曾讨论过此事。双方经
讨论后同意,发牌制度是改善卡拉OK消防安全的必要方法。此外,当局亦已透过
立法制订相类措施,规定商业大厦和处所改善其消防和楼宇安全标准。工商服务
业推广署署长接纳当局的立场,同意无需就卡拉OK场所的发牌制度进行规管影响
评估。
33.周梁淑怡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进一步提供资料,说明工商服务业推广署是基于何
种理据而认为不必进行规管影响评估。周梁淑怡议员亦询问,尽管不会进行规管
影响评估,当局有否评估发牌建议的成本效益。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参考文件的
附录载有发牌规定的纲要。政府当局原则上只会订明业界所须符合的标准,至于
如何安排进行工程以符合有关规定,则由卡拉OK经营者自行决定。
处理发牌的时间
34.周梁淑怡议员询问根据建议的发牌计划发出牌照估计需时多久,保安局副局长
2回应时表示,就性质简单的个案而言,倘申请人能符合各项必要规定,有关发牌
当局通常可在6个月內向首次申领牌照的人士发出牌照。在有关当局处理申请期间
,申请人会获发给临时牌照。倘申请人在该6个月期间內,基于一些其不能控制的
情况而未能符合所有发牌规定,有关当局或会考虑把其临时牌照的有效期延长6个
月。对于现有卡拉OK经营者,有关当局会发出有12个月豁免期的过渡性牌照或许
可证,使他们有时间进行所需的改善工程。倘申请人同样基于一些其不能控制的
情况而未能符合所有发牌规定,发牌当局或会考虑把该等牌照或许可的有效期延
长12个月。她强调,卡拉OK经营者会有足够时间进行所需的改善工程。
具一小时耐火时效的结构
35.关于发牌规定对卡拉OK业是否过于苛刻的问题,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政府当局
与业界已讨论过发牌建议所引致的改建工程成本,特别是为符合耐火结构须有一小
时耐火时效的规定所需的改建费用。当局已就此进行过多项相关的评估。屋宇署助
理署长(专业事务)补充,当局已连同业界委聘的建筑师就改建工程所需的成本进行
评估。然而,双方所得的结果各有不同。根据当局所得的结果,为符合屋宇署规定
而改建卡拉OK,以每个房间计算,所需费用介乎20,000至30,000元之间,但业界所
得结果则为每个房间所需费用约为80,000至90,000元。出现不同的结果是因为双方
采用了不同的方法所致,例如选用不同的物料及不同方法来进行改建工程。关廉豪
先生表示,改建工程的额外费用,例如更改现有屋宇设施及装备所涉的成本,必须
一并计算在內。
36.张文光议员表示,嘉利大厦火灾正好说明防烟门及耐火结构在发生火警时是如何
重要。他对卡拉OK条例关注组的论点有所质疑,他指出假如火警在卡拉OK场所外
发生,则关注组有何实据能够支持其提出的论点,即审慎管制卡拉OK场所內的家
具等所用材料及向雇员提供较佳的消防安全训练,可代替有关改善结构耐火时效
的规定。
37.朱幼麟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以何依据提出耐火结构最低限度须有一小时耐火时效的
建议。
38.张永森议员询问,一小时耐火时效是否亦适用于食肆。若然,他质疑当局制订此
项规定的理据为何,因为食肆经营者定已符合消防安全及楼宇安全规定,才能取得
食肆牌照。由此推论,领有食肆牌照的卡拉OK经营者已符合有关的发牌规定。鉴
于当局准许现有的卡拉OK经营者在进行改善工程时可继续营业,他认为当局须提
供更多资料,证明发牌建议确有必要。
临时巿政局的意见
39.张永森议员表示,临时巿政局公众卫生委员会在某次会议上讨论过建议中卡拉OK
发牌计划的适用范围。临时巿政局议员认为,现有的卡拉OK经营者应获豁免遵守建
议的卡拉OK发牌规定。至于发牌建议的细节,临时巿政局议员仍须再详加讨论。
可容纳的人数
40.李卓人议员关注到,如采用政府当局的方法来计算卡拉OK场所可容纳的人数,会
对卡拉OK业务造成的影响。陈旭明先生表示,问题的重点在于计算卡拉OK场所可容
纳的人数时,是否将身处走廊的人数亦计算在內,因为其中的偏差达20%。
卡拉OK条例关注组的进一步意见
41.陈旭明先生表示,就卡拉OK场所建议的安全规定与《消防安全(商业处所)条例》
所订的规定并非完全类似。举例而言,该条例并无订定有关走廊阔度及死角位的规
定。
42.Drysdale教授表示,他提出*以管制材料来控制火势*此建议,旨在让政府当局有
另一方案考虑。他指出,在建筑楼宇时,有关的专业人士应研究过楼宇的耐火结构。
他是另外建议一项加强耐火功效的措施,使人们可在火势蔓延前逃离火场。
政府当局的进一步意见
43.保安局副局长2回应议员就耐火结构须有一小时耐火时效所提出的问题时表示,
政府当局认同业界指管制卡拉OK场所內所用的材料,是另一项重要的安全措施。
然而,考虑到卡拉OK场所內分设多个面积细小及密封的房间此种设计,当局认为
,为了在发生火警时让顾客有时间逃生,并让消防员有时间进行拯救及救火,规
定耐火结构须有一小时的耐火时效已是最低要求。此项规定适用于各类型楼宇的
耐火结构,与国际标准一致。
44. 主席促请政府当局在草拟有关的法例时,把议员的意见纳入考虑之列。
V. 为使用赤𫚭角新机场的乘客提供救护服务
(立法会CB(2)965/98-99(04)号文件)
45.主席关注最近在新机场发生的一宗个案,事件中一名需要接受紧急治疗的飞机
乘客,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才获得提供治疗。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飞机上的乘客
如要求提供治疗,机员可于飞机降落前通知机场运作控制中心,以便飞机抵达指定
的停机位时,救护车可在场候命。此项服务是免费的。根据机场管理局发出的指引
,有关乘客如要求机场內的诊所提供治疗,他无须先向有关的医疗服务机构支付费
用,才可获得治疗。
46.张文光议员提述1998年8月11日发生的个案,事件中救护车在机场管理局领路车
辆带领下前往指定停机位,到救护人员抵达飞机上病人身旁,整个过程需时8分钟之
久,他对此表示关注。消防处救护总长回应时表示,救护车由接获召喚至抵达停机
坪闸口,只用了4分钟。救护车随后由机场管理局的领路车辆带领前往指定的停机位
。保安局副局长2表示,在正常情况下,由停机坪闸口至停机位所需的行车时间,不
会超过4分钟。上述个案只属孤立事件。为进一步加强机场尤其是禁区內的紧急救护
车服务,消防处现正与机场管理局探讨可否调派一部救护车在机场禁区內驻守,以
便直接迅速处理紧急召喚。
47.周梁淑怡议员询问调派一部救护车在机场禁区內驻守的计划的实施情况,消防处
救护总长回应时表示,消防处现正考虑在当局发出机场许可证、机场管理局提供有
关培训,以及对救护车稍作更改之前,于1999年2月进行为期6个月的试验计划。保
安局副局长2补充,当局会在该试验计划结束后,检讨其是否具有成本效益。
48. 会议于下午4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