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78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SE/1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6月1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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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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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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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副主席)
何俊仁议员
呂明华议员
张文光议员
程介南议员
郑家富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陈婉娴议员
缺席委员 :
涂谨申议员(主席)
朱幼麟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杨孝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1
- 黃鸿超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 陈钧仪先生
- 香港警务处副处长(管理)
- 曾荫培先生
- 香港警务处总警司(策划及发展)
- 汤明善先生
- 香港警务处
- 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工作表现检讨科)
杨英伟先生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保安局副局长1
- 黃鸿超先生
- 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E
- 陈钧仪先生
- 香港警务处行动处处长
- 李明逵先生
- 香港警务处总警司(支援)
- 林坚先生
- 香港辅助警察队
- 辅警总监
周湛樵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1
- 汤李燕屏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2)1
- 马淑霞小姐
由于事务委员会主席未能出席会议,是次会议由副主席周梁淑怡议员担任主席。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会CB(2)1889/98-99及CB(2)2221/98-99号文件)
2. 1999年3月31日会议及1999年4月20日特别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2220/98-99(02)号文件)
3. 议员同意在1999年7月8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讨论下述事项
- 警务人员负债问题;
- 在警署內提供录像面见室;及
- 跟进属保安局职权范围內的政府部门和政府资助及规管机构在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方面的工作进展。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改期于1999年7月21日下午4时30分举行。)
III. 提交立法会的保安事务委员会报告的拟本
(立法会CB(2)2220/98-99(03)号文件)
4. 议员通过将于1999年6月30日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的事务委员会报告的拟本。
IV. 改善警署及行动设施
(立法会CB(2)2220/98-99(04)及CB(2)2220/98-99(05)号文件)
政府当局作出汇报
5. 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向议员汇报警队管理当局采取的以服务质素为本的方针。他表示,警队于1997年10月进行顾问支援计划,研究如何进一步改善为巿民提供的服务的质素。结果,北角警署被选为测试地点,用以就多项改善顾客服务的措施进行测试。当局鼓励警队內所有职级人员就改善措施表达意见,并已接获若干有建设性的回应及建议。当局已据此制订一项改变实际环境及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程序的改善服务计划,其主要特点包括
- 在报案室设立接待区;
- 在指定的公众询问处提供有关警务程序的资料及各种单张和申请表;
- 更改报案室及其他经常有巿民到访的地方的实际布局;
- 安装闭路电视系统,监察报案室的运作情况;
- 为警务人员提供进一步的顾客服务训练,藉以改善其态度及反应,从而满足不同"服务对象"的要求;及
- 简化报案程序,例如让市民利用图文传真的方式报案。
北角警署的试验计划已扩展至秀茂坪警署及沙田警署。警队现建议于未来3年內,把改善服务计划推展至其他警署/行动设施。
6. 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工作表现检讨科)阐述警队的服务质素及顾客服务发展。在1992年检讨警队的高层管理架构后,警队决心建立以服务质素为本的文化。警队的服务质素策略是以服务对象为中心、讲求物有所值、建立共同目标及价值观,以及进行充分的咨询和参与。为提高员工对服务质素的认知,警队已制订包括7项共同目标及8项价值观的警队抱负及声明。警队花了一年时间发展其服务质素策略,并曾进行多次服务对象调查,藉以了解"服务对象"的需要。设立改善工作小组及改善內部通讯,亦为在警队內实施服务质素计划提供有力的支持。为了就警队的使命声明征询警队全体成员的意见,当局举行了超过1 400次研讨会。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工作表现检讨科)指出,在警队推行服务质素计划后,当局发现无论巿民大众及警务人员均显然可从中获益。至于长远的改善计划,则须更深入发掘各种改善顾客服务的机会。警队的目标是使工作程序更畅顺及手续更简化、改善工作技巧及提升服务文化、重新界定各种工作的职责,以及更多利用现代科技。
7. 警务处总警司(策划及发展)表示,警署改善工程的目的是为巿民及警署人员提供更亲切开放及方便使用者的环境。工程范围包括改建报案室及警署內经常有巿民到访的附属地方、改善更衣室和资源中心设施及警署的保安。他接著对警署现有设施及建议中的改善工程作一比较,并特别阐述从试验计划取得的经验。
讨论过程
警队价值观及警务人员态度上的转变
8. 程介南议员询问,为征询警队全体成员对使命声明的意见而举行的研讨会的具体详情为何。警务处副处长(管理)表示,就使命声明咨询警队全体成员及推行"实践价值观"运动的目的,是向警队成员灌输警队的价值观。他指出,当局是透过重点工作小组及改善工作小组,收集警务人员及巿民对警署改善措施的回应及建议。
9. 程介南议员询问警队成员在适应警队文化转变方面的能力及接纳程度如何,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回应时表示,警队管理当局认为警队成员除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程序外,他们面对巿民大众时的态度亦同样重要。当局已制订措施,向警队成员灌输正确的态度。
10. 关于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下称"警监会")一名委员在1999年4月警监会报告发表后所表达的意见,张文光议员察悉警监会接获有关警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疏忽职守及态度无礼的投诉持续增加,并对此感到关注。和1998年同期比较,1999年3月所接获的此类投诉的数目增加了50%。他认为改善警署环境并非促使警队成员改变服务态度的主要因素。
11. 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回应时表示,警监会的评语并不正确。他表示改变警队文化的其中一个目标,是减少巿民对警队的投诉。对警队的投诉的整体数字每年均有减少,特别是有关被警务人员殴打及警务人员捏造证据的投诉,在过去两年都有所减少。当局曾就北角警署试验计划进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调查,受访者均认为试验计划有效。警务处副处长(管理)进一步表示,当局在过去两年来曾举行多次研讨会及工作坊,冀能藉此改变警队的文化。近来,北角、沙田及秀茂坪警署的工作程序已因为警队成员参与试验计划而得以简化。
12. 关于在报案室报案的等候时间及处理时间,警务处副处长(管理)表示,警队在北角警署试验计划中已采取具体的改善措施。例如,就轻微罪行而言,巿民可利用订明表格报案,以提供所需资料。
13. 服务质素监察部总警司(工作表现检讨科)补充,关于北角警署警务人员态度欠佳的投诉个案的总数,分别是1997年的6宗及1998年的1宗,而1998年的举报个案总数较1997年接获的为多。至于1999年,则至今并未接获此类投诉。当局在推行北角警署试验计划之前及之后3个月曾进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调查,以期收集巿民对北角警署警务人员提供的报案室服务的意见。结果发现在推行试验计划前,有73%受访者对报案室服务感到满意,但是在1999年3月至6月期间,对报案室服务的满意程度则上升至80%以上。換言之,在推行试验计划后,对有关服务感到满意的人士增加了8%以上。
14. 张文光议员对警队管理当局在改善警队文化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虽表欣赏,但他促请警队管理当局跟进警监会提出的意见。他认为除了改善警署的实际环境之外,警队管理当局对于改善警务成员的服务态度亦应予以适当的重视。警务处副处长(管理)认同张议员的意见。他表示警队知道巿民对警务人员的服务质素提出的投诉,并已采取策略性的计划对付有关问题,例如为警务人员举办处理冲突的课程。
15. 呂明华议员认为改善计划的主要目标,是改善巿民对警队的整体印象。
报案室的设计及设施
16. 何俊仁议员认为在警署提供设有闭路电视系统的面见室是可取的安排,在录取疑犯口供的过程中尤以为然。警务处副处长(管理)表示,根据试验计划,轻微事故会在报案室开放区域处理。当局会在报案室安装闭路电视系统,以监察报案室的运作情况。为报案室进行的事务备存纪录,对保障巿民及警务人员均有用处。此外,当局亦作出一站式的安排,让负责进行刑事调查的人员驻守试验计划下的警署的另一房间。虽然该房间目前尚未安装闭路电视系统,但当局会在适当时候提供此项设施。对于严重罪行,警务人员会在保安严密的房间会见疑犯,当局现时正在进行在房间內安装闭路电视系统的工作。
17. 何俊仁议员认为装设闭路电视系统,将可减少指称警务人员在录取口供期间行为不当的投诉。郑家富议员认为除巿民外,疑犯亦为警署的使用者,因此,当局亦应顾及其利益。何议员及郑议员促请警方加快在警署所有报案室装设闭路电视系统及提供录像面见室的工作。何俊仁议员亦要求警方考虑在警署的临时拘留所装设闭路电视系统。警务处副处长(管理)表示,在警署提供录像面见室的工作现正进行。至于在临时拘留所装设闭路电视系统一事,他表示警队管理当局除了须顾及财政问题外,亦须充分考虑疑犯的私隐问题。尽管如此,警队会考虑何议员的建议。
成本预算
18. 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回应周梁淑怡议员时表示,虽然改善工程的建设成本是根据付款当日价格估计,但在工程项目费用总额中亦预留了10%应急费用,以应付价格上的变动。关于在成本预算中出现项目重复的问题,警务处总警司(策划及发展)表示,第12(a)(ii)段中有关保安系统的成本预算,是和安装保安系统有关的费用,至于第12(d)段的保安系统费用则和电机工程成本有关。作出此项安排的目的是将有关费用分为两个类别,以便对建筑成本与工程计划中其他各项工程的成本作一比较。同一理据亦适用于第12(b)及(d)段所载的屋宇装备工程费用。
19. 鉴于不同警署的规模各有不同,周梁淑怡议员询问用作翻新警署的每平方米平均费用为何。警务处总警司(策划及发展)回应时表示,警署內不会有巿民到访的地方如更衣室的装修费用,估计为每平方米500元。至于有巿民到访的地方如报案室,预算中的装修费用大概为每平方米3,500元。
20.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有巿民到访的地方的平均装修费用偏高。她询问有关费用与类似政府设施的装修费用是否相若。警务处总警司(策划及发展)回应时表示,工程计划中使用的物料,包括警署公众接待处及大堂的用料,均和政府的装备标准一致。
21. 为了对工程项目费用作出更佳管制,呂明华议员认为警方应委聘不同的设计师及承建商承办个别警署的改善工程,此实为商界的常见做法。警务处总警司(策划及发展)指出,只委聘一至两名承建商承办59间警署的改善工程有两个主要优点。首先,此举可确保对所有有关警署采取划一的标准,参与其事的承建商愈少,统筹工作的效果亦愈见良好。其次,因进行大批采购的缘故,物料成本将更为廉宜。警务处副处长(管理)补充,警队管理当局认为从公司形象的角度而言,警署的设计及所用物料不宜有太大差别。
22. 警务处副处长(管理)回应呂明华议员关于工程招标程序的查询时表示,招标程序将与中央投标委员会订定的程序一致。
23. 呂明华议员询问,以本港经济现时面对的通缩情况,何以成本预算中仍预留高达10%的费用作通胀准备金。警务处总警司(策划及发展)表示,有关的预算是根据库务署在拟备参考文件时提供的3.5%通胀指数订定的,在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期间将一律采用该比率。
实施时间表
24. 关于参考文件的附件B,程介南议员认为改善工程的进度过于缓慢。警务处副处长(管理)表示,当局是在顾及进行翻新工程所需的筹备时间,以及考虑到必须为警务人员举办训练课程以适应警署內的新设施后,才拟订实施改善计划的时间表。
25. 张文光议员表示,为警务人员举办训练课程的工作可独立进行,而不影响警署翻新工程的进度。
26. 周梁淑怡议员在结束有关讨论时表示,议员并不反对就警署及行动设施作出改善的建议。然而,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在提交工务小组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的拨款申请文件中,交代和下述各点有关的资料
- 改善工程的范围可否进一步扩展至包括改善警署內为疑犯提供的设施,例如拘留所;
- 提供性质相若的工程项目的成本数字,以资比较及参考;
- 缩短实施改善工程的时间;
- 就改善工程选用有限数目的承建商的原因;及
- 加入全面改善警队服务质素的计划,以释除议员的疑虑。
V. 对香港辅助警察队进行的检讨
(立法会CB(2)2220/98-99(06)号文件)
政府当局作出汇报
27. 警务处行动处处长向议员阐述成立香港辅助警察队(下称"辅警")的背景、对辅警进行检讨的结果,以及检讨工作所得建议的实施情况。他表示,鉴于1997及1998年的罪案率维持在极低水平,加上正规警队目前有足够人手执行前线警务工作,当局遂于1998年成立一个由正规警务人员及辅警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对辅警进行全面的检讨。检讨所得结果已于1999年3月中公布。在委员会提出的33项建议中,有13项被选出以便即时实施,其余建议则会在未来数年分阶段实施。有关详情如下
- 由1999年4月1日开始,辅警的角色获得重新界定。辅警人员主要是一支曾接受训练的后备队伍,在大型公众活动及节日中协助正规警队执行管理人群的行动。他们在內部保安方面的主要职能,亦只限于保护重要地点、执行指挥及控制中心的职务、护守警署及保护领事馆馆舍。辅警的冲锋队及特别职务队亦由1999年4月1日起解散;
- 辅警的特别职务配额已于1999年4月1日取消。当局将预留一笔款项,以便在遇有紧急事故时调配辅警人员执行行动职务;
- 为配合经修改后的辅警角色,当局将需时约3至5年,透过自然流失的方式把辅警编制由现时的5 721人减至4 500人。辅警人员的招募工作将继续进行,并由1999至2000年度开始维持在每年150人的水平;及
- 当局会为辅警人员提供共26天的训练。
28. 警务处行动处处长进一步表示,警队知道公众人士对于辅警的检讨工作对正规警务人员的影响感到关注。当局已在正规警队增设逾1 000个职位,以提供后备替假及训练人员。在1996至1999年间,当局已增设933个前线警务工作职位,并会在1999至2000年度增设179个同类职位。正规警务人员的数目现已达至编制员额。自1999年4月1日实施检讨工作的建议以来,每一分区的辅警人员数目仍维持在大概120至150人的水平。以一名辅警人员每日须接受4小时实习训练(巡逻职务)计算,每一分区每日约有8至10名辅警人员执行巡逻职务。
29. 辅警总监申明,他并非公务员队伍一份子,亦沒有收取政府支付的薪酬。他表示,他对辅助警察事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虽表支持,但却认为实施有关建议的步伐过于急促。辅助警察事务委员会的检讨结果及建议于1999年3月31日公布,有关建议随即于1999年4月1日付诸实行。鉴于1999年4月1日的随后数天皆为公众假期,加上辅警队伍的成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实在难以在如此短促的时间內把更改事项通知所有有关的辅警人员。部分辅警人员只能从传媒报道得悉有关建议。不少辅警人员对检讨结果表示不满,并认为他们辅助正规警队的作用现已变得微不足道。
辅警改革关注小组提出的意见
(立法会CB(2)2275/98-99(01)号文件)
30. 辅警改革关注小组(下称"关注小组")所提意见的重点综述如下
- 从经修改的辅警角色及辅警编制的拟议修改看来,辅警的贡献已被漠视;
- 关注小组质疑下述安排的理据何在:规定辅警人员在执行巡逻职务时必须由正规警务人员陪同,以及对督察或以上职级的辅警人员的编制作出不合比例的削减;
- 任用辅警人员被视为合乎经济原则的安排,因为他们的薪酬较正规警务人员低,即使两者所执行的职务相当接近。重新界定辅警的角色是浪费资源如训练资源之举,因而有违资源增值计划的精神;
- 由于辅警人员无需继续执行行动职务,他们将会缺乏在紧急情况下执行行动职务的实际经验;及
- 辅助警察事务委员会在进行检讨时与辅警人员缺乏沟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既不合理,实行有关建议的步伐亦过于急促,因而对辅警士气造成打击。
31. 警务处行动处处长表示,经考虑正规警务人员及辅警人员的意见,部分建议的实施日期已由1999年4月押后至1999年6月。警队已向辅警人员解释检讨工作的细节,而正规警队指挥官在其所属分区举行简报会的工作则在1999年5月展开。
讨论过程
取消特别职务配额
32. 张文光议员表示,在如此短促的时间內取消特别职务配额,不但有损辅警人员的尊严,亦会打乱他们的日常生活秩序。由于辅助警察事务委员会在公布各项建议后随即将之付诸实行,张议员询问此举是否由于过往已出现辅警人手过剩的现象所致。
33. 警务处行动处处长回应时强调,警队无意解散辅警队伍或漠视他们作出的贡献。出现此种误会的原因,可能在于难以在短时间內就有关建议与所有辅警人员进行沟通,以及向他们作出详尽的解释。他解释,警队打算以自然流失的方式,在3至5年內把辅警人员编制由5 700多人减至4 500人。当局期望辅警人员在內部保安方面担当重要的角色,执行保护重要地点及护守警署的职务。至于取消特别职务配额一事,警务处行动处处长澄清,鉴于辅警的角色有所改变,当局认为无需继续保留该项配额。反之,每名辅警人员必须接受包括96小时实习训练(巡逻职务)的训练。以每名辅警人员在任何一天须接受4小时实习训练(巡逻职务)计算,每一分区平均每日约有8至10名辅警人员执行巡逻职务。他举例指出,在1999年4月,亦即取消特别职务配额后,西九龙总区及港岛总区的纪录显示,辅警人员在该两个总区分别用了
1 129及约1 000个人员工作日执行巡逻职务,作为其实习训练的一部分。此外,基于正规警队现已达至编制员额,警队必须充分考虑维持每日538名辅警人员的配额的成本效益。
34. 陈婉娴议员对于有关建议何以须在如此短促的时间內付诸实行感到费解。她认为政府当局应从政策角度评估有关建议的影响。保安局副局长1表示,辅助警察事务委员会在制订有关建议时已充分研究所有有关因素。一如较早时所作解释,重新界定辅警角色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正规警队现已达至编制员额,拥有足够人手执行前线警务工作。尽管实施有关建议的步伐可能会被视为过于急促,但政府当局无意解散辅警队伍。当局会密切监察检讨工作所得建议的实施情况,包括取消特别职务配额的安排,以确保警队维持本港治安的能力不会受损。当局已于1999年6月1日展开一项为期6个月的试验计划,以落实把辅警人员融入正规警队的建议。当局会在试验计划结束后进行检讨。警队管理当局会就实施其他建议的安排,继续与辅警保持对话。
35. 郑家富议员表示,辅警人员过往有能力独立执行行动职务。因此,他质疑当局建议把辅警人员融入正规警队的理据何在。虽然当局会在为期6个月的试验计划结束后进行检讨,但他认为最近实施有关建议的安排,已破坏了辅警与正规警队之间互相信任的关系。
实习训练(巡逻职务)
36. 对于规定辅警人员接受实习训练,使他们在紧急情况下有能力执行行动职务一事,张文光议员对其成效表示有所保留。倘辅警人员确有必要执行行动职务,但却纯粹因为缺乏实际经验而未能执行该等职务,则会浪费公帑。张议员认为当局应提供执行前线警务工作的训练。警务处行动处处长表示,当局已预留一笔款项,以便在有需要时调配辅警人员。因此,警队必须为辅警人员提供实习训练,藉此确保他们有能力与正规警务人员并肩执行行动职务。
37. 呂明华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如认为有需要对辅警进行改革,则应以彻底而非零碎的方式进行改革。他认为向辅警人员提供实习训练(巡逻职务),并不能使他们有能力执行经重新界定后的角色的职务,例如控制人群的工作。
38. 保安局副局长1表示,检讨工作的主要建议是重新界定辅警的角色。辅警人员主要是一支曾接受训练的后备队伍,在大型公众活动及节日中协助正规警队执行管理人群的行动。行动职务将由正规警务人员执行。为辅警人员提供的训练将须作出修改,以配合辅警经修改的角色及职能。
正规警队的人手
39. 郑家富议员提述一名辅警人员提交的意见书(立法会CB(2)2232/98-99号文件)时询问,招募警务人员既属不断进行的工作,警队管理当局如何证明其正规警队已达至编制员额的说法属实。陈婉娴议员认为,警队管理当局不应在获得拨款以便在正规警队增设逾2 000个额外职位后解散辅警队伍。
40. 保安局副局长1回应时澄清,由于警队在过去数年透过內部节省的开支增设了约1 000个后备替假及训练人员职位,正规警队现已有足够人手执行前线职务。
在此方面,警队并无要求增拨额外资源。警务处行动处处长补充,即使正规警队现已达至编制员额,警队仍须招募新的警务人员,以填补自然流失的员额。
咨询工作
41. 陈婉娴议员认为当局并未就有关建议进行咨询。警务处行动处处长指出,负责进行检讨的委员会中亦包括属辅警人员的成员。
42. 鉴于议员对有关辅警的检讨仍深表关注,周梁淑怡议员建议如事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同意,事务委员会可举行另一次会议,更深入探讨有关事宜。为方便进行讨论,周梁淑怡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下述资料
- 在实施有关建议后可节省的款额;
- 检讨工作的目的;及
- 不就实施检讨工作所得建议进行全面咨询的原因。
VI. 防止偷渡的措施
(立法会CB(2)2220/98-99(07)号文件)
43. 由于时间所限,此项议题将押后讨论,有关的会议日期容后订定。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于1999年6月29日下午2时30分举行特别会议,讨论议程第V及VI项。)
44. 会议于下午4时4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23日